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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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10.1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执行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二、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经过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

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三、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

追溯期最长为10年。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不适用预约定价安排的年度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

四、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五、企业有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意向的,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

税务机关可以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一)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提交《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附件1)。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从宽解释及对纳税人的影响分析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从宽解释及对纳税人的影响分析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从宽解释及对纳税人的影响分析对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7号公告第4条的解读《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交易安排进行调整,并列举了五种情形,但缺少具体衡量标准,直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第一次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列出4条标准。

根据7号公告第4条规定:“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应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一)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二)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境外企业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

本文将对上述4条标准逐一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对纳税人的影响。

一、如果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则说明转让该企业股权份额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份额相比达到的商业效果是高度重合的,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份额相比不可能带来更大的主要商业利益。

根据7号公告第10条,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因此税务机关可以以评估报告评估的股权转让价格与该项股权对应应当占有的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的份额相比较。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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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
告》
【标 签】资产重组,增值税问题
【业务主题】增值税
【来 源】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发布后,在鼓励企业整合资源、兼并重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期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反映,一些纳税人在进行资产重组时,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通过多次转让,但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这种情形的资产重组中涉及的货物转让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请求总局予以明确。

二、为什么说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13号公告规定?
我们认为,这种转让方式虽然不是一次性转让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但最终结果是实现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全部转让给了同一单位和个人,应视为“一并转让”,对其中涉及的货物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应征收增值税。

为此我们研究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作为对13号公告的补充和完善。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加强部门配合 实现信息互通

加强部门配合 实现信息互通

中国税务报:加强部门配合实现信息互通山东省省长韩寓群在近日召开的全省财税工作会议上强调,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充分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定期通过网络、书面或电子信息等形式向税务部门传递涉税信息,切实提高税源监控水平。

韩寓群充分肯定了山东省税务部门2004年税收工作取得的成绩。

同时强调,2005年,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积极运用财税杠杆,体现政府限制和支持的政策导向,努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进一步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涉税信息互联互通,进一步营造和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

韩寓群指出,各级税务部门要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大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保持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增长。

要建立完善税源动态监控体系,推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重点税源控管,着力解决漏征漏管、偷逃骗国家税务总局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前不久,万家超市济南分公司会计张洪梅没想到,能在公司门口恒隆广场自助办税终端系统(ARM)上,顺利完成当月网上申报;三亚市民秦女士没想到,她可以自主选择离购车地最近的办税厅,2分钟就办妥了车购税手续;湖南速递物流公司钟建军没想到,在芙蓉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就能享受到长沙市国税局值班纳税服务专家的服务……实际上,类似的事每时每刻都在发生。

更令人兴奋的是,随着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将享受到更多便捷的办税服务。

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发布,公开了87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对审批事项实行清单管理,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现象。

对违反规定者将严肃追责,从而拉开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序幕。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

税务清算报告怎么写

税务清算报告怎么写

税务清算报告怎么写一、税务清算报告怎么写根据本公司XXXX年XX月XX日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决定(登报前决定注销公司的股东会会议日期),解散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XXXX年XX月XX日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由XXX、XXX组成,清算组负责人由XXX担任,并于XXXX年XX月XX日在工商部门核准备案登记.清算组人员已对XXXX有限公司进行了完全彻底的清算,具体清算结果如下:一、注销公告情况我公司已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X》上刊登清算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二、资产及债权、债务清理情况L公司清算期初存货XX元,清算期间处置存货收入现入清算损益.金XX元,差额XX元转入清算损益,清算期初定资产净值XX元,作价XX元出售给XXXX,处置定资产差额XX元转2、由于公司债权不多,客户信誉良好,经过我们清算组的不懈努力,清算期末应收帐款余额XX元已全部收回.3、公司债务不多,我们在处理资产和收回应收款项同时, 用现金归还XX元,与应收帐款对冲XX元,清算期末已支付完所有债务.三、缴付所欠税款公司已缴清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并已于XXXX年XX月XX日注销了国税税务登记证,XXXX年XX月XX日注销了地税税务登记证.四、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XX元在于XXXX 年XX月XX日前全部支付完毕.五、支付清算费用清算组人员在债权追讨、清偿债务等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清算组人员工资XX元均在XXXX年XX月XX日前支付完毕(日期应在清算工作结束后).六、人员安排所有员工均在清算结束前安抖£妥当.七、分公司和对外投资公司没有办理分公司(X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已于XXXX年XX月XX日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清算期末没有进行对外投资.八、会计资料保管经股东会/股东研究决定由XXX保管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九、剩余财产分配公司财产在支付上述所有款项后,截止清算期末,公司资产总额XX元,其中:流动资产XX元;负债总额XX元;净资产总额XX元.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净资产,其中,XXX占XX%,XXX 占XX%.综上所述,清算组对XXXX公司的清算工作已完成,全体股东保证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清算组成员签字:公司股东会/股东确认意见:本公司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已经公司股东会/股东审议确认赧告内容不含虚假,如有虚假,全体股东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股东签字、盖章:XXXX有限公司XXXX年XX月XX日二、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⑴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今天(7月13日)国际税收各朋友圈纷纷转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这项重磅公告。

这份公告对今后税企双方的转让定价基础工作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将使得跨国公司关联交易和同期资料的透明度空前提高。

本人尝试在第一时间把个人对这份公告的一些个人理解写出来和各位分享。

如有论述不当之处欢迎各位批评指正。

一、发布形式解读早在201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出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2009〕2号)征求意见稿,但是时至今日仍没有出台修订版,这其中的协商难度可见是非常大的。

本次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主要替代《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中第二章“同期资料”和第三章“关联申报”。

也就是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今后可能会采取“拆分”的形式进行修订,在形式上由一部管理办法变为几个管理办法。

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尽快满足实际需要,哪些部分协商一致就推出哪个部分,降低整体修订难度,同时也可以把各部分做得更精细一些。

应该说这样做体现了立法的智慧。

二、发布背景解读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对关联交易和同期资料管理的修订,是根据BEPS行动计划第13项“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进行的。

该项行动在所有15项行动计划中位列“最低标准”,也就是说,行动计划的批准国都必须实施的一项改革计划。

第13项行动计划旨在引导纳税人自我评估是否遵守独立交易原则,并为税务机关开展转让定价风险评估和调查提供充足资料,从而提升信息透明度,以有效应对跨国公司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

第13项行动计划的结构大致分为三层,对应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则包括三个部分,“国别报告”描述企业集团全球的业务概况;“主体文档”描述集团内企业全球的运营和财务状况、“本地资料”描述所在地公司及其关联方的交易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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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公告》的解读
2015年1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以下称本公告),对现行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修订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履行申报纳税义务、遵从税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基础。

此次修改预缴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台的重大税收政策。

今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4大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技术使用权转让享受减免税等政策。

目前,现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难以满足上述优惠政策的减免税申报,必须进一步修改完善申报表。

二>是优化申报表,进一步提高填报准确性。

特别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涉及税法与会计差异核算、减免税统计较为复杂,实践中有一些填报错误。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优化申报表,降低纳税人填报风险,提高申报准确率。

当前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 接 l7页 o
笔者认 为,如果上述改革方案和措施 均到位的话,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潜力将会很 快 发挥出来 ,收入将会有一 个巨大的涨幅,
并且使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充分
发 来。 挥出 豳
【 参考文献】 1 东部地 区. 、 中部地 区. 西部地 区以 及 东部 地 区的 分类依据 见 h t ,/ t / P:
WWW . S  ̄ sa a
2 、数据 来源:《 0 7中国税务年 鉴》 2D , 中国税 务出版社 2 0 年版 07 5 、安体 富 《 中国税务报》《 个人 所 得税 怎样 才能更好地 发挥调 节作 用》
当前税 收管 理 中存 在 的
问题 及解 决 措 施
苗 瑞 郑州铁路局科 学技术研 究所 4 0 0 500
【 文章摘要 】 税收是 国家为实现 其职 能,凭借政
治权 力 ,按 照 法律 规 定 ,通 过 税 收 工 具 强制地、无偿地征参 与国民收入和社会 产 品 的 分 配 和再 分 配取 得 财政 收入 的一 种形式 ,是我 国财政 收入的重要组成部
1 、税 务局服务 大厅 以及窗 口的设置 没有 充分 考虑 纳税人 的需求 。许多基层局 由于受办公条 件的限制 ,在设置办税大厅 时许 多硬件 设施 没 有到位 ,在 窗 口设 置 上 ,无法实现专事专 1专办 。 : 3 2 、少数干部服务意识不到位 ,“ 两个 素质 ”有待提高。少数 干部 为纳税 人服务 时,有心冷 、脸冷 、口气生硬、服务不周. 等 问题存在 ,对纳税人 的咨询不 能作 到耐 心细致 的解答 ,办理涉税事宜拖拉、服务 不到位 ,为纳税人办税质量 不够 高。个别 干部素质有待加强 ,进取意识差 ,工作责 任心不强 ,工作标 准不 高,为纳税人服 务 意识 不够 。一 方 面税 务人 员的政 治素 质 一 低 ,主要是少数税务干部 ,对 自己要求不 严 ,不思进取 ,工作 中缺乏事业心和责任 感 ,表 现在工作作 风拖拉 ;另一方面部分 人员税收业务素质 差 ,一时难 以解答一些 较为复杂税 收业 务 ,一定程度上影响 了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关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关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关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2014年07月08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一、制定《信用办法》的主要目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的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要求,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税务总局制定和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简称《信用办法》),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更好地服务于纳税人。

二、《信用办法》的主要内容《信用办法》共六章34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信用办法》制定的依据、纳税信用管理的内容、适用对象、管理原则、信息化及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原则性内容,是《信用办法》的基础。

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明确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的主要内容、信用信息的组成、数据采集来源等,旨在统一纳税信用信息的构成和数据采集来源。

第三章《纳税信用评价》主要明确纳税信用评价的方式、年度指标得分、直接判级的方法、纳税信用级别的设定、不参加本期评价、不能评为A级、直接判为D 级以及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情形。

第四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明确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和发布的责任与时间、分级分类依法有序开放的原则、信用评价结果动态调整和申请复评等事项。

第五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明确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的相关措施。

第六章《附则》明确《信用办法》的施行时间。

三、《信用办法》部分条款的说明(一)关于适用对象《信用办法》第三条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巩固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所取得的成果,现就进一步依法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目前,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应开不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蚀国家税基,为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便利,而且败坏社会道德,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顽疾。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要像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一样,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继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止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加强集中印制,完善防伪措施(一)落实集中印制制度。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要求,抓紧完成印制企业的招标工作,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数量,尽快实现按省集中印制普通发票,切实提高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保障,合理控制发票印制成本。

贯彻集中统一的原则,除企业冠名发票外,要科学合理地简并规范通用发票票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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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
告》的解读

【标 签】特别纳税调整
【业务主题】征收管理
【来 源】

为规范税务机关开展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工作,我们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
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提示是否是税务机关的结论性意见?
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提示,是税务机关通过实施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前期监控
和对已调查企业的跟踪管理等手段,发现纳税人存在的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点,并予以提示;
不是对纳税人下发特别纳税调整结论性意见。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提示的主要目的是促使纳税
人关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等特别纳税调整风险,自行审核评估,也可
以自行调整。
二、纳税人如何获得特别纳税调整结论性意见?
纳税人如果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其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税务
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程序,确定合理调整方法,实施相应税务调
整,并作出结论性意见。
三、纳税人自行调整补税后是否可免予税务机关的调查调整?
纳税人在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阶段自行调整补税,是纳税人自行审核评估特别纳税调
整风险所采取的措施,自行调整可能存在调整不到位的情况,因此,税务机关仍然保留特别
纳税调查调整权。
四、纳税人自行调整补税如何加收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补
征税款,并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
率加5个百分点加收利息。对于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只按照
上述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不再另加收5个百分点。纳税人在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
理阶段,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资料并自行补税的,根据上述规定,应当按照人民币贷款基
准利率加收利息,不再另加收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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