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的司法救济
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途径有哪些

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途径有哪些侵权行为在我们的生活中时有发生,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了解并选择正确的法律救济途径至关重要。
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途径。
一、自行协商和解这是解决侵权纠纷较为常见和便捷的方式。
当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可以通过直接沟通、交流,表达各自的诉求和意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赔偿数额、停止侵权行为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
自行协商和解的好处在于能够迅速解决纠纷,节省时间和成本,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关系。
例如,在邻里之间,如果一方因噪音问题对另一方造成了侵权,双方可以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商量解决办法,比如规定合理的活动时间,或者采取一些隔音措施。
然而,自行协商和解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如果双方分歧较大,或者侵权方不愿意配合,那么和解可能无法达成。
二、调解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帮助双方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调解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或者法院等机构进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通常由社区或者村庄中的一些德高望重、熟悉情况的人员组成,他们依据法律、道德和公序良俗,对双方进行劝解和协调。
行政调解则是由相关的行政机关,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对特定领域的侵权纠纷进行调解。
法院调解是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官主持进行的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的优点在于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专业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
但调解结果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另一方仍需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三、仲裁仲裁是指双方自愿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据仲裁规则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
仲裁具有自愿性、专业性、保密性和快捷性等特点。
仲裁的前提是双方必须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明确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
仲裁机构通常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仲裁员组成,能够对复杂的侵权纠纷进行准确的判断和裁决。
仲裁的裁决具有终局性,一旦作出,双方必须遵守。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法律救济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法律救济著作权是一种法律上的保护措施,它授予了原创作品的创作者独立使用和发布的权利。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著作权侵权问题经常出现。
当著作权遭到侵害时,侵权方可能面临法律诉讼的风险,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法律救济措施。
一、侵权停止和投诉当您发现他人侵犯了您的著作权时,第一步应该是立即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
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发送警告信函,并明确要求对方停止使用、复制或传播您的原创作品。
如果对方不配合,您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如版权行政管理机关。
二、诉讼救济如果侵权方拒绝停止侵权行为或拒绝达成解决协议,您可以选择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在诉讼过程中,您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对方的侵权行为,并证明您享有对应的著作权。
在一些国家,您可能需要在提起诉讼之前先向有关机关注册您的作品,以便获得更充分的法律保护。
三、救济措施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法院可以采取多种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禁令:法院可以下令侵权方停止使用、复制或传播侵权作品,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
2.赔偿:侵权方可以被要求支付您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额通常根据侵权的严重程度、侵权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
3.销毁或撤回:法院可以下令销毁侵权作品的复制品,或要求侵权方将侵权作品从市场上撤回。
4.公告:法院可以要求侵权方发布公告,向公众道歉,并澄清自己的侵权行为。
5.其他救济:根据具体情况,法院可以采取其他合适的救济措施,以保护您的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救济过程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并且需要您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您的诉求。
因此,及早采取措施以保护著作权,例如保留好作品的原始版本、有关授权文件、作品发布的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将对后续的法律救济起到积极作用。
此外,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法律救济并非唯一途径。
您还可以选择与侵权方进行和解谈判,寻求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这种方式可能省时省力,且可以保留与侵权方之间的关系。
著作权法律救济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作家李某被告:某出版社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件背景原告李某系我国知名作家,曾出版过多部畅销小说。
某出版社未经李某许可,擅自将李某的作品《风华绝代》出版发行,并在书中标注了李某的姓名。
李某发现后,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2. 如侵权成立,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一)关于侵权行为1. 被告未经李某许可,擅自将李某的作品《风华绝代》出版发行,并在书中标注了李某的姓名,已构成对李某著作权的侵犯。
2. 被告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且给李某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关于侵权责任1. 被告应立即停止侵害李某的著作权,不得再出版、发行、销售涉案作品。
2. 被告应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包括稿酬损失、版税损失等。
3. 被告应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侵权行为给李某带来的不良影响。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李某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李某的著作权,不得再出版、发行、销售涉案作品。
2. 被告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3. 被告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侵权行为给李某带来的不良影响。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著作权法律救济问题,具体分析如下:(一)著作权法律关系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1. 复制权: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译等方式将作品进行复制。
2. 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3. 展览权:以展览的方式向公众展示作品。
4. 表演权:以演奏、演唱、朗诵、放映等方式向公众表演作品。
5. 演绎权: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对作品进行创作。
6. 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翻译成另一种语言文字。
7. 汇编权:将作品汇集在一起,形成新的作品。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知识产权是当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一项资产,对于创新和创造具有关键作用。
然而,由于盗版、抄袭、侵犯等行为的存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了迫切问题。
为了维护创作者和创新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各种救济措施。
本文将介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并逐一阐述其适用范围和具体操作方式。
一、著作权的法律救济措施著作权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的法律工具。
对于著作权的侵犯行为,作者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1. 停止侵权行为: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法院申请禁止侵权行为的进行,保护自己的作品不再被盗用或抄袭。
2. 销毁侵权品:著作权人可以要求法院对侵权品进行查封、扣押,并最终销毁,以阻止侵权行为继续传播。
3. 赔偿损失: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包括被侵权作品的市场价值、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等。
二、专利权的法律救济措施专利权是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技术创新的法律工具。
在专利权被侵犯时,权利人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1. 请求禁止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禁止侵权行为的进行,保护自己的技术创新成果。
2. 请求销毁侵权产品等:专利权人可以要求法院对侵权产品、设备等进行查封、扣押,并最终销毁,以终止侵权行为。
3. 赔偿损失:专利权人可以要求侵权方赔偿经济损失,包括专利被侵权对权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利润损失等。
三、商标权的法律救济措施商标权是保护某一产品或服务的独占权利。
当商标权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1. 停止侵权行为:商标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权行为,保护自己的商标权。
2. 销毁侵权商品:商标权人可以要求法院对侵权商品进行查封、扣押,并最终销毁,以阻止侵权商品的流通。
3. 赔偿损失:商标权人可以要求侵权方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市场混淆、声誉损失等。
四、版权的法律救济措施版权是作者或发行人对其作品享有的独占权利。
对于版权的侵权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1. 请求停止侵权行为:版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保护自己的作品版权。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救济途径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救济途径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却屡见不鲜,给权利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当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权利人需要了解并运用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这些权利是创造者智慧和努力的结晶,应当得到充分的保护。
当发现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权时,首先可以考虑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是一种相对温和、成本较低的方式。
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侵权行为的停止、损害赔偿等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
如果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和解协议,既可以节省时间和精力,又能够避免繁琐的法律程序。
如果协商不成,权利人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
例如,对于商标侵权和专利侵权,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对于著作权侵权,可以向版权管理部门投诉。
行政部门有权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是一种常见且有力的法律救济途径。
权利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权利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利以及对方的侵权行为。
证据包括权利证书、侵权物品、相关合同、交易记录等。
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在确定赔偿数额方面,法律规定了多种计算方法。
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对于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于侵犯商标权的,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途径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途径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当今社会中尤为重要,因为它关乎到创新、创意和经济发展。
然而,盗版、侵权和假冒等知识产权侵犯行为依然存在。
为了保护著作权人、专利持有人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相关法律设立了一系列的救济途径。
本文将就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途径进行讨论。
一、著作权侵权的法律救济途径著作权侵权涉及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著作,如文字、音乐、图片和软件等。
以下是针对著作权侵权的法律救济途径:1. 停止侵权行为:著作权人可以向侵权人发出警告信并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如果侵权人拒绝停止,著作权人可以采取法律途径通过法院的判决来停止侵权行为。
2. 经济赔偿:著作权法规定,侵权人要对著作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要求赔偿。
3. 销毁侵权品:著作权人可以要求法院判决销毁侵权品。
二、专利权侵权的法律救济途径专利权侵权指他人未经专利权人授权使用专利技术。
以下是专利权侵权的法律救济途径:1. 诉讼救济: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救济来保护权益。
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2. 临时禁令:专利权人可以申请法院颁发临时禁令,以阻止侵权行为在诉讼过程中继续发生。
3. 专利权恢复:如果专利被无效宣告而导致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可以向专利局提出请求恢复专利权。
三、商标侵权的法律救济途径商标侵权指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使用商标。
以下是商标侵权的法律救济途径:1. 停止侵权行为:商标所有人可以发出警告信并要求侵权人停止使用商标。
2. 诉讼救济:商标所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3. 商标行政诉讼:商标所有人可以向相关行政机构提起商标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或宣告无效侵权商标的注册。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著作权侵权、专利权侵权和商标侵权等方面。
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和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诉讼救济、发出警告信、要求赔偿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救济途径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救济途径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多个领域。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当遭遇知识产权侵权时,权利人可以通过多种法律救济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一、协商与和解协商与和解是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较为常见和便捷的方式。
当发现侵权行为后,权利人可以主动与侵权方进行沟通,表明自己的权利主张,并尝试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就侵权赔偿、停止侵权行为等事项进行讨论和协商。
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能够迅速解决纠纷,节省时间和成本,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双方之间的商业关系。
然而,协商与和解的成功往往取决于双方的诚意和合作态度,如果侵权方拒绝协商或者双方在关键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就需要寻求其他的法律救济途径。
二、行政投诉权利人可以向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请求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例如,对于商标侵权和专利侵权,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对于著作权侵权,可以向版权管理部门投诉。
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后,会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如果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行政部门可以责令侵权方停止侵权、没收侵权产品、处以罚款等。
行政投诉的优势在于行政机关具有较强的执法能力和资源,能够迅速采取行动制止侵权行为。
但行政处理的结果通常不具有终局性,如果一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最主要的法律救济途径之一。
权利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权利人需要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存在。
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侵权方可能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通常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侵权所得、法定赔偿等。
民事诉讼的程序相对较为复杂,时间和成本也较高,但能够给予权利人较为全面和有效的保护。
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与救济措施

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与救济措施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法律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
当他人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擅自使用、复制、传播、展示其作品时,将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
本文将探讨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与相关的救济措施。
一、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是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停止侵权行为:当著作权人发现他人正在侵犯其著作权时,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继续损害。
2. 赔偿损失:侵权人需赔偿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著作权人由于侵权行为而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如收入减少、投资回报损失等。
间接损失是指由于侵权行为而引起的非直接经济损失,如名誉损害、商誉受损等。
3. 损害赔偿倍数:当著作权人能够证明侵权行为为故意或者恶意时,法院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决定适当的赔偿倍数。
这种倍数赔偿制度旨在惩罚恶意侵权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4. 告知消除后果:法院在裁决侵权案件时,可以要求侵权人在合理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告知消除著作权侵权带来的不良后果,并采取其他合理的纠正措施,以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二、著作权侵权的救济措施除了要求民事责任,在发生著作权侵权行为时,著作权人还可以采取一些救济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下面介绍几种主要的救济措施:1. 紧急禁令:著作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紧急禁令,要求法院立即禁止侵权行为的继续进行。
紧急禁令的目的是防止侵权行为造成进一步的损失,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2. 保全措施:著作权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如查封侵权物品、冻结侵权人的财产等。
这些措施旨在确保著作权人能够在诉讼过程中获得实质性的救济,并保证执行判决的有效性。
3. 行政救济:著作权人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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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是以民事保护为主,刑事司法保护为辅的制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优点是具有稳定性,专属性,效力的终级性,公平优先性及规范性,注重对权利人的赔偿等优点。
一、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著作权纠纷1.法院受理著作权民事纠纷的类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1)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2)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3)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另外,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2.著作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1)著作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例如,广东省对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有: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天河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其中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还是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审判方式的改革试点法院。
(2)著作权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著作权合同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还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受理案件的一审法院。
3.提起著作权民事诉讼的主体著作权民事纠纷的原告可以是著作权合同的当事人、著作权人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著作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著作权人的合法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中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下列材料可作为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证据使用:(1)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2)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
(3)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4)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5.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著作权法对侵害著作权的民事责任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
具体包括:停止侵权:即要求侵权人终止侵害他人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例如停止违法的播放、表演、出版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和专门用于生产、使用侵权产品的设备等。
消除影响:即由侵权人以发表声明或采取其他措施消除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带来的消极影响。
消极的影响包括在公众中引起的有关作者形象、作者身份、作品品质等等方面的不良印象。
公布判决书是消除影响的一种常用的办法。
赔礼道歉:即在著作人身权受到损害的案件中由侵权人向被侵权人赔礼致歉。
致歉的方式包括公开或者非公开的书面形式,也包括当庭的口头赔礼道歉。
该责任常常同消除营销结合实施。
赔偿损失: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其中在评判后者的正当性时,法官多考虑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而不会径直接受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约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6.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1)诉前临时措施:《中华人民其和国著作权法》第49条,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2)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1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通过这些民事制裁措施,可以更有效地制止和打击著作权侵权行为。
(3)有关复制品侵权的过错推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有利于对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正当权益的保护。
7.出版者责任的相关规定(1)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2)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4)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
8.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法律特别适用(1)关于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2)网络作品的范围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与免责9.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10.权利人的侵权调查(1)对侵权产品来源进行调查对市场上出现的侵权产品,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调查力量直接确定制造商,也可以聘请调查公司从零售商、仓库、销售商、批发部发商、运输商或进出口商批发商等多个环节中确定生产商。
(2)对侵权人进行调查对涉嫌侵权的特定对象进行详细调查,查明其工商登记资料、侵权的历史、地点、方式、规模、提取证据,以支持对侵权人可能采取的法律行动。
必要时此项调查也可与公证处共同进行,并由公证处对有关证据进行公证,以保全证据。
(3)实地调查提供实地访查目标公司所获取的实际信息,根据客户的要求及各种案件的不同情况,调查公司通常可为客户搜寻和提供如下证据和资料:侵权产品的样品、样本、照片、目录、报价单、发票;侵权者的名称、地址、名片、公司登记、个人资料;公司的规模、产品种类、产量、销量、销售区域、价格、所使用的商标、专利:侵权产品的制造过程、销售过程、销售渠道、销售数量、出货时间;等等。
(4)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市场调查对假冒品、侵权品的泛滥程度、规模、市场占有率进行定点、抽样及跟踪调査。
11.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著作权法》第46和47条列举了一些具体侵权行为的形式,并且对其他侵权行为作了兜底性的规定。
因此,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关键在于行为是否涉及著作权的具体内容,是否危害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权利,导致权利人的精神利益或和经济利益的损害事实,即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前因后果的联系。
《著作权法》第46和47条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的原则,即如果符合以上要件,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如何,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并非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要件。
譬如,软件的最终用户可能不具备足够技术和法律知识了解计算机硬件提供商预装的软件未经软件公司合法授权,当软件公司要求最终用户正版化时,最终用户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逃避支付软件许可使用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