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 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审批管理条例

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审批管理条例信托公司是金融机构之一,其主要业务之一便是信托业务。
为规范和加强信托业务的审批管理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本条例旨在规范和加强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的审批管理工作,确保信托业务合规、安全运营。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信托公司开展的各类信托业务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三条信托公司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信托业务、履行风险管控职责。
第四条信托公司应当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制定和实施信托业务的审批管理制度和流程,并确保其合规、安全、稳健、高效运转。
第五条信托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审批管理部门,负责信托业务的审批、办公事项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业务审批流程,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对申请业务进行审查,并确认风险可控,方可批准办理。
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需要进行业务审批的客户、业务项目等进行评估,并做好相应风险控制工作。
第八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业务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各级授权程序和授权范围,确保经办人员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九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信息、交易信息的审核和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真实、合规、完整、保密,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业务规范。
第十条信托公司应当及时报送信托业务申请资料和审批结果等相关信息,参与监管部门开展的信托业务监管工作,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风险意识、合规意识和道德风险意识,建立奖惩机制,规范各层员工的行为,推动企业文化建设。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根据情节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追责。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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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发[2011]1号-附件1
![银监发[2011]1号-附件1](https://img.taocdn.com/s3/m/54875cef998fcc22bcd10daf.png)
附件1: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继续有效的规章39件1.关于调整银行业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1号2.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3号3.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6号4.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5.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6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8号7.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0号8.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1号9.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2号10.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4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1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2号14.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5号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4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17.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18.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19.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20.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1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7月3日公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0号21.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的决定》修正,2007年7月3日公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1号22.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7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修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5号24.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6号25.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7号26.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7月3日公布。
中国银保监会就《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就《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0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就《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信托部(邮编:100140)。
请在网页填写、电邮主题、来信信封等处注明“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8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5月8日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三章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业务,保护资金信托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信托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投资者的意愿,以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服务内容,将投资者交付的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业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投资者以其合法所有的资金设立信托,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者处分,按照实际投资收益情况支付信托利益,到期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审批一、项目信息1.项目名称: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审批(系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审批的子项)2.项目编码:44037二、设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三、受理机构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四、审核机构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五、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六、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七、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解释的,自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到接收申请人书面回复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需要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对有关举报材料进行核查的,自作出核查决定之日起到核查结束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八、申请条件1.《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三)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四)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五)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六)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七)中国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保监局行政许可办理流指南(中介公司)

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证明文件;15.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以上材料应报送一式两份)的;(4)曾受到过保险行业组织处分;(5)曾有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的到期债务等不诚信行为;(6)曾对重大工作失误或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7)申请时仍在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中工作。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9.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人事、信息化管理制度等;10.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11.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12.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10.经营场所证明文件;11.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应报送一式两份)北京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的;(4)曾受到过保险行业组织处分;(5)曾有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的到期债务等不诚信行为;(6)曾对重大工作失误或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7)申请时仍在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中工作。
序、业务、财务、人事、信息化管理制度等; 10.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11.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12.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13.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证明文件;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应报送一式两份)可事项指南(保险中介)(以上材料应报送一式两份)的;(4)曾受到过保险行业组织处分;(5)曾有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的到期债务等不诚信行为;(6)曾对重大工作失误或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7)申请时仍在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中工作。
凭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应报送一式两份)核准通知书复印件;9.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人事、信息化管理制度等;10.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1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全体员工(含业务人员)名录,业务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复印件;12.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算事项的决议;保险公估机构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信托公司政信合作业务指引模版

政信合作业务指引(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政信合作业务概论第一条为规范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政信合作业务,有效规避风险,根据国务院及监管部门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政信合作业务的实践经验,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政信合作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与地方政府合作,信托计划设立目的主要是为政府项目提供金融服务,信托资金/财产最终以投资、贷款、股权附加回购及其他等方式运用于政府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政府的民生或基础设施,公用、公共和公益项目工程)建设,信托收益的实现直接或间接以财政资金、政府性质的基金、专项补贴、税费返还收入等(包括全额支付和补差支付,以下简称财政转移支付)作为偿债还款来源或支付投资收益的业务。
此处所称政府,包括但不限于各级地方政府的下设机构、派出机构(如开发区、高新区、实验区等管委会等)、行业主管部门(如交通、水利、能源、土储)及政府拨款运营的相关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公司开展政信合作业务的基础是政府信用支持。
由于政府负债和提供信用支持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法规及必要的审批程序,以信用支持文件的程序和形式要件即:该信用支持是否已明确纳入财政预算计划且取得地方人大的批准文件看,将政信合作的政府信用分为间接信用和直接信用(包括担保信用)。
(1)政府直接信用(包括担保信用)财政部门和政府已出具财政偿债或支付信托收益文件,文件内容已明确列入预算计划的年份、具体科目,同级人大(包括人大常委会)已批复同意。
(2)政府间接信用指政府出具相应文件,承诺将以财政统筹资金或特定收益支付(包括未来将以财政资金偿债纳入预算安排且上报人大批复等),但该偿债承诺文件在信托计划成立时并未有同级人大决议批复支持。
第四条对于具体项目引入政府间接信用的,须由政府指定或管辖的相关方(包括财政、土地、融资方等)为实现该等支付形成有效的承诺文件或与信托公司签署确定性支付或转移支付协议,支付方、支付渠道和支付义务明确清晰且信托公司对该偿债资金的来源和生成可实现监控。
行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者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批一、项目信息1。
项目名称: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批2。
项目编码:440433。
子项名称:44043-00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批4。
适用范围:境外法人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86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批”.实施机关:证监会.《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证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令第90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四、受理机构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五、审核机构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六、决定机构中国证监会七、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八、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九、办理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一百五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证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令第90号)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资格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信托业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托业务活动,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信托财产为标的,以受益人利益为宗旨,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运用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处分等活动的业务。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依法对信托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信托公司应当接受银保会的监督管理,并依法报送有关信息。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信托公司及其从事的信托业务。
第二章信托公司设立与监管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四)有符合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向银保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信托公司的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三)注册资本证明;(四)经营场所和设施证明;(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六)内部控制制度;(七)银保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银保会应当自受理信托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信托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银保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三)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四)分支机构负责人名单及简历;(五)银保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银保会应当自受理信托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要求:(一)按照规定使用注册资本;(二)保持良好的资产负债结构;(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四)按规定披露信息;(五)依法接受银保会的监督检查。
信托公司行政许可
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什么是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信托公司行政许可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对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运营的许可资质。
在我国,信托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方可开展信托业务。
制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制度的意义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其业务涉及到大量的资金和客户利益。
为了保障客户资产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制定一个完备的行政许可制度显得非常重要。
通过行政许可制度的建立,国家或地方政府可以对信托公司进行监管和管理,为风险防范提供重要的手段。
同时,行政许可还可以促进企业合法经营和市场公平竞争,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增强合法信托业务的市场竞争力。
信托公司行政许可的主要内容信托公司行政许可的主要内容包括:1.信托公司的设立和注销,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东资格等方面的审核;2.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何进行投资、贷款、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开展;3.信托公司的资质审查、监管等方面的规定;4.对于信托公司日常运营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例如违规集资、违规投资等。
行政许可规定了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行为,以帮助监管机构对信托公司的业务进行规范和管理。
行政许可的程序信托公司行政许可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信托公司在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章程、业务计划书等材料;2.受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接收信托公司的申请材料,并保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初步审核;3.审批:相关部门会对信托公司的业务计划进行逐项审核,审核结果取决于信托公司业务计划的合法性;4.批准或不予批准:审核通过的信托公司取得行政许可,否则将不予批准,信托公司需要进一步完善业务计划,通过审核后再次申请。
行政许可的管理为了保障行政许可的质量和执行力度,信托公司行政许可的管理包括:1.严格审核:相关部门要对信托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信托公司具备合法开展业务的条件;2.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可以对已经通过行政许可的信托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包括资产情况、业务运营和遵守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监督;3.惩罚措施: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信托公司,相关部门可以实施惩罚措施,包括限期整改、罚款甚至吊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主板和中小板、B股)核准一、项目信息1.项目名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主板和中小板、B股)核准2.项目编码:二、设定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证券法》第九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
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十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
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 020〕5号):在证券交易所有关板块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股票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前,继续实行核准制,适用本次证券法修订前股票发行核准制度的规定。
三、受理机构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四、审核机构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五、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六、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七、办理时限法定办结时限:3个自然月。
(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八、申请条件1.《公司法》规定的条件(1)第八十七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2)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3)第一百二十六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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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具体范围:信托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信托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范围审批。
信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一)1.项目名称信托公司法人机构筹建2.办理依据《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3.受理机构上海银保监局4.决定机构银保监会5.审批数量无限制(无数量限制)6.办事条件(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设立信托公司的可行性、必要性充分。
(3)出资人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4)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5)筹建方案完备可行。
7.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经审核,不符合信托公司法人机构筹建条件。
8.申请材料(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公司章程草案。
(4)出资人基本情况。
(5)出资人关联方情况。
(6)出资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发起设立该信托公司的决议。
(7)出资协议。
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授权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出资人办理筹建申请事宜。
(8)出资人的资信情况或接受监管的情况。
(9)出资人最近2 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10)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关声明和承诺。
(1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拟设机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2)筹建方案。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4)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涉及两级监管机关受理、决定的,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向决定机关提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初审意见报告。
9.办理方式现场核查、考核、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10. 审批时限银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二)1.项目名称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开业2.办理依据《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3.受理机构上海银保监局4.决定机构上海银保监局5.审批数量无限制(无数量限制)6.办事条件(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拟设信托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架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机制。
(4)拟设信托公司在注册资本、信息系统建设、人员配备、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
7.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经审核,不符合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条件。
8.申请材料(1)申请书。
(2)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
(3)公司章程草案。
(4)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托公司恢复与处置计划。
(5)主要管理制度。
(6)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及风险控制系统介绍。
(7)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8)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及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图。
(9)从业人员情况表(内容包括所在部门及职务、人员姓名、年龄、学历、工作年限、金融从业年限)。
(1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1)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2)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13)公司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1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新住所或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的证明。
拟迁入的新营业场所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复印件。
被公安消防部门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提供抽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15)申请人筹建组负责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的条件、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7)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9.办理方式现场核查、鉴定、考试、考核、书面审查、办公会审、集体审查10. 审批时限上海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 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三)1.项目名称信托公司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2.办理依据《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3.受理机构上海银保监局4.决定机构上海银保监局5.审批数量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6.办事条件(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申请人具有清晰的海外发展战略。
(4)申请人在监管指标、制度建设、风控机制、人员配备等方面达到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的条件。
(5)申请人充分评估东道国相应监管要求及自身资质条件。
(6)申请人最近2 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的声明.(7)投资设立、参股、收购的境外机构为银保监会认可的金融机构和信托业务经营机构。
7.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经审核,不符合信托公司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条件。
8.申请材料(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的决议。
(4)申请人关于投资设立、参股或收购境外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说明,以及海外派驻人员的简历或工作背景、职位及职责描述。
(5)申请人最近2 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6)东道国相应监管要求及申请人资质条件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说明。
(7)境外机构的基本信息。
(8)有关参股、收购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
(9)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9.办理方式鉴定、考试、考核、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10. 审批时限上海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6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四)1.项目名称信托公司变更名称2.办理依据《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3.受理机构上海银保监局4.决定机构上海银保监局5.审批数量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6.办事条件(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7.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经审核,不符合信托公司变更名称条件。
8.申请材料(1)申请书。
(2)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名称的决议。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9.办理方式书面审查、办公会审10. 审批时限上海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五)1.项目名称信托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2.办理依据《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3.受理机构信托公司由于实际控制人变更所引起的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由上海银保监局受理。
信托公司由于其他原因引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由上海银保监局受理。
4.决定机构信托公司由于实际控制人变更所引起的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由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
信托公司由于其他原因引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由上海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
5.审批数量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6.办事条件(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拟入股的出资人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完整、真实地披露其关联关系和最终实际控制人。
(4)信托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应有利于信托公司落实股东责任、完善治理架构,实现长远发展。
7.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经审核,不符合信托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条件。
8.申请材料(1)申请书。
(2)股东(大)会关于同意股权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出资人的有权决定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投资入股的决议或批准文件。
(4)有关各方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性协议。
(5)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托公司恢复与处置计划。
(6)出资人基本情况。
(7)出资人关联方情况。
(8)出资人的资信情况或接受监管的情况。
(9)出资人最近2 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10)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关声明和承诺。
(11)信托公司最近1 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1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3)银保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涉及两级监管机关受理、决定的,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应向决定机关提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初审意见报告。
9.办理方式现场核查、考核、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书面审查、办公会审、联席会审、集体审查10. 审批时限信托公司由于实际控制人变更所引起的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银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于其他原因引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上海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六)1.项目名称信托公司通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方案审批2.办理依据《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3.受理机构信托公司通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变更注册资本的方案审批,由上海银保监局受理。
信托公司通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其方案审批由上海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
信托公司通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其方案审批由上海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
4.决定机构信托公司通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变更注册资本的方案审批,由上海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
信托公司通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其方案审批由上海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
信托公司通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其方案审批由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
5.审批数量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6.办事条件(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申请人变更注册资本后仍然符合监管要求。
(4)变更注册资本方案涉及新出资人且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7.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经审核,不符合信托公司通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方案审批条件。
8.申请材料(1)申请书。
(2)股东(大)会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
(3)信托公司最近1 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4)可行性报告。
(5)配股或募集新股份方案。
(6)涉及新入股股东的,应同时提供新入股股东符合信托公司出资人条件的说明文件。
(7)未来3-5 年内资本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