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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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防止和减少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级文明工地是省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最高荣誉奖。省级文明工地依据考核得分情况设置“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和“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示范工地”。评审管理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设工会共同负责,联合发文表彰。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第四条省级文明工地按照企业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推荐、现场综合考评、审定委员会审查、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评审,每年评审二次。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第五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1)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以上或14层及以上单体工程;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及以上群体建筑。(2)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以上单体住宅工程;总建筑面积为60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或组团。(3)工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单跨24米及以上的单体工程,或造价为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4)市政工程:造价为3000万元以上市政工程。(5)安装工程:造价为3000万元以上,且具有独立生产能力或使用功能的工厂(车间)、装置、设施等工业安装工程。(6)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以上的单项装饰装修工程;面积7000平方米及以上或造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幕墙工程。(7)轨道交通附属配套工程:造价为5000万元以上的轨道交通工程。(8)交通工程:造价为1亿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单孔跨径50米及以上或多孔跨径总长300米及以上的

桥梁工程;长度300米及以上的隧道工程。(9)水利工程:造价为4000万元及以上的水利建设工程。(10)电力工程:火电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发电工程;220千伏及以上的送变电工程;装机容量6千千瓦及以上的

太阳能发电工程;造价1亿元及以上的城市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生物质发电工程、风力发电工程、热电联产工程、余热综合利用发电工程等。(11)个别规模较小,但建筑风格独特、影响力大或者技术上实现重大突破的工程项目,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推荐,商请省级批准后可申报。第六条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工程范围;(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安全保证体系健全,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持有效证上岗;(3)工程项目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

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手续;(4)已获得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市级文明工地称号;(5)主体工作量完成70%左右。(6)现场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员纳入“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管理平台(LBS定位系统)”实施在岗动态考核,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不得申报省级文明工地:(1)开工前没有明确创建省级文明工地目标,未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2)发生过质量事故、死亡事故或重伤2人以上安全事故的;(3)因扬尘污染控制不力影响周边环境,造成社会影响的;(4)发生较大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事件、民工拖欠的;(5)发生过重大设备事故,如塔吊整机倒塌、塔吊吊臂坠地、整体提升脚手架倒塌的;(6)未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招标发包行为不符合规定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存在挂靠、出卖资质和转让施工或监理业务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具备执业资格或执

业资格与承担项目不适应的;(7)使用国家、省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或未经鉴定的设备的,如各类脚手架、物料提升机等;(8)使用不合格的安全网和其它安全防护器材的;(9)施工现场临建设施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10)被省辖市及以上检查组通报批评的;因特殊情况,对已考核未通过的项目,经企业申诉,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和理由,可再申报一次。

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八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企业在项目开工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登记备案;(二)工程进度达到申报要求后,依据日常监管情况和市级文明工地考核管理情况,由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统一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第九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规定:省级文明工地由总承包单位申请。实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分包工程量达总包工程量的20%以上的,分包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其造价不受

第五条限制。住宅小区工程由总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统一申报。第十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资料要求:企业按不同专业类别填写《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将《申报表》报送至工程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建设(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单位。申报材料需提供以下附件:1、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

4、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复印件),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复印件);

5、市级文明工地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6、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省级文明工地创建目标证明材料(复印件);

7、省级文明工地创建过程的影像资料(能反映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全貌、基坑、施工用电、脚手架、临边防护、塔吊和起重机机械设备,现场办公、住宿、食堂、厕所、淋浴、消防设施、施工场地及材料堆放等主要部位等符合安全防护、管理和文明施工要求的彩色照片20张(附文字说

明);以及介绍施工过程的录像资料一份(录像放映时间5—10分钟,采用光盘制作)。以上材料由省辖市建设(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单位核对原件,并存档一年。第四章评审组织第十一条省级文明工地考评工作由江苏省省级文明工地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审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人,委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处室(站)负责人、省建设工会相关负责人担任。审定委员会下设审定办公室(以下简称审定办,设在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日常审定工作由审定办负责实施,日常考评工作由省安监总站负责实施。第十二条工作职责

(1)审定委员会的主要工作:领导和组织审定工作,制定省级文明工地管理办法和考评标准,组织召开审定会议,听取审定办提交的审定报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审定结果。(2)审定办主要工作:负责审定的日常工作;负责向审定委员会提交审定报告;负责省级文明工地公示、公告及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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