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殡葬设施布局规划》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公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徐政发[198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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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公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公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徐政发[1987]59号1987年4月20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公房管理,现印发《徐州市公房管理实施细则》,望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公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确保公房的合理使用,根据《江苏省城镇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区房管机关直接管理的公房。
各县、市属各单位自行管理的房屋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公房是全民财产,社会财富,不得无偿划拨,损害国家利益。
房管机关直接管理的房屋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全民企业自有房屋均属公房。
第四条各级房管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公房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
房管机关应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加强公房管理。
各单位自有房屋的管理也应接受房管机关的行政管理,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公房租赁管理第五条《租约》是承租单位和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户)与房管机关建立租赁关系的凭证。
凡承租新分配的房屋和分户、交换使用的房屋,均应由承租户与房管所签订《租约》。
双方必须遵守《租约》规定的各项条款,如有违反,应接受处罚。
承租新分配的房屋,凭市房管局发给的“分配住房通知单”按期到所在地房管所办理签订《租约》手续,起租日期从签订租约之日算起。
原承租户要求分户,持《租约》和书面申请,经房管所核准后,签订新《租约》交回旧《租约》。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徐政办发〔2022〕57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徐政办发〔2022〕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市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24日市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市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对标“十四五”时期徐州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按照《法治徐州建设规划(2021-2025年)》要求,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着力加强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等重点领域立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坚决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徐州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正式项目(5件)1.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运资源,加强水路交通运输管理,维护水路交通运输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安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徐州市水路交通运输条例草案。
(起草单位:市交通运输局)2. 为加强骆马湖水环境保护与修复,防治骆马湖水环境污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徐州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
(起草单位:市生态环境局)3.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动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徐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
(起草单位:市城市管理局)4. 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盘活土地资产,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制定徐州市市区土地储备办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范围内乱埋乱葬坟墓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的通告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范围内乱埋乱葬坟墓进行全面清
理整治的通告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徐政通[2009]7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18
【实施日期】2009.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范围内乱埋乱葬坟墓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的通告
(徐政通〔2009〕7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三个文明”建设,适应我市建设现代化大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省、市《殡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范围内乱埋乱葬坟墓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特通告如下:
一、全面清理整治的范围:
(一)云龙风景区、泉山自然保护区、九里风景区和城郊山林中乱埋乱葬的坟墓;
(二)三环路以内和三环路外侧500米以内的坟墓;
(三)铁路、高速公路、县级以上公路两侧300米以内的坟墓;
(四)水库、湖泊、河流、堤坝等水利设施周边200米以内的坟墓;
(五)距离集镇、村庄300米以内和大田内的所有坟墓均在全面清理整治之列(受国家保护的烈士墓、华侨祖墓、知名人士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凭有关部门证明可以保留,但不得再扩大规模);
(六)以盈利为目的的村镇公益性公墓和未经省民政部门批准的非法经营性公墓必须立即停止对外出售墓穴、安葬骨灰,今后也不得从事与此有关的任何经营活动。
二、凡属全面清理整治范围内的所有坟墓,必须于2009年6月。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徐政发[201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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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徐政发〔2014〕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推动全市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1.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美丽徐州、倡导文明殡葬”主题,强化“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理念,坚持“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目标,大力推进“生态殡葬、绿色殡葬、阳光殡葬、惠民殡葬”,切实发挥殡葬管理工作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2.加强殡葬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属地管理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坚持堵疏结合、平迁结合、清理整治和规范管理结合原则。
三、目标任务3.总体目标:科学规划建设殡葬服务设施,集中清理整治乱埋乱葬行为,强化殡葬市场规范长效管理,推动滥占耕地、破坏环境、乱埋滥葬等状况得到明显改善,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绿色生态的丧葬意识明显增强,文明殡葬、阳光殡葬观念深入人心、蔚然成风。
4.两年任务:结合村庄环境整治,2014年重点实施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老林地改造等骨灰安葬场所的规划编制和建设工作;完成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重点风景区、国家和省级高标准农田农业项目内,高速公路、铁路、国省道两侧300米范围内坟墓的平迁整治工作;查处违规违法销售公益性公墓行为,取缔非法墓地。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徐政发〔2017〕31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徐政发〔2017〕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17日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棚户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也是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
2008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大规模推进各类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极大改善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发挥了带动消费、扩大投资等积极作用,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目前,我市仍有部分棚户区、城中村,基础设施简陋、安全隐患多、配套功能不全,居民的居住环境和条件亟待改善。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自觉践行新的发展理念,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走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道路,牢牢抓住全面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的重大机遇,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举全市之力,打一场棚户区改造的攻坚战,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11.30
•【字号】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施行日期】2022.11.30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22年11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剑锋
2022年11月30日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适应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需要,统筹立改废,市政府对部分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4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徐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
附件
徐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
1.徐州市殡葬管理办法(1995年4月5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根据1998年1月17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8月4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第二次修订)。
2.徐州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1997年6月9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9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修订)。
3.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8月30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发布)。
4.徐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2012年11月30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发布)。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徐州市殡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徐州市殡葬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8.01
•【字号】徐政办发[2014]130号
•【施行日期】2014.08.01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
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徐州市殡葬管理工作领导小
组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4〕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深化殡葬改革,推动全市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市殡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王安顺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陈宁市政府副秘书长
翟彩霞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张儒昌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宏燕市发改委副主任
蔡可勇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陆永安市农委调研员
徐建市公安局副局长
齐飞市民政局副局长
姚宾礼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蔚东市物价局副局长
俞军市卫生局副局长
张可远市规划局副局长
谢小峰市国土局副局长
刘民市水利局副局长
李开春市交通局副局长
李园市城管局副局长
韩峰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王红星市文明办副调研员
孙仁智市民宗局副调研员
徐永星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张雷市云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市殡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副局长齐飞担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徐政发[2010]82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5.31施行日期2010.05.31文号徐政发[2010]82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徐政发〔2010〕82号2010年5月3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徐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办公室主任和各局局长。
三、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市长出访期间,可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工作。
四、副市长、市长助理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并对市长负责;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各委员会主任、各办公室主任和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五、履行经济调节职能,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特别要着重建立完善重要工作、重大事项、重点企业调度制度,指导和督查各县(市)区经济工作。
六、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完善市场监管和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和市场秩序,重点强化对食品、药品等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领域的监管。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殡葬整治考核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116号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殡葬整治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殡葬整治考核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116号2014年7月15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2014年全市殡葬整治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4年全市殡葬整治考核办法为更好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2014年县(市)区科学发展重点工作目标考核评价的意见》(徐委发〔2014〕34号)精神,根据市政府办室《关于对全市殡葬秩序进行全面集中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徐政办发〔2013〕237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调动各地殡葬整治工作积极性,确保完成今年的清理整治目标任务,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以疏为主、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将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坚决制止乱埋乱葬,依法取缔非法公墓,树立文明节俭办丧事新风,为推进“生态徐州”、“和谐徐州”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二、考核内容(一)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1.火化率(0.2分)。
重点考核各地火化率是否达到100%;是否存在偷埋尸体和以罚款代替火化的现象。
2.葬有去处(0.4分)。
各地要因地制宜,因事分类,重点考核各地是否有满足当地群众安葬需求的镇或村(组)级公益性生态墓地或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规划,确保2015年底前各县(市)、区实现葬有去处,满足群众安葬多样化需求;2014年每个镇(办事处)要有1处公益性公墓或1个骨灰楼(堂),或者有1处改造后符合公益性公墓标准的“农村老林地”,三者具备其一即可。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11]147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11〕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9年)的通知》(苏财综〔2009〕9号)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范围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均应缴纳配套费。
经市规划局批准的临时建筑不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由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统一征收,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征收本辖区配套费。
市财政、房管、国土、规划、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作。
第四条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是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配套费应当在申领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其征收标准为105元/平方米。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项目,市建设局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六条建筑层高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6米的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配套费按照标准的150%征收;建筑层高大于6米(含6米)的,配套费按照标准的200%征收;以上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