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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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代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各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销业务,加强风险控制,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采用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TA系统代办模式。

第三条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销采取营业部受理、总部交易柜台集中运作模式,即各营业部分散委托,总部集中申报、集中清算与资金划拨。

第四条客户参与、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需开立中登公司深圳或上海TA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第五条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可通过柜台、网上交易系统办理。

第六条客户首次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需到柜台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风险揭示书,并填写《个人(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附件3、附件4)。

第七条本操作规程中涉及的客户指客户本人或经授权的有权代理人。营业部经办人、复核人、审核人须认真核验客户提供证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八条本操作规程中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参照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业务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管理。

第九条本操作规程中的业务资料参照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业务资料档案管理细则》规定管理。

第二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释义

第三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类业务

第十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账户类业务包括:资金账户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开立和注册、资料变更、销户等业务。

第十一条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须先开立资金账户。开立资金账户的程序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客户参与、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须开立中登公司深圳或上海TA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第十三条基金账户开立和注册、资料变更、销户等业务程序按照公司开放式基金帐户类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中登TA的分红方式默认为现金分红,如果客户在开户时选择红利再投资,需提醒客户在开户成功之后再次变更分红方式。

第四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类业务

第十五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类业务包括:推广期及存续期参与、存续期退出、分红方式变更、红利发放、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客户于交易日14:45之后提交的交易申请应明确提醒客户存在因时间延迟而导致确认失败的可能。

第十六条推广期参与

(一)自然人参与业务

1、自然人首次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时,由其前往营

业部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风险揭示书并填写《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附件3)。

2、自然人可通过营业部柜台委托、电话委托及网上交易等方式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业务。

3、自然人通过营业部柜台委托办理参与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填写完整的《个人(机构)投资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申请表》(附件1)、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二)法人参与业务

1、法人首次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时,由经办人前往营

业部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风险揭示书并填写《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附件4)。

2、法人可通过营业部柜台委托、电话委托及网上交易等方式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业务。

3、法人通过营业部柜台委托办理参与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填写完整的《个人(机构)投资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申请表》(附件1)、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有效合法证件副本及其复印件(仅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发证机关印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三)柜员核验客户资料时,在“开放式基金业务”-“基金交易”-“基金认购”菜单下录入相关信息,复核人员核实以上资料与柜台录入信息无误后为客户办理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注意:客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后即可进行委托,若当日或T+1日进行参与时,客户开户申请尚未确认,“基金账号”一栏可用回车跳过;柜员在“收费标志”中选择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收费方式。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一般采取金额参与方式,委托人参与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参与费用=参与金额×参与费率

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参与费用

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面值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份额计算一般保留到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以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为准。

(五)客户仅可在交易时间进行参与申请,系统不接受交易时间外的参与申请,参与申请不能撤单。

(六)客户参与金额和追加参与金额下限,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为准。客户同一交易日可多次参与,参与费率分次计算。

第十七条存续期参与

(一)自然人参与业务

存续期自然人办理参与业务流程请参照第十六条(一)。

(二)法人参与业务

存续期法人办理参与业务流程请参照第十六条(二)。

(三)柜员核验客户提交资料时,在“开放式基金业务”-“基金交易”-“基金申购”菜单下录入相关信息,复核人员核实以上资料与柜台录入信息无误后为客户办理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注意:客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后即可进行委托,若当日或T+1日进行参与时,客户开户申请尚未确认,“基金账号”一栏可用回车跳过;柜员在“收费标志”中选择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收费方式。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一般采取金额参与方式,其典型的计算公式为:

参与费用=参与金额×参与费率

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参与费用

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 T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份额一般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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