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商店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关对海南经济特区国营外币免税商场的管理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关对海南经济特区国营外币免税商场的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8.11.11•【字号】•【施行日期】1988.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关对海南经济特区国营外币免税商场的管理试行办法(1988年11月11日海口海关公布)第一条为了适应海南经济特区建设,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海关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海南省在海口市试办国营外币免税商场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经济特区国营外币免税商场(以下简称免税商场)以经营国产出口商品和特区自产产品为主。
经营进口的商品范围限于服装、鞋帽、玩具、日用品、搪瓷、玻璃、皮革制品、工艺品、针织品、床上用品、室内装饰用品、文化体育及粮油食品,单价价值四百元港币以下的小型进口家用电器,价值在一百元港币以下的家用电动工具、家用小五金、钟表和其他生活用品,餐料,小包装西洋参(二十五克装)。
除此以外的商品(包括烟酒和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及其零部件)不能经营。
第三条免税商场需要进口的商品,由经营单位自主组织进口。
每批货物进口前,经营单位应向海关递交进口货物清单,经海关审核后,方能进口。
进口时,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
海关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产品税或增值税。
第四条免税商场经营的国产商品,属于国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品种,应当向海关交验出口许可证。
第五条免税商场经营商品的供应对象限于港澳同胞、台湾台胞、华侨、外国人和特区境外员工。
上述人员凭回乡证、外国护照和境外员工居住证,可到免税商场选购。
上述人员用境外带进的外汇,在免税商场购买的商品携带出境时,海关凭免税商场加盖的由外汇管理部门刻制的“外汇购买”印章的发票核放。
所购商品限于旅客自带,不得从货运渠道运出。
第六条免税商场进口的免税商品,限于在商场内零售,不得批发或以零售价批量销售。
第七条免税商场应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专用保税仓库,存放进口的商品和从国内订购的商品。
减免税申请办事指南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4.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5.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说明:以上材料窗口办理时需验核原件提交复印件,网上办理时提交原件扫描件。)
办理地点
窗口或中国电子口岸
办理机构
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椰城海关
收费标准
无
收费标准
无
办理时间
工作日,在单证齐全有效和电脑数据无疑义的情况下,在海关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项目备案预录(需要备案的)→海关项目备案审核(需要备案的)→申请单位减免税申请预录→海关减免税审核→海关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报关进口。
相关文本(结果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咨询、监督电话
廉政举报电话:66188110
咨询投诉热线:12360
减免税申请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减免税申请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4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5条、第11条。
申请条件
享受物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办理材料
1.《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需要备案的)
【精编_推荐】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海关总署令第1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已于2005年9月30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免税商店的设立、终止以及免税品的进口、销售(包括无偿提供)、核销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免税品应当由免税商店的经营单位统一进口,并且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
第四条免税品的维修零配件、工具、展台、货架等,以及免税商店转入内销的库存积压免税品,应当由经营单位按照一般进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免税商店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以下统称主管海关)应当派员对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经营资质、免税品进出库记录、销售记录、库存记录等。
经营单位及其免税商店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主管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驻免税商店进行监管,免税商店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二章免税商店的设立和终止第七条经营单位设立免税商店,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向海关提供免税品出入库、销售等信息;(四)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中申请设立口岸免税商店的,口岸免税商店所在的口岸年进出境人员应当不少于5万人次;(五)具备包括合作协议、经营模式、法人代表等内容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备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海关总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免税商店的审批事项。
关于海关进口免税设备办理相关资料及业务指南(申报、结转,监管,、补税、移作他用、免表、其他资料)

减免税业务指南/publish/portal548/tab34936/(大连海关)减免税业务指南1、项目备案(1)减免税备案办理流程(2)减免税设备备案审批减免税设备备案审批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投资项目所在地涉及多个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海关或者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可以指定相关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投资项目由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具体实施的,在获得投资项目单位的授权并经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审核同意后,该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前述手续。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由被委托人持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海关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被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
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取得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接受减免税申请人委托,代为办理减免税相关事宜。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海关需要事先对减免税申请人的资格或者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确认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三)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附件6免税商店设立审批一、主管司局口岸监管司。
二、改革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免税商店设立审批”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1.对于口岸进、出境免税商店的设立,由拟设地直属海关代为接收申请文件并完成实地检查,将结果反馈海关总署。
2.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三、改革范围全国。
四、设定依据和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
五、许可条件(一)具有开办免税商店业务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向海关提供免税品出入库、销售等信息;(四)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中申请设立口岸免税商店的,口岸免税商店所在的口岸年进出境人员应当不少于5万人次;(五)具备包括合作协议、经营模式、法人代表等内容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备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材料要求(一)免税商店首次设立。
1.申请书;2.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情况说;3.中标通知书(仅口岸进、出境免税店提交)。
(二)免税商店变更。
1.变更申请书;2.变更事项说明。
(三)免税商店注销。
注销申请书。
七、办理流程(一)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总署递交材料(申请设立口岸进、出境免税商店时由拟设地直属海关代为接收资料并完成实地检查,并将结果反馈海关总署)。
(二)海关总署受理后进行审核,征求相关海关意见。
(三)向申请人制发批准文件。
八、办理方式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 /car)。
九、监管措施(一)依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于免税品进口、入出库、销售等情况随机抽查监管。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06.22•【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对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7号(关于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进行了修订。
现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符合《监管区管理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附件1);(二)作业区域功能布局示意图(包括监管设施及其安装位置)。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
二、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主管海关可以通过信息化系统获取有关材料电子文本的,申请人无需另行提交。
三、主管海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其是否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进行实地验核。
四、经审核符合注册条件的,主管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附件2),自制发之日起生效。
经审核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3)。
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的注册资质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变更申请书》(附件4)以及相关材料,办理申请变更手续:(一)变更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类型的;(二)变更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面积的;(三)变更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功能作业区的;(四)变更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名称或经营企业名称的;(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换址新建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0.09.2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消费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3号)规定,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9月29日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离岛免税店(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按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三条离岛免税店应按月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在首次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一)离岛免税店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
(二)国家批准设立离岛免税店(含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批准并向国家有关部委备案的免税店)的相关材料。
第四条离岛免税店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提交报告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离岛免税店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期限届满或被撤销离岛免税经营资格的,应于期限届满或被撤销资格后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条离岛免税店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海南3个月免税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

海南3个月免税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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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编号:23004
免税商店设立
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1
发布日期:2018年7月
实施日期:2018年7月
发布机构:海关总署1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三)“免税商店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二、适用范围:办理免税商店设立审批程序、需提交资料等,适用对象为具有免税品经营资质的企业。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
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一)具有开办免税商店业务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
(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向海关提供免税品出入库、销售等信息;
(四)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中申请设立口岸免税商店的,口岸免税商店所在的口岸年进出境人员应当不少于5万人次;
(五)具备包括合作协议、经营模式、法人代表等内容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备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情况说明。
八、办理流程:
(一)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总署递交材料(口岸进境免税商店设立由免税商店所在直属海关代收材料)。
(二)海关总署受理后进行审核,征求相关海关意见。
(三)向申请人制发批准文件。
九、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口岸进境免税商店15个工作日,其他类型免税商店20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总署文件。
十二、受理机构:海关总署(口岸进境免税商店设立由免税商店所在直属海关代收材料)。
十三、决定机构:海关总署。
十四、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五、申请接收:详见海关总署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六、办理方式: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car)。
十七、结果送达:文件流转送达。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信息公开”栏查询“海关法规、最新署令及最新公告”
(网址/publish/portal0/tab49659/)。
十九、咨询渠道:详询海关总署监管司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详询海关总署监管司或拨打海关
“12360”热线。
二十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
周一至周五8: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除外)。
二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或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查询(网址http://pre /car)。
附件:
1.“免税商店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2.错误示例和常见问题解答。
附件1
“免税商店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附件2
常见错误示例
申请材料不全、申请免税店类型错误等。
常见问题解答
1.个人可以申请设立免税店吗?
答:不可以。
2.申请设立免税商店需要什么条件?
答:(1)具有开办免税商店业务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
(3)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向海关提供免税品出入库、销售等信息;
(4)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中申请设立口岸免税商店的,口岸免税商店所在的口岸年进出境人员应当不少于5万人次;
(5)具备包括合作协议、经营模式、法人代表等内容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备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6)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3.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答:(1)申请书;
(2)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情况说明。
4.申请设立免税店办理流程?
答:(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总署递交材料(口岸进境免税商店设立由免税商店所在直属海关代收材料)。
(2)海关总署受理后进行审核,征求相关海关意见。
(3)向申请人制发批准文件。
5.申请设立免税店法定办结时限?
答:(1)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口岸进境免税商店15个工作日,其他类型免税商店20个工作日。
6.申请设立免税店收费标准?
答: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