行政赔偿专题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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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办[2012]490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办[2012]490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2012]490号印发)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保障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查处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规范和加强国家赔偿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2012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贵州贵阳召开座谈会,各高级人民法院参加。

会议总结了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新情况、新问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形成共识,现将有关内容纪要如下:一、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决定准予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又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且有证据证明其撤回赔偿的申请确属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准予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又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三、赔偿请求人在刑事诉讼程序结束前书面承诺放弃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其后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又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以下简称《赔偿立案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林鸿潮-行政法自学图表(Word)

林鸿潮-行政法自学图表(Word)

备战2012司考行政法自学88表林鸿潮编著深度提炼传统教材、全面涵盖行政法考点条理清晰简单易记、掌握规律轻取最高分(南宁众合内部资料)写在前面的话一直以来,行政法被考生朋友们公认为司法考试各学科中难度最大、得分最低的一门课。

2004年以来,我尝试以图表的方式来概括行政法学中的主要考点,力求使整个行政法的知识体系变得清晰简明、条理清晰,由此逐步形成了行政法学88图表。

这套图表式的教学提纲,经过近几年的不断更新完善,应该说对于改善考生朋友们在行政法学科上的复习效果产生了明显的作用,也获得了诸多考生朋友的认可。

作为南宁众合司考赠予各位学员朋友的一份小礼物,我们将行政法学88图表印发给大家,希望对大家在行政法学科的预习方面有所帮助。

2012版的行政法学88表,经过我的修订之后,很快将会在2012年的众合教育的培训课堂上与朋友们见面。

——林鸿潮行政法学知识体系图受案范围;复议与诉讼关系审查争议者;提起争议者;受到争议者诉讼程序(起诉、受理、审理、撤诉)复议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证据规则;法律适用规则诉讼的结案;复议的结案;执行制度赔偿责任构成要件;行政赔偿范围;司法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程序;司法赔偿程序行政法学十六专题八十八图表/林鸿潮第一部分行政组织法专题一:行政主体——单位主要内容: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类型;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真题-1(06-42-单选)某县公安局民警甲在一次治安检查中被乙打伤,公安局认定乙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据此对乙处以200元罚款。

甲认为该处罚决定过轻。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B.甲可以对乙提起民事诉讼C.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D.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主体类型(图-2)中央行政主体第一级★国务院第二级★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只有组成部门的设、增、减、并、改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其他国务院可自主决定)第三级★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某些国务院下属单位的内设机构地方行政主体第一级★地方各级政府★中央体派驻地方的机构第二级★派出机关★工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只有县级以上政府才设立下属部门和机构,乡镇政府没有下设部门和机构)(只有工作部门的设、增、减、并、改须经上一级政府批准、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其他可自主决定)第三级☆某些部门的内设机构☆某些部门的派出机构非政府行政主体★被授权的企业组织★被授权的事业单位★被授权的社会团体★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如某些公用事业企业)(如高等院校)(如某些行业协会)(如村委会、居委会)说明:★表示有行政主体资格;☆表示经授权可能有行政主体资格;未标注者表示无行政主体资格。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解读赵鹏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解读赵鹏

专题一、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注:国家赔偿责任要件一旦满足,即排除了公务员个人的赔偿责任真题-1(00-1-1-单选)某市公安局刑事警察赵某下班期间发现有人斗殴,即予以制止。

正巧打架的马某与赵某有隙,便对赵某出言不逊。

赵某大努,拔枪将马某击伤。

下列关于赔偿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ABCD真题-2(08川-4-6-案例分析)2006年10月11日晚,王某酒后在某酒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

此时某区公安分局太平派出所民警任某、赵某执勤路过酒店,任某等人欲将王某带回派出所处理,王某不从,与任某发生推搡。

双方在扭推过程中,王某被推倒,头撞在水泥地上,当时失去知觉,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被鉴定为颅内出血死亡。

2006年12月20日,王某之父申请国家赔偿。

问题:1.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为什么?真题-3(07-2-89-多选)李某租用一商店经营服装。

某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驾驶警车追捕时,为躲闪其他车辆,不慎将李某服装厅的橱窗玻璃及模特衣物撞坏。

事后,公安分局与李某协商赔偿不成,李某请求国家赔偿。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李某曾与其协商赔偿B.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该公安人员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C.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使职权,应按行政补偿解决D.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真题-4(00-1-55,多选)某村瓜农赵某拉一车瓜到县城出卖,遇到一伙人哄抢,其子急忙到城关派出所报案。

时值中,值班民警以不能离开为由推脱,未采取任何措施,致使瓜被抢。

赵某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作何种复议决定?ABCD真题-5(题干见真题2)7、若王某的父亲获得国家赔偿,他能否再要求民警任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专题二、行政赔偿(一)行政赔偿范围1.行政赔偿的常见情况注:行政赔偿范围基本上是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反映2.行政许可案件中许可机关与其他致害人的责任分配(二)行政赔偿的当事人1.行政赔偿的请求权人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能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真题-6(97-1-31-单选)某市西区治安联防队行使该区公安分局委托的治安管理权。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系统知识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系统知识

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1、行政法学的逻辑体系行政法基本概念行政法总论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行政主体:权、名、责行政机关行政组织法行政组织行政机构非政府组织公务员行政法规行政立法部门规章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规章行地方政府规章政法学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行为法行政征用行政奖励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其他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应急其他行政相关行为:行政指导、行政事实行为行政监督法行政诉讼2、行政行为的逻辑顺序行政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强制行政法专题一行政权与行政法1、行政与国家行政私行政行政形式行政:以国家机关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执法行为国家行政公行政实质行政:以是否具有行政职能为标准执法行政2、权力与行政权权力社会公权力:社会自治组织、NGO立法权公权力国家公权力行政权司法权国际公权力:UN、WTO3、行政权与立法权、司法权之区别4、法律体系中的行政法宪法狭义公法行政法公法刑法诉讼法法律体系组织法民法私法商法5案例:在2008年4月14日召开的昆明市“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科学发展”大讨论动员会上,昆明市委书记仇和动员大家要把握发展大势,冲破“准我干我才干”、“唯上”、“唯书”的僵化思想,树立“没有明令禁止都可以想、可以干”,不断创新求变的求索作风。

6、行政法是控权法(1)管理论、控权论与平衡论之争(2)行政权的性质:扩张性、侵略性、可交换性、自我腐蚀性(3)人性本恶的价值预设:原罪说与幽暗意识(4)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行政行政法专题二行政法基本原则※※※1、行政法的六大原则(04年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一)合法行政原则:又称依法行政原则、法治行政原则,指的是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应依法而为,受法律之约束。

1、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劳动教养的主要法律依据: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79年12月25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国家赔偿法教学大纲

国家赔偿法教学大纲

附2.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课程教学大纲一、教学目的与任务(一)教学目的《国家赔偿法》主要研究国家赔偿的制度产生与演变,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及具体规则,目的是使学生掌握国家赔偿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主要的原则、制度和规则,以及国家赔偿法发展的最新动态,丰富学生对行政法学科的知识体系的了解和把握。

(二)教学环节和学时分配本课程的教学环节主要有:课堂讲授、学生自主学习、课后作业、专题讨论等形式。

总学时:32 其中理论学时:32 实践学时:0二、教学内容与基本要求(一)第一部分名称(理论学时+实践学时)(一)第一章国家赔偿法概述(理论学时3+实践学时0)1.教学内容(1)国家赔偿概述(2)国家赔偿法概述(3)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现状2.基本要求(1)重点掌握国家赔偿的概念及其特征(2)掌握国家赔偿法的概念及其渊源3.重点和难点(1)重点国家赔偿责任的渊源、概念和特征(2)难点国家赔偿责任的特征(二)第二章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理论学时3+实践学时0)1.教学内容(1)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种类和设定(2)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归责原则2.基本要求(1)掌握归责原则的含义(2)理解并重点掌握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归责原则(3)正确运用违法归责原则分析案例3.重点和难点(1)重点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归责原则(2)难点运用违法归责原则分析案例(三)第三章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理论学时5+实践学时0.5)1.教学内容(1)国家赔偿的行为要件和后果要件(2)国家赔偿的主体要件和法律要件2.基本要求(1)明确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含义(2)掌握国家赔偿责任各主体要件、行为要件、损害结果要件(3)运用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原理分析实际案例3.重点和难点(1)重点掌握国家赔偿责任各主体要件、行为要件、损害结果要件(2)难点运用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原理分析实际案例(四)第四章国家赔偿的主体、范围、程序(理论学时5+实践学时0.5)1.教学内容(1)国家赔偿的请求人和国家赔偿义务机关(2)国家赔偿的范围(3)国家赔偿的程序2.基本要求(1)掌握国家赔偿的主体构成和法律规定及其程序(2)重点掌握国家赔偿范围的标准3.重点和难点(1)重点国家赔偿的主体构成和法律规定及其程序、国家赔偿的范围(2)难点国家赔偿的范围(五)第五章行政赔偿(理论学时6+实践学时1)1.教学内容(1)行政赔偿的概念(2)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3)行政赔偿的范围(4)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5)行政赔偿义务的程序2.基本要求(1)明确行政赔偿的基本概念(2)掌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及其范围(3)掌握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方法(4)掌握行政赔偿义务的基本步骤和方式3.重点和难点(1)重点行政赔偿的范围、掌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掌握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方法、行政赔偿义务的基本步骤和方式(2)难点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方法、行政赔偿义务的基本步骤和方式(六)第六章司法赔偿(理论学时4+实践学时1)1.教学内容(1)司法赔偿的涵义和特点(2)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3)司法赔偿的构成要件和范围2.基本要求(1)重点掌握司法赔偿的含义和归责原则(2)了解司法赔偿的特征和立法形式(3)掌握司法赔偿义务的基本步骤和方式3.重点和难点(1)重点司法赔偿的含义和归责原则、司法赔偿的特征和立法形式、司法赔偿义务的基本步骤和方式(2)难点司法赔偿的特征和立法形式、司法赔偿义务的基本步骤和方式(七)第七章国家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理论学时3+实践学时1)1.教学内容(1)国家赔偿的方式(2)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3)国家赔偿的费用2.基本要求(1)掌握国家赔偿的各种方式及其计算标准(2)了解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以及我国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和管理3.重点和难点(1)重点国家赔偿的各种方式及其计算标准、我国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和管理(2)难点国家赔偿的各种方式及其计算标准三、学时分配表四、实验环节安排汇总表实验目的、内容和要求:见《实验项目卡》五、推荐教材与参考书目推荐教材:胡锦光、余凌云主编《国家赔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7月第1版参考书目:1.高家伟:《国家赔偿法》,商务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

2024年涟源市事业单位招聘真题

2024年涟源市事业单位招聘真题

2024年涟源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笔试试题《综合知识》(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说明】1.遵守考场纪律,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2.请严格按照规定在试卷上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编号;3.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后方可答题;4.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请将试题、答题纸和草稿纸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收取并清点完毕后方可离开考场。

一、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答错、不答或多答均不得分)1.健康的人体全身有多少块肌肉?()A.300多块B.600多块C.400多块D.500多块【答案】:B2.梅尧臣诗歌的主要风格是:()A.平淡浑厚B.生新瘦硬C.平易流畅D.奔放豪健【答案】:A3.工业化是指()A.在农业中采用先进的技术B.农业产量降低,工业产量增加1/ 11C.用机器生产替代手工劳动D.机器大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大幅度提高【答案】:D4.甲因犯抢劫罪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甲上诉,省高级法院核准死缓判决。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A.最高法院自行对该案重新审理,依法改判B.最高检察院对该案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C.最高法院指令省高级法院再审D.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院提出抗诉【答案】:D5.通货膨胀的重要表现是()。

A.货币发行量超过流通中所需要的金属货币量B.社会总需求小于社会总供给C.物价总水平不稳定D.货币不断升值【答案】:A6.下列政策中,哪是能够有效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行政手段()。

A.提高存款利率提高居民购买力B.增加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投入C.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监督D.依法打击房地产行业的腐败行为【答案】:C7.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列人员中,不能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是()。

A.总经理丙B.监事会主席丁C.董事长甲D.执行董事乙【答案】:B8.r列哪组成语反映了同一种人际关系?()A.结草衔环青梅竹马2/ 11B.相濡以沫舐犊情深C.负荆请罪载舟覆舟D.琴瑟和鸣破镜重圆【答案】:D9.根据《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人对下列哪一类人员具有保险利益()A.与投保人关系密切的邻居B.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C.与投保人合伙经营的合伙人D.与投保人已经离婚但仍一起生活的前妻【答案】:B10.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更加注重()。

依法行政专题讲座

依法行政专题讲座

二、依法行政的内涵 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 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 律规定。 对行政机关提出依法行政的要求,植 根于我国国家的性质和政治体制。
(一)职权法定 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我国主要是指 中央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 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 (二)法律保留 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 定的事项,则或者只能由法律规定;或 者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 机关才有权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中作 出规定。
2、国家赔偿:是国家对于行使国家权 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 解决三个问题:赔不赔、怎么赔、赔 多少 3、国家赔偿法:是有关国家赔偿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家赔偿法的构成要件
(一)侵权主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 权的组织。 (二)侵权行为:指具体行为违法。 (三)侵权后果:损害已经发生,损害的是 相对人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权。 (四)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之 间应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法律的实施是所有国家机关的任 务,但最重要的还是行政机关。 从与公民的关系说,虽然民事关系 要比行政关系更广泛、更复杂,但民事 权益的保障,离不开行政机关。
在公民守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 面,作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一对法律 关系,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常常是矛 盾的主要方面。 依法行政也是依法治国的难点所在。
第四部分
怎样避免在行政诉讼中败诉 一.先亮证后执法; 二.全面告知;
三.一事不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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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正确区分是否行政处罚主体; 五. 把握住权限; 六. 查明违法事实; 七. 收集和保存证据; 八. 准确适用法律; 九. 严格操作程序.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

自学考试专题:行政法学

自学考试专题:行政法学

00261行政法学名词解释:1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消和不可争辩力.2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3听证程序:是指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在违法案件调查承办人员一方和当事人一方的参与下,由行政机关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申辩,质证和意见,进一步核实和查清事实,以保证处理结果合法,公正的一种程序.4行政法的空间效力:指行政法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即关于行政法在哪些地域范围及上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5免予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有法定的特殊情况存在,对本应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免除其处罚.6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7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8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来执行的法律行为. 9代履行:行政主体雇人代替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而强制义务人缴付劳务费用的行政强制方式.10行政追偿:指国家行政机关向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或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11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12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13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能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14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物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15法律优先原则:指行政法规范对行政活动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和支配力,行政主体不得采取任何违反行政法规的措施.16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17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18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19行政赔偿:是因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20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21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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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相比较,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 序的特点是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国家赔偿: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上位 概念、狭义概念)
一、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赔偿范围的含义? 第一种理解:国家对于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
任的领域; 第二种理解:哪些损害相对人和因违法行政行为的哪些
损失需要赔偿。(主流观点) 二、确定赔偿范围的意义所在 1、行政赔偿的范围觉得了其行政赔偿请求权的范围; 2、对于法院确定行政赔偿纠纷案件的权力界限提供了
依据。
行政赔偿的范围
三、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 判例确定(法国) 成文法确定(中国《国家赔偿法》、日本、韩国) 判例结合成文法(英国、美国) 四、行政赔偿范围的设立标准 1、行为标准(行政机关在归责原则范围内的哪些行为,
国家予以赔偿) 2、损害标准(我国行政赔偿以实际物质损害赔偿为原
第二,该种可得利益通常是财产性利益,不包括非 财产性的机遇。(丧失考试机会等等)
第三,这种可得利益应是在短期可以取得的利益, 而不是久远的将来可能获得的利益。
当然,从现代社会侵权损害救济的发展趋势看, 间接损失将越来越多地被纳入赔偿的范围
二、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受害人心理和情感 上的创伤和痛苦。精神损害通常由侵犯人身权而造 成,但也可能出现因侵犯财产权而引起。
行政赔偿的特征
行政赔偿中的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主体特定)
行政赔偿是对行政过程中的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 害所给予的赔偿。(行为特定)
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 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人特定)
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为致害的行政机关。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 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范围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 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 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 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 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行政赔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行政补偿: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相 对人造成的特别的损失,国家予以适当补偿的制度。
民事赔偿:赔偿主体、归责原则、证据规则、赔偿范 围、赔偿方式。。。。。。
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 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归 责原则的区别)
1、毛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2、被害人自杀的后果是否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
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
主观说
认为界定某一行为是否执行职务应当重点考察公务员主观上的 意思,只要其行为意图、目的是执行职务,则认定为公务行为。而 缺乏这种意图、目的,即使外人观之有执行职务之表征,也不能认 定为公务行为。
客观说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 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 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 损害抚慰金。
因为是侵犯人身权,所以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5.行政机关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 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 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 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 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确认的行政赔偿的范围
第五条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
为;(职务行为的认定)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
该说认为造成侵权的执行职务行为,只须在形式上认定即可。易 言之,只须在外观上以及社会一般观念认为是在执行职务即可, 不 必探查实质上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之行为是否为执行职务 。
综合行为说(主流观点)
一是职权性。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履行 职务行为。超越职权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行政赔偿程序的意义表现在:
1.保障受害人依法取得和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
2.规范国家机关受理和处理赔偿请求的手续、及时确认和履行赔 偿责任。
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要件
1、请求人有行政赔偿请求权; 2、必须有明确地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赔偿请求;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 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 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 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 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 赔偿义务机关。
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授权,必须是法律、法
规明文规定的授权,规章以及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
授权视为委托,由委托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
关。
4.委托的行政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违法行使受委托 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 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在办理赔偿事务、履行赔偿责任过程中,赔偿义务机关 具有以下义务:
(1)及时受理和处理赔偿请求。 (2)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诉讼。 (3)及时充分地履行赔偿义务。 (4)依法办理追偿事务。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 1.单独的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
则)
《国家赔偿法》确认的行政赔偿的范围
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范围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 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 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剥 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 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 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 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一)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的含义
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 出,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赔偿请求、在法定期限内不作 出决定或者不能达成协议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害发生的;(双方各有过错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
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
【毛益荣等六原告不服衡阳县公安局违法行使职权 及行政赔偿一案】:被告衡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黄 建新等在衡阳县西渡镇玉泉宾馆查嫖娼案时,被害 人毛荣军与卖淫女黄桂花正在 503 房嫖宿。黄建新 在接到线人举报有人卖淫嫖娼时,不及时向领导汇 报,私自出警与线人查房(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 程序)。因黄建新等的行为 ( 敲门查房) 致使被害 人跳楼躲避,造成死亡的后果。
几类行为的可赔偿性辨析
国家行为(政治性免责) ——国家宣布紧急状态、实行戒严、动员等等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解释规定免责) ——针对不特定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反复适用的
文件 自由裁量行为(不合理致害免责) ——自由裁量行为的违法性(形式与实质)与不
合理
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
一、物质损害
——复议机关与原行政机关并非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不负连带责任,各自对其侵权行为负责。
7.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等)、内部机关、批准机 关等的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程序
一、行政赔偿程序概述
(一)行政赔偿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人依法取得国家赔偿、行政机关或者人民 法院依法办理行政赔偿事务应当遵守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 等手续的总称。
《国家赔偿法》第三 十六条 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 产权造成损害的,按 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 追缴、没收财产或者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 的,返还财产;
…… (八)对财产权造成 其他损害的,按照直 接损失给予赔偿。
除满足上述条件之外,可得利益的赔偿一般还要满 足以下条件:
第一,该可得利益的损失是确定的、无争议的,将 来必然出现的。(银行利息)
二是时空性。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 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职务行为。比如某市的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 能纠正另一城市公务员管理中的错误。
三是身份性。即在通常情况下,凡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 行为都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如公务员人员着装、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宣布代表 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都以职务行为论。四是目的标准。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 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共利益而为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是职务行为。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 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特殊主体中的关于第三人受害是否 具有赔偿请求人资格?
1、行政第三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第 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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