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行政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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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行政服务指南

献县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柒年五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审批工作流程

一、咨询

(一)建设单位至窗口咨询,窗口发放资料清单及《献县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咨询报告表》,窗口告知企业需准备以下材料:

1.《献县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咨询报告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租房协议(需属营业用房或生产用房)或房屋租赁证;

4.发改委或经信委等立项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原件);

5.建设单位出具的生产、生活污水排放方案,区内雨、污水走向及接管口示意图;废水不能接管的出具承诺书。

(二)拟用地或原地改、新建建筑的同时准备以下材料:

1.国土局出具的土地用地审批手续(出让合同、确认书、土地证等)(原件);

2.规划局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红线图、平面图(原件);

3.建设单位出具的建筑施工防扬尘控制方案;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咨询审核:窗口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咨询表进行审核,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确定编制环评报告书、表及登记表。

三、组织踏勘:对项目所在地协同监察部门进行现场踏勘。

四、委托环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环评单位(中介)编

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五、委托评估:对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如报告书、专项等)需由建设单位委托评估中心进行专家评审,由评估中心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及技术评估报告。

六、项目受理:建设单位至窗口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建设项目报批材料清单提供),窗口对环境影响报告进行审核后正式受理。

七、受理公示:资料及内容经审核通过后在献县政务信息网上进行受理公示。

八、窗口流转至监察队出具现场监察意见。

九、由召集人负责组织有关科室负责人召开项目联审会议对项目进行审议。

十、初拟项目审批意见。

十一、审批前公示:审议通过后在献县政务信息网上进行批前公示。

十二、分管领导审批。

十三、窗口告知企业至窗口领取项目审批意见。

十四、审批后公示:在献县政务信息网上进行审批后公示。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流程图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审批流程图

3.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全程记录表

4.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意见反馈表

附件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流程图

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审批流程图

注:本表由窗口负责流转和填写,结束后与审批意见同步存档。属于登记咨询表的项目,按咨询到直接审批流程。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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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年月日

建设项目“三同时”

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流程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及省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流程的通知》等,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献县环保局有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或上级环保部门委托验收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现场验收由总量办,污控股、监察队、监测站等部门组成现场验收组具体实施。监察队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受局委托组织对部分建设项目竣工“三同时”现场验收。

第四条根据建设项目规模、所处环境的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等,项目竣工现场验收实施分类管理。下列建设项目由局总量办组织现场验收。

1.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或者环保投资3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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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在生产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按环评批复要求需配套建成工业废水、废气处理设施,污染物实施集中排放的建设项目。

3.涉及本市重要生态功能区、饮用水源保护地、居住集中区、与群众环境权益密切相关和易污染扰民的建设项目。

4.不适宜委托验收或局领导交办的“三同时”验收建设项目。

其它建设项目由监察队组织所属各部门现场验收。

第五条行政服务科每月10日前,将上月汇总审批的建设项目,以电子版形式分别发送总量办、监察队和监测站。

在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试生产期,监察队负责组织开展“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污染物排放控制及群众信访等情况。建设项目的每季度检查频次不低于一次,每季度结束后次月的10日前,检查情况汇总后报总量办。

第六条“三同时”执行情况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二)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投产使用是否同步;

(三)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

(四)施工期环境监察的实施情况;

(五)施工期环境监测的实施情况;

(六)前次监督检查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七)与本项目有关的前期项目审批、验收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同时”执行情况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取证询问笔录等书面记录。监测站应加强建设期和试生产期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性监测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成后,监察队应当督促、指导企业申请“三同时”验收。根据检查情况及时编制“三同时”监督检查报告和验收监察意见,作为核准试生产和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监测站接受企业的委托验收监测(调查),经核实符合监测(调查)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监测并向委托方交付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第八条监察队在“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三同时”执行不到位、尚未构成环境违法的行为,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项目因试生产引发环境纠纷或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应依法立案调查,并责令停止项目建设或试生产。

第九条项目建成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企业应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三同时”环境监察报告,依据有关规定或者项目环评批复要求需实施环境监察的,应提供环境监察报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建设项目,应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经现场核查,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允许试生产的决定。

防护距离内的敏感目标拆迁未落实,或有信访案件的,应先落实拆迁、有效息访,再核准试生产。建设项目试生产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开展验收监测(调查)工作。试生产期内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一律停止试生产,落实整改后再恢复试生产。试生产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局总量办提交验收申请。总量办认为属于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验收咨询,一次性告知相关要求,自收到建设项目验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基本具备验收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存在以下问题的验收申请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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