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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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实施《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实施《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实施《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1.12•【字号】闽交〔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实施《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的通知闽交〔2022〕1号各设区市(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中心(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质安中心: 根据《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有关要求,结合近年来交通运输领域常用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省厅对《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2018年修订)》进行了修订,最终形成《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并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稿)2.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对照表(2022年修订稿)3.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分类表(2022年修订稿)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月12日附件1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稿)第一条为严格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正确适用,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全省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领域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

本省交通运输系统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适用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研究

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研究
中 明确提 出 “ 行使 自由裁量 权 应 当符 合 法 律 目的 ,排
是 由法律 赋予行 政 主体 的 至为 重 要 的权 力 。在 公 安行
政处 罚 中 , 自由裁量 权 的存 在 能够 保证 公 安 机 关 审 时 度势 、灵 活机动 地处 理 纷繁 复 杂 的社 会 问题 ,从 而 极
除不 相关 因 素 的 干扰 ” ,并 强 调 行 政 机 关 行 使 自 由裁
量权 时应 当在行 政决 定 中说 明理 由。中 共 中 央办 公 厅
大地 提高 行政执 法效 率 。但 在行政 处罚 的实 际运作 中 , 公安 机关 或 因主观 随 意而 致 裁量 滥 用 ,其损 害 公 民合 法权 益 的可能性 始 终 存 在 。面对 裁 量 失 当 的风 险 ,法 治 所要求 的并 不是 消 除广 泛 的 自由裁 量 权 ,而是 法 律 应 当能 够控 制 它 的行 使 。公 安 机关 要 实现 行 政 法 治 , 就 必须 在法 律的框 架 内实施 自我约 束 ,予 行 政 处罚 自
能够量 化 的予 以量 化 ,并 将 细 化 、量 化 的行 政 裁 量 标
准予 以公布 ” 。
行政裁 量基 准是 行政 主 体 内部 实行 自觉 的 自我规
范控 制行政 裁量 问题 的方 式 ,能在 一 定 程度 上 解 决法 律规 则 和 自由裁 量 之 间所 存 在 的混 沌 ,从 而给 行 政裁 量 的行使 及监督 提 供基 本 的 准则 和 依据 。 随着 我 国行
由裁量 以必要 的控 制 。

和 国务 院办公厅 在 2 0 0 6年联 合下 发 的 《 关 于预 防和化 解行 政争 议 健 全 行 政 争 议 解 决 机 制 的 意 见 》 中指 出 ,为 防止滥用 行政 裁 量权 ,行 政机 关 的行政 裁量 权 应 当细化 、量化 和规 范 。2 0 0 8年 ,国务 院 颁布 的 《 国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处罚名称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标准或幅度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备注轻重等级情节描述执行处罚标准1 非法占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七条、第七十八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警告对于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有建筑和其它他设施的,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对相应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予以没收,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所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限期拆除。

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轻微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罚款、没收、拆除一般非法占用耕地以为其他土地的可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没收、拆除较重非法占用耕地的可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没收、拆除严重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可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处罚名称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标准或幅度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备注轻重等级情节描述执行处罚标准2 在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六条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轻微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罚款一般开垦土地5亩以下的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罚款较重开垦土地5亩以上10亩以下的可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罚款严重开垦土地10亩以上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处罚名称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标准或幅度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备注轻重等级情节描述执行处罚标准3 破坏耕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警告责令其整改或进行治理,以恢复原种植条件;决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行政处罚与我们的关系紧密。

那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因为在实际生活中案件的发生具有临时性所以处置的时候有时必须要有自由裁量的基准,如果没有灵活的裁量基准,对于突发事件的办理就会存在一些与规定相冲突的问题。

行政处罚与我们的关系紧密。

那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因为在实际生活中案件的发生具有临时性所以处置的时候有时必须要有自由裁量的基准,如果没有灵活的裁量基准,对于突发事件的办理就会存在一些与规定相冲突的问题。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民族宗教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于有关活动的开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其中,对于需要给予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本办法确定罚款数额。

对于需要给予罚款以外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市民委(市宗教局)”)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规范,明确行使各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的原则。

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裁量。

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相一致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不一致的,不得违法裁量。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公平、公正、公开行使行政裁量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和行政确认等法定执法事项行使裁量权,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法定行政执法事项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行政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布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人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

对尚未制定或者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不能直接适用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全省人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应当认真遵照执行。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人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动态调整,对法定依据“立、改、废”或者适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并发布。

第六条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执法情况实际,对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事项。

第七条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处理结果应当基本一致。

第八条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适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o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归入行政执法案卷保存。

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合规定》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合规定》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合规定》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7.07.22•【字号】湘公发〔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行政处罚正文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合规定》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湘公发〔2017〕18号各市州公安局:现将《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本通知自2017年9月8日起执行,省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公发[2015]56号)及《关于对<湖南省公安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法律适用进行修改的通知》(湘公法[2016]11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湖南省公安厅2017年7月22日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公安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及《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公安行政执法实际,省公安厅制定了《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为保证《基准》的施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权限。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价格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试行)》的通知-沪价检[2014]1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价格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试行)》的通知-沪价检[2014]1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价格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试行)》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价格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试行)》的通知(沪价检〔2014〕1号)各区(县)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价格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试行)》,已经市发展改革委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价格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试行)上海市物价局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上海市价格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行为,保障价格主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价格行政执法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定义)本制度所称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情形,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内,对价格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程度的行政处罚等进行裁量,并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适用原则)行使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

《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V1

《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V1

《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V1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管理体系中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丰富了行政行为的灵活性,同时也存在着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

为了保障自由裁量权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建立基准制度尤为重要。

下面,本文将就《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展开讨论。

一、自由裁量权基本原则立法上对自由裁量权有一些基本原则的规定,如合法性、公正性、适度性、规范性等。

在行政处罚中,处理人员需要遵循相关的法规和规定,确保行政裁量权的正当与公正,使其不会发生滥权、误判等现象,确保行政裁量权的适度和平衡。

二、《基准制度》的主要内容《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基准建立的目的:明确基准制度的制定背景和目的,避免行政处理人员随意扩大自己的裁量范围。

2.基准适用范围:明确基准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及在何种情形下应该参考本基准。

3.基准内容和标准:梳理行政处罚的证据、事实和法律依据,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措施和幅度,为听证和复议提供基础的参考。

4.基于权限实施裁量:根据行政处罚机关的职权和能力进行裁量,例如,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需要更高级别的行政处罚机关进行裁定。

三、基准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制定《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在于,一方面便于行政处理人员行使职权、采取措施的统一性、准确性以及合理性。

另一方面,对于受处罚方来说,准确地知道行政处理人员根据何种标准对自己做出的行政决定,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不公正行为的发生。

四、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就目前来看,《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诸多问题。

例如,文件中的基准标准可能过于纯理现实中难以执行;实际上行政处理人员数量庞大,其能力和素质参差不齐,如何使其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更加具有挑战性,应建立绩效考核机制等。

因此,我们需要在制定《基准制度》的同时,也要完善实施细则,以使自由裁量权制度更贴近实际操作,更加稳定和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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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保障公民、法
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不予行政处罚基准
(一)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的;
(二)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其它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从轻、减轻处罚基准
(一)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退还违法所得,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三)经营者初次违法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的。
三、从重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知法违法,屡查屡犯的;
(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或者隐匿、
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妨碍公务、抗拒检查、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六)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
经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中的“以上”均不含
本数,“以下”均含本数。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可以
对其处以低于《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
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
十。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为准。
本制度自2016年1月1起执行。

乌拉特中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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