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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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汇编

一、减轻农民负担党政领导一把手负责制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对本辖区或本部门内的农民负担工作负总责。要经常深入基层、农民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动态,研究和制定加强本地区、本系统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农民负担监督机构的队伍建设,保障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四到位,确保农民负担监管职能的有效履行。要善于发现问题,并及时安排人员查处,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二、涉农收费部门责任制

各级教育、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公安、卫生等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部门,应当建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自觉服从同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协调和监督。

具体职责是: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治理本部门超范围、超标准征收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问题和向农民及村集体乱收费、乱罚款的问题。

(二)教育部门: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项目。负责治理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违反规定向学生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治理本部门向农民及村集体乱收费、乱罚款的问题,负责查处违法违规征收征用农民土地、征地补偿不到位以及

农村宅基地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四)建设部门:负责治理本部门向建房农民乱收费、乱罚款问题。

(五)环保部门:负责治理本部门向农民乱污染费收费等问题。

(六)公安部门:负责治理本部门向农民办理户口本、身份证乱收费、乱罚款问题。

(七)卫生部门:负责治理本部门向农民办理新生儿出生乱收费等问题。

(八)民政部门:负责治理结婚登记搭车收费和殡葬方面的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

三、成员单位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职责制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其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1、纪委、监察:参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负责农民负担监管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对涉案违纪人员进行处理;协助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农民负担明查暗访工作。

2、组织、人事:参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有关工作。积极运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考核结果,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级干部考察内容,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3、党委办、政府办:参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负责以党委、政府或党委办、政府办名义制发的有关文件,对各乡镇、开发区和县直有关单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4、物价:参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负责按照涉农收

费与价格的制定程序,制定收费项目、价格和标准;负责检查处理涉农收费与价格违规行为;负责指导涉农收费与价格的公示工作;协助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5、财政:参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负责对各项涉农税收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农村综合改革政策及各项惠农政策;负责落实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专项经费。

6、农业:参加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负责有关农民负担负责辖区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有关农民负担政策文件的起草以及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农民负担监管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农业系各项涉农收费的监督管理。

7、法制:参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负责领导小组出台的各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政策制度合法性的审查工作。

四、“一事一议”制度

1、“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2、筹资的对象。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一年内每人筹资不得超过15元;筹劳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一年内每个劳动力投劳总数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予以减免。

3、“一事一议”的程序。“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首先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然后再报县农民负担监督

管理部门复审。经批准通过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标准,应在村务公开栏公布,由乡镇、经济开发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在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由村民委员会分发到户。

4、“一事一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筹集的资金应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所筹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五、减轻农民负担五项重点制度

1、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或项目,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或建议,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从源头上杜绝未经法定程序和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出台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文件或者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等现象的发生。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文件进行清理,梳理和规范向农民收费的项目、范围、标准等。

2、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公示的范围:各种涉农税收、“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生产性费用、政府指导价的重要涉农商品价格、退耕还林资金、农民大病救助资金、五保户供养补贴的发放、国家对农民的粮食直补等补贴补偿政策及兑付情况等,都要实行“公示制”。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价或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公示的方式:可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等方式。各涉农收费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行政村都应设立公开栏(公示牌或价目表),及时更新有关内容。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

的收费,农民有权拒绝缴纳。

3、村级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必须坚持自愿订阅原则,严禁摊派发行,不得超出或变相超出限额标准。对摊派发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村级负担的若干规定》(皖发〔2000〕30号)等文件精神,我县村级公费订阅报刊的标准为:村级集体经济年纯收入不足三万元的的村,每年的报刊费不得超过500元;村级集体经济年纯收入超过三万元的的村,每年的报刊费不得超过800元。

4、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要把完善监督卡制度作为当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继续加强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发放和管理,列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考核。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入卡项目和标准,须经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负担监督卡规定之外的任何集资或筹资、筹劳。凡擅自更改监督卡入卡项目和标准,或没有发放监督卡,农民有权拒绝出资或出工,同时有权向上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5、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处分规定》等文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纪律追究,并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进行及时通报。

六、农民负担信访和案(事)件的查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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