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票代理售票网点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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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售票室管理制度上墙

铁路售票室管理制度上墙

铁路售票室管理制度上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售票室的管理,加强服务水平,保证旅客购票出行的顺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铁路售票室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铁路售票室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售票室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总公司的规章制度,严守票款,确保售票工作的合法合规。

第四条铁路售票室应当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做到礼貌待客,周到服务。

第五条铁路售票室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加强管理,做到规范操作,真正为旅客服务。

第六条铁路售票室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严守保密制度,对客户信息和公司机密保密不泄露。

第二章经营规范第七条铁路售票室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立售票窗口,保证旅客购票的顺畅。

第八条铁路售票室应当按照售票时刻表办理业务,确保旅客高效购票。

第九条铁路售票室应当设置清晰的价格明细表,准确公布车票价格,并且合理选位,让旅客了解车票价格和座位情况。

第十条铁路售票室应当做好售票记录和账务记录,保证票款的安全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铁路售票室应当及时更新车票信息,保证实时信息的公开透明。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二条铁路售票室应当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帮助旅客解决出行问题,做到周到服务。

第十三条铁路售票室应当定期进行服务培训,提升员工的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铁路售票室应当倡导文明礼仪,保证售票窗口环境整洁,秩序井然。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铁路售票室应当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铁路售票室应当落实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员工和旅客的安全。

第十七条铁路售票室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禁止行为第十八条铁路售票室禁止售卖伪造车票和其他非法票据。

第十九条铁路售票室禁止私自调整车票价格。

第二十条铁路售票室禁止违规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铁路售票室禁止随意更改售票记录和账务记录。

第六章审查和奖惩第二十二条铁路总公司应当定期对各铁路售票室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对于工作积极,服务热情的售票窗口,给予奖励。

售票窗口服务规范操作规程

售票窗口服务规范操作规程

售票窗口服务规范操作规程一、引言售票窗口作为乘客购票的重要场所,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用户体验和客户满意度。

为了提升售票窗口服务水平,有效促进旅客出行便利和满意度,特制定本售票窗口服务规范操作规程。

二、服务态度与礼貌1. 售票员应主动向用户问好,微笑并以礼貌的态度面对每一位顾客,彰显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2. 在售票过程中,售票员应耐心倾听用户需求,提供正确、详细的票务咨询和解答。

3. 不论人多少,售票员不得对用户表示不耐烦或者冷漠,应给予每一位用户平等的关注与服务。

三、工作环境整洁1. 售票窗口应保持整洁、有序,无不必要的杂物和物品。

2. 桌面上的器具、文具、设备等工作用品应摆放整齐,并确保正常运转。

3. 窗台及窗口玻璃应保持干净清晰,无灰尘和污渍。

四、排队和受理1. 在高峰期,应设置合理的排队区域,有序引导用户排队购票。

2. 售票窗口要确保受理速度和质量,尽量减少用户等待时间,保证用户的出行效率。

3. 为了提升工作效率,售票员应事先准备好各类票务表格、打印设备等,保证流程的便捷和快速。

五、合理优化支付方式1. 提供多种支付方式,包括现金、银行卡、移动支付等多样化方式,以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

2. 对于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应给予特殊关注,提供协助和友好的服务,帮助他们顺利完成支付。

六、规范信息咨询和告知1. 对于用户的询问,售票员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准确、快捷的相关信息。

2. 对于票价和折扣等政策,售票员要进行充分学习和了解,能够清楚地向用户解释和告知。

七、解决问题和投诉1. 在售票过程中,若出现任何问题或用户投诉,售票员应以积极的态度,耐心处理并及时解决。

2. 当无法解决问题时,应及时上报至相关部门,并向用户做出解释和道歉。

八、培训与提升1. 对于新员工,应进行系统培训,确保其熟悉并掌握售票窗口服务规范操作规程。

2. 定期组织售票员进行培训和交流,分享经验和技巧,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

九、营造良好形象1. 售票员要保持仪容整洁,着装得体,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展现职业魅力。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客运售票代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客运售票代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客运售票代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
【发文字号】铁运[1998]60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8.05.08
【实施日期】1998.05.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客运售票代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5月8日铁运〔1998〕60号)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现将《铁路客运售票代理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一九九八年五月八日
铁路客运售票代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铁路客运市场营销,推进铁路客运售票改革,搞好铁路客运售票代理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试行客运售票代理的铁路运输企业,委托人为铁路局(集团公司,下同)或铁路分局(总公司,下同),代理人为路内外独立法人。

第三条试行客运售票代理试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试行客运售票代理在整个铁路局或铁路分局范围内县级以上车站进行;
2.改革售票管理体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售票员的规章制度

售票员的规章制度

售票员的规章制度一、工作岗位及职责:1. 售票员的主要工作岗位为售票窗口,在车站、地铁站等公共交通场所工作。

2. 售票员的主要职责包括:准确地为客户售卖车票、向客户提供准确的车票信息、耐心地回答客户的咨询、协助解决客户的问题等。

二、工作时间及考勤制度:1. 售票员工作时间为8小时/天,按照班次制度上班。

迟到一次,扣发当日绩效工资;连续三次迟到,扣除一个月绩效奖金。

2. 售票员应按时打卡,确保正常考勤。

不打卡一次,扣发半日绩效工资;连续三次不打卡,取消当月绩效奖金。

三、服务规范:1. 售票员应穿着整洁、着装得体,佩戴工牌。

不得在售票窗口吸烟、聊天、玩手机等。

2. 售票员应热情、礼貌地接待客户,对于客户的咨询应及时解答,对于客户的投诉应耐心听取并努力解决。

3. 售票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借机索取、收受客户贿赂、私自兜售车票等行为。

4. 售票员应提高专业素质,及时了解车票信息,努力提高销售技巧。

四、纪律管理:1. 售票员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听从领导安排。

违反规定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 售票员应保守公司机密,不得擅自泄露公司信息,否则将被开除。

3. 售票员在工作中应保持良好形象,不得有矛盾冲突,否则将面临警告、罚款以及辞退等处分。

五、其他规定:1. 售票员须遵守公司的其他相关规定,如制度、宣传、培训等。

2. 售票员应定期进行体检,保证身体健康,确保工作正常进行。

3. 售票员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讲座等,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提高服务质量。

总之,售票员是公共交通服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他们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直接关系到公司形象和客户体验。

售票员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遵守纪律要求,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公司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希望各位售票员都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到优质服务,以客户至上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个乘客。

火车售票管理制度

火车售票管理制度

火车售票管理制度一、火车售票管理制度的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火车售票工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火车票管理办法》等,为火车售票管理制度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铁路运输企业相关规章制度铁路运输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章制度,如《火车票售票管理制度》、《车站客运服务规范》等,为售票工作提供了明确的管理框架和操作规范。

(三)客运部门内部规章制度客运部门及车站站段根据实际情况和运输需求,制定了一些内部规章制度,如售票排队管理制度、售票窗口服务标准等,为售票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以上是火车售票管理制度的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火车售票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火车售票管理制度的内容(一)售票工作程序1、售票窗口营业时间:根据车站客流情况和列车时刻表,确定售票窗口的营业时间,并告知公众。

2、售票流程:规定售票工作的流程,包括购票、退票、改签等流程,保证售票工作的有序进行。

3、售票窗口服务标准:规定售票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标准和规范,包括接待客户、处理售票业务、解答客户疑问等。

4、售票终端设备管理:规定售票终端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售票终端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售票管理制度1、售票窗口排队管理:规定售票窗口排队的管理规定,包括队列设置、排队指引等,保证售票窗口客流秩序。

2、售票服务质量监督:规定售票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包括客服热线投诉处理、巡查抽查等,保证售票服务质量。

3、售票员考核奖惩制度:规定售票员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包括售票员考核内容、标准和奖惩办法等,激励售票员提供优质服务。

(三)票务管理制度1、火车票库存管理:规定车站票务库存的管理程序和规范,包括票种、票额、票款管理等,保证票务库存充足。

2、售票数据统计分析:规定售票数据的统计和分析程序,包括客流统计、售票收入统计分析等,为运输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火车代售点

火车代售点

火车代售点导言:火车代售点是指为乘坐火车的旅客提供车票代售、咨询、退票等服务的地方。

它在中国铁路的运输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火车代售点的建设和运营,为旅客提供便捷快速购票服务,为中国铁路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本文将从火车代售点的背景、功能和运营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出行的需求也在逐年增加。

铁路作为一种安全、快捷、环保的交通方式,受到了人们的青睐。

为了满足乘客出行的需求,火车代售点应运而生。

火车代售点作为铁路客票的售票主要渠道,承担着大量的票务工作,并为旅客提供购票咨询、退票、改签等服务。

火车代售点的建设和运营利用了现代化的计算机技术和铁路信息系统,提高了服务效率,确保了旅客的出行顺利进行。

二、功能1. 车票代售火车代售点最主要的功能就是提供车票代售服务。

旅客可以在代售点通过窗口或自助售票机购买自己所需的火车票。

代售点工作人员会根据旅客的需求提供相关的帮助和咨询,确保旅客能够顺利购票。

2. 退票和改签在火车行程发生变化或有其他原因需要退票或改签时,旅客可以到火车代售点办理相关手续。

火车代售点工作人员会根据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帮助旅客办理退票或改签手续,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3. 信息咨询火车代售点也是旅客获取相关火车信息的重要渠道。

工作人员会提供火车时刻表、票价查询、座位预订等信息,帮助旅客了解有关火车出行的各项信息。

4. 订单管理火车代售点会根据旅客的需求,对购票订单进行管理。

他们会保留购票记录并提供发票,方便旅客查询和核对。

火车代售点还可以帮助旅客处理未完成的订单,并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三、运营1. 人员配置火车代售点需要有足够的工作人员来处理旅客的购票需求和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这些工作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能够准确地理解并满足旅客的需求。

2. 技术支持为了提高服务效率,火车代售点需要运用现代化的计算机技术和铁路信息系统。

这些技术和系统可以帮助工作人员快速查询和处理旅客的购票需求,并提供准确的信息。

火车站售票的规章制度

火车站售票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火车站秩序,保障旅客的安全和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火车站售票窗口工作人员和旅客,包括购买车票、咨询信息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火车站售票窗口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服务旅客,保证车票的正常销售和退票流程。

第二章售票规定第四条旅客购票时,需自觉排队,按照窗口标识选择购票窗口进行购票。

第五条旅客购票时,必须提供有效证件进行身份验证,如身份证、护照等。

第六条旅客购票时,应当提供详细的乘车信息,包括出发地、目的地、车次、座位等。

第七条火车站售票窗口工作人员需准确核对旅客提供的信息,确保车票信息无误。

第八条旅客购票时,需遵守购票规定,如不得超过限购数量、不得提供虚假信息等。

第九条旅客购票后如需退票,需提供退票凭证,并按照相关退票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条退票时,火车站售票窗口工作人员需详细核对信息,保证退票流程合规。

第三章服务规定第十一条火车站售票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礼貌待客,提供准确、及时的服务。

第十二条火车站售票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做好票款管理,确保交易安全。

第十三条火车站售票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悉车票销售规定和流程,确保售票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火车站售票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密切关注车票信息,避免错发车票或其他错误操作。

第十五条火车站售票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参与相关培训,提升服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第四章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旅客,将被要求重新排队或被劝阻购票,严重情况下,将被拒绝服务。

第十七条违反规定的火车站售票窗口工作人员,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甚至解聘。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所称车票,包括车票、站票、补票等各种类型票据。

第十九条本规章由火车站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订时另行公告。

以上规定自即日起执行。

火车站管理部门日期:XXXX年XX月XX日以上是火车站售票的规章制度范例,供参考。

铁路售票工作组织

车站应根据客流情况开设足够的售票、退票、签证等窗口。 客流量较大的客运营业站应开设24 h售票窗口,日常每个窗口排 队人数不超过20人。售票窗口排队超过20人实施分段放行。
1.2 售票作业管理
车站应严格做好票卷请领、财收结账等工作, 严禁私自修改存根记录,确保做到账账相符、账 实相符。
车站售票差错率不得超过3.5%。作废票时间 不得超过售出后30 min,特殊情况必须由主管站长 签字批准,不得超过5/10 000(设备故障除外)。
1.2 售票作业管理
较大客运站的退票、签证和售票窗口应分别设立。单独设立 的退票、签证窗口不得同时办理其他业务。原则上非车站窗口不 得办理退票业务,在特殊情况下,报请铁路局批准,报铁路总公 司备案。
窗口设置要具有明显分工标识并向旅客公告。标识包括窗口 号、窗口功能、预售期、售票时间、发售方向等信息。特殊功能 窗口(如退票、签证)要标识显著。
铁路售票工作组织
1.1 售票处的种类
1. 车站售票处
车站售票处售票范围比较全面,以发售当日车票为主,同 时也预售车票及办理电话订票、送票等业务。
车站售票处应根据设备条件,旅客的流向、流量,合理划 分各售票窗口的售票范围。如有发售全国各站的窗口,有发售 某线或该线某段的窗口,有发售某方向或某列车的窗口,还有 专门发售军人、通勤客票的窗口及中转、加快窗口等。如售票 处使用电子计算机售票时,则各售票窗口均可发售全国各站的 各种车票。客运量较大的车站,其各售票窗口应昼夜不间断地 发售车票。客运量较小的车站应固定售票时间并向旅客公告。
注意: 鉴于铁路相关政策更新调整频繁,相关要求以铁路总公司 公文和12306网站公告为准。
谢谢观看
1.2 售票作业管理
1. 票额管理
旅客列车票额管理原则上由票额所属铁路局负责,特殊 情况由铁路总公司指定。通常,铁路局负责编制票额分配计 划、发布席位、执行调度命令、调整票额、组织票额的共享 和再次利用。铁路局应严格按规定设置并使用票额用途,若 有特殊情况需新增用途时应以文电形式报铁路总公司批准。

铁路售票管理的规章制度

铁路售票管理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铁路售票管理,维护客运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本规章适用于所有从事铁路售票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售票操作一、售票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票价及折扣政策为旅客办理车票购买服务。

二、售票人员需要认真核对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并准确输入系统。

三、售票人员必须按照车票核定的座位、车厢信息为旅客选取合适的车票。

四、如有旅客要求办理退票或改签,售票人员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售票人员必须保障票务系统的安全性,绝对不得泄露旅客个人信息。

第三章服务态度一、售票人员在为旅客提供服务时,应保持礼貌,主动为旅客解答疑问。

二、售票人员应尽量提供便捷、高效的售票服务,降低旅客的等候时间。

三、售票人员需专注工作,不得在工作时间内私下交流或玩手机。

四、售票人员应保持工作地点整洁,不得在工作台上乱放物品。

第四章工作纪律一、售票人员需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安排上岗。

二、售票人员不得私自调整车票价格或折扣,并严禁收受旅客私下交易的红包。

三、售票人员不得迟到早退,违反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四、售票人员如遇突发情况需请假,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请示。

第五章处罚措施一、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售票人员,主管部门将根据违规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二、轻微违规者将视情节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通报批评。

三、严重违规者将取消其奖励资格,并可能被开除。

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修订,以公布之日为准。

对于违反规定的售票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本规章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铁路管理部门所有。

售票制度范本

售票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售票行为,维护旅客合法权益,保障运输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售票制度。

第二条本售票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公共交通方式的售票活动。

第三条售票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旅客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四条售票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售票活动。

第五条售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职业素养,遵守售票纪律,提供优质服务。

二、售票方式第六条售票方式包括窗口售票、自助售票、网络售票、电话售票等。

售票机构应根据旅客需求和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售票窗口和自助售票设备,提供便捷的售票服务。

第七条窗口售票应设置明显的售票标识,明示票价、费用及优惠政策等信息。

售票人员应着装整洁,文明礼貌,耐心解答旅客咨询。

第八条自助售票设备应具备语音提示、屏幕显示等功能, clearly displayticket prices, fees, and discount information. 自助售票设备应设置在便于旅客操作和监控的位置,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九条网络售票和电话售票应通过官方渠道进行,明示票价、费用、购票流程及退改签政策等信息。

售票平台应具备安全可靠的支付系统,确保旅客支付安全。

第十条售票机构应根据旅客需求和运输能力,合理分配票源,确保各类售票方式的公平性。

三、票价和费用第十一条票价应根据运输成本、市场竞争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票价调整应合理、公正,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售票费用应包括票价、燃油附加费、保险费等,明示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

第十三条售票机构应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优惠政策,为特定人群提供优惠票价,如老年人、学生、军人等。

四、售票纪律第十四条售票人员应严格遵守售票纪律,不得私自泄露旅客个人信息,不得倒卖车票,不得收受旅客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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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铁路客运售票改革,规范客票代理业务,适应市场竞争和满足旅客购票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局客票系统建设和售票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路局票务中心及局管内所有计算机联网售票车站与企业法人组织之间,开办的铁路客票销售代理业务。 第三条 铁路客票销售代理,是指受铁路局票务中心和铁路车站委托,经铁路局客运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办理的铁路客票销售经营性业务。 第四条 铁路局客运营销管理处为全局客票销售代理业务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代理铁路客票销售业务,须遵循以下原则: 1、代理售票网点的设立必须符合铁路局客流吸引区内的规划和布局,并直接面向社会服务,方便旅客购票。 2、代理企业应严格遵守铁路规章制度,以法经营、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缴纳税金并维护正当商业竞争。 3、主动接受铁路局、铁路分局和车站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维护铁路形象。 第二章 代理条件 第六条 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第七条 其营业许可范围内必须有经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铁路客票代理业务。 第八条 注册资本或固定资产值在10万元以上,其中流动资金不低于5万元。 第九条 客票代理营业地点一般应设在旅游景点、繁华的商业街或居民密集的社区内。 第十条 必须具备下列营业条件和经营业绩: 1、具有固定的临街营业场所,用于为旅客售票服务的营业室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2、具备电话、传真机、稳定的电力电源及用于计算机联网的电信通道。 3、备有铁路客运规章、客票发售相关的业务资料和旅客购票查询所需的揭示、揭挂等。 4、有2~3名经铁路售票业务培训并取得上岗合格证书的售票人员。 5、年客票代理销售量日均应不少于10张。低于规定销售量的代理网点次年原则不再续签代理售票合同。 6、必须采用计算机终端联网售票的方式。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经营铁路客票销售代理业务,代理人应首先确定被代理人(车站,即委托人)。代理与委托双方明确委托与代理意向后,签订《铁路客票销售代理意向书》(式样见附件一),并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经营铁路客票销售代理业务,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文件、资料: 1、申请书; 2、企业经营许可证及相应法律文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经营地址、联系电话; 4、营业场所地址、房屋、营业设施和通信设备情况; 5、企业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验资证明; 6、售票人员名册及业务培训合格证的影印件; 7、对所在地区及周边客流吸引区客源市场、客流量的调查、分析及预测报告; 8、委托人(被代理车站)的《铁路客票销售代理意向书》。 第十三条 收到代理申请后,委托方依照本办法规定并根据车站售票、布点需要和车站客票系统资源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代理条件并同意代理的,以书面形式连同相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分局客运营销管理分处。分局客运营销管理分处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汇总以文件形式报路局审批。 第十四条 铁路局客运营销管理处根据客票系统总体规划要求,对符合代理条件的,以文件批复下达各分局,由分局组织委托合同的签订,并组织代理人员业务培训,核发售票人员上岗证书。 第十五条 客票销售代理网点售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技术维护,由铁路局、分局电子计算机主管部门负责: 1、铁路电子计算机主管部门依据路局客运营销管理处的批文进行客票销售代理网点售票设备及应用的安装。直售代理网点由路局电子中心负责,车站代理网点由所属铁路分局电子所负责。 2、代理网点售票设备应按照铁路客票系统统一技术标准进行配置。售票设备、系统和应用软件购置及安装费用由代理人负担。 3、设备、软件支持和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铁路局电子中心同路局客运营销管理处拟定并纳入客票销售代理合同。 4、路局电子中心和分局电子所应与代理人签订技术支持、维护合同,并作为客票销售代理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同时生效。 第十六条 客票销售代理网点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路局票务中心检测认可后,由路局票务中心对客票销售代理网点进行授权开通。 第十七条 铁路客票销售代理合同有效期限为一年,铁路客票销售代理业务批准证书必须与铁路客票销售代理合同有效期一致。合同期满,双方未提出异议,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代理人凭铁路局批复文件、核发的“铁路客票销售代理业务批准证书”及“铁路客票销售代理合同”向营业地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地税局申请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及领购收费票据。 第十九条 铁路局客运营销管理处要根据客运市场的宏观供求、管内营销区域划分原则和客源分布情况,对代理售票网点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动态调控,决定停止或开办客票代理业务的审批。对申报开办客票代理业务实行不定期集中审批制。每年对代售网点进行综合考核评定、调整优化。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在客票销售代理业务经营中,委托与代理双方要严格执行铁路客运、收入规章和管理制度,铁路各级客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代理售票的管理,防止运输收入事故以及服务质量问题,保障铁路、代理人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代理售票均以计算机联网终端发售铁路局公共网票额。一律不安排固定票额切块发售,代理网点不办理铁路公用乘车证签证。 第二十二条 委托与代理双方未经路局客运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私自变更代理企业法人和售票经营地点。 第二十三条 代理售票点在客票售出后发生旅客退票时,凡符合铁路规定退票条件的,在客票售出的代售点或在票面发站均可按铁路规定办理退票。在代理网点办理退票时,所收退票费及收回的票据一并向被代理车站报交。 第二十四条 代理售票点发售客票可收取“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张5元。作为代理售票的营业收入,车站及任何其它部门不得参与收入分成。代理人收取服务费时必须向旅客出具经税务部门批准的“济南铁路局客票销售服务费专用定额发票”。除此之外,代理售票网点不得在票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代理网点实行统一标志、规范服务。 1、代理售票网点的营业场所要悬挂济南铁路局统一监制的铁路客票代理销售标志; 2、售票营业处内应揭示供旅客查询的列车时刻表、票价表、服务收费标准及必备的铁路客运规章等业务资料; 3、售票柜台高度不低于1.2米、宽度不小于0.5米,柜台上放置统一服务形象标识。营业时间内售票人员要挂牌服务。 代理网点所需客运规章、业务资料及宣传揭示等,由委托方提供,费用由代理人支付。 第二十六条 铁路客票销售代理实行“代理抵押,汉卡租用”制。各代理人在签订铁路客票销售代理合同的同时预交2万元的代理抵押金(其中代理保证金和汉卡租用押金各1万元)。代理售票合同终止后,清算票款、票据及有关费用,交回汉卡,返还保证金及押金。汉卡使用租金为每月按汉卡价值的3%交纳。代理保证金由委托人保管;汉卡押金及租用费由路局票务中心统一收取管理。 售票汉卡实行按代理窗口号对应管理,不得将汉卡任意调换或转借他人使用。 第五章 票据与收入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代理售票网点使用的票卷及碳带向委托人请领。请领时,应填写票据请领单,双方当面点清并办理交接签认手续。客票销售代理人要按照《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的要求,建立票据台帐及领发、登记、交接、签认、使用、保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代理售票网点的售票收入核算由委托方专人负责,代理方每日将上一日票款收入采用信用卡结算方式,按规定向委托方结清,在未完成上一日结帐前不得开始发售客票。月末时运输进款收支报告必须与客票整理报告相符。票款的解缴时间由委托与代理双方在合同中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客票销售代理人必须按照《铁路客票销售代理合同》规定的时间解缴票款,不按时解缴票款,委托方按迟交天数每天核收应交票款1%的滞纳金,在代理抵押金中划拨,月末结算时须将抵押金补齐。 第三十条 代理售票网点凡发生丢失票据、票款,少缴票款,一律由代理人按铁路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代理网点在售票时所发生的溢、短收款,按铁路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代理网点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及其所属路局、分局客运、路风和收入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客票代理网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对铁路客票销售代理人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委托人及相关管理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铁路客票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办法,应承担下列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1、违反规定,不使用规定单据、在收费标准外加价收取费用或将客票转让他人加价代售,侵害旅客利益,造成旅客投诉等不良社会影响的,扣罚代理抵押金500至1000元。由代理人负责经济赔偿并负责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限期停业整顿。 2、将汉卡转借他人使用,立即停止其代理业务,并扣罚代理抵押金2000元。 3、在售票微机上使用外来软盘、光盘或在计算机上进行与售票无关操作导致售票中断并影响网络正常运行的,根据影响程度,扣罚代理抵押金500至1500元。 4、票据、票款丢失、被盗,进款少缴,除按铁路有关规定赔偿损失外并扣罚代理抵押金200至500元。 5、私自变更代理企业和售票经营地点的,扣罚代理抵押金2000至3000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铁路《客规》、《管规》、《收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办法和部、局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济铁营销发(2000)94号《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铁路客票销售代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其他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路局客运营销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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