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细则》
煤矿井下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煤矿井下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井下防爆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矿井下防爆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2. 设立井下防爆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井下防爆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3. 各生产单位、部门应设立相应的防爆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防爆安全管理工作。
三、防爆电气设备管理1.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严禁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
2. 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3.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检验、试验,确保符合防爆要求。
4. 防爆电气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现防爆性能受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必须立即停用并更换。
5. 严禁使用国家淘汰或即将淘汰的电气设备,已使用的要在规定时间内逐步更换。
四、井下防爆安全管理1. 井下严禁出现明火,严禁明火操作。
2. 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包括五小电气),防爆率必须达到100%。
3. 煤电钻综保、信号综保装用率达到100%,动作率达到90%。
4. 电气三大保护装用率和合格率均达到100%。
5. 坚决杜绝井下低压电缆超长供电。
6. 电缆吊挂合格率达到95%以上,电缆接头合格率达到100%。
五、防爆检查与培训1. 防爆检查人员必须经市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2. 定期对井下防爆设备进行检查、试验,确保其符合防爆要求。
3. 对矿工进行防爆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矿工的防爆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六、奖惩措施1. 对在防爆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3. 对因防爆安全工作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为近一步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及评分方法(试行)》《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及《GB51145-2015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保证防爆电气设备安全运行防止人身触电、电气火灾和电气火花引起的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事故,确保矿井安全供电,结合井口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防爆电气检查与失爆管理办法1.机电队、运输队、监测股室根据井口下发的资料《GB51145-2015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第11章矿用防爆电器安装标准及其它相关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标准等资料进行不定时自查,防爆检查员作辅助巡查。
2.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电缆、监测监控设备及线路、通讯设备及线路、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及线路、视频监测系统设备及线路等设备设施,机电队、运输队、监测股室各分管范围内的每周至少全覆盖检查1次。
机运股必须每月组织全面检查一次防爆性能并做好记录。
发现失爆立即整改。
生产过程中防爆性能遭到破坏的设备立即停产更换。
3.掘进迎头、检修作业点、工作面上、下口等易造成电缆、监测监控线、电气设备损坏的地点,由防爆检查员每天覆盖检查一次。
现场作业人员若发现在作业过程中造成线缆破损或设备损坏等现象,必须立即汇报调度室安排相关管理连队(股室)及时处理。
4.对井下临时安装的电气设备,要在安装前通知防爆检查组成员检查,入井设备必须粘贴自制的“矿用设备入井防爆检验合格证”。
并检查合格达到防爆要求后方可入井使用。
电气设备入井安装后防爆检查员及时对所安装的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检查(包括内部检查),检查过程中若发现失爆现象或设备不完好通知相关责任连队(股室)及时处理。
5.二号井机运股室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方式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检查,若发现失爆或电气隐患等问题要按二号井《二号井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严格考核。
二、防爆电器设备爆检查规定:(一)防爆电器设备的外壳隔爆结合面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任意一项不符合要求均应为防爆电器设备失爆:1.外壳隔爆结合面的最小宽度和最大间隙应符合表1的规定,但快动式门或盖的隔爆结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不应小于25mmo表1外壳隔爆结合面的最小宽度和最大间隙(mm)注:1)对于操纵,轴和转轴,其间隙指最大的直径差。
2024年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

2024年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确保煤矿防爆电气设施的性能安全可靠,维护煤矿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2024年全国所有煤矿防爆电气设备的性能检查。
第三条本细则对煤矿防爆电气设备性能的检查要求进行规范,明确了检查方法和程序,以及后续处理和整改的要求,旨在进一步排除煤矿电气设备潜在的危险隐患,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二章检查内容第四条煤矿防爆电气设备的性能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防爆性能检查:对各类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进行检查,确保其能够在煤尘、甲烷等易爆气体环境中正常工作,不产生火花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的能量。
2. 绝缘性能检查:对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进行检查,确保其绝缘材料能够满足工作环境的要求,防止因绝缘材料老化或破损导致的电气事故。
3. 过载和短路保护检查:对电气设备的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保其能够及时切断电源,避免过载和短路引发的火灾和爆炸。
4. 接地保护检查:对电气设备的接地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保其能够保障人身安全,防止感应电流和接触电压的危害。
5. 动作可靠性检查:对电气设备的开关和保护装置的动作可靠性进行检查,确保其能够及时切断电源,保护设备和人员安全。
6. 按钮和指示灯功能检查:对电气设备的按钮和指示灯功能进行检查,确保其能够正常使用和指示设备状态。
7. 强电磁辐射检查:对电气设备的强电磁辐射进行检查,确保其能够满足辐射控制标准,避免对人体健康和其他设备的影响。
第三章检查方法和程序第五条煤矿防爆电气设备的性能检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进行。
第六条检查应按照有关标准和规程要求进行,可采用目视检查、测量测试、设备操作和试验等方法。
第七条检查应先对设备的外部安全保护装置和接地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然后逐项对各个功能和性能进行检查。
第八条检查结果应记录在检查报告中,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建议。
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范文(4篇)

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防止电气设备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灾规程》和相关国家标准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煤矿中的防爆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的性能检查。
第三条检查目标本细则的检查目标是评估煤矿防爆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的性能,确保其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第四条检查内容本细则包括防爆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的接地、绝缘、耐压、防爆性能等方面的检查内容。
第五条检查程序本细则的检查程序分为前期准备、现场检查和检查报告三个阶段。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六条人员配置检查人员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工作人员组成,且人数不少于两人。
第七条检查工具检查工具应包括检测仪器、测试设备、防护用具等。
第八条材料准备检查人员应提前准备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文件等材料。
第九条通知被检单位检查人员应提前通知被检单位,并就检查的时间、地点等事项进行确认。
第三章现场检查第十条检查目标现场检查的目标是验证防爆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的性能和安全状况。
第十一条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设备和装置的安装位置和环境条件是否满足要求。
2. 设备和装置的接地是否良好,接地电阻是否符合标准。
3. 设备和装置的绝缘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4. 设备和装置的耐压性能是否满足标准。
5. 设备和装置的防爆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6. 设备和装置的线缆、连接器等是否符合标准。
7. 设备和装置的标志、标牌是否齐全、清晰。
8. 设备和装置的运行状态是否正常。
第十二条检查方法现场检查可以采用直接观察、测试、测量等方法进行。
必要时还可以对设备和装置进行非损检测。
第十三条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认真记录检查的过程、结果、问题等内容,并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检查报告第十四条报告内容检查报告应包括检查的结论、问题清单、问题整改要求等内容。
第十五条报告编写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记录和实际情况编写检查报告。
《平煤股份二矿电气防爆管理办法》-18页word资料

平煤股份二〔2011〕48号关于印发《平煤股份二矿电气防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生产区队、相关管理部门:《平煤股份二矿电气防爆管理办法》已经矿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平煤股份二矿电气防爆管理办法为加强各单位的电气防爆管理工作,杜绝井下电气设备失爆,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体系二矿防爆管理组织体系(见附件1:2019年平煤股份二矿电气防爆管理组织体系图)。
二、防爆设备入库、入井检查及安装验收(一)新购入的防爆电气设备,在入库前必须经设备库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库。
(二)检修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按防爆标准进行检修。
凡机电修配厂检修好的设备必须经过机电修配厂防爆检查员检查验收后签字,设备库专职防爆检查员验收合格后,加盖防爆验收合格章,方能入设备库存放,否则不予存放。
(三)机运区每月对检修好的防爆电气设备进行抽查,如发现有达不到防爆要求的,每发现一处,对机电修配厂防爆检查员、设备库防爆验收员各罚款100元。
(四)凡入井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挂有防爆验收合格牌,防爆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严禁入井。
各单位领用防爆设备时应对设备进行检查,发现设备无牌或达不到防爆要求的,使用单位可拒绝领用并报机运区,机运区确认无误后,对设备验收人员罚款100元。
(五)搬运防爆电气设备时,必须做到轻搬、轻放,以免损坏防爆性能,对无故丢失或损坏防爆部件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按原值加倍罚款。
(六)安装防爆电气设备时要按照防爆要求进行安装。
安装工程竣工后,大型机电设备或新安装采面由安装、使用单位、安检科、机运区有关人员参加检查验收,其它小型设备由机运区组织检查验收,达到防爆要求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经检查验收,凡安装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不得投入运转,限期由安装单位处理后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范本(2篇)

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为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2.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及其相关设备的防爆管理工作。
三、防爆设备分类及要求3.煤矿防爆设备分为防爆型和非防爆型两类,以下分别列出其具体要求:3.1 防爆型设备要求:(1) 防爆型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获得相关安全认证;(2) 防爆型设备应在稳定可靠的电气供电环境下工作;(3) 防爆型设备使用者应对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并做好记录;(4) 防爆型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3.2 非防爆型设备要求:(1) 非防爆型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获得相关安全认证;(2) 非防爆型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确保其工作稳定;(3) 非防爆型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四、防爆设备的使用与维护4.煤矿应制定详细的设备使用与维护计划,并对职工进行相关培训,确保其正确使用和维护设备。
5.煤矿应定期对防爆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6.煤矿应建立完善的设备维修记录和设备报废处理制度,确保设备的有效管理与处置。
五、责任与义务7.煤矿管理层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及防爆设备管理的具体职责和义务。
8.防爆设备使用者应严格遵守使用和维护规定,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
9.设备维修人员应持有相关资格证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维修和检测工作。
如发现设备无法恢复正常工作,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10.煤矿应定期开展防爆设备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11.煤矿应组织实施紧急救援演练,让职工熟悉应急处理流程,提高事故应对能力。
七、监督与检查12.煤矿应定期组织对防爆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
13.相关部门应对煤矿的防爆设备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并进行跟踪检查。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本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为加强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安全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使用。
3.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二、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分类1.按其使用环境,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可分为非瓦斯环境和瓦斯环境用设备。
2.按其防护等级,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可分为防爆型和本质安全型设备。
三、电气设备的选型和安装1.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进行资质认证。
2.应根据煤矿井下的具体环境和工作条件,选择适合的电气设备。
3.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四、电气设备的维护和检修1.电气设备的维护应定期进行,包括清洁、紧固、润滑等工作。
2.设备运行中发现故障应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配件。
3.设备维修和检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并填写维修记录。
五、电气设备的使用和操作1.操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培训和考试,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2.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负荷使用设备。
3.发现设备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并上报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六、电气设备的维护和检修1.设备具备自动监测和报警功能,应保持正常运行,发现故障应及时修复。
2.定期进行设备维保,包括检测、清洁和校准等工作。
3.设备维修和检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并填写维修记录。
七、应急预案和演练1.煤矿应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方案,确保在矿井发生电气设备事故时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理。
2.应急预案中应包括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应急处置流程。
3.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以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人员的应变能力。
八、违章处理和责任追究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2.违反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确保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护矿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该制度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
三、主要职责和义务1. 煤矿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的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并确保其实施;2.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火、防爆制度,确保设备符合相关安全规定;3. 煤矿企业应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定期的检修、维护和保养,并建立台帐进行管理;4. 煤矿企业应组织人员进行防爆装置的维护和使用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5. 煤矿企业应配备合格的防爆人员,保证防爆设备和防护措施的有效性;6. 矿工在操作井下电气设备时,应按规定进行操作,并使用相应的防护装置。
四、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措施1. 井下电气设备应根据爆炸等级要求进行防爆设计;2. 井下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3. 井下电气设备的进出口点应装设防爆门,防止火花溅入;4. 井下电气设备应配置适当的防爆灯具,保证作业场所的照明;5. 井下电气设备的进出线应采取可靠的防爆措施,防止电火花引发爆炸;6. 井下电气设备应配备有效的防爆措施,如隔爆墙、隔爆板等;7. 井下电气设备操作过程中,应注意避免过载、短路等情况,防止设备引发爆炸。
五、防爆管理记录1. 煤矿企业应编制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记录,记录设备的检修、维护和保养情况;2. 矿工操作井下电气设备时,应填写操作记录,记录操作时间、工作内容等信息;3. 防爆装置的维修和使用情况应有相应的记录;4. 防爆培训和考试的成绩应记录并存档。
六、评估与改进1. 煤矿企业应定期对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进行评估;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并进行实施;3. 防爆装置的更新和升级应及时进行,以提高防爆效果。
七、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煤矿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若发生事故,应及时追究责任,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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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细则》一、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煤矿电气设备防爆管理,落实《煤矿安全规程》、GB3836系列国家标准相关规定,提高电气专业人员防爆安全管控能力,消灭井下电气失爆,杜绝重大衍生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原煤生产矿、建井单位、安装单位、勘探工程处。
二、一般管理规定(一)所有矿用防爆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条和第441条的规定要求。
1. 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2.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3.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4. 选用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附表1的要求。
5.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面回风巷严禁布置电气设备列车。
(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上级资质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煤矿井下电气作业”证。
(三)防爆电气设备外壳的维修,必须由具备防爆检修资质的单位进行修理。
(四)防爆电气设备入库检查。
1. 防爆电气设备入库验收时,应当检查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核查与安全标志审核的一致性。
2. 防爆电气设备外壳必须有清晰的防爆标志“ExdI”,煤安标志“MA”及铭牌,否则禁止入库。
3. 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后,必须经防爆检查员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入库。
4. 矿用橡套电缆必须有矿用合格证及阻燃试验报告,并进行绝缘摇测,符合要求方可入库。
(五)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的检查。
1. 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必须经机电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防爆性能,检查合格后,签发入井许可证后方可入井。
2. 有漏电保护装置的防爆电气设备,使用单位领用时,必须进行漏电试验,确认合格后,方可入井。
3. 矿用电缆下井前,必须经防爆检查员检查防爆合格证及电缆阻燃报告,签发入井许可证后方可入井。
(六)矿井专职防爆检查员例行检查时,每次开盖抽查不得少于3台,对其接线工艺、防爆性能进行确认,并填写记录。
(七)严格执行电气防爆定期检查制度。
1.采掘头面每班必须由本班防爆电工进行全面巡检。
2. 基层队兼职防爆检查员每天落实管辖区域所有防爆电气设备的全面巡检。
3. 矿井专职防爆检查员对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或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防爆电气每周至少检查二次;对低瓦斯矿井的防爆电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4. 各单位机电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本单位的电气防爆专项检查,并召开专题会议,对本单位电气防爆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查出问题进行落实、闭环管理。
(八)井下检查、检修使用的普通型仪器、仪表,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严格执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确保仪器、仪表完好。
(九)做工业性试验的防爆电气产品必须有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核发的“工业试验许可证”,使用单位制订安全措施,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否则不准入井。
(十)凡在用电气防爆设备出现失爆的,一律按三级非伤亡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十一)地面选煤楼、瓦斯抽放泵站应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同时按防爆设备要求进行维护、保养、检查。
防爆电器设备如用于地面非爆炸环境中,只按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查。
(十二)关于国外引进的防爆电气设备,虽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但经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特许批准后仍能保持防爆电气设备原始性能者,在防爆检查中不按失爆论处。
三、井下电气作业管理(一)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修符合下列要求:1.井下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开盖检修前首先必须检查瓦斯,确认周边20米范围瓦斯浓度低于1%时方可停电作业。
2.防爆电气设备检修结束后,未恢复防爆性能严禁送电。
确认周边20米范围瓦斯浓度≥1%时停止作业。
(二)井下高压防爆电气设备检修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协同作业,相互监护。
(三)井下使用普通型电气仪器、仪表,首先必须检查瓦斯,确认周边20米范围瓦斯浓度低于1%时方可作业。
四、防爆电气设备紧固件类检定细则(一)凡紧固件出现以下现象者均为失爆:1. 隔爆结合面缺螺栓或螺母的;2. 隔爆结合面使用的螺栓或螺孔滑扣的;3. 隔爆结合面使用螺栓没有垫装合格弹簧垫、弹簧垫圈未压平、螺栓所垫弹簧垫过大、弹簧垫失效或断裂、隔爆结合面同一螺栓垫装2个及以上弹簧垫的;4. 隔爆结合面螺栓松动或未拧紧、隔爆结合面螺栓过短,外露少于1扣的。
(二)凡紧固件出现以下现象者为不完好:1.隔爆结合面螺栓外露多于3扣的;2.同一位置紧固件规格不一致的。
五、防爆电气设备电缆及接线装置类检定细则:(一)凡电缆和接线装置出现以下现象者均为失爆:1. 钢圈(金属圈)的内、外径与接线嘴内径规格不一致的、内径差大于2mm的,挡板外径与接线嘴内径之差大于2mm的;2. 螺旋式进出线喇叭嘴啮合少于6扣,用单手正向旋转90°的;3. 进出线喇叭嘴外部缺损,影响防爆性能者的;4. 闲置的喇叭嘴未按要求分别用合格的密封圈、挡板、钢圈(金属圈)、依次装入压紧的;螺旋式进出线喇叭嘴的钢圈(金属圈)装在挡板外面的;5. 喇叭嘴内垫装多个钢圈(金属圈)的、钢圈(金属圈)开口的;6. 金属挡板厚度小于2mm的,钢圈(金属圈)厚度小于1mm的;7. 进出线喇叭嘴压紧后小于1mm以上余量的;8. 卡口式(压盘式)喇叭嘴单手扳动、出现明显摇晃的;9. 喇叭嘴缺失或喇叭嘴内未安装钢圈(金属圈)、挡板、密封圈的;10.密封圈分层开口朝向接线腔外的;11. 钢圈(金属圈)、挡板、密封圈顺序装反的;12. 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之差大于1mm的4mm²以下电缆除外);13.橡套电缆的护套深入接线腔器壁内小于5mm的,独股10mm²辅助接地线除外;14. 压线板未压紧电缆的;15. 电缆绝缘护套与相线绝缘橡胶出现分层的;16. 铠装电缆引入装置未安装喇叭筒并浇铸树脂的;17. 用于进出监测或辅助接地线用的小喇叭嘴,进出动力线的;18. 开关接线腔内从电源侧直接接负荷电源的;19.电缆破口露出芯线或露出屏蔽层的、电缆外护套划伤深度最薄处超过1/2的、伤痕长度超过20mm的或沿周长超过1/3的;20. 隔爆电气设备的隔爆腔之间直接贯通的;21. 防爆外壳焊缝开焊的。
(二)凡电缆或接线装置出现以下现象者为不完好:1.喇叭嘴内钢圈(金属圈)、挡板生锈且不严重的;2.喇叭嘴破损,不影响防爆性能的;3.橡套电缆的护套深入接线腔器壁大于15mm的;4. 压线板压紧电缆后电缆的直径比原直径减少10%;5.电缆在接线装置口处形成死弯的;6.使用电缆封堵两个闲置喇叭嘴的;六、防爆结合面的检定细则:(一)凡防爆结合面出现以下现象者均为失爆:1.防爆外壳结合面无防锈油或磷化面脱落的;2.隔爆外壳结合面上涂有油漆或存在机械性杂物的;3.隔爆外壳结合面宽度减去超限间隙部分的宽度小于所规定的结合面宽度的;转盖式或插盖式的隔爆外壳结合面宽度小于25mm,间隙大于0.5mm的;隔爆外壳静止结合面的间隙与宽度如下:活动部分隔爆结合面间隙与结合面宽度如下:4. 隔爆外壳结合面的表面粗糙度大于5um,操作杆的表面粗糙度大于2.5um的;5.隔爆外壳结合面有锈迹,用棉纱擦后扔留有锈蚀斑痕者;6. 隔爆外壳结合面上的小针孔,在1cm²范围内过5个,且其直径超过ø0.5mm,深度超过1mm的;7. 隔爆外壳结合面的机械伤痕,其深度、宽度均不得超过0.5mm,伤痕的投影长不得超过对应容积结合面宽度的50%,个别伤痕深度不得超过1mm,其伤痕距结合面最短无伤痕距离相加不得小于对应容积规定,其中有一项超过规定数值的均为失爆。
8.转轴穿过隔爆外壳壁的地方,没有防爆轴承盖的;9.防爆外壳上的观察窗内密封衬垫必须采用具有一定强度的金属或金属包覆的不燃性材料制成,衬垫的厚度不得小于2mm;当外壳容积不大于100cm²时,衬底宽度不得小于9.5mm,否则为失爆10.防爆设备观察窗的玻璃,损坏破裂的;(二)凡防爆结合面出现以下现象者为不完好:1.隔爆面上防锈凡士林过多的。
2.磷化面脱落小于隔爆结合面宽度的1/5,并涂有防锈油的;六、保护闭锁类的检定细则:(一)保护闭锁类出现以下现象者均为失爆:1. 甩掉保护不用的;2. 用铜丝或铁丝代替保险丝的;3. 高低压防爆电气设备的机械闭锁装置不全、变形,起不到闭锁作用的。
4. 开关闭锁装置必须具备防止擅自送电、擅自开盖作业功能,闭锁装置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才能打开的;5. 闭锁杆螺栓滑丝,不起作用的;6. 隔离换向机构内销子脱落,影响停送电的。
7. 电气设备内接地线未连接的。
(二)保护闭锁类出现以下现象者均为不完好:1. 保护定值明显偏大的;2. 接地保护装置不合格的设备的;3. 接地螺栓、螺母、垫圈涂抹绝缘材料,卡爪或平垫圈未镀锌或镀锡的;4. 开关内电源线处无防护警示牌(板)的;七、密封圈类的检定细则:密封圈类出现以下现象者均为失爆:1. 密封圈邵氏硬度不符合45~50度的;2. 密封圈外径与接线装置内径应符合下表规定,否则为失爆:3. 密封圈内径与电缆的配合大于1mm的;4. 密封圈的宽度小于电缆外径的0.7倍且小于10mm;5.密封圈的厚度小于电缆外径0.3倍(70mm2的电缆除外),且小于4mm的;6. 控制线、信号线的密封圈分层严重内凹、外凸,达密封圈宽度1/3的。
7. 密封圈破损、老化、龟裂、变形严重、失去弹性的;8. 密封圈单孔内穿进2根及以上电缆的;9.密封圈开口使用或割成两半使用的;10. 喇叭嘴内径大于密封圈外径2mm的;11. 一个引入装置串用2个密封圈的;八、防爆腔类的检定细则:(一)防爆腔类出现以下现象者均为失爆:1. 两相低压导线裸露部分的空气间隙不符合以下要求的:(1)500V以下的不得小于6mm;(2)660V不得小于10mm;(3)1140V不得小于18mm;(4)3300V不得小于36mm;(5)6000V不得小于60mm。
2. 开关内部的附属配件损坏、拆除、失效影响防爆性能和保护性能的;3. 穿越隔爆腔的接线柱有裂缝或出现晃动的;4. 利用开关控制进线装置出入动力线的属失爆。
5. 控制线与主接线柱搭接的;(二)防爆腔类出现以下现象者均为不完好:1.开关内未放置硅胶吸潮,受潮失效的;2. 隔爆腔内有铜丝、煤粉、水珠等异物的;3. 铠装电缆接线腔内有油的;4.电源线、负荷线的绝缘层与其它接线柱触碰的;5.压线板等接线装置压住芯线绝缘,芯线裸露部分距卡爪(或平垫圈)的最近短大于1mm的;6.半导体绝缘、屏蔽层未处理干净的;7. 接线毛刺过多、芯线头发散的;8. 接线柱螺栓、垫片、弹片等生锈的;九、照明类的检定细则:照明类出现以下现象者均为失爆:1. 防爆安全型灯具把压口改为螺口的;2. 隔爆灯具电源断开后才能打开透明罩的联锁装置失灵的;3. 防爆型灯具玻璃罩现松动、裂纹、破损的;4. 防爆型灯具玻璃罩紧固螺栓、螺母松动,弹簧垫圈缺失或未压平的;5. 隔爆灯具无内接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