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008春届法学电大毕业论文论重婚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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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冬梅(学年论文)-1112111084-论重婚罪[1]

李冬梅(学年论文)-1112111084-论重婚罪[1]

李冬梅(学年论文)-1112111084-论重婚罪[1]学号_1112111084学年论文课题:论重婚罪学生姓名:李冬梅系别:法学院专业班级:2011级法学(1)班指导教师:范杨林二○一四年五月目录摘要英文摘要一、重婚罪的概述 (5)(一)婚姻 (5)(二)重婚罪的概念 (5)二、重婚罪的认定 (5)(一)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5)(二)重婚罪的具体认定问题 (6)(三)重婚罪的类型 (6)三、中外不同国家法律关于重婚犯罪的相关认定。

(8)(一)两个婚姻都必须是法律婚 (8)(二)两个婚姻是法律婚或者事实婚 (8)(三)没有规定重婚罪但有其他类似的犯罪规定 (8)(四)没有重婚罪也没有其他类似犯罪的规定 (8)四、治理对策与完善。

(8)五、结语 (9)参考文献论重婚罪摘要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重婚现象日趋严重,并呈现出类型多样、情况复杂、案情隐蔽等特点,其中最为常见的问题就是重婚犯罪。

重婚犯罪不仅影响了家庭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而且引发了大量案件,从而给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不安定的因素,因而重婚罪的研究和完善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章:重婚罪概述。

这一部分主要从婚姻社会意义的方面来探讨重婚罪的现状和不利影响。

第二章:重婚罪的认定。

此部分主要说明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具体认定,将重婚罪与其他类似概念相区别,并通过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第三章:主要介绍中外不同法律对重婚认定的差异。

第四部分:主要就我国重婚犯罪现状的角度出发,提出相关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重婚罪;构成要件;司法认定;治理对策On the crime of bigamyAbstractIn recent years,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our social economy,The phenomena of bigamous marriage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severe, and it turned out to have many sign atures such as various patterns, complicated circumstances, concealed details of different cases and so on. The most common problem among all is the bigamy crime. Nowadays, pe ople come to realize that bigamy can not only affect domestic relationships as well as the h armony and stability of our social order, but also cause numerous serious cases , Which wi ll bring a series of destabilizing factors to our society. Thereupon it is of great realistic im portance to call for continued perfection along with further researches on the crime of big amy.This article mainly discusses the crime of bigamy from several following parts. Chapter One: Summarization of the bigamy crime. A certain number of social significances are pr esented in this section to investigate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the adverse impacts on biga my. Chapter Two: The definition of bigamy. This part is dedicated to indicate the compon ent elements and the specific recognition of bigamy, then distinguish it from other similar concepts. To complicate matters, precise analyses through special cases are also conducted . The third chapter emphasizes on introducing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ese and foreig n laws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bigamy. In the final chapter, some perspective suggestions on how to improve relevant laws about bigamy are put forward based on domestic presen t status.Keyword:bigamy;elements;judicial determination;countermeasures一、重婚罪的概述(一)婚姻1.婚姻的含义:婚姻,是人与人之间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两性关系,婚姻是男女两性在爱情基础上合法的自然结合。

本案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论文.

本案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论文.

本案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论文2008-01-20案情:1998年3月,吴某经人介绍与张某相识后恋爱,同年12月,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初,双方感情尚可,但1999年吴某生育一女孩后,双方为了孩子问题经常发生争吵。

2000年9月,在一次激烈争吵后,吴某赌气离家外出打工。

后结识男青年刘某,双方产生感情,并于2002年同居,2003年3月生育一子取名刘天。

2004年3月,吴某返乡要求与张某离婚。

张某得知吴某在外与人同居生子后,非常愤怒,于3月30日以吴某犯重婚罪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

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在未与其合法丈夫张某解除婚姻的情况下,又在外与他人同居生子,已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应依法追究吴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在其婚姻存续期间虽与他人同居生子,但并未以夫妻名义同居,也未办理婚姻登记,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重婚罪,应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构成重婚罪在客观上必须有重婚行为,即(1)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这种结婚可以是通过不法手段取得了合法手续登记结婚或者虽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正式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2)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由上述分析可知,妻子跑到外地与他人同居生子,如果其与同居人是以夫妻关系正式生活的,属于事实婚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如果其仅是与同居人共同生活,并非对外声明是夫妻关系,则属非法同居,虽然是不道德的,但不构成重婚罪。

本案中吴某与张某为合法夫妻关系。

吴某虽然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刘某同居生子,但对外并未声称是夫妻关系,也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依据上述分析仅为非法同居,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求。

因此,对吴某不能以重婚罪定罪处刑。

重婚罪的定义及量刑标准(附案例分析)

重婚罪的定义及量刑标准(附案例分析)

重婚罪的的定义及量刑标准(附案例分析)1. 重婚罪的定义及法律规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了重婚罪,这体现了我国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保护,维护婚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2. 量刑标准- 一般情况下,犯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一量刑标准是综合考虑重婚行为的性质、对家庭和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的。

- 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偶尔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没有其他恶劣情节,法院可能会在量刑时考虑判处较轻的刑罚,如拘役或者较短时间的有期徒刑;如果犯罪嫌疑人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对原配偶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如导致原配偶精神失常、生活陷入困境等,或者还涉及财产分割等复杂问题,那么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考虑判处接近二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3. 特殊情况的考虑- 对于某些特殊情况,法院在量刑时也会综合考量。

比如,如果犯罪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

- 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在受到欺骗等情况下,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且在发现后及时终止重婚关系,这种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情节较轻,在量刑时也会予以适当从轻考虑。

以下是一个重婚罪的司法判例:- 案例详情:河南省唐河县的张女士与温先生各自有家庭,二人于2018年4月在学生班级微信群中相识后经常聊天。

2019年6月,张女士因遭丈夫家暴,提议与温先生一起离家出走,温先生在未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便与张女士前往天津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20年8月27日,张女士怀孕后,温先生才回到唐河县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

2021年1月11日,张女士生育一子,出生医学证明及预防接种记录上父母栏登记为张女士、温先生.- 法院判决: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女士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温先生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均构成重婚罪。

婚姻经典法律案例论文(3篇)

婚姻经典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婚姻法律关系是现代社会中最基本、最普遍的法律关系之一。

本文选取了几个典型的婚姻法律案例,从婚姻的成立、效力、解除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旨在探讨婚姻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完善。

关键词:婚姻法律;经典案例;婚姻成立;婚姻效力;婚姻解除一、引言婚姻法律关系是指婚姻主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法律制度作为维护家庭和谐、保障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本文通过对几个经典婚姻法律案例的解析,探讨婚姻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完善。

二、案例一:婚姻的成立案例背景:甲乙双方于2010年相识,2011年登记结婚。

婚后不久,甲乙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甲乙双方均认为婚姻基础薄弱,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并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案中,甲乙双方自愿结婚,符合法定婚龄,且未违反《婚姻法》的其他规定,婚姻关系合法成立。

结论:婚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包括自愿、法定婚龄等。

本案中,甲乙双方符合婚姻成立的条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三、案例二:婚姻的效力案例背景:丙丁双方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丁发现丙曾与他人发生过婚外情,且丁曾与丙共同生活时,丙患有严重疾病,丙未如实告知丁。

丁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因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本案中,丙在婚姻登记前患有严重疾病,未如实告知丁,丁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结论:婚姻的效力受法律保护,但存在法定撤销情形。

本案中,丙未如实告知丁其患有严重疾病,丁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四、案例三:婚姻的解除案例背景:戊己双方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戊发现己有赌博恶习,严重影响家庭生活。

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因重大过错,对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判决离婚。

试论重婚罪——对重婚罪的理解、处理之管见(一)

试论重婚罪——对重婚罪的理解、处理之管见(一)

试论重婚罪——对重婚罪的理解、处理之管见(一)内容提要:本篇论文注重从“重婚罪的理解认定、处理重婚罪目前存在的问题、建议将重婚罪纳入公诉范围”,三方面论述了重婚罪的概念、构成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以及解决重婚罪的处理办法。

其中,对重婚罪的理解及认定中涵盖了“重婚的概念及构成,重婚罪的认定、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三个分内容;其二、处理重婚案件目前存的几个问题,此标题涵盖了如何确定重婚罪的主管,如重婚罪案件管辖如何确定及有利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质疑重婚案件的可分性。

重婚罪案件中证明责任的承担原则存在的弊端四小方面内容。

第三、建议将重婚罪纳入公诉范围,一标题中又分实行重婚案件公诉遏制“包二奶”现象的需要:从重婚罪的客体看宜将其作为公诉案件;实行重婚案件公诉案件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将重婚罪直接纳入公诉范围有助增强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责等四小方面的内容。

如此区别,有助于帮助大家澄清模糊认识,抓住重点,使对该项课题的研究更能取得良好效果。

关键词:重婚处理管见当今,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外出就业人员增多,致使两地分居的夫妻人员数量也大为增加,同时,西方文化中的两性观念通过文化传播涌进开放的国门,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

这种夫妻两地分居后一方与他人重婚的现象并不少见。

据报载:“包二奶”是当前妇女投诉的热点,有的犯罪分子甚至胆大妄为公开…包二奶”、“包三奶”、招摇过市,愈演愈烈,甚至有的妻妾同室,公然向法律挑战,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近年来重婚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就重婚罪的认识及处理笔者试作以下论述。

一、重婚罪的理解及认定{一}重婚罪的概念和构成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主体,由于重婚罪具有对合偶性的特点,单个人不能陶成,因此,本罪主体为两种人:一是重婚者,所谓“重婚者”,是指有配偶而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人。

“有配偶”是指男有妻,女有夫。

婚姻重婚案

婚姻重婚案

婚姻重婚案婚姻重婚案案例引言:婚姻是社会关系中最为重要的一环,是准确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关系。

然而,婚姻关系的不稳定性和多变性使得婚姻中出现了一些不法行为,例如婚姻重婚。

本篇文章将详细讨论一宗发生于2010年前的婚姻重婚案,涉及具体时间和细节,并附上律师的点评。

案情概述:2008年6月1日,被告李某(化名)与原告张某(化名)在北京市领取结婚证,宣告他们进入法定婚姻关系。

然而,事实上,在此之前,李某已经与另一名女子王某(化名)在2005年8月12日注册结婚,并育有一子。

细节描述:2005年8月12日,李某与王某在山东省小镇上注册结婚,正式成为夫妻。

为了隐瞒事实,李某在与张某结婚之前从未提及他之前的婚姻。

他和王某一直保持良好的婚姻关系,在孩子出生后,他们的家庭更加完整和幸福。

然而,2008年李某与张某的婚姻中发生了一系列矛盾和纷争。

这些纷争导致了李某试图以重婚罪名来解决他与张某的矛盾。

在2009年2月15日,李某通过伪造材料,向张某提出离婚申请,控告她不忠和不守家规。

此举引起了张某的不满和质疑,她开始对李某的过去进行调查。

张某的调查发现了李某与王某之间的真相。

她找到了李某和王某在2005年8月12日注册结婚的证据,同时还发现了王某和李某的儿子。

这些证据令张某震惊和愤怒,她决定采取法律行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2010年1月5日,张某通过律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对李某提起重婚刑事诉讼。

她提供了详尽的证据,包括李某与王某的结婚证、两人育有的儿子的出生证和亲友的证词。

法律争议及解决:在本案中,法律争议主要集中在李某是否构成重婚罪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任何与他人结婚时已经有配偶的,都应当认定为重婚。

基于此,李某确实构成了重婚罪。

李某的辩解是他与王某之间的婚姻是非法的,因为他们没有为此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只要男女当事人意思表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事项,并且亲自到民政部门提出婚姻登记申请,就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本科的毕业论文之欧阳育创编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本科的毕业论文之欧阳育创编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铜陵分校毕业设计分校名称铜陵广播电视大学年级 09秋专业法学(本)学号 0934001256929课题名称婚姻财产关系的思考与论述学生姓名董文文指导教师范杨林完成时间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铜陵分校教务处印制目录一、婚姻诉讼中夫妻财产的分割(一)房产的分割(二)投资经营性财产的分割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一)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别(二)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别三、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权四、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一)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概念(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生效的要件五、《婚姻法解释(三)》中明确的婚姻财产关系(一)婚姻不动产财产关系的明确(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婚姻财产关系的思考与论述凤文 0934001256929【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和发展、改革开放后与世界经济接轨的加快,个人拥有的财富种类和数量也随之不断增加,人们对婚姻财产关系认识的思想观念也在不断更新和丰富。

时代的发展迫切的要求法律在婚姻财产关系调整上给予充分的规定和定义,以便于指导和调整各类婚姻财产关系。

本篇论文对“婚姻诉讼中夫妻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婚姻法解释(三)》中明确的婚姻财产关系”等涉及婚姻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定义和规定进行了研究和论述;对如何避免夫妻之间离婚时的财产纠纷?夫妻双方不离婚,共同财产能分割吗?等问题进行了思考和深入细致的探讨。

【关键词】约定协议;共同财产;处理权;财产关系;共同共有人婚姻财产关系的思考与论述一、婚姻诉讼中夫妻财产的分割(一)房产的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重婚罪研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重婚罪研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重婚罪研究摘要:本论文旨在对重婚罪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以法学专业的角度分析该罪行的成因、法律规定以及社会影响。

通过对相关案例和文献的综合分析,探寻有效的法律手段和社会措施来预防和打击重婚罪,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

引言:重婚罪是指在已经与他人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在我国的婚姻法律中,也明确规定了对于重婚行为的惩罚措施。

然而,由于重婚行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相关法律实施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因此,本论文旨在通过对重婚罪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以加强对重婚罪的打击和预防。

第一章重婚罪的定义与法律规定(一)重婚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二)我国刑法中对重婚罪的法律规定(三)重婚罪与其他相关罪行的区别第二章重婚罪的成因分析(一)个人动机与心理因素(二)社会因素与文化背景(三)家庭破裂背景与婚姻压力第三章重婚罪的社会影响(一)家庭稳定与婚姻关系(二)子女权益保护与社会教育(三)道德观念与社会风气第四章重婚罪的打击与预防(一)法律手段与司法实践(二)社会教育与宣传引导(三)婚姻登记与信息共享结论:通过对重婚罪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该罪行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为了减少和纠正重婚行为,我们需要在法律、社会和个人多个方面进行综合施策。

需要加强婚姻法律的完善和执行,同时加强婚姻教育和宣传。

此外,要提高社会对于重婚罪的审视和道德谴责,倡导崇尚家庭和法律的观念,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和社会秩序。

只有通过综合的手段和努力,我们才能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重婚罪,维护社会的整体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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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2)(一)重婚行为与重婚罪的认定 (2)(二)重婚与通奸、姘居、强奸等区别 (3)二、重婚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4)(一)关于重婚罪受害人的救济途径 (4)(二)重婚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担问题 (5)三、对我国现行涉及重婚法律的几点修改建议 (6)(一)对重婚罪重新界定 (6)(二)增设重婚罪的犯罪情节 (6)(三)区分重婚行为与重婚罪 (7)参考文献 (7)重婚与重婚罪[内容摘要]对于重婚这一现象,在我国婚姻法和刑法等法律中进行了明确地规定。

但是我们仔细地分析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原则性太强,操作性较差。

就是说,在实践中,很难分辨出某种行为是否为重婚,从而给该行为的定性增加了难度,达不到惩治的效果。

基于我国婚姻法对重婚的禁止规定,同时我国现行刑法对重婚罪也采用了概括性规定,有必要对重婚这一社会现象进行具体分析,以便使大家更加清楚地认识重婚罪和重婚的本质,以及对重婚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正确地区别重婚罪与非罪、重婚与姘居等。

[关键词]重婚重婚罪法律适用对于重婚这一现象,在我国婚姻法和刑法等法律中进行了明确地规定。

根据新《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这些规定来看,重婚在我们国家是严格禁止的。

但是我们仔细地分析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原则性太强,操作性较差。

也就是说,在实践中,很难分辨出某种行为是否为重婚,从而给该行为的定性增加了难度,达不到惩治的效果。

对于重婚罪的认定,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重婚有两种,即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法律上的重婚,其认定非常容易,那就是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在实际生活中,这一方面的案件非常少见。

也就是说,由于人们物质生活文化水平的提高,除了那些真正的法盲以外,很少有人竟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去办那样的傻事,跑到婚姻登记机构又去办理第二次结婚登记手续。

而事实上的重婚,则很难有一个正确的认定标准。

可对于标准而言,在实践中并非能够很好地把握。

同时,男女双方尽管生活在一起,但彼此并不以夫妻相待,而是以“保姆、秘书、公关小姐”等等身份出现,则该如何认定。

基于这些情形,对于重婚的认定存在着诸多需要探讨的问题。

下面我就关于重婚的几个方面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

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观念很严重。

所谓 " 大款 " 养 " 二奶 " 已非常普遍。

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

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重婚行为与重婚罪的认定重婚行为是指存在重婚事实,但不以犯罪来处理的一般违法行为。

区分重婚与否主要要区分重婚的原因,也就是说,要分析造成重婚的原因是什么。

如有的妇女本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以后,被迫又与他人结婚,像这种情形,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明显存在重婚的事实,但从行为人主观上来讲,她并不希望这种事实发生在自己身上,甚至可能严重违背自己的意愿。

如果我们一味地按照重婚罪来处理,对被拐的妇女是不公正的,因为她们也是受害者。

重婚罪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虽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为重婚罪。

但“有配偶”其内涵是什么,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有配偶”中的“配偶”,当然首先是指在婚姻登记机关合法登记的夫妻。

但实践中还存在着大量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无效婚姻,如早婚、近亲婚、诈骗婚、疾病婚等及可撤销的婚姻。

“有配偶”是否包括无效婚姻及可撤销的婚姻?即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再婚是否构成重婚?有的学者认为,这里所谓的“配偶”是指合法婚姻。

前婚如果是无效婚姻,则自始无效,不能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也就谈不上“重婚”;另外,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前一婚姻关系无效、不合法,则后一婚姻关系对前一婚姻关系而言,不会构成重婚。

有的学者认为,前婚合法,构成重婚,前婚不合法,同样构成重婚。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1.从重婚者的主观特征来看,其重婚行为是直接故意。

这种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已有的婚姻关系未解除的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和同居。

2.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而受害人的“合法婚姻关系”仅是重婚罪侵犯的对象。

第一种观点直接混淆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3.重婚罪的客观方面,就是重婚者违反我国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而实施的婚姻重叠行为。

即在同一时间内,重婚者存在两个婚姻关系,前一婚姻关系是否合法,并不影响重婚罪的构成。

4.在司法实践中,前婚不合法,后婚“合法”,正是新形势下重婚者为规避法律制裁而采取的一种手段,是重婚罪新的表现形式。

因此,重婚罪中的“有配偶”,既包括有效婚姻,也应包括无效婚姻及可撤销的婚姻。

另外,“与之结婚”中的“结婚”,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首先指重婚者在婚姻登记机关再次与他人登记的行为;其次根据最高院1994 年12月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的规定,“与之结婚”中的“结婚”也包括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

可见,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重婚罪首要的法律要件是:当事人需有再次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事实,或者当事人另有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

而客观现实是,重婚者几乎没有再次办理登记手续的。

同居时,对外也不会以夫妻名义相称,而是以秘书、兄妹、父女、母子、保姆等名义相称,有的重婚者甚至已经生下了孩子,也没有以夫妻名义相称,如包二奶、包二爷者。

因此,实践中重婚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很少,致使我国重婚罪形同虚设。

(二)重婚与通奸、姘居、强奸等区别通奸,通常是指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没有夫妻关系而发生性行为。

对于通奸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通奸的主体是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2.通奸双方彼此不以夫妻相待;3.通奸双方在自愿的情形下发生两性关系;4.通奸地点不定,时间不定。

它与重婚的区别主要在于彼此是否以夫妻相待。

而对于是否以夫妻相待,一看是否进行过结婚登记;二是看周围群众、亲朋对两人关系的看法。

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于1958 年1 月27 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姘居与重婚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姘居在日常生活中通常被称作“姘头”或被称作“情夫、情妇”等,或者经常被称作“包二奶”。

强奸,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

从强奸这一概念着手,我们基本可以认定强奸有以下几个特征:1.从行为的主体来看,强奸者是男性,受害者是女性;2.从行为人主观上来看,违背了受害人(妇女) 的主观意愿;3.从客观上来看,强行发生了性关系。

当然,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世界上有些国家已经开始承认同性恋或同性结婚,对于强奸这一概念提出了新的挑战。

同时对于强奸的过错问题,也有不同的观点,在此不作论述。

强奸与重婚的主要区别在于男女双方是否自愿。

强奸违背了妇女的意愿,而重婚通常是自愿的行为。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因强奸而引起的重婚也不少见,但能否对双方都以重婚罪来处理,这是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比如,有些男性利用女性的弱点、隐私或其他工作关系,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对方在受到威胁等情形下,不敢暴露其真相,忍气吞声,继续保持性关系,甚至产下非婚生子女。

视这种情形不能认定为重婚,而应当定性为强奸。

因为对于女方而言,她本身就是受害者,与男方发生重婚现象,实属情不得已,所以针对女方来讲,与男方保持重婚关系,不是出于自身的意愿,不能追究女方的法律责任。

而对于男方来说,完全是出于一厢情愿的,对女方进行要挟,其责任只能归究于男方,理所当然只能追究男方的法律责任。

二、重婚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一)关于重婚罪受害人的救济途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重婚案件受害人可以通过两种司法途径得到救济:第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或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第二,提起离婚自诉并附带提出民事赔偿请求。

因重婚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是受害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因此,我国法律规定,重婚案件首先可以作为自诉案件,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的原因受害人往往不愿意提起自诉。

即使提起了诉讼,由于重婚罪成立的前提必须是重婚一方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

受害人要取得此重婚证据,尤其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证据非常困难,甚至根本无法取到。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和171条规定,对“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法院会“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因此,如果重婚犯罪完全靠受害人提起自诉解决,很多重婚者就会逍遥法外,重婚行为就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打击。

这很有损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同时,虽然从现象上看,重婚犯罪直接侵害的是个人的家庭婚姻关系,但其实质是行为人公然与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对抗,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

因此,重婚案件在我国虽规定为自诉案件,但不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公安机关也有权侦查,检察机关也可以代表国家提起公诉。

正如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第45条规定的,对重婚行为“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在追究重婚者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一〉项的规定,对重婚者的无效婚姻宣告解除。

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与重婚者的前一合法婚姻关系也会自然解除。

受害人如果要解除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须另行提起离婚自诉,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1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准予离婚。

同时,受害人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的规定,向重婚的一方附带提起损害赔偿自诉,法院可合并审理,一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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