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计统〔2019〕38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计统〔2019〕3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2月13日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国省道是指纳入交通运输部公路统计年报并按国省道标准管养的普通国道与省道;其他未按国省道标准管养的普通国道与省道暂按原标准进行养护管理;城市管理路段根据职责由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养;纳入普通公路管养的高速公路连接线、进港公路、连接机场公路等专用公路的养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普通国省道养护范围包括公路养护、路政管理、路网服务与应急、技术保障及其他等。
第四条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应以构建“畅、安、舒、美”公路交通环境为目标,推进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工作标准化,提升普通国省道整体通行能力、技术状况水平、安全保障能力、综合服务水平和路域环境综合水平,推动全省普通国省道养护和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全面推行“路长制”,形成“行业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养护工作格局。
“路长制”是路段管理人员在路长的统一领导下,对责任路段的公路(含桥梁)、附属设施、路容路貌、交通秩序、绿化和环境卫生等实施全面综合管理的制度。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管理系统)已上线运行。
为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质量,提高行业监管水平,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存量信用信息核查(一)核查范围。
部管理系统中已录入并经审核发布的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信息。
(二)核查内容。
主要对部管理系统中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四项内容进行核查。
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为核查重点。
(三)核查步骤。
1.企业自查自纠(2024年1月—6月)。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企业对照核查范围进行全面自查自纠。
对信息填报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的,指导从业企业及时补充更新;对信息填报不准确、虚假的,督促从业企业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审核同意后,及时修改、删除有关信息。
在自查自纠期间整改到位的,可视情不予处理。
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等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留存备查。
2.主管部门核查(2024年7月—12月)。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部管理系统中发布的涉本行政区域从业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并对核查工作负总责。
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其他信息由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核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2.19•【文号】交办科技〔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科技〔2020〕9号交通运输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计量技术委员会,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交通运输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0年2月19日交通运输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管理,科学公正有序开展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委会是在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领域内,从事行业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可接受委托开展国家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标委会的统一管理。
(一)制定标委会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二)规划标委会整体建设布局;(三)协调和决定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标准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标委会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标委会开展标准制修订和标准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二)监督、检查和考核标委会的工作;(三)组织标委会相关人员的培训;(四)其他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有关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领域相关标委会的业务指导。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局长李华解读《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立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记 录 ,作 为项 目招 标 资格 审查 和评 标工 作依据 ” 。此后 ,我们 根据 公路建设市
场 管 理 的 新 形势 、新 任 务 和 新 要 求 ,稳
绩和施 和 应 用 阶段 。
“ 用体 系建设两个文件”进行讨论 , 信 确定了文件 的框架结构。之后在 多次现 场调研 、座谈、征求意见 的基础上 ,制
定 了 “ 用体 系建 设 两个 文 件 ” 信 。
设 ,进一步营造公平 、公正、诚 实、守 信的市场环境 ,去年底 ,交通运输部连
De a t e t o he M i s r f T a s r p r m n f t nit y o r n po t
为 推 进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体 系 建
发布 了 《 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 系的指导意见 》 ,确定 了公路建设市 场
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各省份 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按 照交通运输部的总体部 署 ,深入推 进市场信 用体 系建设工作 , 公路建设信用体 系建设 由探索和启动 阶
些新问题 : 一是 缺 少 法 规 支 撑 ,工 作 难
文件”出台的背景、内容 、作用等采访
了交通 运 输部 公 路 局局 长 李 华 。
一
以持续推进 ; 二是各地进度不一,影 响 全国性平台的建 立,难以形成 惩治 失信 行为的合力 ; 三是信用体系建设评价标 准不统 一,使得评价结果和信用信息难
2H L A FOFF B &M 2 1 ( o2 52 7 E AR 0 0N 1/ 1 )
二 、 公 路 市 场 信 用 体 系 建设 的 总体 思 路 、 主 要 工 作 和 目前 全 国 建 设 的 基本 状 况 李华 :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 系建设 的总体思路是 : 以信 用建设服务建设市
福建省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省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道路运输市场环境,(交政研发〔2015〕75 号)、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 165 号)、《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 年)》(闽政〔2015〕1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和货物运输、城市公交、出租汽车、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具有职业资格且实际在我省从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反映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公正透明、依法监督”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和准确。
第五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全省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行业信用管理,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审核、修复、异议处理和投诉举报等工作。
第六条“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是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与使用的统一平台。
第七条支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挖掘信用信息数据价值,依托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开发信用统计分析、检测预警等管理功能,提高行业服务和监管水平。
第八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公安、安监、司法、发改、保险、金融等部门的协作联动,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加快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九条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参与信用评价、加强对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的使用、开发和创新信用服务产品。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1.06•【字号】云交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交投集团,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持续推进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信用交通省”创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省交通运输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厅党组2022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月6日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交通运输市场环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企业、从业人员等从业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公开,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等活动。
第三条【工作原则】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有效、公正公开、清单管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交通运输市场行为。
第四条【职责分工】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推动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贯彻和落实。
厅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法制处,负责牵头协调推进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履行信用归口管理工作职责。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交发〔2020〕11号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有关省属企业:为加强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省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了《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11月19日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信用评价,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交办安监〔2017〕193号)《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鲁安发〔201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独立运营实体的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含为交通运输行业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的机构,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
第三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统筹协调推进安全生产信用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加强资金保障。
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规范

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天津市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相关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各领域开展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公开、监督管理以及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3792—2009 信用标准化工作指南 GB/T 22117—2018 信用 基本术语 GB/T 35431—2017 信用标准体系总体架构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117—201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信用 credit 个人或组织履行承诺的意愿或能力。 承诺包括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合同条款等契约约定的、社会合理期望等社会责任的内容。 3.2 信用主体 subject of credit 参与信用活动(即围绕信用交易、管理、服务等一系列相关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3.3 信用信息 credit Information 本文件所称信用信息为交通运输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3.4 信用信息分类 classification of credit information 信用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以及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等(统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信用信息。 非公共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单位(统称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 3.5 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 basic catalogue of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for transportation 指由交通运输部依法依规制定的信息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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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19-15013
湘交政法规〔2019〕13 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规范有序开展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厅制定了《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9 年 8 月 14 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推进我省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交通运输部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道路运输市场、水路运输市场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等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开、应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
厅直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信用信息更新及时、真实完整,信用评价全面客观,切实维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利益、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第五条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信用信息目录是信用信息归集的重要依
据。
相关单位对照权力和责任清单,结合业务工作情况,确认信用信息目录范围和指标项,明确各类信息的报送方式、渠道、频率和流程。
相关业务发生变化时,应同步更新目录。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按照类型分为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和信用评价及应用信息。
第七条从业单位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一)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二)行政许可信息;(三)经营资质信息;(四)业绩信息。
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一)个人信息;(二)行政许可信息;(三)执业资格信息;(四)业绩信息。
第八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主要包括
(一)表彰奖励等荣誉信息;
(二)列入红名单的信息。
第九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信息主要包括
(一)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不良记录;(二)行政处罚信息;(三)通报批评信息;(四)违法犯罪信息。
第十条信用评价信息是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公路水运建设和运输市场从业行为状况作出的评价结果。
信用应用信息是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信息形成的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归集第十一条建设完善好全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负责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共享,提供信息查询、异议处理等服务。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行业基本信息按以下方式归集
(一)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由从业单位自行登录相应信用信息系统填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进行核对;道路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从相关业务系统共享;(二)良好行为信息由从业单位录入,并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出具的表彰奖励文件,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对;(三)不良行为信息由对从业主体出具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文件的部门或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录入并核对;
(四)信用评价信息由相关评价主体单位按照国家或我省信用评价政策及规定逐级分别录入。
第十三条公路水运建设和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实行动态更新,应当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填报,并按要求向有关信用平台推送。
第十四条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提出异议的,应当提出申请。
相关单位负责核实具体内容,确有错误的,及时进行更正。
第四章
信息公开共享第十五条信用信息按照密级、用途,以及每条信息项各自对应的公开类别、查询和使用权限,依法对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公开、对当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公开、对政府其他部门公开、向社会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
第十六条信息发布者和使用者都应当遵循有关保密规定,对涉密的信用信息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造成泄密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通过信用信息系统,为交通运输市场行业管理提供信用信息的查询功能,满足分析、统计等需求;实现行业内部各部门间信用信息的查询和交互共享;并按照要求将信用信息交换到部省相关信用共享平台。
第十八条完善信用信息系统改造升级,建成省级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系统与行政审批和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对接共享,支持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环节进行信用查询,并及时将信用信息共享到部省相关信用共享平台。
第五章
信用信息应用第十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信用信息系统,逐步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主体服务和分类监管机制。
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投标和政策扶持等方面,根据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实行优先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容缺受理或者信用分类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实施红黑名单制度,对严重失信的主体在我省交通运输系统实行行业内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
积极与政府其他部门加强沟通合作,逐步建立完善跨部门间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明确一位负责同志作为责任人,对产生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各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沟通联系工作。
第二十三条省交通运输厅通过定期抽查或不定期核查,加强对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及应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和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9 年 9 月 1 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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