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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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

普通法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

普通法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一、普通法与普通法系普通法普通法系里的普通法,即与衡平法系相对应的普通法,则指发源于英格兰,由拥有高级裁判权的王室法院依据古老的地方习惯或是理性、自然公正、常理、公共政策等原则,通过“遵循先例”的司法原则,在不同时期的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具备司法连贯性特征并在一定的司法共同体内普遍适用的各种原则、规则的总称。

从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以后,英国的法律制度随之发生重大变化。

诺曼人为了维护从撒克逊贵族那里夺来的土地,镇压农民的反抗,不得不加强王权,实行中央集权制。

由亲信顾问组成御前会议(一译御前库里亚或王国法院),协助国王统制全国行政、司法和财务等事务。

征服者威廉为了缓和同撒克逊人的矛盾,继续保留地方自治权和日耳曼人的习惯法,但同时又从御前会议派出国库专员监督地方政权、巡回征税和审理涉及税务的诉讼。

亨利二世(1154~1189在位)时,实行司法改革,扩大上述专员的审判权,并在这些专员的基础上建立中央巡回法院,进一步削弱各地封建领主和司法审判权;同时废除神明裁判和决斗,吸收骑士和富裕农民为陪审官参加某些审判活动。

被委派定期到各地巡回审判的专员即法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而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

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

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

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英国的这种判例法之所以又叫普通法,就是因为它已不同于以往的地方习惯,它是国家确认的通行于全国的法律。

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

普通法是与衡平法、教会法、习惯法和制定法相对应的概念,由于其中的普通法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影响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

美国的法律源于英国传统,但从19世纪后期开始独立发展,已经对世界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各国民法渊源法律规定(3篇)

各国民法渊源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其渊源和法律规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不同国家的民法渊源和法律规定各有特色,本文将探讨各国民法的渊源和法律规定,以期增进对国际民法领域的了解。

二、民法渊源概述1. 成文法渊源成文法渊源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法律、法规、条例等。

成文法渊源是民法的主要渊源,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2. 非成文法渊源非成文法渊源是指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如习惯法、判例法、法理等。

非成文法渊源在民法中具有一定的地位,尤其是在法律空白或成文法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非成文法渊源具有填补法律空缺的作用。

三、各国民法渊源与法律规定1. 欧洲大陆法系(1)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是欧洲大陆法系的代表,其渊源主要包括成文法渊源和非成文法渊源。

成文法渊源以《法国民法典》为核心,非成文法渊源包括习惯法、判例法、法理等。

法国民法典强调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和财产权保护。

(2)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是欧洲大陆法系的又一代表,其渊源同样包括成文法渊源和非成文法渊源。

成文法渊源以《德国民法典》为核心,非成文法渊源包括习惯法、判例法、法理等。

德国民法典强调物权法、债权法和人格权法的平衡。

2. 英美法系(1)英国普通法英国普通法渊源主要包括习惯法、判例法和成文法。

习惯法是英国普通法的主要渊源,判例法在普通法体系中具有很高的地位。

英国普通法强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法律适用的灵活性。

(2)美国普通法美国普通法渊源同样包括习惯法、判例法和成文法。

美国普通法在继承英国普通法的基础上,结合了成文法渊源,形成了独特的法律体系。

美国普通法强调司法独立和法治原则。

3. 亚洲法系(1)日本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是亚洲法系的代表,其渊源主要包括成文法渊源和非成文法渊源。

成文法渊源以《日本民法典》为核心,非成文法渊源包括习惯法、判例法、法理等。

日本民法典强调物权法、债权法和人格权法的平衡,深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

关于法律渊源的案例分析(3篇)

关于法律渊源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的总投资、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乙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在工程即将完工时,甲公司以乙公司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验收工程并支付尾款。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乙公司剩余工程款,以及甲公司提出的乙公司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抗辩是否成立。

三、法律渊源分析1. 法律渊源概述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等。

在我国,法律渊源具有以下特点:(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2)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渊源的效力依次递减;(3)法律渊源具有多样性,包括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 本案涉及的法律渊源本案涉及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1)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合同纠纷的处理具有指导意义。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规范,对于本案中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具有指导意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引。

3. 法律渊源在本案中的应用(1)合同法在本案中的应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渊源

民法渊源

民法渊源民法渊源民法是由各种具体形式表现出来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借以表现的各种形式,就是民法的渊源。

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宪法宪法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主要依据。

宪法确定的各项社会主义原则及关于财产所有制的规定,关于发展科学、文化、教育的规定,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规定,都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民事法律民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民事立法文件,是我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

其中,《民法通则》在民事法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是我国基本的民事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三、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发布的决定或命令。

其中有关民事部分,是我国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

案例3:徐某与朝霞服装商店签订了一份私房租赁合同,租赁期从1987年1月1日到1992年12月31日止。

1992年12月底,徐某找到了朝霞服装商店要求退房,朝霞服装商店以找不到房屋为由拒绝迁出。

几经交涉无效后,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收回出租房屋。

法院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出租人。

如承租人到期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判决朝霞服装商店与徐某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朝霞服装商店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搬出,并支付搬出前对该房屋的使用费。

四、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的司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民法渊源的法律规定(3篇)

民法渊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渊源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渊源的法律规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对民法渊源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对民法渊源的法律规定具有指导作用。

以下是宪法中关于民法渊源的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继承权等基本权利,为民法渊源的法律规定提供了基本框架。

2. 宪法第四章《国家机构》中,规定了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机构的设置和职责,为民法渊源的法律规定的实施提供了组织保障。

3. 宪法第六章《国旗、国徽、国歌、国徽和国庆日》中,规定了国家象征,为民法渊源的法律规定的适用提供了国家权威。

三、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以下是法律中关于民法渊源的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对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债权、继承、侵权责任等进行了全面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内容,为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内容,为物权关系的调整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以下是行政法规中关于民法渊源的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权转让、公司治理等内容,为公司的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了证券的发行、交易、监管等内容,为证券市场的规范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了担保合同、担保物权等内容,为担保关系的调整提供了法律依据。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是指在西方国家和地区,从现代以前的一系列古老的、新兴的以及中世纪发展而来的法律体系,以及那些在不同时期形成的法律体系。

可以说,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在于普通法传统,即由英国及其英联邦各州所形成的普通法制度。

普通法传统根植于英国的普通法体系,它的影响力在欧洲大陆广泛地扩散开来。

它是由古老的罗马法继承而来的,并在中世纪发展成一个独特的法律体系。

这一体系的基本原理是:一切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有权保护人民免受政府的滥用。

此外,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还包括民法传统,这是由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形成的法律体系。

该体系被称为“民法”,因为它源于古罗马的民法,即《罗马法典》,并在中世纪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民法体系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应该尽量与人民的实际情况相适应,而不是要求人民改变行为以适应法律。

总之,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普通法和民法传统,这两者都是从罗马法继承而来的,并在中世纪得以发展和完善。

法、法律渊源区别

法、法律渊源区别

第—章法律根本原理本章考情分析2022 年本章新增、修订情况1.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全面依法治国根本方略新增假设干表述。

本章总体框架第—单元法律根本概念本单元知识框架一、法〔一〕法的概念法是反映由肯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总揽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给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社会标准的总称。

〔二〕法的特征1.法是由肯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总揽阶级意志的表达。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标准。

(提示)表达了法的国家意志性;法具有权威性和统一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标准。

(提示)国家强制力由军队、警察、监狱等国家机构作为支持。

法具有国家强制力并不意味着法律标准的实施都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完成,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力量。

法律的实施主要依赖于社会主体的自觉遵守和执行。

4.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标准。

5.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标准。

6.法律虽是调整人类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标准,但并不是唯—的社会标准。

道德、宗J标准及风俗习惯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紧密联系、相互重叠,法律标准与道德标准的调整范围相互交叉、相互包容。

法律与道德也存在区别:法律道德归属范畴社会制度社会意识形态主要内容权利与义务〔且强调两者之间的平衡〕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当责任实施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依靠社会舆论、人的内心信念以及宣传教育等手段来完成(例题1·2022年单项选择题)“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马克思的这句名言所表达的法的特征是〔〕。

A.法受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B.法是总揽阶级意志的表达C.法是国家意志的表达D.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标准(答案)A(解析)选项 A:“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说明总揽阶级的意志必须服从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即“经济根底决定上层建筑〞。

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

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

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大陆法系,也称欧陆法系,是指源自大陆欧洲的法律体系,包括法国法系、德国法系、意大利法系等。

这些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经过长期演变和吸收各种法律文化的影响,形成了各自独特的法律体系。

下面将从罗马法的发展、法典的制定、学者的贡献、法律教育的发展以及法官制度等方面,对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进行详细阐述。

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的罗马法。

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是大陆法系的重要基础。

罗马法成为普遍适用于当时罗马帝国各个地区的法律体系,对现代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罗马法逐渐失去了实际效力,但其法律原则和制度仍然被保留和传承。

在大陆法系的发展过程中,一系列重要的法典被制定出来。

最著名的是《拿破仑民法典》。

法典是一种系统化的法律宣告,将各个分散的法律规范整合为一部完整的法典。

拿破仑民法典于1804年颁布施行,对大陆法系有着深远的影响。

法典为大陆法系确立了一套完善的法律框架,各个国家也相继颁布了自己的民法典。

大陆法系的发展还得益于一批杰出的法学家和学者的贡献。

在法典制定的过程中,他们对法律的解释和规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例如,法国的孟德斯鸠和让内·卡斯特内泰,在法律思想和理论方面有着深入的研究。

他们的想法和观点对大陆法系的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被视为法学界的重要经典。

法律教育在大陆法系的发展中也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法学院的建立和发展为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提供了重要的机制。

法学教育的发展不仅培养了大量的法学家和法律专业人才,也提高了法律水平,促进了法律的进步和发展。

德国的海因里希·冯·克雷利克,被誉为现代法学之父,他的法学教育理念和方法对大陆法系的法律教育产生了重要影响。

大陆法系的法官制度也是其法律渊源的一部分。

在大陆法系中,法官是对法律进行解释和裁决的核心机构。

法官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并维护公正和法治。

法官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保障了法律的统一和权威,为大陆法系的法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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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渊源 何谓渊源?(sources of law) 法律渊源是一个多义词。 法律渊源至少有三层含义。其第一层含义是指法的终极来源,即法所依赖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包括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以及由其所构成的生产方式;第二层含义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立法、习惯、法理、学说等;第三层含义是指法的形式来源,即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此外,法的渊源还有法的历史渊源,权威性文献渊源等方面的含义。

教材上的定义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出自于哪些创制形式,即法律上承认的法律主要形式。法律渊源的概念应当包含三层含义:(1)法律由何种主体创制;(2)法律源于何种方式形成;(3)法律通过何种形式表现。 如何理解法律渊源?或者,为什么要研究法律渊

源? The term ¡®sources of law¡¯ is ordinarily used in a much narrower sense than will be attributed to it here. In the literature of jurisprudence the problem of ¡®sources¡¯ relates to the question: Where does the judge obtain the rules by which to decide cases? In this sense, among the sources of law will be commonly listed: statutes, judicial precedents, custom, the morality, and equity. Black’s Law Dictionary( 6th ed.), p, 1401. 法律渊源的四种主要类型

制定法 习惯法

判例法

法理 制定法 制定法是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采用规范性文件表现的法律。 制定法都是成文法。

理解制定法概念的关键是特定的主体、特定的程序、特定的表现形式。 在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是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在当代中国,制定法也是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当代中国制定法的主要形式

宪法 法律

法规

规章

条约 宪法

“宪法”既是法律渊源概念。也是法律体系概念。 作为法律渊源,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的,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区别于其他法律渊源的特征:

宪法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其他法律的规定是宪法规定的原则在某一方面的具体化。 宪法的地位和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当前热议的问题:

“宪法司法化”与增强宪法的可诉性 法律

特别注意:此处我们是在特定意义上讨论“法律”这个词的。 在中国法的理论与实践中,“法律”这个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在其狭义上,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的分类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基本社会关系的法律。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修改,但不能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基本法律之外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通常规定和调整基本法律调整的问题以外的比较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具有规范性内容的决定和决议,也属于法的渊源。发布这些决定和决议通常是为了对已经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因此,它们与被修改或补充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法规的效力仅低于宪法和法律。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为“条例”、“规定”、“办法”等。

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还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其中具有规范性内容的,也是法的渊源,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由特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区域的实际情况和地方性事务的需要而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地方性法规的分类

一般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所在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的规范性文件。(《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特别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区域的权力机关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而制定的法规 特别行政区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制定的法规 经济特区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的法规 特别地方性法规的所由产生的立法权限、生效程序等不同于一般地方性法规(《民族区域自治法》、港澳基本法、全国人大对经济特区的授权决定) 以下地方的权力机关拥有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经济特区

特别行政区 资料:较大的市

国务院先后4次批准了19个城市为“较大的市”,即:1984年10月第一次批准的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

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重庆共13个市;1988年3月第二次批准的宁波市;1992年7月第三次批准的淄博、邯郸市、本溪市;1993年第四次批准的苏州、徐州市。 地方性法规的特点

立法主体只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任务是解决地方问题 有更多的关系需要处理,比中央立法更复杂、具体

具有从属与自主两重属性 地方性法规的作用

使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大政方针得以有效实施 解决中央法律、法规不能独立解决或暂时不宜由中央解决的问题 自主地解决应当由地方性法规解决的各种问题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其

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会所在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

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拥有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权的行政区划和拥有一般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的行政区划是一样的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国际条约是国际间相互交往的一种最普遍的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 国际条约本属国际法范畴,但对缔结或加入条约的国家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社会组织和公民也有法的约束力。在这个意义上,国际条约也是该国的一种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 其他

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和军内有关方面制定的军事规章 小结1

就制定法而言,每一种具体渊源都对应不同的立法主体和立法程序 小结2

习惯法 习惯法是指产生于人们长期反复行为、并经过国家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 习惯法和制定法关系的历史演进

习惯法的发展具有历史性、自发性、连续性、确定性、公认性、法理性的特点 习惯法的必备条件: 习惯必须是行为惯例,且已得到普遍公认 习惯必须合情合理 习惯不得与制定法冲突 习惯必须被国家所认可 习惯必须具有确定性

判例法

判例是法院就诉讼所作出判决之先例。判例法是被国家承认具有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 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中存在着“遵循先例”的原则。因此判例成为一种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渊源。 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

判例法的优点:开放性与灵活性 判例法的缺点:繁琐、难以掌握 大陆法系一般不承认判例法作为法律渊源的地位,但这只是说判例不具有正式的法律约束力,并不意味着判例对于实际的司法活动没有影响。 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印发的判例选编对实际的审判活动有巨大影响。 法理

法理指法的一般原理。法理都是由法学家或法律家通过著述阐释,因此法理经常表现为各种法律学说或学理性阐释。 在英美法系,判例虽然是正式法律渊源,但判例的适用离不开法理。

法理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发展史上起过重要作用。

“采学说以为法律,实助长法律之进步最有力者。罗马法所以能为法界宗主者,其所采学说多,而所含学理富也。”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第2卷

现代各国虽然大都并不承认法理、学说是正式法律渊源,但都认为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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