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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4.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拟在2016年11月份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再次审议。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修改后的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各界群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1、发送电子信件至****************;2、寄送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319号邮编:030073信封上请注明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集意见。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6年5月10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4月12日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环境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逐步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多元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家和省规定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应当予以落实并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石材生态产业园区建设(中国石材协会标准,征求意见稿)

石材生态产业园区建设(中国石材协会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
本标准由中国石材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东华环球建材交易市 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单位:(略 )本标准起草人: (略 ) 本标准审定专家: (略 )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材生态产业园区的评价方法、评 价指标和数据采集与计算方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石材生态产业园区的建设和管理, 可 作 为 石 材 生 态 产 业 园 区 的 评 价 依 据 ,建设规划编 制 、建设成效评估的技术依据,也可作为石材生态产 业园区建设咨询活动的参考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 注曰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最 新 版 本 (包括所有的 修 改 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 2 5 8 9 - 2 0 0 8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 12348-2 0 0 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3 3 6 3 6 - 2 0 1 7 绿 色 制 造 制 造 企 业 绿 色 供 应 链
指自石材产业园区建设规划基准年以来(含基准 年 ),园区建设规划范围内新增以构建生态工业链为 目的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设备更新及技术改造工程 项目,如资源循环、 梯级利用项目,配套基础设施项 目和园区工业企业间资源、代谢物梯级利用项目等。
项目在验收年应实现稳定运行。 园区可建设以废弃石 粉为原料的干混砂浆生产企业,或建设石粉回收及储 运站 ,委托有加工能力的企业进行消化吸收。加工废 弃石材边角料除厂家自身消化外,有统一的回收加工 点 ,进行加工处理并利用。 5.2.6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石材生态产业园区应符合CSBN002-2016《石材产 业 园 区 建 设 标 准 》的 相 关 要 求 ,并 应 完 成 本 标 准 表 1

《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导则-总纲》征求意见稿

《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导则-总纲》征求意见稿
导则的编制目的: 引导——化工园区向着“迈进; 规范——化工园区设立、开发、建设、管理和运营全过程“规范化、标准化、高质量”; 理顺——化工园区各项活动在现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框架下“科学、高效、有序、顺畅”。
目次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总则 ............................................................................................................................................. 4 5 化工园区开发和建设 ................................................................................................................. 5 6 化工园区规划 ............................................................................................................................. 6 7 化工园区准入制度 ..................................................................................................................... 7 8 化工园区物流交通 ................................................................................................................... 8 9 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 ............................................................................................... 8 10 化工园区安全应急 ................................................................................................................. 9 11 化工园区消防救援 ............................................................................................................... 11 12 化工园区生态环境 ............................................................................................................... 12 13 化工园区两化融合建设 ....................................................................................................... 13 14 化工园区生产性服务业 ....................................................................................................... 14 15 化工园区责任关怀 ............................................................................................................... 15

产业园园区管理制度

产业园园区管理制度

*****产业园园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园区管理,提高施工安全、工程质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北欧湖南农业产业园园区管理委员会为本制度实施的主要部门,将履行对北欧湖南农业产业园(以下统称“园区”)的管理。

凡在园区内的企业、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均应遵循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安全监督管理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促进其健康持续地发展,依据芬兰当地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二条园区企业对园区各企业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条园区企业或者个人对园区内存在事故隐患或者违规行为的企业及个人,均有权向北欧湖南农业产业园园区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条园区企业在发生或发现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北欧湖南农业产业园园区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施工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地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综合管理,使施工现场保持良好的施工环境和最佳施工状态,根据芬兰当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领导小组,领导现场文明施工的开展。

第三条确定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并将目标管理责任明确分工,分解到人,各负其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确保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的实现。

(1)、施工现场的各种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和建筑垃圾要按施工总平面图指定的区域分类,堆放整齐,并制作统一标牌进行标识。

(2)、项目部要建立消防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各级消防责任制,制定消防制度,配齐安全消防人员和灭火器材。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要根据现场实际,结合上级规定和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项目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制度),并组织落实,主要包括:(1)、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措施。

(2)、施工现场治安防范措施(治安保卫制度)。

深圳市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标准指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标准指引(征求意见稿)

附件:深圳市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标准指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二〇一八年七月目录前言 (1)1.工业园区分类及产业发展 (1)1.1工业园区的分类 (1)1.1.1按工业园区的管理关系分类 (1)1.1.2按工业园区发展历程分类 (1)1.1.3按工业园区的用地规模分类 (2)1.1.4按工业园区的用地类别分类 (2)1.2工业园区的产业导向 (3)1.3工业园区的规划设计准则 (3)1.3.1一般规划准则 (3)1.3.2新型产业园区规划准则 (4)1.3.3一类工业园区规划准则 (5)1.3.4二类工业园区规划准则 (5)2. 工业园区建设用地控制标准 (6)2.1投资强度控制标准 (6)2.2土地产出率标准 (9)2.3产值能耗标准 (9)2.4容积率控制标准 (11)2.5土地弹性出让年限控制标准 (12)2.6绿化建设 (13)2.6.1一般规划原则 (13)2.7建筑退线、间距、密度管理 (15)2.7.1建筑退线 (15)2.7.2建筑间距 (16)2.7.3建筑密度 (16)2.8工业园区内部空间 (16)3.工业园区建筑形态准则 (17)4.工业园区信息化建设 (18)4.1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18)4.1.1光纤宽带驻地网 (18)4.1.2移动通信和无线局域网 (19)4.1.3通信机房 (19)4.1.4信息化管理中心 (20)4.2智能感知系统建设 (20)4.2.1环境监控系统 (20)4.2.2能源监控系统 (21)4.2.3智能交通系统 (21)4.2.4安防控制系统 (21)4.2.5智能卡管理系统 (22)4.2.6楼宇自控系统 (22)4.2.7信息发布系统 (22)4.2.8紧急广播系统 (23)4.3公共服务平台 (23)4.3.1公共信息服务 (23)4.3.2电子政务服务 (23)4.3.3信息安全保障 (24)4.3.4生活信息服务 (24)4.3.5园区管理平台 (24)5.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25)5.1供水系统建设 (25)5.2排水和防汛设施建设 (26)5.3供电系统建设 (27)5.4供热系统建设 (28)5.5燃气系统建设 (29)5.6环卫系统建设 (30)5.7消防设施建设 (31)5.8道路建设 (31)5.8.1一般规划原则 (31)5.8.2道路 (32)5.8.3转弯半径 (33)5.8.4停车场 (33)6.工业园区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33)6.1生活性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33)6.2中介性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34)6.2.1金融服务 (34)6.2.2人才服务 (35)6.2.3技术创新服务 (35)6.2.4市场营销服务 (36)6.2.5其它专业服务 (36)6.3行政性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37)附录规范性引用文件 (38)前言为满足深圳市建设国际领先的创新型城市的需要,实现新期深圳市的产业发展目标,促进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科学的利用工业园区用地,规范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特制定本指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中关村科技园区是国务院批准的、我国第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促进和保障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12月审议通过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以下简称"《园区条例》")。

《园区条例》通过改革工商登记管理制度,促进技术与资本对接,完善人才培养流动机制,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创业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极大地解放了中关村的创新活力与生产力,自主创新成果不断涌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又好又快,实现了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三年大变样,五年上台阶"的目标。

近年来,国内外环境发生了显着变化。

国际新兴高科技业态不断涌现,全球产业转移不断加快,创新资源全球化流动、全球创新中心多极化发展的趋势凸显,各国政府都加大了对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化的促进和扶持。

党中央、国务院相继作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等一系列重大决策。

中关村的发展也进入了新的阶段。

2009年1月13日,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批复明确了中关村作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的战略定位,其未来发展的战略目标是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还提出了支持中关村示范区建设的8条政策措施,包括: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科技金融创新试点、科技重大专项列支间接费用试点、支持新型产业组织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制订税收政策、编制发展规划、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和建设世界一流水平新型研究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批复,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

目前,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北京市的共同领导和推动下,建设中关村示范区的各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通过总结《园区条例》的实施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调研,结合中关村未来发展的新目标和新定位,有必要制定新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取代《园区条例》,推动解决园区发展中存在的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创新主体方面,企业和社会组织登记设立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和简化,产业联盟、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创新主体的新发展和新特点在《园区条例》中没有体现。

大亚湾新兴产业园南部片区塘布横畲整村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简版)

关于《大亚湾新兴产业园南部片区塘布横畲整村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保障征收搬迁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征收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区管委会拟定了《大亚湾新兴产业园南部片区塘布横畲整村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的背景为加快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业强市和“3+7”园区建设工作要求,推进大亚湾开发区新兴产业园南部片区建设,区管委会决定启动塘布村、横畲村下辖21个村小组整村征收搬迁工作。

区管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1)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拟定了《补偿安置方案》。

二、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三)《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四)《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1)27号);(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征地补偿政策规定。

三、主要内容《补偿安置方案》共八章三十条,分总则、村民住宅及安置对象、村民住宅补偿程序、村民住宅房屋补偿及补助、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补偿、安置方式、责任追究及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主要内容为《补偿安置方案》制定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明确征收人及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的范围。

第二章“村民住宅及安置对象”共两条,主要内容为村民住宅和安置对象的定义。

第三章“村民住宅补偿程序”共四条,主要内容为村民住宅补偿的实施程序、各村小组房屋征收签约时限、公证确认情形和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

第四章“村民住宅房屋补偿及补助”共五条,主要内容为村民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价值的确定、政策性补助(包括搬迁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生活补助、临时安置补助)的计算标准和发放时间、一次性签约补助的补助对象及计算标准、限时搬迁奖励的奖励对象及计算标准、上楼奖励标准。

第五章“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补偿”共三条,主要内容为村民住宅以外房屋的定义、类别、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和非住宅房屋的补偿类型及标准(包括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政策性补助的计算)。

新旧对照!202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新旧对照!202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5月29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名录》)《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名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名录》修订后,共包括55个一级行业类别,180个二级项目类别。

较上一版《名录》增加5个一级行业类别,减少12个二级项目类别。

1.进一步界定纳入环评管理范围细化海洋工程等建设项目环评类别。

引入“工业建筑”的概念,《名录》中标“*”号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建设项目,明确将家庭作坊和商铺门店等小微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

对于部分改建工程内容与主体工程类别不一致的情况,《名录》修订后明确了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工程内容确定。

《名录》条款第五条提出了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要求。

2.降低或取消部分行业项目的环评类别降低部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其中30多个小类由报告书降为报告表或由报告表降为登记表,10多个小类取消部分报告表,30多个小类取消登记表。

3.提高部分项目类别部分小类从报告表上升为报告书。

4.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部分项目位于已经高质量编制完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通过审查的产业园区内,涉及喷漆工艺入园项目的选址合理性及喷漆工艺有关的污染防治可靠性等内容已在规划环评中作出合理分析并明确结论。

明确可以由编制报告书降级为编制报告表,同时报告表应就建设项目与所在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或跟踪评价的相符性开展重点分析,强化规划环评的同时,减轻企业负担。

名录新旧对比以下名录综合了44号令、1号令和环综合〔2020〕13号。

其中,底稿为2017年的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底纹为2018年4月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修改部分,红色字为2020年环综合〔2020〕13号规定的告知承诺审批范围。

关于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抢抓人工智能发展新机遇,营造创新生态,重视防范风险,加快打造全国领先、国际一流的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高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人工智能技术演进趋势和创新发展新范式,以促进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主线,以优质算力普惠供给为基础,以模型即服务模式变革为关键,以场景应用为牵引,全力构建从算法模型创新突破到行业转化应用的创新体系,实现大算力孵化大模型、大模型带动大产业、大产业促进大发展,为高水平重塑全国数字经济第一城、奋力推进“两个先行”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基本形成“高算力+强算法十大数据”的产业生态,成为全国算力成本洼地、模型输出源地、数据共享高地,人工智能创新应用水平全国领先、国际先进。

算力设施先进泛在,算力供给普惠高效,全市可开放算力规模达到5000PFLe)PS(FP16)以上,高性能算力占比达到60%以上。

模型创新应用领跑全国,培育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通用大模型1个、具有行业重大影响力的专用模型10个。

人工智能渗透度显著提高,培育人工智能高能级示范园区5个、人工智能赋能标杆企业20家、典型应用场景30个。

数据要素市场化建设成效显著,形成具有全国引领性的数据交易使用、安全管控、规范化的流程和规则,创建国家数据要素综合试验区,数据交易额全国领先。

二、主要任务(一)建设多元融合算力支撑体系。

加快推进算力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布局多元技术融合的先进算力中心,搭建市级多云算力调度平台,形成异构融合、算网协同、绿色低碳的算力支撑体系。

构建跨区域算力协同体系,推进优质算力服务浙江、服务长三角、服务华东,提升算力利用效能水平。

1.整合提升通用算力。

强化建管并重,建立健全数据中心全生命周期评价体系,推进既有高耗低效数据中心改造、融合和淘汰,实现集约化发展。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征求意见稿)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5.2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暂定名)(第九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与服务第三章创新主体与创新平台第四章创新创业与政策保障第一节人才引进与培育第二节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成果转化第三节创新创业与资金支持第四节股权激励和收益分成激励第五节信用服务第六节其他第五章规划与环境建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推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发挥高新区在聚集创新要素、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新发展、建设创新型城市和创新型国家中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国家“中部崛起”战略目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高新区内进行创新示范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高新区范围】高新区范围包括:东起,西至;南起,北至(以市委、市政府确定范围为界限)。

第四条【发展目标和地位】高新区建设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不断汇聚创新要素,探索创新机制,改善创新环境,充分发挥高新区科技研发、创业孵化、产业带动和机制创新等功能,将其建成科学发展的试验区、先进产业的集聚区、技术研发的引领区、改革开放的先行区,成为世界一流的综合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及成为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依靠创新驱动发展的典范。

第五条【建设途径】高新区建设坚持省市共建、共管,坚持政府推动主导,坚持统筹协调发展,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落实高新区发展规划,将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纳入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条【产业领域与产业集群】高新区应当着力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光电子信息、新生物、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逐步把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成区域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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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产业园区条例(征求意见
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产业园区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产业园区管理,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所称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国务院
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园)区、省级工业集中区以及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
园区建设与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产业集
聚、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产城融合、功能配套、管理高效
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投资)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园区投资兴办企业,建设
基础设施,开展各种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活动。
第五条(服务目标)

园区应当建立有利于服务企业、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管
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园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政府职责)
省人民政府对园区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负责园区建设重
大问题的协调和决策。
设立园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园区的监督管理,统筹
园区开发和城镇建设,制订促进园区发展的扶持政策。
第七条(部门职责)
省人民政府园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区的统筹协调、规
划管理和综合评价工作,编制全省园区发展中长期规划,确
定各类园区开发方向、开发规模和开发强度。
省人民政府国土、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做好园区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园区设立)
市州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设立园区的,应当向省人民
政府提出申请。省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申
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申请设立国家级园区的,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申请设立省级园区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设立限制)
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的禁止开发区域不得设立园区,限
制开发区域应当严格控制园区面积。土地利用规划、城镇建
设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禁止设立园区。
第十条(园区调整)
园区申请扩大核准面积、调整四至范围、变更名称或者
类型的,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管理机构)
设立园区的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园区管委会),对园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经设立园区的人民政府批准,园区管委会可以按照精
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负责园区管
理工作。
第十二条(管理权限)
国家级园区享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省级园区享有县级
经济管理权限。
第十三条(管理职责)
园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编制园区发展规划、建设规划以及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和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报告等,经批准后按照规划组织实
施;
(三)制定实施园区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政
策,管理园区的进出口贸易和涉外事务;
(四)负责园区的财政收支、国有资产、环境监管、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园区的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按照规定权限核准或者申报园区内投资项目;
(七)经批准设立一级财政、一级金库,收支预算并入
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八)法律、法规或者设立园区的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
其它职权。
第十四条(派驻机构)
设立园区的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在园区设立派
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代表本部门行使职能,实行一站式办
公。
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接受派出部门和园区管委会的
双重领导。
第十五条(信息公开)
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开园区的各类
规划、优惠政策、办事程序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项
目批准与实施的情况。
第十六条(融资创新)
鼓励园区组建或者引进开发建设公司、项目经营公司,
吸纳社会资金投资园区开发建设。
第十七条(投诉处理)
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诉求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控告,维
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建设与发展
第十八条(集聚发展)
设立园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工业项目向园区聚集,除
矿产资源、能源开发等工业项目外,不得在园区外批准新建
工业项目。
第十九条(两型发展)
园区应当坚持两型发展,实施节能减排降碳,推行循环
化改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园区应当制订产业准入标准,严禁引进高污染、高能耗、
高排放项目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项目入园。
第二十条(产业目录)
省人民政府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园区主导
产业指导目录,引导产业项目合理布局,鼓励园区专业化发
展,避免低水平、同质化恶性竞争。
第二十一条(土地储备)
园区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储备机
构名录的,可以依法开展国有建设用地储备。
第二十二条(土地利用)
园区应当高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全面提高土地单
位面积投资强度。园区土地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和收益率不能
达到本省规定标准的,依法核减园区建设用地指标。
鼓励建设和使用多层标准厂房,严格控制厂区绿地面
积,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财税政策)
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国家有
关优惠政策外,可以给予一定试产期的优惠待遇。
在园区兴办工业项目和科技项目,或者设立小额贷款公
司、担保公司的,符合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政策的,按照相
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园区投入)
设立园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贷款贴息、注资、补助等
方式支持园区发展。
鼓励在园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信用担保机构等,支持
园区企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园区合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
多种形式共建园区。
鼓励不同行政区域的园区采取代管、托管以及以资本为
纽带的共同管理等方式开展异地园区合作共建。
鼓励开展省际园区合作开发。
第二十六条(合同管理)
园区管委会应当依法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合同,约
定土地开发用途、期限、条件、土地使用权退出办法和违约
责任。
第二十七条(企业义务)
园区企业应当依法开展生产活动,完善环境保护设施,
加强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开展清洁生产,提高投入产出水
平和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八条(文化遗产保护义务)
园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规划范围内历史文
化遗产的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或者调整园
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园区管委会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园区工作中玩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特殊规定)
高新技术园区、经济技术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
另有规定的,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湖南省开发区管理办
法》(1996年3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8号令)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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