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侵犯著作权处罚依据

社会的发展与文明的进步有赖于人的创造性,而人的创造性需要社会的合理尊重与保护。
我国重视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在加强民事司法保护的同时,亦注重运用刑罚手段,严厉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是惩治盗版等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事法律依据之一。
侵犯著作权罪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但不是只有赢利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构成犯罪。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
侵犯著作权罪既是数额犯,也是情节犯,二者具有选择和互补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7日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在明确规定了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标准后,又明确规定了侵犯著作权“有其他严重情节”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具体标准,其中行为人非法经营的数额是判定情节是否严重和特别严重的重要标准。
《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这个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认定侵犯著作权罪的情节标准,对于有效打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维护著作权人及相邻权人的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均具有重大意义。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中“其他严重情节”缺乏明确的界定,司法机关一般只能以行为人侵犯著作权的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但由于有的复制发行侵权作品数量很大,行为人廉价销售获利却很小;有的尚未销售或者销售后未收回货款,行为人并无实际所得;有的则因作案诡秘或者时间长久等,其违法所得数额难以查清查实等,往往造成司法认定的困难,影响了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有效打击。
《解释》明确将侵权行为人的非法经营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之一,符合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特点和构成要件,体现了我国刑法的立法意图和世界贸易组织(WTO)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要求,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实际操作。
最新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 侵犯著作权罪司法解释

最新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侵犯著作权罪司法解释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1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10 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 万元以上。
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2)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 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3) 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侵犯著作权罪司法解释2020[刑法条文]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版权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我国某知名出版社未经原作者同意,擅自将原作者所著小说《幻世奇缘》出版发行。
原作者发现后,认为该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出版社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三、案件事实原告系我国某知名小说作家,于2018年创作完成小说《幻世奇缘》。
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出版社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幻世奇缘》出版发行,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幻世奇缘》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幻世奇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幻世奇缘》的行为;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3.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五、案例分析1.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幻世奇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 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3)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著作权人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出版、发行《幻世奇缘》,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六、启示1. 著作权人应加强自身权益保护意识,及时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发重要。
知识产权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多个方面。
然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秩序。
那么,侵犯知识产权会带来哪些法律责任呢?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如果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又或者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或者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这些行为都构成了对著作权的侵犯。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根据情节的轻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方面,侵权人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行政责任方面,可能会被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下来,我们看看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
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这些都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与赔偿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与赔偿知识产权是指人们根据自己的智力创造所取得的经济价值,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然而,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层出不穷,给创作者和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法律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侵权行为给予了法律责任和赔偿的规定。
一、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1.专利权侵权的法律责任:根据《专利法》,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对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权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对于侵权人,法律规定了以下的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一旦侵权行为被发现,侵权人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2)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因侵犯他人专利权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侵权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的影响,并向被侵权人作出赔礼道歉。
2.商标权侵权的法律责任:根据《商标法》,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对商标权人享有的专用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商标权的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人应立即停止使用、销售侵权商标,以免进一步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2)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恢复商誉、消除影响:侵权人在侵权行为停止后,应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商誉,消除侵权行为对商标权人的负面影响。
3.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对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以下的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人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以免进一步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应承担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名誉损害。
(3)销毁侵权品、恢复名誉:侵权人应销毁侵权品,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恢复著作权人的名誉。
二、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方式1.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人一旦被发现,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切实终止对知识产权人的侵害。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文学迅速崛起,成为了当代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领域。
然而,随之而来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案涉及某网络文学平台上的抄袭纠纷,旨在探讨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适用和维权途径。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为某知名网络作家,其创作了一部名为《奇幻世界》的网络小说,并在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以下简称“被告平台”)上连载。
该作品一经发布,便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并获得了较高的点击率和粉丝量。
然而,不久后,原告发现被告平台上出现了一部名为《梦幻之旅》的网络小说,该作品在情节、人物设定、故事发展等方面与《奇幻世界》高度相似,甚至部分章节内容完全一致。
原告认为,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 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是否构成对原告《奇幻世界》的抄袭?2. 如果构成抄袭,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抄袭的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在情节、人物设定、故事发展等方面与原告的《奇幻世界》存在高度相似之处,部分章节内容完全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本案中,《奇幻世界》作为一部网络小说,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因此,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构成对原告《奇幻世界》的抄袭。
2. 关于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如下:(1)被告平台应立即停止在其平台上传播《梦幻之旅》;(2)被告平台应消除《梦幻之旅》对原告《奇幻世界》的影响;(3)被告平台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X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问题,具有以下特点:1. 网络文学作品的特殊性:网络文学作品具有传播速度快、受众广泛等特点,使得抄袭行为更加隐蔽和难以防范。
版权侵权法律分析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文学逐渐成为人们获取知识和娱乐的重要途径。
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凭借其庞大的用户群体和丰富的文学作品资源,在市场上占据了一席之地。
然而,由于网络文学的虚拟性和匿名性,版权侵权现象时有发生,给原创作者和平台自身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发生在该平台的版权侵权纠纷,探讨版权侵权的法律问题。
二、案件事实2019年,原创作者甲在其个人博客上发布了一篇名为《幻想之翼》的网络小说,并在平台上进行了连载。
作品一经发布,便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
同年11月,乙未经甲的许可,在其个人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幻想之翼》的全文,并在文中注明了“原创”字样。
甲发现后,立即与乙进行沟通,要求其删除侵权内容。
乙虽删除了侵权文章,但并未停止侵权行为。
甲遂将乙及平台告上法庭,要求乙和平台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乙未经甲的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幻想之翼》的全文,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 平台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甲的侵权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侵权内容等措施,应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3.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乙和平台应赔偿甲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1)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文学、影视作品、音乐等著作权侵权案件频发。
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网络文学侵权案件为例,分析著作权保护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系某网络文学网站上的作者,创作了一部网络小说《奇幻之旅》。
该小说在网络上广受欢迎,吸引了大量读者。
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广告,从中获取了经济利益。
原告甲发现后,将被告乙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若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甲能否获得赔偿?四、案例分析1.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以下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翻译权;(十四)改编权;(十五)汇编权。
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权。
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发布了广告,侵犯了原告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2.若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甲能否获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乙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原告甲有权要求被告乙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法院将根据原告甲的实际损失和被告乙的获利情况等因素进行酌定。
五、结论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发布了广告,侵犯了原告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侵害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侵害著作权会引起相关方面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具体情形如下: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损失。
在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约定赔偿数额,但在司法实践中可参考以下因素酌情处理:1. 受害人所受损失后果是否严重;2. 侵害行为致作品价值降低程度;3. 侵害出于牟利或其他不当目的;4. 侵害人主观过错状态;5. 侵害行为情节恶劣程度;6. 侵害人获利多少;7. 侵害行为的社会影响;8. 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行政责任:(1)警告;(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3)没收非法所得;(4)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5)罚款。
刑事责任:1. 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刑法第218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单位犯第217条、218条的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的规定处罚。
4. 查获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和属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材料、工具、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一律予以没收。
5. 犯上述规定之罪,造成被侵权人损失的,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应根据情况依法判处赔偿损失。
汇图网常见法律问题图片内容包含的民事法律问题1. 图片内容包含个人图像,涉嫌侵害肖像权;用户上传作品包含了人物肖像和人物剧照的,若未获得使用许可,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轻则删除链接,公开赔礼道歉,重则需支付巨额的赔偿费用,造成恶劣影响。
处理意见:A. 图片中包含人物照片且面部特征清晰可见者,肖像人须出具《肖像权使用许可授权书》,授权著作权人对肖像权人的肖像进行许可使用。
B. 图片中包含的人物模糊不清,难以辨认具体人物,可正常上传。
C. 含明星人物图片不得上传。
2. 图片内容包含公众领域的建筑物,例如长城、华表、普通建筑物;A. 长城、华表:长城、华表等建筑物,源自于我国古代,从著作权角度来讲,已经超过著作权的最长保护期限50年,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B. 普通建筑物:从建筑物的设计到模型,再到建筑物,在不同的阶段可以构成不同的作品。
但是,并不是任何建筑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只有那些外观造型独特,形式上具有独创性,富有美感的建筑,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建筑作品。
故普通的建筑物可以正常使用。
处理意见:长城、华表、普通建筑物的相关作品可以上传。
3. 拍摄作品为工业产品,是否侵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从侵犯专利权的角度来讲,依据《专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因此,从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角度来讲,拍摄工业品外观,不构成侵权。
处理意见:拍摄工业产品外观,不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可以上传;4. 图片内容包含企业名称、logo等;企业名称是经工商局批准使用,产生企业名称权。
企业LOGO,一般会被注册为商标,产生商标权;或者通过著作权保护。
企业画册或者画册中的图片、文字或版式设计,会产生著作权。
处理意见:图片内容包含企业名称、LOGO、企业画册等不得上传。
5. 图片内容包含米老鼠、喜羊羊等卡通人物;A. 米老鼠、大力水手、史努比、阿童木等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最长保护期50年期限已过,但基于风险防范原则,也不得上传。
B. 小熊维尼、奥特曼、喜羊羊等按照我国《著作权法》未到最长保护期限的卡通人物,不得上传。
处理意见:图片内容包含米老鼠、喜羊羊等卡通人物均不得上传。
6. 图片内容包含画作、书法、建筑物、计算机汉字等;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故图片内容包含画作、书法、建筑物、计算机汉字等的作品。
我们要从是否有独创性、是否有可复制性、是否具有审美意义三个方面进行考量,若该作品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则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故不能上传至汇图网。
处理意见:图片内容包含画作、书法、建筑物、计算机汉字等,若其内容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以及审美意义则不能上传,反之可正常上传。
国家、政治类1. 国旗、国徽、党旗、党徽、军旗等国家特殊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旗、国徽不得用于广告、商标;处理意见:可以出售,但须以特殊授权模式出售,并在特殊授权范围中明示作品所含国旗、国徽等政治图案只限用于除商标、广告以外的其他合法范围。
2. 国家主席等政治人物;处理意见:此类图片作品不得上传。
3. 含有奥林匹克、世博会等特殊标志;1996年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世博会标志、亚运会标志等特殊标准,有特殊保护。
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到每次活动如世博会、奥运会、亚运会等,都有具体的规定来进行规范。
如《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广州市亚洲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等。
处理意见含有奥林匹克、世博会等特殊标志的作品,例如奥运会标志、宣传语等均不得上传。
4. 地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普通地图应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
地图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地图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发行、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其地图。
处理意见:地图作品不得上传。
5. 人民币类;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一)故意毁损人民币;(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烧人民币的行为正好触犯了本条第一款“故意毁损人民币”的规定,是《人民币管理条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
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还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依照《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处理意见:含有人民币图样的作品不得上传。
6. 馆藏文物摄影作品;《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因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它各种需要而拍摄文物的活动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各级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文物的拍摄申请。
文物收藏、研究单位为研究和保管工作需要所进行的拍摄活动,普通观众在对社会开放的文物单位所进行的纪念拍照活动,不在报批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由于文物拍摄活动需要报批手续,但是报批手续并不影响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的取得,故原创会员对其拍摄的馆藏文物的摄影作品自然享有著作权。
但是请原创会员需注意拍摄行为的报批手续,否则将会受到文物行政主管的处罚。
处理意见:馆藏文物摄影作品可以上传。
作品侵权1. 演绎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故改编作品必须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处理意见:改编作品必须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改编权许可,否则不得上传。
2. 汇编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故汇编作品必须获得汇编材料的著作权人汇编权许可,否则汇编者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时必会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处理意见:汇编作品必须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汇编权许可,否则不得上传。
3. 抄袭、模仿作品;处理意见:过度抄袭和模仿作品会直接侵犯原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不得上传。
作品著作权不完整1. 职务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故若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单位,则不得上传至汇图网,但若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作者使用,在该作品创作完成两年内不得上传至汇图网。
处理意见:职务作品不得上传,除非提供作者与单位提供的权属证明文件且创作完成之日起两年期限届满之证明。
2. 委托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故委托创作作品上传时必须出具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属证明文件。
处理意见:委托创作作品的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必须明确自身是否获得作品的著作权,不得上传他人著作权之作品。
3. 合作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处理意见:合作作品须取得合作作者的授权书方能上传至汇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