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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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操作指南

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操作指南

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操作指南重庆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2016年8月目录第一部分注册登录错误!未定义书签。

注册错误!未定义书签。

登录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部分在线申报错误!未定义书签。

个人办事、单位办事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部分个人/企业空间错误!未定义书签。

个人/企业空间入口错误!未定义书签。

个人信息错误!未定义书签。

我的办件错误!未定义书签。

暂存后继续申报错误!未定义书签。

补正补齐错误!未定义书签。

重新申报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部分我要问错误!未定义书签。

我要咨询错误!未定义书签。

我要投诉错误!未定义书签。

建议意见错误!未定义书签。

问答机器人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部分我要查错误!未定义书签。

进度查询错误!未定义书签。

信件答复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部分我要看错误!未定义书签。

办件公告错误!未定义书签。

权力清单错误!未定义书签。

通知公告错误!未定义书签。

办件公示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部分站点切换错误!未定义书签。

部门权力事项错误!未定义书签。

县区(自治县)错误!未定义书签。

注册登录注册进入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主界面,主界面如图1.1.1所示:图1.1.1 主界面鼠标移到页面右上角的【注册】,选择个人注册或者单位注册,跳转到用户注册页面,注册界面如图1.1.2所示:【备注】:1.个人注册:指以个人名义在线申报事项的个人用户选择注册,如个人证件办理,注册后请在【个人/企业空间】完善个人信息,如身份证信息,手机号码等,具体可参考该文档第三部分。

2.单位注册:指以单位名义在线申报事项的单位用户选择注册,如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注册后请在【个人/企业空间】完善单位信息,如组织机构名称、法人身份证信息等,具体可参考该文档第三部分。

3.注册成功后,建议设置密保问题,忘记密码后可点击页面右上角的登录按钮,点击弹出窗口右侧的【忘记密码】,通过已设置的密保问题进行密码重置。

图1.1.2 注册界面登录点击页面右上角的【登录】,在弹出窗口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录按钮进行用户登录,登录界面如图1.2.1所示:图1.2.1 登录界面在线申报个人办事、单位办事在主界面根据办理的是个人或单位事项,选择进入【个人办事】或【单位办事】,如图2.1.1所示:图2.1.1个人办事、单位办事进入个人办事界面,选择【按部门】按钮,选择申报事项所属部门,比如选择【市教委】,如图2.1.2所示:图2.1.2部门选择部门下显示在线申报事项,可以勾选【仅显示可以在线申报事项】、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询】筛选出要申报的事项,找到该事项后,点击【在线申报】按钮,如图所示:图2.1.3事项筛选进入阅读须知界面,仔细查看所需要收取的材料列表,如图2.1.4所示,点击网页最下方的【下一步】按钮。

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审核工作实操

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审核工作实操

关于推行“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模式改革及行政审批标准化的工作指引(二)关于对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电子版)进行审核的工作实操一、开展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材料是否齐全方面1、单位是否按当地公布的更新后保留目录编写并提交齐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电子版)。

2、是否每个事项均分别编写并提交了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电子版)。

(二)关于要素是否齐全方面1、事项办事指南(电子版)是否按“受理范围、设立依据、实施机关、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分业务情形列表)、办理时限、审批收费、审批流程(必须具备窗口办理流程图和网上办理流程图)、窗口办理地址以及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10大类要素进行了编写。

2、事项业务手册(电子版)是否按“受理范围、设立依据、实施机关、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列表)、审批收费、审批流程(必须具备内部审批流程图)和咨询、及审批进程查询、监督检查(必须具备量化表)”11大类要素进行了编写。

二、开展事项合规性初审(一)关于事项办事指南(电子版)合规性初审1、事项名称是否与当地公布的更新后保留目录事项名称一致。

2、受理范围是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列出此项行政审批事项适用的申请人、申请内容及申请条件。

3、设立依据是否列出了办理该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名称及具体条、款、项的内容(涉密依据除外),包括审批事项设立依据、事项审批权限依据、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的依据。

(一般为公布保留目录上该事项的依据,必要时可增加新发布的法定依据)。

4、实施机关是否包含了实施机关的名称、类别、实施层级、权限等相关信息(其中:对于省、市、县共有的审批事项,由省级部门填写省、市、县三级实施机关的权限;对于市、县共有的审批事项,由市级部门填写市、县两级实施机关的权限;各级自有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各级相关部门填写)。

5、审批条件是否具体客观,是否有笼统含糊的规定(此处需列表明确,并注意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审批条件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相冲突或超越上位法授权的范围)。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模板】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模板】
第十一条个人、合伙申请在县以上城镇设置医疗机构,或个人、合伙申请在乡镇和村设置医院、门诊部、卫生院,其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
(一)依法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师资格,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三)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或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第七条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权限的划分为:
(一)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5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和300张床位以上专科医院,100张床位以上的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的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的设置布局;
(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负责100-499张床位的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卫生院,不满300张床位的专科医院,除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许可以外的其他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站的设置布局;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分别由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流程
受理点:办理地点:县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责任人:XXX、XXX;转外点:办理地点:县卫生局,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责任人:XXX、吕君;办结点、上报点、制证点、取件点:办理地点:县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责任人:XXX、XXX。办理时间:县政府规定工作时间。
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或社会团体
是否授权窗口

是否进驻中心

审批方式

三角元行政服务大厅

三角元行政服务大厅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三角元行政服务大厅篇一:行政服务大厅办事指南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行政服务大厅办事指南序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行政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服务大厅”)是朝阳分局面向社会公众受理、办理各类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的专门场所,承担收件、咨询、制证及发证等综合工作职能。

服务大厅遵循“规范审理、公开透明、廉洁自律、快捷便民”的办事原则,符合受理条件的各类行政审批和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均实行“窗口受理、限时办结、统一发件”服务模式。

一、受理事项(一)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土地权属类除外)1.受理范围服务大厅负责分局土地利用科、耕地保护科(矿产资源科)、综合科等部门通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综合监管平台系统受理的事项的窗口收件(发件)工作。

上述分局部门受理的事项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集体土地征收前期、征收结案、农转用前期工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查等。

2.办理流程申请人申报→窗口受理→预审→初审→审核→审查→审定→制件→发件→办结归档3.重要提示(1)申报上述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时,须在提交纸质材料的同时上报相应的电子数据光盘。

未提交电子数据光盘的,服务大厅不予受理。

(2)电子报盘要求申报单位须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电子报盘规范》要求准备电子报盘材料,并通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网站“网上电子报盘系统”(/retype/zoom/f077b1fe0c22590102029db1pn=2&x=0&y=0&raww=72&rawh=504&o=jpg_6_0_______&type=pic&aimh=504&md5sum=9121e390b7312048884c0944063e9635&sign=2221e89e12&zoom=&png=143-9128&jpg=0-35596"target="_blan k">点此查看(二)国有土地权属登记事项此项依申请对象的不同,分法人单位登记和自然人登记。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通知(二)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通知(二)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通知(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8.28•【文号】•【施行日期】2013.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续(一)业务手册歌舞娱乐场所业务手册一、适用范围本业务手册规定了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的各项工作程序和作业要求,适用于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的咨询,以及申请和办理。

二、审批基础(一)事项名称事项: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分项: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二)审批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实施机关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和证书送达。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和证书送达。

(四)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人员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审批条件1.申请人(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A.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B.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C.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D.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doc

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doc

目录一、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5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6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8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9劳务派遣经营许可11二、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一)社会保险服务办事指南企业社会保险登记13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14参保单位注销错误!未指定书签。

职工参保登记错误!未指定书签。

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错误!未指定书签。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20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23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24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25缴费人员增减申报26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28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30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31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33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申请34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36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37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38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40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4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4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45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47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49工伤事故备案 51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登记52变更工伤登记 53协议医疗机构的确认54协议康复机构的确认55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的确认56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57异地工伤就医报告58旧伤复发申请确认59转诊转院申请确认60工伤康复申请确认61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62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63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64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65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66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68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6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70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72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7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74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76工伤保险待遇变更78失业保险金申领80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82职业培训补贴申领84职业介绍补贴申领85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86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87稳岗补贴申领 88技能提升补贴申领89部分退役人员养老保险补贴申领91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92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94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重新核定申请95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申请 97离休干部养老护理费调整申请98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资格确认99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申请100机关事业单位老工(公)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申请102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104单位失业人员名单备案申请106失业保险金停发107劳动能力鉴定 108工伤认定申请 110同意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112社会保障卡激活113社会保障卡解挂114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正式挂失补卡115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11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11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119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12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122(二)就业创业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就业政策法规咨询123职业供求信息发布124职业介绍—个人求职登记审核125职业介绍—公共招聘登记审核126职业指导127创业开业指导 128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 129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春风行动专项活动130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就业扶贫行动日131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民营企业招聘周132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金秋招聘月133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高校毕业生现场招聘会活动134失业登记135就业登记136《就业创业证》申领138创业补贴申领 140创业担保贷款申请141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142入驻创业孵化基地企业各类补贴申请14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145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147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48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149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奖补150“就业扶贫车间”认定151“就业扶贫车间”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 152“公司+农户”模式带动脱贫一次性补贴153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154就业见习补贴申请155求职创业补贴申请157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请159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160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162(三)人事人才办事指南职业培训补贴申领16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变动登记认定166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167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168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方案、招聘信息核准备案 169事业单位拟聘人员核准备案17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办理17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17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174流动人员档案材料收集、鉴别和归档175流动人员档案查阅借阅176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177提供政审(考察)服务178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入错误!未指定书签。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9•【字号】浙政办发[2010]138号•【施行日期】2010.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服务是指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以下合称行政审批)及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从事行政审批服务活动,应当建立集中便民的场所,实行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提供行政审批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廉洁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市、县(市、区)政府设立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事项。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所有面向社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因特殊情况不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经本级政府决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专门办事窗口或行政服务分中心,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服务,并接受本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省、市、县(市、区)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对本区域行政审批工作及其管理机构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审批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审批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审批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4.02•【字号】厦政管[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审批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厦政管〔2014〕30号)各进驻单位:为增强审批工作透明度,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完善制约监督机制,进一步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3〕254号)精神,经研究,并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发《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审批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2014年4月2日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审批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审批信息,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服务中心各进驻单位(以下简称各进驻单位)的基本信息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办理行政审批或其他服务事项相关的信息及其他信息(以下简称审批信息)的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审批信息公开应遵循公正、公平、依法、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开内容第四条各进驻单位应向社会公开下列审批信息:(一)进驻单位的基本信息。

包括分管领导、首席代表或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主要工作职责,窗口工作人员分工情况,经办及审批人员信息等内容。

(二)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包括受理的名称与编号、事项类别、审批单位、审批对象、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方式、申请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联系信息、投诉监督电话、流程图等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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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审批流程
受理点:县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办理时限:个工作日,责任人:李军、邓仕斌;转外点: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办理时限:个工作日,责任人:杨玉霞、张向东;办结点、上报点、制证点、取件点:县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办理时限:个工作日,责任人:李军、邓仕斌。办理时间:县政府规定工作时间。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流程图
(责令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责令整改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号,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审批
是否收费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实施主体
沐川县卫生局
办理地点
沐川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在线值守人员
姓名:李军,电话:;姓名:邓仕斌,电话:
网上预审责任人
姓名:李军,电话:
审批条件
拟申请审批的自然人(或法人)
申请材料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该材料适用于自然人或法人,需份纸质材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该材料适用于自然人或法人,需份纸质材料);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填报单位(盖章):主要领导:填报人:联系电话:
项目
内容事项名称ຫໍສະໝຸດ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项属性
审批数量
审批性质
行政审批事项
审批时限
承诺件。
网上办理程度
网上预审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工作日;承诺时限:工作日;材料预审工作日
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或社会团体
是否授权窗口

是否进驻中心

审批方式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地方法规:《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甲类场所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两年。
公共场所单位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该材料适用于自然人或法人,需份纸质材料);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及卫生审查认可书(该材料适用于自然人或法人,需份纸质材料);
.卫生管理制度及相关资料(该材料适用于自然人或法人,需份纸质材料)。
许可依据
国务院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年月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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