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 法理学 第四版 全书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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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5小时视频讲解】(第九章 法律行为)【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5小时视频讲解】(第九章 法律行为)【

第九章法律行为9.1复习笔记一、法律行为释义1.行为与法律行为的界定行为是人们在一定目的、欲望、意识、意志支配下所做出的外部举动。

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2.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1)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意义社会意义,是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

或者说,法律行为不是一种纯粹自我指向的行为,而是一种社会指向的行为。

(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法律性,是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

(3)法律行为具有意志性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自然受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

二、法律行为的结构1.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又称“法律行为构成之心素”,是法律行为内在表现的一切方面。

它们是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力的总和。

(1)动机动机,是指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行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或动因。

(2)目的目的是行为的本质要素,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达到或力求实现某种目标和结果的主观意图。

(3)认知能力①认知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

②认识错误,是指在法律活动中,行为人受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发生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之间不相一致的情况。

可分为:a.事实错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内容与所发生的客观事实相背离。

b.法律错误,指行为人对事实认识无误,但由于误解或不知法律而对该事实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认识有误。

2.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又称“法律行为构成之体素”,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

(1)行为,指人们通过身体、言语或意思而表现于外的举动。

①身体行为,指通过人的身体的任何部位所做出的为人所感知的外部举动。

②语言行为,即通过语言表达对他人产生影响的行为。

(2)手段,指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的目的而在实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

1.10.法理学课件(配套第四版)张文显20181129

1.10.法理学课件(配套第四版)张文显20181129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和发展的基 本特点 (一)反封建 (二)反极‚左‛ (三)反西化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和基本标志 (一)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的有机统一 (三)建设法治国家与建设法治社会的有机统一 (四)继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优秀基因与借鉴人类 社会法治文明成果的有机统一p335
论语颜渊高等教育出版社一宗教的概念二宗教与法的关系三我国的宗教政策与法律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高等教育出版社汉谟拉比法典高等教育出版社一法律文化的概念二法律文化的构成与作用一法律文化的构成二法律文化的作用三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一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的特征和基本内容二努力培育和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国十多年司法改革的成果之一是法官的着装从警服西服式制服变成法官袍手里多了法槌意图树立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维护司法威严的法官职业形象建构与国际司法文明相适应的新型司法文化
高等教育出版社
课堂讨论
(2)王斌余,宁夏一名普通的农民工,17岁开始到城市打 工,在艰辛的生活中挣扎,备受欺侮。数次讨要工钱无果, 愤怒之下连杀4人,重伤1人,后投案自首,被法院判处死 刑。王斌余的故事被披露后,引起轩然大波,许多人为他 打抱不平。杀人偿命,古以有训;但法外亦有人情在,有 学者认为‚处以极刑违背人性‛。这桩案子不仅引起法律 上的争议,更重要的是,它让人们把目光更多的投向那些 挣扎在社会底层的人们。 结合材料谈谈我国应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 律机制。
高等教育出版社


湖北佘祥林冤案 1994年1月20日,湖北农民佘祥林的妻子张在 玉失踪。1994年4月11日,附近一水塘发现一女尸 被认定为张在玉。1998年6月15日,法院以故意杀 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佘上诉之后二审 法院维持了原判。2005年3月28日,张在玉突然归 来证明佘祥林当年被冤枉了。已在狱中度过了 11 个春秋的佘祥林被宣判无罪。之后,佘祥林拿到 了近26万元的国家赔偿。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5小时视频讲解】(第十九章 法律方法—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5小时视频讲解】(第十九章 法律方法—

第十九章法律方法19.1 复习笔记一、法律方法概说1.法律方法的概念(1)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或者说,是指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

(2)法律方法的特征①专业性。

法律职业者有自己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式,这是一种与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判断与解决问题的方法,其核心是法律思维。

②法律性。

法律方法是根据法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法律是法律人判断是非的标准。

③实践性。

a.法律方法的目的指向是一种实践指向,即如何有效地解决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b.法律方法的主体是法律实践的主体,即从事审判、检察、法律服务等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职业者。

c.法律方法的评价标准是实践标准。

2.法律方法的内容(1)法律推理,是法律人将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

过程可以分为:①寻找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②分析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③分析、研究依据法律可以认定的事实;④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本案事实,以确定由事实引起的权利和义务,处理案件。

(2)法律发现,指法律人寻找和确定所要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过程。

(3)法律解释,指法律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所做的进一步的说明。

(4)法律论证,是通过语言的形式,主要是书面语言,根据一定的理由对案件处理决定的正确性进行符合形式逻辑的推导和证明。

二、法律推理1.法律推理的概念法律推理是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是建立在法律条文与具体事实的这种既相关又不完全对应的关系的基础上的。

2.形式推理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就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

这种推理的前提是“法院可以获得表现为某条规则或原则的前提,尽管该原则或规则的含义和适用范围并不是在所有情形下都是确定无疑的,而且调查事实的复杂过程也必须先于该规则的适用。

”(1)演绎推理,指从一般的法律规定到个别特殊行为的推理。

(2)归纳推理,指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

(3)类比推理,指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的情况下,比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的推理形式。

法理学张文显第四版笔记

法理学张文显第四版笔记

法理学张文显第四版笔记大家好呀!今天咱来聊聊法理学张文显第四版的笔记哈。

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

咱得先搞清楚啥是法理学呀。

法理学呢,就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一门学科。

它就像是法学领域的“导航仪”,帮咱指引方向,理解法律这玩意儿的本质、特征、作用啥的。

就比如说,法律为啥会存在呀,它对咱的生活有啥影响呀,这些问题法理学都能给咱答案。

张文显教授的第四版教材里,对法理学的概念讲解得那叫一个透彻。

它告诉咱,法理学不只是死记硬背一些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是去思考法律背后的那些道理。

比如说,为啥有些行为是违法的,有些又是合法的,这背后都有一套逻辑在呢。

二、法的本质和特征。

法的本质可有点深奥哈。

按照教材里讲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啥意思呢?就是说法律是由掌握国家政权的那个阶级制定出来的,用来维护他们的利益和统治秩序。

比如说在封建社会,法律就是为了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法律就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

再说说法的特征。

法具有规范性,这就好比给咱的行为画了个圈,告诉咱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

就像交通规则一样,规定咱红灯停绿灯行,这就是一种规范。

还有普遍性,就是说法律对所有人都适用,不管你是大官还是小老百姓,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三、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那可多了去了。

一方面,它有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就是告诉咱该怎么做,就像指南针一样。

比如说,法律规定了咱要依法纳税,那咱就知道自己有这个义务。

评价作用呢,就是可以用法律来评判别人的行为是对是错。

比如有人偷东西,咱就知道这是违法的行为。

另一方面,法还有社会作用。

它可以维护社会秩序,让咱的生活有个稳定的环境。

要是没有法律,那社会不就乱套了嘛,想干啥就干啥,那还得了。

还能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咱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说,劳动法就保障了咱打工族的权益,让老板不能随便欺负咱。

四、法的渊源和分类。

法的渊源就是法的来源呗。

在咱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这些都是法的渊源。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法治与社会建设【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法治与社会建设【圣才出品】

第二十六章法治与社会建设26.1重点导读◆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特点26.2本章要点详解一、法治的概念从形式意义上来看,法治可定义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从实质意义上来看,法治即“法律的统治”,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1.法治与人治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体现在:(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在法治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

在人治社会之中,领导人或统治者具有超越法律的权力。

(2)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法治社会奉行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一旦制定就必须获得全社会的普遍遵守,即使统治者也不例外。

同时,法律成为国家治理社会的主要方式。

人治社会中法律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

(3)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法治一般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并且往往与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相联系。

人治是以专制集权为政治基础,并且一般并不奉行与现代法治相联系的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理念。

2.法治与法制法制,一般是指法律制度的简称。

(1)法治与法制的区别①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不同。

法治强调的是法的统治,奉行法律至上,主张一切权力都要受到法的制约,但法制并不必然包含这样的含义。

②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

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才存在。

法制是从法律出现以来就产生的,它将与阶级分化社会共始终。

③二者与民主、自由和人权等价值观念的关系不同。

法治是与一定民主、自由和人权价值观念相联系。

但法制与这些价值都没有必然的联系,它既可以为这些价值服务,也可以为反对这些价值的制度服务。

(2)法治和法制的联系有法制并不一定有法治,但是没有法制,却绝对谈不上有法治,任何法治都是以法制作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3.法治与德治(1)法治与德治的区别①行为的基本准则不同。

(完整版)张文显法理学笔记全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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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张⽂显法理学笔记全重点第⼀节法学⼀、法学的含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与相邻学科1.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发展2.法学于其他学科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3.法律⼈才是知识复合⼈才三、法学⽅法论的基本原则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法理学理论研究要坚持⼀条路线、三个观点。

1.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2.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3.必须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的观点4.必须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法 P81.阶级分析⽅法。

2.价值分析⽅法。

3.实证分析⽅法。

(三)现代公民基本素质1.主体意识2. 权⼒意识3.参与意识4.平等意识5.宽容态度6.法治观念7.义务观念8.理性精神9.⼈本观念 10。

全球意识(四)法律⼈才的素质1.基础素质:思想素质,⽂化素质,⾝体⼼理素质2.法律素质:法律思维能⼒,法律表达能⼒,探知法律事实的能⼒第⼆节法理学⼀、法理学的含义(⼀)1.法理学性质: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法论,意识形态。

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法的⼀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的⼀般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法论4.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其具体内容包括:第⼀,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法第⼀,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法理学,从中西⽅法理学的联系和⽐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圣才出品】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3.1重点导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3.2本章要点详解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1)最初出发点——康德法学。

马克思期望通过艰苦的研究,在康德法学世界观的指导下,去分析法的一切领域,进而构架起一个无所不包的新的法哲学体系。

(2)1837年夏秋同青年黑格尔派的接触,转向了黑格尔主义。

(3)1842年1月至2月,马克思站在革命民主主义的立场上,以黑格尔的国家理性观为原则,来批判国家、法的合理性。

(4)1842年初夏到1843年初,马克思开始对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学观产生怀疑,并且试图从一种实证角度来考察法这一社会现象。

(5)1843年后从唯心主义法学转向到唯物主义法学观、从革命民主主义转变到共产主义。

(6)1845年9月到1846年初,《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写作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已初步形成。

(7)1848年2月,《共产党宣言》的问世,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诞生。

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1)1848年欧洲革命失败以后,马克思从理论上对革命加以总结。

(2)19世纪五六十年代,马克思创作了《资本论》及其手稿,把马克思主义法学推向新的高峰。

(3)进入19世纪70年代以后,马克思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论述了无产阶级专政同家的新型民主和新型法制,强调无产阶级革命要从根本上改变全部上层建筑——政治、法律的体系。

(4)从19世纪70年代中期到马克思逝世前夕,晚年的“人类学笔记”分析了古代社会法权关系的本质特征,探讨了公社所有制形态的演变,揭示了国家和法的现象的历史起源的一般规律。

(5)1883年3月14日马克思逝世之后,恩格斯勇敢地捍卫了马克思的思想学说,推进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

3.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伟大革命(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①把法的现象放置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来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

②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的“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5小时视频讲解】(第十六章 法的制定)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5小时视频讲解】(第十六章 法的制定)

第十六章法的制定16.1复习笔记一、立法的概念1.立法释义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2.立法的特征(1)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只有特定的机关才能立法。

(2)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有权立法的主体不能随便立法,而要依据一定职权立法。

包括:①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级别或层次的立法权立法;②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种类的立法权立法;③就自己有权采取的特定法的形式立法;④就自己所行使的立法权的完整性、独立性立法;⑤就自己能调整和应调整的事项立法。

(3)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现代立法一般经过立法准备、由法案到法和立法完善诸阶段。

(4)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立法技术是指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采取的如何使所立之法臻于完善的技术性规则,或者说是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中的操作技巧和方法。

(5)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立法作为产生和变动法的活动,它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制定法、认可法、修改法、补充法和废止法等一系列活动。

①制定法,指立法主体所进行的直接立法活动;②认可法,指立法主体所进行的旨在赋予某些习惯、判例、法理以法的效力的活动;③修改、补充和废止法,指立法主体变更现行法的活动。

二、立法体制1.立法体制释义(1)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2)构成要素包括:①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②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③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

(3)当今世界立法体制①单一立法体制,指立法权由一个国家机关行使的立法体制,包括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和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

②复合立法体制,立法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的立法体制称为复合立法体制。

③制衡立法体制,是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原则基础上的立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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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将法学体系划分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2)从认识论的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自然法学派: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振兴——20世纪50年代:新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等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一度非常昌盛。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学教育正规化。

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特殊联系的原因:a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来说明法律现象;b法律现象的许多问题不是纯粹的法学问题,而是属于法学与其它学科的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c法治时代,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都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并提交给法律机关处理,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比较广泛的知识。

1.哲学是法学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2.法学和政治学互相依赖,是一枚硬币的两个方面3.法学与历史学关系1法律是凝结的历史○2法律的生命更重要的是经验○3历史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是法学可以借鉴的重要方法○4法学中的概念,范畴,理论观点,学说学派都是历史的产物○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一、法学方法论1法学方法论释义法学方法论: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两个层次:①法学方法论的原则②各种法学方法2、法学研究必须坚持的基本方法论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2)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3)坚持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4)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因此没有永恒的正义标准,正义的标准是发展的。

二、阶级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三、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和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四、实证研究方法1、实证研究方法释义实证研究方法:在价值中立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2、实证研究方法的类型(1)社会调查方法:研究者提出具体问题,拟定研究方案,通过观察实验,采集资料数据,在此基础上提出知识性命题的方法。

(2)历史研究方法:对所研究现象进行纵向观察,在法学领域一般借助于文献研究方法。

(3)比较研究方法: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进行比较研究。

(4)逻辑分析方法:逻辑推理。

(5)语义分析方法: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句法和语境来揭示词语和语句意义的研究方法。

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一、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1、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1)引进初创(1949~1957)建立政法院校,从苏联引进教材,聘请苏联专家任教。

2)遭受挫折(1958~1966)文化大革命。

“左”的思想兴起,法学教育急剧萎缩和衰败。

3)恢复重建(1978~1991)十一届三中全会,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规格的法学教育体系基本形成。

4)改革发展(1992~ )法学教育改革。

2、法学教育体系1)形式上,分为普通法学教育和成人法学教育。

2)层次上,中等专科教育、高等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二、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1、主体意识。

认识到自己是一个公民,而不是臣民2、权利意识。

意识到自己有与生俱来的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

3、参与意识。

公民的本质在于参与。

4、平等意识。

意识到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平等义务。

5、宽容态度。

承认他人有权利选择与自己不同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发表不同见解。

6、法治观念。

意识到法治优于人治,尊重和遵守法律规则。

7、义务观念。

意识到负有公民的义务和责任8、理性精神。

能够从实际从发,从人民利益出发,不被个人情绪和偏见左右。

9、人本观念。

以人为本的观念和理念。

10、全球意识。

全球化时代,要有全球意识,全球视野,全球思维。

三、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一)基础素质1、思想素质。

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素质;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认同职业伦理、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

2、文化素质。

广阔的知识背景;工具性技能;人际沟通能力。

3、身体心理素质。

正当的动机和兴趣;恰当地进行自我认识、自我评价的能力;控制和稳定情绪的能力、抗挫折能力和压力承受能力;具有冷静、谦虚的气质和自信、积极、乐观、果断的性格。

(二)法律素质1、法律思维能力。

2、法律表达能力3、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第二章略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产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第一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马克思生活的年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时代,反思精神活跃、资产阶级政治革命风起云涌的时代康德主义 - 黑格尔主义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第一次站在唯物主义立场上批判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法学观 -《德意志意识形态》标志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已经形成 -《共产党宣言》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诞生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①《共产党宣言》新发展②对欧洲革命失败总结,进一步揭示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对法的现象的决定性作用③《资本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新高峰④对巴黎公社经验总结,论述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新型民主和新型法制⑤同拉萨尔主义论战,《哥达纲领批判》进一步揭示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对法权现象的决定性作用⑥“人类学笔记”揭示国家和法现象的历史起源的一般规律⑦恩格斯捍卫,推进了新发展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伟大革命(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1)把法的现象放置于整个社会大系统中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

(2)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

(3)准确把握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法的现象相对独立性的内在机理。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价值论意义(1)是致力于分析法的现象的功能状态。

(2)是把握法权关系发展的社会人类学向度。

(3)是深入探求法的现象的价值基础。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意义(1)是研究方法,“从具体到抽象”。

(2)是叙述方法,“从抽象上升到具体”。

第二节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发展一、列宁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确立1、列宁运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揭示了法的现象的基本性质2、列宁探讨了意志自由与历史必然性的关系3、辩证地考察了近代俄国社会法权关系变动的历史规律及其特点二、俄国革命与列宁法律思想的发展。

1、科学概括了无产阶级革命政权的鲜明的民主特点2、分析了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阶段无产阶级法权要求的基本特点3、论述了社会主义法制对于保障人民权利的极端重要性三、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

1.丰富和深化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内容。

2.系统阐述了马克思的国家学说。

(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学说)3.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理论。

第四节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一、毛泽东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贡献为新民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奠定重要的理论基础,新民主义宪政和法制运动,确立一系列法律原则。

二、邓小平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丰富与发展1、精辟分析了中国法制建设的国情条件2、明确指出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3、论述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国情条件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新和发展1、论述了政治文明与小康社会之间的内在联系2、揭示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密不可分的关系3、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相辅相成的互动机理四、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1、以人为本的法律观2、依法执政观3、和谐法治观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十三届四中全会与十六大以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新发展1、它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职能的理论2、它正确地解决了人民民主专政实现的形式3、把加强和完善法治建设上升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标志着中共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4、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5、把加强法制建设,建设法治国家不仅看做是发展民主的保障,而且看做是民主政治的基本组成部分6、以人为本的法律观,使我们更好地理解文明社会法律发展的基本尺度7、把依法执政确立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8、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下,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经验、借鉴中外法治文明成果而形成的,是又一次重大理论创新第四章三、学术意义上的“法”的概念A、法: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B、法律经常是指规范性文件,法律体系即规范性文件的体系,即法律渊源体系,而法经常是指这些文件所包含的内容,即法律规范的集合。

第二节法的本质A、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B、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即法本身。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1、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2、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3、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关系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一)法的阶级本质(1)法是“意志”的体现(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二)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1.这个物质条件主要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尤其是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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