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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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范文

《论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范文

《论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篇一一、引言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著作权法在保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和传播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著作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平衡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与公众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需求。

本文将对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进行探讨,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

二、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现状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第22条至第24条中,主要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使用作品,以及在新闻报道、公共演讲等特定情况下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这些规定体现了著作权法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公众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权益。

三、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问题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众的合法权益,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

其次,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问题日益突出,但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

此外,部分创作者过度维护自身权益,导致部分合理使用行为受到限制或被误解为侵权行为。

四、改进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标准。

通过对合理使用行为的进一步细化和界定,使其更具操作性和明确性。

同时,加强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指导,为合理使用行为提供具体的司法依据。

2. 完善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

针对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带来的新挑战,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条件。

例如,可以规定在特定条件下,网络用户可以以非营利性目的对作品进行摘录、引用等行为。

3. 平衡创作者权益与公众获取信息的权益。

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公众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权益。

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应寻求创作者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点,既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又保障公众的合理使用权益。

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的范围有哪些

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的范围有哪些

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的范围有哪些(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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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六章著作权法律保护

8、第六章著作权法律保护
第六章 著作权法律保护
第六章 著作权法律保护
[提要] : 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作品依法享有 专有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著 作权人许可,任何他人不得擅自实施其 著作权,否则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就 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著作权法律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 是:一方面保护作者个人利益,尊 重作者的人格和愿望;另一方面鼓 励传播智力作品,满足和丰富全体 人民的精神生活,促进整个社会的 发展,协调作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利 益的关系。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注:如果是作者为了扩大
自己的影响而要求一些没 有参加作品创作的名人在 自己作品上署名的,则不 以侵权论处。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五)、侵犯某些财产权行为, 如未经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 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 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 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间接侵权是指不法行为 并未直接侵犯受著作权法 保护的作品,但为侵权行 为提供条件,从而对著作 权造成侵害,如出售非法 复制的图书、影碟等。 直接侵权是指不 法行为直接侵犯受著 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如未经授权复制、发 行权利人的作品。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擅自发表他人的作品,指未经作 者同意,公开作者没有公开过的作品 的行为。此种行为主要侵犯的是作者 所享有的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十)、侵犯相关权侵Fra bibliotek相关权,是指侵犯表演 者、录音、录像制者权和广播电 视组织权。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具体表现为:☆未经表演者认可、从 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录 制其表演;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录 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通过信息 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而未经录音录像 制品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 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未经许可播放或复制广播电视的。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3篇)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文学迅速崛起,成为了当代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领域。

然而,随之而来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案涉及某网络文学平台上的抄袭纠纷,旨在探讨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适用和维权途径。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为某知名网络作家,其创作了一部名为《奇幻世界》的网络小说,并在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以下简称“被告平台”)上连载。

该作品一经发布,便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并获得了较高的点击率和粉丝量。

然而,不久后,原告发现被告平台上出现了一部名为《梦幻之旅》的网络小说,该作品在情节、人物设定、故事发展等方面与《奇幻世界》高度相似,甚至部分章节内容完全一致。

原告认为,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 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是否构成对原告《奇幻世界》的抄袭?2. 如果构成抄袭,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抄袭的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在情节、人物设定、故事发展等方面与原告的《奇幻世界》存在高度相似之处,部分章节内容完全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本案中,《奇幻世界》作为一部网络小说,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因此,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构成对原告《奇幻世界》的抄袭。

2. 关于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如下:(1)被告平台应立即停止在其平台上传播《梦幻之旅》;(2)被告平台应消除《梦幻之旅》对原告《奇幻世界》的影响;(3)被告平台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X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问题,具有以下特点:1. 网络文学作品的特殊性:网络文学作品具有传播速度快、受众广泛等特点,使得抄袭行为更加隐蔽和难以防范。

著作权的的保护范围及侵权责任

著作权的的保护范围及侵权责任

著作权的的保护范围及侵权责任著作权法都保护哪些作品呢?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期限是多久呢?著作权法都有哪些责任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著作权法保护下列形式的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保护期限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邻接权1.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分、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其财产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保护期自首次制作完成后50年。

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转播、录制/复制自首次播出后50年。

著作权法对作品创作的保护

著作权法对作品创作的保护

著作权法对作品创作的保护著作权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作品创作提供了全面的保护。

它确保了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益,并鼓励了创作者的创新和创作活动。

本文将从著作权法的背景、作用和实施等方面来探讨著作权法对作品创作的保护。

一、著作权法的背景著作权法的制定,旨在保护作者的知识产权,激发创新,促进文化繁荣。

在现代社会,作品创作呈现出多样性和广泛性,因此需要一个法律体系来确保作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著作权法的背景源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同时也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创新密切相关。

二、著作权法的作用著作权法通过一系列的规定和制度,确保了创作者对其作品的独立性、权益和利益的保护。

它赋予作者享有作品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演奏权等权益。

这些权益的确立,使得创作者可以合法地享有自己的成果,得到创作能力的进一步激发,为社会文化进步和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三、著作权法的实施著作权法的实施是保护作品创作的重要环节。

法律的实施需要依赖于相关机构和措施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在我国,著作权的登记、认定和保护都由国家版权局及其下属机构负责。

作者可以通过登记来确立其著作权,以便在侵权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著作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

四、著作权法对作品创作的意义著作权法对于作品创作具有积极的意义。

首先,著作权法保护了作品的独立性,使得创作者在创作时能够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艺术风格,不受他人的干扰和剽窃。

其次,著作权法的保护措施为创作者提供了经济上的利益回报,鼓励了更多的人从事创作活动。

同时,著作权法的保护也为作品的传播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式,使作品得以广泛传播和流传。

结语著作权法在保护作品创作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它为创作者提供了创作自由、经济利益和作品传播的保护,为社会文化的创新和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然而,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著作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分析(3篇)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文学、影视作品、音乐等著作权侵权案件频发。

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网络文学侵权案件为例,分析著作权保护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系某网络文学网站上的作者,创作了一部网络小说《奇幻之旅》。

该小说在网络上广受欢迎,吸引了大量读者。

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广告,从中获取了经济利益。

原告甲发现后,将被告乙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若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甲能否获得赔偿?四、案例分析1.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以下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翻译权;(十四)改编权;(十五)汇编权。

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权。

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发布了广告,侵犯了原告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2.若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甲能否获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乙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原告甲有权要求被告乙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法院将根据原告甲的实际损失和被告乙的获利情况等因素进行酌定。

五、结论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发布了广告,侵犯了原告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的法律

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的法律

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的法律著作权是指个人在创作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时所享有的权利。

为了保护著作权,各国纷纷制定了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的出现旨在维护创作者的权益,鼓励创作,并确保作品的合法使用。

在中国,著作权法通过保护作者的劳动成果,促进文化和艺术的创造、传播和发展。

一、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1. 独立性原则著作权法基于独立的著作权,即任何创作都应该独立享有著作权。

这意味着即使两个作品在主题或结构上相似,只要它们各自独立地创作,并且具备独创性,就可以享有著作权。

2. 原创性原则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具备独创性,即作品应该展现出创作者的个性、思想和艺术水平。

原创性是著作权的核心要素之一,只有满足了这一条件,创作者才能享有著作权。

3. 署名原则著作权法规定,创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其作品上加署名,并要求他人在使用作品时标明作者的姓名。

这一原则旨在尊重创作者的权利和名誉,使公众能够准确地知道作品的创作者。

二、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文学、艺术、科学和教育领域的各种作品,例如文字、图片、音乐、电影、软件等。

无论是实体作品还是电子作品,只要满足了著作权法的要求,都可以被法律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著作的权利包括:1. 署名权著作权法赋予创作者决定是否在其作品上加署名的权利。

这使得作者能够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和利益,确保他人不会将其作品冒名侵权。

2. 修改权著作权法赋予创作者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这使得作者能够对作品进行改进和完善,确保作品的质量和准确性。

3. 发表权著作权法赋予创作者决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开发表其作品的权利。

这使作者能够控制作品的传播和使用方式,维护作品的独特性。

4. 转让权著作权法允许创作者将其著作权转让给他人。

这使得创作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将著作权交由他人使用或出售。

5. 追究权著作权法赋予创作者追究侵权行为的权利,并允许他们要求侵权者承担法律责任并获得赔偿。

三、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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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特殊而且重要的民事权利。

著作权主要的是财产权利,在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

本文从分析著作权的概念出发,阐述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保护著作权的意义,以及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然后分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归责原则,从而论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过错原则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特殊而且重要的民事权利。

著作权主要的是财产权利,在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

本文从分析著作权的概念出发,阐述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保护著作权的意义,以及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然后分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归责原则,从而论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一、著作权概述(一)、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是指作者基于对特定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的总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和文档),以及其他法定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外国人的作品,均可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受我国法律保护。

同时,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著作权人可以依法就计算机软件、各类作品、著作权合同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著作权登记,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享有著作权的有效凭证(二)、著作权的分类: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mpirenews.page--]二、保护著作权的原因(一)、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著作权法》的实施,标志着文学艺术(二)、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的结束,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为繁荣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著作权法》从法律上确立了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人身权的财产权,这就为作者进行再创作提供了物质的和精神的条件。

《著作权法》禁止以剽窃、篡改、假冒等不法行为侵害作品,这为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尊重创作者的创作成果,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当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受到了法律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就会被调动起来,更多更好的作品就会不断推出,新的作者也会成批地涌现出来,社会主义的科学文化事业就一定能兴旺发达。

(三)、从调整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看,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

《著作权法》不仅要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也要保护传播者的正当权益,还要保护公众进行学术活动和掌握知识、分享科学技术文化知识成果的权利。

一部作品创作出来,通常不是为了自我欣赏,它要与公众见面,以某种物质形式为广大公众所使用。

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也要学习、吸收和借鉴前人的经验和知识,在别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创作,因此,其作品包含着他人的劳动。

除了传播者根据自己的创造性劳动而获得相应的权利外,公众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也有权利使用作品。

鼓励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鼓励广大群众参加各种文娱活动,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也是国家的宏观利益。

为此,对作者和传播者的专有权作必要的限制是需要的,也是合理的。

《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利益,规定作者、传播者和公众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协调三者的利害关系上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四)、实行著作权法律保护,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

我国是拥有四大发明的文明古国,早在南宋时,我国就已经有了著作权保护的观念。

但到了近代,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落后了。

为了促进我国对外文化交流,开展国际版权贸易,我国《著作权法》吸收了国际版权保护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国民待遇”原则等,这对于我国有效地参与国际文化交流,从交流中吸收别国的优秀文化成果,锻炼我国的作家队伍,促进我国民族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另外,开展著作权法律保护,也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是落实对外开放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

有了《著作权法》,就为我国同外国签订有关著作权保护双边协议或参加国际版权组织,创造了条件。

总之,实施《著作权法》实行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对于造就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促进优秀作品的大量产生和传播,促进我国对外文化交流的开展,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提高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具有极其重要、深远的意义。

三、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一)、侵犯著作权的主要表现:1、《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empirenews.page--][1][2][3]下一页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侵害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侵害著作权人身权的行为有:1、剽窃、抄袭;2、未经许可发表著作权人的作品;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成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4、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利益,在他人作品上署名;5、歪曲篡改假冒他人作品。

(三)侵害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侵害著作权财产权的行为有:1、擅自使用;2、擅自复制;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作品;4、擅自制作、转播;5、未按规定付酬。

四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1、所侵害的标的应当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标的,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渐的扩张,几乎涉及到一切智力劳动的创作成果。

为了包容各类的创作,以及适应未来可能发展出的新的传播方式,各国著作权法一般采概括性的规定与列举式的规定相结合,以灵活运用。

至于所列举的作品形式不外乎下列数项:(1)、文学作品(包括文字、语言);(2)、音乐作品(包括曲与词);(3)、戏剧作品(包括配乐);(4)、舞蹈及哑剧创作;(5)、图画、雕刻及雕版等美术作品;(6)、摄影作品及图片;(7)、电影及其它视听作品;(8)、地图、科技及建筑图形。

随着科技的发展,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不得不极度的扩张,以涵盖一切形式的作品,甚而在一些国家还扩及到对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及表演的邻接权。

[8]但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初衷即在于便利公众的文化进展,因此,一面扩展著作权法保护的标的,一方面又必须就排除客体作出详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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