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日报:【深度分析】著作权法不保护故事主题只保护表达
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案

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案•相关推荐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案(通用5篇)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有效开展,预先制定方案是必不可少的,方案是解决一个问题或者一项工程,一个课题的详细过程。
那么什么样的方案才是好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案(通用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案1一、活动背景大多数人都知道有知识产权:版权、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
但许多人仍把这些当成商业或法律概念,认为与自己的日常生活没有什么关系。
为了缩小这种认识上的差距,2000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35届成员大会系列会议通过了中国和阿尔及利亚于1999年共同提出的关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提案,决定创建一年一度的世界知识产权日,并选择了4月26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当时于1970年生效的日子。
重视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已经成为我国国家战略的组成部分,这对整个世界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其他国家树立了典范。
为全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继续深入开展20xx年保护知识产权工作。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副主任韩秀成介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宣部等25个部门联合主办的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将紧扣“知识产权助推经济转型”主题,着重宣传知识产权对于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支撑作用。
通过宣传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显著成就、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全国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突出成果及下一步工作重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运用知识产权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典型案例等,努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营造良好的“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
20xx年4月26日我们将迎来第xx届“世界知识产权日”。
希望我国在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快速发展的同时,不断推进创新再创新。
二、指导思想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旨在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菜名、菜肴、菜谱,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菜名、菜肴、菜谱,受著作权法保护吗?2015 年,美国第一巡回上诉法院公开就“鸡肉三明治”是否受版权保护一案作出裁决。
法院指出,对于鸡肉三明治的名字(“Pechu 三明治”),不受版权保护,因为“版权保护不会扩展到一句话、一个短语”;对于三明治的食谱而言,食谱只是烹饪原料的一张清单,只是实现某一结果的功能指示,“只是鸡肉、生菜、西红柿、奶酪以及蛋黄酱的结合”,因此不受版权保护。
与之相对,2013年,经德国联邦法院裁决,摆盘精致的食物是创造者的艺术财产,即饭店里摆盘精致的菜肴可能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这意味着食客要想拍摄照片并传播,得先征得厨师同意,即便照片只是上传到Instagram图片分享平台或是博客,并无明显商业用途。
那么,如果在我国,菜名、菜肴造型、菜谱,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吗?常见的菜名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带有通用性的菜名,如“水煮鱼”、“葱花烧鸭”、“土豆烧牛肉”等,显然不能被某个个体专有;另一种是具有独创性的菜名,如“百日恩”(家常豆腐)、“东坡最爱”(红烧肉)等等,但由于字数过少,难以在有限的表达内传递出作者的某种思想并达到足够的创作高度,不能体现作者个性化的取舍和选择,,因此一般难以认定为作品。
对于大多数的菜肴而言,即使是色香味俱全的高档菜肴,一般在造型上也并不复杂(没有形成个性化的平面或者立体造型),因此不能构成作品。
但是,对于一些偏重于造型艺术的菜肴来说,却可能构成美术作品。
例如,某道菜肴的名称是“猛虎下山”,其造型为一头猛虎冲下山崖(其中猛虎采用面粉食材制作,而山崖选用猪排制作),那么,只要“猛虎下山”本身构成了“具有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并达到一定的独创高度,那么,就足以构成现行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
值得补充的是:第一,诸如“猛虎下山”这类菜肴作品,从本质上来说属于实用艺术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草案(送审稿)中的规定,“实用艺术作品”,是指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独立存在价值

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独立存在价值作为知识产权领域重要的一部分,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的核心权利之一,其独立存在具有重要的价值。
作为作者或者创作团队的劳动成果,作品的完整权不仅是对其创作过程和创作者的尊重,而且也是对作品质量和价值的保障。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独立存在价值是不言而喻的。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独立存在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完整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重要权利之一,包括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和完整表达的权利。
这不仅体现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也为作品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作品完整权的独立存在,使其在法律层面上具有了更加清晰的权利意义,能够更好地维护作品的完整性和作者的创作权益。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独立存在具有实践意义。
作品完整权的独立存在可以使其在实际应用中得到更好的保障。
在数字化时代,作品的传播和复制变得更加容易,但作品也更容易被篡改和侵权。
作品完整权的独立存在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可以更好地防止作品被篡改、修改或者侵权使用,从而实现作品的保护和维护。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独立存在还具有文化意义。
作品是人类文明和文化的重要载体,其完整性和原始表达具有重要的文化意义。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独立存在,可以更好地保护作品的原始文化特征和独特表达方式,从而更好地传承和弘扬作品所包含的文化价值,促进文化的传播和交流。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独立存在具有显而易见的法律、实践、文化和经济的价值。
只有在确保作品完整权的独立存在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保护作品的原创性和完整性,维护作者的创作权益,同时也能更好地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经济发展。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独立存在是非常重要且具有积极意义的。
关于知识产权的真实案例

关于知识产权的真实案例篇一:中国知识产权10大经典案例中国知识产权10大经典案例(2012年度)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案情摘要】2000年,唯冠集团旗下的子公司分别在多个国家、地区注册了iPad商标,其中包括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的iPad商标。
2009年,苹果公司通过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简称IP公司)与唯冠集团旗下一家子公司——台湾唯冠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将iPad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公司。
2010年4月19日,苹果公司、IP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唯冠公司,主张根据IP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书》及相关证据,请求判令深圳唯冠公司2001年获准在计算机等商品上注册的“IPAD”商标和“”商标专用权归其所有及判令深圳唯冠公司赔偿其损失400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苹果公司、IP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促成双方以6000万美元达成调解。
【典型意义】苹果公司ipad产品是一款在市场上广受欢迎的产品,获得该商标对其来讲意义重大。
而该案纠纷发生时,深圳唯冠公司濒临破产,涉及债权人多达数百人,最大的财产估值集中在iPad 商标上。
对双方来讲,调解是其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
法院从这一基础出发,最终促成双方调解。
该案的成功调解彻底解决双方在美国、香港以及国内的一系列纷争,向国际社会展现了我国日益成熟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司法保护状况,受到多家国内外媒体的正面评价。
2.“三一”驰名商标保护案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永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马鞍山市三一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三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一重工公司)是第1550869号及第6131503号“三一”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知识产权法课程03:著作权的内容

甲为摄影家乙充当模特,双方未对照片的发表和使用作 出约定。后乙将甲的裸体照片以人体艺术照的形式出版 发行,致使甲受到亲朋好友的指责。对此,下列哪一种 说法是正确的?
(3)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的发表权一般取决于其著作财 产权的归属。在我国,委托作品的发表权归属可以委托 合同中确定,职务作品的发表权则按著作财产权的归属 来确定。
发表权(4)
(4)某些转让著作权的行为,应推定作者同意发 表其作品。
(5)发表权可在作者死亡后,通过继承的方式由 其继承人行使,只要作者生前没有明确反对发表 该作品。
后行使。作者对未发表的作品的修改,是作品创作的一 种方式,这种修改没有任何限制。但作品发表后,作者 虽可以行使其修改权,但因涉及到出版发行人等作品使 用者以及作品复制品的所有人的利益,因此,许多国家 对作者修改权的行使作了各种限制。
修改权(2)
作者在美术作品原件上的修改将会导致作品原件的价值 发生变化,从而影响作品原件所有人的利益,因此,在 许多国家,对作品原件所有权已经转移的美术作品,作 者在原件上行使其修改权必须取得原件所有人的同意。 但在作者自己拥有的作品复制品上或在该作品复制、再 制时,作者有权进行修改。
我国著作权法在确认作者的修改权的同时,规定图书、 报刊出版者只能对使用的作品作文字性的修改删节,对 作品内容的修改和删节应当经作者许可。著作权人许可 他人将其作品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时,视为已同意 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
修改权(3)
3、收回权 收回权是作者行使其修改权的一种极端形式,
4.0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4.1 著作权的内容(1)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三篇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三篇篇一:20XX《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1、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小学语文教师,2002年4月,因撰写论文需要参考自己历年所写教案,遂向学校要求返还上交的48本教案,但学校最终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
高丽娅认为学校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状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著作权。
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而认定原告“编写教案的行为应为一种工作行为,所编写的教案应为工作成果,被告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二审判决则认定“虽然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但也是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
”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于2004年5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重庆市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案例和著作权法理论,辨析回答以下问题:(1)作品的概念与条件?(2)教师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为什么?(3)什么是职务作品?什么是非职务作品?(4)本案中教师教案著作权的归属?为什么?(1)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劳动成果。
条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具有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2)是,指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无论附着在什么载体上,只要该文字形式得以显示其存在,就属于文字作品。
教案用文字表达思想,具有独创性(3)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特征为,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存在劳动关系,创作作品属于作者职责范围,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非职务作品不符合上述条件及特征(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知识产权考试题库及答案

知识产权考试题库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哪些类型?A. 著作权B. 商标权C. 专利权D. 所有以上答案:D2. 下列哪项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A. 文学作品B. 音乐作品C. 计算机软件D. 通用的数学公式答案:D3. 商标权的有效期是多久?A. 5年B. 10年C. 15年D. 20年答案:D4. 专利权的类型包括哪些?A. 发明专利B. 实用新型专利C. 外观设计专利D. 所有以上答案:D5.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哪些?A. 停止侵权B. 赔偿损失C. 公开道歉D. 所有以上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1.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包括以下哪些?A. 文字作品B. 口述作品C. 表演艺术作品D. 电影作品答案:ABCD2. 以下哪些行为可能构成侵犯专利权?A. 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B. 未经许可使用专利方法C. 未经许可销售专利产品D. 未经许可进口专利产品答案:ABCD3.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通常包括哪些?A. 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B. 类似商品或服务C. 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D. 所有以上答案:D4. 著作权法不保护以下哪些内容?A. 思想B. 事实C. 通用的表达方式D. 所有以上答案:D5. 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哪些?A. 停止侵权行为B. 消除影响C. 赔偿损失D. 恢复名誉答案:ABC三、判断题1.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不需要登记。
(正确)2. 商标权可以通过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方式进行流通。
(正确)3.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一旦届满,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该专利。
(正确)4.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作品所表达的思想。
(正确)5.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只承担民事责任,不承担刑事责任。
(错误)四、简答题1. 简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征。
专有性指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地域性指知识产权的保护受地域限制,只在授予权利的国家或地区有效;时间性指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后,权利即终止。
自考法学类(知识产权法)模拟试卷2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自考法学类(知识产权法)模拟试卷2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5. 简答题 6. 案例分析题单项选择题1.下列选项,哪项中含有保护期限不受时间限制的知识产权? ( ) A.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B.商标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C.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邻接权、实用新型专利权D.发明专利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正确答案:B解析:依据我国《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以及其相关细则的规定。
对于邻接权、专利权及商标权均有保护期限的规定。
而对于商业秘密,依多数国际公约的规定,其归属于知识产权领域。
就客体的非物质性而言,商业秘密权与其他知识产权具有相同的无形财产权本质属性;商业秘密权的效力,完全取决于商业秘密的保密程度,一旦秘密公开即丧失权利;商业秘密权不受地域和时间限制,商业秘密的保密状态决定其权利的覆盖地域和存续期间。
答案为B。
2.有关著作权与商标权关系的说法,错误的是( )A.著作权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而商标权仅为财产权B.商标权要求标识具有显著性与可识别性,而著作权则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与可复制性C.著作权和商标权不可能发生交叉关系D.著作权和商标权可能发生抵触正确答案:C解析:在一定情况下,著作权和商标权可能发生交叉关系,即商标设计图案可以作为商标受商标法保护,也可以作为一件艺术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答案为C。
3.小明(6岁)在《大河报》上发表了《我眼中的地球》一文,该文的著作权主体是( )A.小明B.小明的父母C.小明的指导老师D.《大河报》正确答案:A解析: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作者为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作者没有年龄限制。
答案为A。
4.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 )A.内容B.思想C.表达方式D.情感正确答案:C解析:纵观各国立法情况,著作权法通常强调著作权只保护作者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
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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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分析】著作权法不保护故事主题只保护表达
法制网记者张维
近日,台湾作家琼瑶公开举报大陆编剧于正,称其新作《宫锁连城》抄袭自己的《梅花烙》,并要求停播该剧。
于正则以“巧合与误伤”来回应。
二人的隔海对决,也因为将影视界近年来盛行的“扒剧”、“抄袭”事件第一次摆上了台面,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与网友们几乎一边倒地支持琼瑶所不同的是,知识产权法学界的专家们则在于正是否涉嫌侵权的问题上持更为谨慎的态度。
在4月19日至20日召开的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主办的2014年知识产权南湖论坛上,几位受访专家均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创意。
如果只是主题、人物、情节相似,于正行为不构成侵权,除非在此之外还有更多的细节描述存在“不合理的一致”。
专家认为于正辩解无力
15日下午,琼瑶发布公开信,怒斥于正新作《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恳请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介入《宫锁连城》停播。
对此,于正第一时间给出回应,称“请相信这绝对只是一次巧合与误伤,我们没有要藉您任何作品来进行炒作,更不用说是冒犯。
艺术本来是需要继承与发展的”。
对于于正给出的理由,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明德表示“从法律上站不住脚”,所谓的“巧合与误伤”,“继承与发展”都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抗辩理由。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也表示,著作权法中没有“巧合”,抄袭就是抄袭。
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
与于正苍白无力的辩解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琼瑶在公开信给出了两剧主人公发展关系完全一致等真凭实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黄玉烨坦言,这种情况只能说是“创意抄袭”,并不能因此就断定侵犯著作权,因为著作权制度保护的是“表达”,而非“创意”。
事实上,因法律不保护“创意”也曾出现过争议。
例如,在公开招标中,一些没有中标的企业,其在投标书中的创意最终被招标方和中标方
窃取了,但却没有法律依据来获得救济。
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创意”、“主题”、“思想”等,这在很多人看来是无法接受的。
李明德告诉记者,他曾在授课中因此遭受过质疑,“很多人都以为我讲错了”。
但根据TRIPs协议第9条第2款的规定: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
因为任何人不能垄断思想,否则将阻止人类进步。
在我国法律实践中,法院也已经多次运用该理论对作品的保护范围作出了判断。
实质性相似须专业比对
黄玉烨认为,不能因为两部电视剧主线和支线的相似,便断定存在抄袭行为。
应以电视剧的剧本为考察对象,对人物设定和故事情节等细节进行比对。
李明德则认为,人物设定和故事情节的相似并不足以构成侵权,必须要进行描述细节上的比对。
如“学者接受采访”这个事实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谁都可以写。
但是对于采访的细节描述,就不应该是完全一样的。
冯晓青认为,故事情节和基本框架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判断于正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要分几个步骤来看:其一,先要进行“思想过滤”,刨去不受保护的电视剧主题。
其二,进一步排除事实、情节和公有领域素材等内容。
其三,真正的比对工作开始,看剩下的内容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
但在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黄武双看来,判断“实质性相似”的难度很大,而且也并不是靠剧本比对完成的。
他给出的比对规则是:把人物去掉,故事框架和情节、主题等剥离,如果依然超出合理相似程度,便可以判断构成“实质性相似”。
“实质性相似”的问题尚需专业部门进行比对后得出结论,不过在法律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时候主要使用“实质性相似+接触”的原则。
即如果经过判断,两个作品存在实质相同之处,就要考虑后一作品的作者是否存在接触前一作品的可能性。
琼瑶的《梅花烙》多年前播出时掀起收视热潮,若说于正一点都不知道似乎不大可能。
黄玉烨表示,无论于正是否承认,完全可以推定他对《梅花烙》有过“接触”。
观众看法或影响最终判定
在琼瑶指责于正侵权的理由中,还有一点是:只要看过《梅花烙》的观众皆能察觉其剽窃行为。
李明德表示,网友的认识尽管不能作为侵权的充分证据,但对于最终的判定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中有一个所谓的…幽灵‟,也称…假想的第三人‟,在著作权保护中,这个主体就是读者或观众。
如果在他们眼中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那么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就很大。
如果琼瑶给出的证据均能被证实的话,那么于正的确涉嫌著作权侵权。
”
法制网武汉4月20日电
责任编辑:沈思宇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