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新《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50个热点、难点问题办案参考(完整版)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办案思路及策略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办案思路及策略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件时,首先要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具体的办案思路和策略如下:一、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故事在受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件时,应首先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故事。
通过这种方式,了解他们的情况和感受,同时也有利于对双方的主张和事实进行初步核实。
在听取过程中,要注意保持严格的中立和客观,不要陷入情绪化的分析和判断。
二、分析案件矛盾在了解了当事人的情况后,需对案件矛盾进行分析。
要想维护家庭稳定、促进家庭和睦,需要弄清楚矛盾的根本原因和阶段性表现,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
需要通过强烈的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当事人以最合适、最切实可行的方式协商解决矛盾。
三、寻找解决方案在理解案情的基础上,需要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寻找最佳的解决方案。
在确定方案时,需根据法律、道德和情感的持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勿在问题的处理过程中偏离法律的道路,否则将失去调解的公信力和威信,不利于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四、建议和协助当事人履行文书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双方的情况,为双方提出合理、具有针对性的建议,促进双方的自愿达成和解。
尤其在达成协议后,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协助双方履行协议文书,支持和指导双方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为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做出积极贡献。
五、做好重要后续工作在处理好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件时,要注意做好相关的后续工作,做到工作法规的统筹管理、个案的跟进、督导和评估工作等多方面的安排。
同时,尽量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引导他们走向更稳定的生活轨道。
家事案件法律要点(3篇)

第1篇一、家事案件概述家事案件,是指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案件。
家事案件主要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抚养纠纷、赡养纠纷等。
家事案件具有特殊性,涉及到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处理家事案件时,既要遵循法律的规定,也要充分考虑家庭关系的特殊性,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二、婚姻家庭纠纷法律要点1. 婚姻登记与解除(1)婚姻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应当依法办理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机关为民政部门。
(2)婚姻解除: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 离婚诉讼(1)离婚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离婚程序:离婚诉讼程序分为起诉、受理、调解、判决等阶段。
3. 夫妻共同财产(1)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分割方式包括:协议分割、法院判决分割。
4. 离婚损害赔偿(1)损害赔偿请求权:因离婚导致一方受到损害的,另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损害赔偿范围: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三、继承纠纷法律要点1. 继承顺序(1)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2. 继承方式(1)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
(2)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
3. 继承纠纷处理(1)协商解决: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45条重要裁判指引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45条重要裁判指引一、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婚后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的,不属于《婚姻法》第34条规定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
说明:第一条是针对审判实践中对《婚姻法》第34条中“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情形有不同理解而作出的裁判指引。
第一条《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但女方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婚后怀孕的情形是否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的范围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所谓“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况主要包括:①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②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的;③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④一方对对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婚姻关系尚未确立,男女双方之间未产生夫妻间的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属道德问题,不属法律问题,所以此种情形不属确有必要受理的范围;另一种意见认为,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应赋予男方起诉离婚的权利,在此情况下无必要再保护女方。
我们采纳了第一种意见。
二、原审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不存在确有必要受理情形的,应撤销原判,裁定驳回男方的起诉。
说明:第二条是对二审发现不符合《婚姻法》第34条中“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情形如何处理的裁判指引。
参见《婚姻法》第3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原审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应如何处理的复函》(1957年7月19日)。
[2]一般情况下,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请求,除非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
因此不论是一审阶段或者二审阶段,只要女方不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又认为不存在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的,均应裁定驳回男方起诉。
家庭纠纷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有哪些方法

家庭纠纷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有哪些⽅法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概念的⾏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
家庭纠纷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有哪些⽅法?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家庭纠纷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有哪些⽅法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的,既有⽴法上的缺陷,也与离婚案件⾃⾝性质和农村的风俗习惯、社会环境有关,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主要从以下⼏个⽅⾯采取对策。
加强对当事⼈的诉讼指导。
⼀⽅⾯,对于诉讼能⼒差,⼜因经济困难⽆⼒聘请代理⼈的农村妇⼥,法院在依法减免其诉讼费的同时,应当主动与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联系,为其申请法律援助,由律师⽆偿为农村妇⼥提供法律援助,提⾼农村妇⼥的诉讼能⼒。
另⼀⽅⾯,法院要强化庭前指导,提⾼当事⼈的举证能⼒。
在受理案件时⽤通俗易懂的语⾔明确告知举证责任及举证范围,使当事⼈了解“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以及举不出证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院可以明确列举出离婚案件当事⼈应在哪⼏⽅⾯提供证据,例如,要求当事⼈提供婚前感情基础、婚后相处情况、婚姻现状及感情是否破裂、财产及债权债务、⼦⼥抚养能⼒等⽅⾯的证据及其他有关证据。
法院还应当告知当事⼈对⾃⼰⽆⼒提供的⼀些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最后,法官在庭审中应指导当事⼈围绕争议焦点进⾏举证、质证和辩论。
当诉讼能⼒较差的农村妇⼥没有发现对⽅证据存在的⽭盾、错误或不实之处时,法官应主动询问相关事实,使对⽅证据存在的⽭盾、错误或不实之处暴露出来,从⽽降低对⽅证据的证明⼒,使对⽅承认某些有利于⼥当事⼈的事实。
缺席审理离婚案件应慎重。
⼀是多做被告近亲属的思想⼯作。
对确需公告送达诉讼材料后被告仍不到庭应诉的案件,说明法院审理被告下落不明离婚案件适⽤的程序及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从⽽引起被告及其亲属的重视,争取通过被告的近亲属通知被告到庭应诉。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分析与解决策略

03
解决策略与建议
调解与协商
家庭调解
通过家庭调解委员会或专业调解员协 助双方进行沟通,寻找共同点和解决 方案。
协商解决
在律师或调解员的协助下,双方进行 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
法律援助与诉讼
法律咨询
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意见,了解自身权益和法律责任。
诉讼途径
在无法通过调解和协商解决纠纷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争议。
规定了继承的基本原则、继承人范围及顺 序、遗产分配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
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定义、预防措施、处置 程序及法律责任等事项。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也涉及婚姻家庭纠纷的某些方面。
02
婚姻家庭纠纷案例分析
离婚纠纷
心理干预与辅导
心理评估
对双方进行心理评估,了解各自的心理状态和需求。
心理辅导
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和支持,帮助双方缓解情绪压力,改善沟通技巧。
社会支持与帮助
社会组织支持
寻求相关社会组织的支持和帮助,如妇女联合会、儿童保护 机构等。
社会舆论引导
通过媒体等渠道引导社会舆论,提高公众对婚姻家庭纠纷问 题的关注和认识。
05
总结与展望
当前存在问题与挑战
法律法规不完善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相关法 律法规尚不完善,存在法 律空白和模糊地带,给案 件处理带来困难。
调解机制不健全
调解是解决婚姻家庭纠纷 的重要手段,但目前调解 机制存在不健全、不规范 等问题,影响调解效果。
司法资源不足
随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 量的增加,司法资源显得 捉襟见肘,难以满足日益 增长的案件处理需求。
法律热点婚姻纠纷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纠纷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占据重要地位。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婚姻纠纷案件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
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是婚姻纠纷案件中的两大热点问题。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法律工作者和当事人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财产分割问题1. 案例一:甲乙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房产一套。
2018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
离婚时,甲主张房产归其所有,乙则认为房产应归双方共有。
经法院审理,判决房产归甲所有,乙可获得相应补偿。
2. 案例二:甲乙双方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甲购买了一辆汽车。
2018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
离婚时,乙主张汽车归其所有,甲则认为汽车应归双方共有。
经法院审理,判决汽车归甲所有,乙可获得相应补偿。
分析:财产分割问题是婚姻纠纷案件中的热点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财产分割案件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在婚后共同使用、经营、收益所产生的财产。
(2)财产分割的原则。
财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充分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财产状况等因素。
(3)财产分割的具体方式。
财产分割可以采取实物分割、折价分割、补偿等方式。
三、子女抚养问题1. 案例一:甲乙双方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8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
离婚时,甲主张子女由其抚养,乙则认为子女应由其抚养。
经法院审理,判决子女由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
2. 案例二:甲乙双方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
2019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
离婚时,甲主张女儿由其抚养,乙则认为女儿应由其抚养。
经法院审理,判决女儿由甲抚养,乙支付抚养费。
分析:子女抚养问题是婚姻纠纷案件中的热点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子女抚养案件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子女的年龄。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一般归母亲,但父亲如有抚养能力,也可争取抚养权。
办理婚姻家事案件注意事项

办理婚姻家事案件注意事项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说说办理婚姻家事案件那些得特别注意的事儿。
你想想看啊,婚姻那可是人生大事!比如说小红和小明,他们结婚后遇到各种问题,那处理起来可得小心谨慎。
首先呢,证据收集可太重要啦!就像盖房子得有牢固的根基一样,证据就是咱的坚实基础。
比如财产方面的证据,那可不能马虎,你得清楚家里有啥,怎么来的!要是两个人为了财产争得不可开交,没有证据你怎么说得清呀!
还有啊,沟通!这不只是嘴上说说,得真的用心去做。
就像老张和他老婆,本来一点小事,就是不好好沟通,结果越闹越大。
咱不能像他们那样啊!沟通的时候要坦诚,别遮遮掩掩的,不然怎么解决问题呢?
再来说说情绪,哎呀呀,别让情绪主宰了一切呀!小王在处理婚姻问题的时候,一开始就被情绪带着跑,结果事情变得更糟糕了。
咱得冷静,要像个聪明的将军一样,指挥着咱们的行动,而不是被情绪牵着鼻子走!
另外,尊重也是必不可少的呀!比如小李和他爱人,不论对方说什么,都先尊重对方的意见,这样矛盾也会少很多呢。
最后我想说,办理婚姻家事案件真的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这需要我们足够的耐心和智慧。
别小看了这些细节,它们可都关系到最后的结果呢!咱可得认真对待,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幸福努力呀!不然最后后悔都来不及!大家一定要记住这些要点哦!。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办案思路及策略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办案思路及策略婚姻家庭纠纷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如何有效地调解纠纷、维护家庭稳定和谐,是调解员需要掌握的重要技能。
本文将针对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介绍办案思路和策略。
一、办案思路1.了解当事人情况在接到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件后,首先要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双方的个人信息、家庭状况、产权情况等。
只有了解当事人的情况,才能更好地进行调解。
调解员需要耐心听取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并注重细节,注意当事人的语言表达、情绪变化等。
2.分析纠纷矛盾在了解当事人情况的基础上,需要进行纠纷矛盾的分析。
调解员需要了解纠纷的根源,分析双方的需求和利益,为接下来的调解和解决问题提供依据。
3.协调双方关系在分析纠纷矛盾的基础上,需要进行关系的协调。
调解员需要借助自身素质和技能,通过沟通、引导、协商等方式,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达成和解。
4.解决问题通过上述步骤,调解员需要协助双方解决问题。
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需要合理运用法律、道德、情感等因素,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
二、办案策略1.倾听并尊重当事人在进行调解时,调解员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感受和意见,倾听他们的陈述,并及时给予回应和反馈。
只有在倾听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解决当事人的问题。
2.客观公正调解员需要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不偏袒任何一方。
在处理问题时,需要从法律、道德、情感等多个角度进行考虑,并找到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3.注重细节在进行调解时,需要注重细节。
调解员需要仔细观察当事人的情绪变化、语言表达、身体语言等,从中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以避免问题的进一步恶化。
4.合理运用调解技巧调解员需要具备多种调解技巧,如沟通技巧、引导技巧、协商技巧等,以便更好地化解纠纷。
在具体操作中,需要根据情况灵活运用,找到最佳的调解方式。
总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是一项细致而又复杂的工作,需要调解员具备丰富的经验和技巧,注重细节,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才能更好地化解纠纷,维护家庭稳定和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年最新《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50个热点、难点问题办案参考(完整版)
为妥善审理好家事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执法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并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南,供全省法院参考。
一、程序问题 1、家事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 第一审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台),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2、涉及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能否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应当亲自出庭参加诉讼。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如果因生理疾病、年迈体弱、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已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能仅因为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即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但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4、对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对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慎重处理,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在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时,应当要求其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或者被告近亲属的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向被告近亲属了解被告下落并制作笔录,加强调查走访,必要时可以要求原告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材料。对于穷尽送达手段被告确实下落不明的,可以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并缺席判决。 对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要求原告本人到庭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提供被告地址,如有虚假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事后经查证确属提供虚假地址的,按妨害民事诉讼处理。 5、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准予离婚的判决能否申请再审?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予受理。 6、事实婚姻经调解不能和好的,能否判决不准予离婚? 事实婚姻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调解或者判决准予离婚。 7、无效婚姻能否按撤诉处理?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前又与他人结婚的,是否构成重婚?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果申请时重婚情形已经消失的,应当如何处理? 为体现国家强制力对无效婚姻的干预和制裁,无效婚姻经查证属实的,即使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也不能按撤诉处理,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只有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前又与他人结婚的,构成重婚。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申请时即使当事人已经办理了合法婚姻的离婚登记手续或者合法婚姻配偶一方已经死亡等导致重婚情形已经消失的,亦应予以支持。 二、同居问题 8、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彩礼应否返还?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彩礼应否返还?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离婚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9、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应当如何分割? 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关系,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本人所有。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比例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额比例的,视为等额享有。 对于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或者按份共有的除外。 10、因恋爱、同居产生的情感债务应当如何处理?婚外情所涉赠与应当如何处理?赠与行为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赠与财物应当如何返还? 一方以恋爱、同居为由主张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的,不予支持。但女方在恋爱、同居期间因怀孕中止妊娠主张男方分担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的,可以支持。 有配偶者赠与或者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者第三者主张履行赠与的,不予支持。但配偶一方以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的,可以支持。 配偶一方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主张返还赠与财物的,应当认定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赠与财物应当全部返还。 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返还的赠与财物应为赠与当时的标的物,如果赠与的是房屋、车辆等实物,应当返还实物。如果实物因灭失、转让等原因导致无法返还的,可以参照实物灭失、转让时的市场价格或者转让对价折价补偿。
三、抚养、赡养问题 11、亲子鉴定应当如何启动?兄弟姐妹之间能否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的亲子关系推定原则?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权利人范围应当如何界定? 亲子鉴定的启动应当慎重,无论是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或者否认亲子关系都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进行亲子鉴定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启动亲子鉴定。当事人仅凭怀疑或者猜测申请亲子鉴定的,不予准许。但另一方当事人同意鉴定的,可以准许。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的亲子关系推定原则仅适用于父母子女之间。当事人要求与同父(母)异母(父)的兄弟姐妹进行血缘关系鉴定确认亲子关系,并主张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的亲子关系推定原则的,不予支持。 认定亲子关系应当以真实血缘关系为基础并兼顾亲子关系的安定性。因此,应当限缩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权利人范围。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权利人是夫妻一方。其他亲属和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一般不予支持。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离婚时对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抚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否则收养关系不成立。对于未办理登记导致收养关系不成立的,离婚时夫妻双方与未成年人之间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离婚时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当补办收养登记,人民法院再依照《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处理未成年人抚养问题。无法补办收养登记的,如果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均愿意抚养未成年人,对于个人符合收养条件的,由该方补办收养登记,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收养方抚养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由收养方自行承担,但可以根据收养方的主张结合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夫妻双方的负担能力、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判令夫妻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如果夫妻双方均不符合收养条件或者愿意抚养的夫妻一方不符合收养条件或者夫妻双方均不愿意继续抚养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待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后,再处理离婚案件。 13、如何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能否解除? 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可以通过审查再婚时继子女是否已经成年、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实际接受生活上的照顾抚育、家庭身份融合程度等予以综合判断。 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因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导致再婚关系终止的,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该子女应当由生父母抚养。 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因生父(母)死亡导致再婚关系终止的,在继子女未成年的情形下一般不允许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如果生父母中的另一方愿意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继父母同意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继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成年后,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允许解除。如果双方经协商一致或者双方关系恶化导致继父母或者继子女主张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解除。但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成年的继子女应当给付一定的生活费用。 对于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一方起诉主张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14、在构成欺诈性抚养的情形下,男方能否主张返还给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赔偿义务主体应当如何确定? 女方隐瞒子女与男方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离婚时或者离婚后男方主张返还给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可以支持。 在确定抚养费返还数额时,男方应当对抚养费给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确实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7 条的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男女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