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的新闻发布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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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发布涉影视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发布涉影视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发布涉影视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19•【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法院发布涉影视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近年来,上海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依法妥善审理了一大批涉影视产业的知识产权案件,积极服务保障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

为加强影视产业领域的法治宣传,鼓励影视产业创新、提高影视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影视产业良性发展,发布涉影视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既包括涉及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案件,也包括民事案件,涉及保护作品改编权、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仿冒、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剧本委托创作合同、无障碍视听作品保护等多方面内容,对于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 案例1 / 梁某平、王某航等十五人侵犯著作权罪系列案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3刑初101号一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刑初826号基本案情自2018年起,被告人梁某平指使王某航等人开发、运营“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Android、IOS、Windows、MacOSX、TV等客户端,指使谢某洪等人从境外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翻译、制作、上传至相关服务器,通过所经营的“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对用户提供在线观看和下载。

“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内共有未授权影视作品32824部,会员数量共计683万人,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200万余元。

裁判结果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平、王某航等十五名被告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主犯梁某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航等十四名从犯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浙江省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发布

浙江省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发布

浙江省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发布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4.25•【分类】其他正文浙江省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发布4月25日,在第二十一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浙江省检察院发布八个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以进一步加强全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氛围。

获评案例如下:目录1.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周某侵犯商业秘密案2.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宁波某锯链科技有限公司及鲁某甲等人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3.瑞安市人民检察院:王某杰等2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郭某杰等4人假冒注册商标案4.德清县人民检察院:王某斌、俞某安侵犯著作权案5.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孙某巧假冒注册商标、李某辉等2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6.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吴某、朱某强等5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假冒注册商标抗诉案7.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某某、崔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8.丽水市人民检察院:赵某根、王某茗假冒注册商标案周某侵犯商业秘密案承办单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一、案件事实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春风动力”)是专业从事全地形车、竞技摩托车等产品研发、制造、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对自主研发的2V91系列发动机技术设有保密措施。

2004年,被告人周某入职春风动力从事发动机技术研发,并签订保密协议。

2015年3月,被告人周某从春风动力辞职后即应聘到飞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神集团)控股的浙江同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硕公司)主持研发发动机。

期间,被告人周某将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2V91系列发动机技术信息用于同硕公司发动机研发。

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同硕公司向飞神集团销售涉案发动机314台,其中300台被飞神集团用于配装全地形车外销欧美市场等地。

经鉴定,同硕公司生产的发动机与春风动力发动机多项技术秘密点相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涉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涉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涉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其他,其他•【公布日期】2024.04.2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涉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近年来,网络游戏产业迅速发展,为经济社会提升注入了强大活力。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在服务保障区域数字经济建设上主动作为,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新质生产力发展保驾护航,4月23日下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区人民法院)举行涉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

嘉定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陆文嘉,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杨鹰飞,民事审判庭庭长郑磊出席发布会。

法治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解放日报、新民晚报、新闻晨报、劳动报、上海法治报、上海法治声音等近10家媒体线上参会。

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杨鹰飞主持。

发布会上,陆文嘉介绍了《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白皮书》的具体内容。

白皮书指出,2022年7月至2024年3月,嘉定区人民法院共受理网络游戏知产民事案件52件,共审结网络游戏知产案件43件。

从诉请标的来看,网络游戏知产案件的诉讼请求标的不同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诉请金额普遍较大,数额最大的诉请标的超3,000万元。

白皮书显示,近两年的涉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有4大特点:一是复合行为案件数量较多;二是诉讼主体较多;三是专业属性较强;四是数字化程度较高。

在网络游戏知产案件审理中存在4大问题:一是侵权主体难以查明;二是管辖异议流程常见;三是新类型行为性质难以界定;四是实际损失难以量化。

为加大对网络游戏知产案件的司法保护力度,嘉定区人民法院建立了四大工作机制:一是强化服务大局意识,服务保障区域发展;二是依托数字经济基地,开展前沿热点问题研讨;三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诉源治理工作机制;四是完善繁简分流机制,提升案件审判质效。

发布会上,郑磊通报了《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并从司法审判的角度对案例进行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产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产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产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2•【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产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为深入践行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激励保障科技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特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年来审结的15710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评选出十大影响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现予发布。

本次发布的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所涉领域广,既包括信息通信、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领域,也包括中医药、机械、材料等传统技术领域,许多垄断案件直接涉及社会民生。

二是牵涉利益大,不少案件涉及国内甚至全球市场头部企业的核心技术,高额判赔案件越来越多。

三是国际性强,超过1/5的案例具有涉外因素,当事人涉及全球各主要经济体。

四是权利种类全,涵盖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各种技术类知识产权。

五是案件类型多,既有授权确权行政纠纷,又有权属、侵权、合同民事纠纷,既有民行程序交叉案件,又有刑民程序交叉案件。

六是处理方式多样,既有裁判,也有调解,还有司法处罚、违法线索移送等。

有关案例展现了法庭成立五年来在以下五方面取得的丰硕成果:一是服务科教兴国战略,激励保障科技创新。

法庭五年共审结专利、植物新品种授权确权行政二审案件2977件,以授权确权案件为牵引,不断强化司法保护力度,确保确有技术贡献的科技创新成果依法得到授权和维持,保障依法授予的权利得到实质性保护。

积极保护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成果。

在“磁共振成像方法”发明专利确权案中,澄清在适用所谓“最大合理解释”原则时应以“合理”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护企业原始创新。

在“替格瑞洛”药品发明专利确权案中,明确接受补充实验数据的条件,依法保护药物创新。

安徽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

安徽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

安徽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2•【分类】其他正文安徽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1上海X公司与深圳市Y公司、合肥市蜀山区L电子产品经营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情介绍】“X”APP是X公司经营的一款知名音频分享平台,主要向用户提供网站在线收听音频作品、下载收听音频作品等服务。

2020年6月,X公司发现Y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向公众提供“自动分句软件”的下载及使用说明。

同时,Y公司生产销售的“S”复读机内亦自带该软件。

通过该软件,用户可以免费提取“X”平台的音频资源,并在“S”复读机上进行播放。

【裁判结果】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Y公司利用软件和硬件结合的方式下载播放X网站音频资源使得用户无需下载“X”APP即可实现无网络脱机反复收听其平台作品,使得X公司失去用户后续访问行为带来的流量及其潜在的付费用户,该行为妨碍和破坏了X公司APP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Y公司赔偿X公司损失10万元。

【典型意义】行为人运用技术手段,突破权利人设置的技术措施,使得用户可以无需下载权利人专属APP,或者减少后续访问亦可以获取权利人作品,是新技术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新挑战。

本案依法认定该行为对权利人的用户造成截流,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对规范互联网企业之间有序竞争具有指导意义。

2北京S公司与王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情介绍】天长市E外卖服务站(经营者为王某)从2018年上半年开始,通过降低服务费和补贴的手段要求商户选择E外卖平台独家经营,通过缩小配送范围、提供服务费、提高配送价和起送价等手段对不予配合的商家进行打击,并对个别不配合的商家,以商家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为由,擅自将商家强制下架。

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商户举报,于2019年9月10日对天长市E外卖服务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天长市E外卖服务站构成不正当竞争,决定给予天长市E外卖服务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北京知产法院发布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北京知产法院发布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北京知产法院发布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日期】2023.11.1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北京知产法院发布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案例一:“强硕68”玉米植物新品种无效案【案情】第三人衣某为“强硕68”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

2008年,衣某委托案外公司生产“强硕68”,并约定制种回购。

其后,原告公司以“强硕68”丧失新颖性为由向被告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被告作出2020年第25号品种权无效宣告审理决定,维持“强硕68”品种权有效。

原告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衣某自2008年起将“强硕68”的繁殖材料交付给案外公司制种,至2009年12月9日申请品种权已经超过一年,丧失新颖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育种者委托他人制种而交付申请品种繁殖材料,同时约定制成的品种繁殖材料返归育种者,不会导致申请品种丧失新颖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对植物新品种新颖性判断中销售行为的边界进行合理解释,明确“为委托制种目的交付繁殖材料并约定回购”不属于影响新颖性的销售行为。

明确了植物新品种新颖性判断的实质在于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是否进入公有领域为社会公众所获取,“委托制种、依约回购”的行为并未使得繁殖材料流入公有领域,故不构成相应植物新品种丧失新颖性的原因,这为育种者在研发过程中委托制种后申请品种权提供有力保障。

本案入选2023年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二:“哈育189”玉米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案【案情】被告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认定,“哈育189”于2015年6月29日提交品种权申请时,“利合228”已于2015年4月14日公告初步审查合格,选择“利合228”作为本申请的已知品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区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区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区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1•【分类】其他正文全区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01乌鲁木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基本案情甲公司经权利人许可,有权销售、制作、推广和维护“烤馕机”实用新型专利产品。

2020年9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生产制造的烤馕机涉嫌侵犯其专利,遂诉至法院。

经比对,乙公司生产的烤馕机被纳入授权专利的保护范围,虽然乙公司提交的专利评价报告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进行了评述,但因专利评价报告不具有评判专利权的法定效力,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乙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甲公司“烤馕机”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并赔偿损失175,000元。

典型意义馕坑技术的创新不仅推动馕文化升级,也带动了馕产业经济的发展。

本案“烤馕坑”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认定,是立足新疆特色优势,加强新疆特色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生动写照。

对帮助传统“手艺人”增强知识产权布局和保护意识,助力新疆特色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02新疆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新疆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基本案情甲公司从案外人丙公司获取了某影视作品维吾尔语译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20年8月18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擅自播放甲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维吾尔语译制作品,遂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乙公司辩称丙公司委托翻译的某影视作品未经原著作权人的许可,不享有合法权益,但本案主张保护的作品系经过翻译形成的演绎作品,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翻译作者基于翻译过程中的智力劳动而对新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6•【分类】其他正文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一、刘某与李某涵、朱某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案【案号】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1民初97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黑民终365号案情简介刘某系哈尔滨A大学教师,朱某系哈尔滨B大学教师,李某涵原系B大学学生。

2013年10月,刘某完成《渤海靺鞨绣》一文的创作,拟收录在《中国工艺美术全集·黑龙江卷·印染织绣工艺陶瓷篇》。

朱某受邀撰写有关家具设计方面的文章,约稿单位向朱某提供署名作者为刘某的《渤海靺鞨绣》电子版作为文章格式的参考。

2017年春季学期,朱某作为李某涵研究生毕业论文的指导教师,在得知李某涵研究生毕业论文研究方向与靺鞨绣有关,即将署名为刘某的《渤海靺鞨绣》一文电子版拷贝给李某涵。

后李某涵撰写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渤海靺鞨绣的题材解析》一文,该文在经过朱某修改后,由李某涵向某杂志社投稿。

该杂志社在某期杂志上刊登了该文章,署名第一作者李某涵、第二作者朱某。

刘某在中国知网上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渤海靺鞨绣的题材解析》一文后,经与李某涵、朱某联系,李某涵认可该文构成对刘某享有的《渤海靺鞨绣》著作权的侵害。

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涵、朱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报纸上公开道歉,赔偿刘某损失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举示的证据可证明其是《渤海靺鞨绣》的著作权人。

李某涵、朱某通过阅读《渤海靺鞨绣》的电子版,应当知晓刘某系著作权人的事实。

由李某涵执笔、朱某修改并分别署名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的侵权文章,公开发表于某杂志上,该文大量抄袭了尚未公开发表的《渤海靺鞨绣》一文中“题材探析”部分的内容,故李某涵、朱某的前述行为侵犯了刘某对《渤海靺鞨绣》“题材探析”部分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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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的新闻发布稿
各位记者:
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公布8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及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有关情况。

近年来,人民法院始终把加强保护作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基调,坚定不移地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把加强保护的司法导向贯彻到每一个案件的审理中。

今天新闻发布会的议程共有两项,第一项议程是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二项议程是通报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采取的举措。

下面,首先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金克胜副庭长向大家公布8起典型案例。

……
下面,我结合8起典型案例,向大家通报一下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方面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突出适用行为保全措施,提高司法救济的实效性
近年来,人民法院注重加大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措施适用力度,特别是突出适用行为保全措施。

在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法院就该纠纷作出终局判决之前,为防止侵害行为继续给知识产权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积极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责令被诉侵权人临时停止被诉侵权行为,从而及时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行为保全制度原先只在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领域适用。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行为保全制度已经适用于全部民事案件领域。

因此,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在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和垄断纠纷等领域也积极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及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礼来公司行为保全申请案是我国首例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适用行为保全措施的案件,充分体现了行为保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及时性。

在加大行为保全措施适用力度的同时,人民法院还加大财产保全措施适用力度。

对于被诉侵权人存在隐匿或者转移财产的危险,可能影响未来判决执行的情况,人民法院积极支持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确保当事人的胜诉利益能够得到实现。

同时,不断加大证据保全措施适用力度。

对于可能由于证据本身的原因或者因证据持有人毁损、转移、隐匿、篡改证据等原因,发生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人民法院
及时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来固定和保存证据,保障案件事实的查明。

据统计,近三年来,地方法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诉前临时禁令、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支持率均高于85%。

二、正确适用证据规则,切实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
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多发性等特点,知识产权权利人调查取证存在很大困难。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和知识产权审判的特殊需求,完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切实减轻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是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方便当事人维权的重要手段。

对此,人民法院正确适用事实推定规则,妥善转移举证责任。

在权利人已尽合理努力穷尽其举证能力仍无法取得证明侵权成立的全部证据,结合已知事实以及日常生产经验,能够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能性较大的前提下,不再苛求专利权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而将举证责任适时转移给被诉侵权人。

在被诉侵权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事实推定的方法认定侵权成立。

近年来,人民法院特别注意在方法专利侵权、商业秘密侵权等证明难度较大的案件中积极运用上述方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亚什兰公司“水包水型聚合物分散体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案就是运用上述方法的典型案件。

通过事实推定的方法,促使被诉侵权人在支付高额补偿金的前提下达成和解,切实保障了权利人的利益。

同时,人民法院加大证据保全和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

对于权利人难以取得的维权证据,凡符合调取证据或者证据保全条件的,及时采取调取或者保全措施。

完善境外证据的举证和认证制度。

尽可能减少境外证据的举证和认证困难,提高举证认证效率。

除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公证认证的特殊事项外,凡有其他合理方式足以认定境外证据真实性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认定,避免因未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而简单否定境外证据效力,从而减轻了涉外案件当事人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的负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提倡和鼓励当事人积极提供其掌握的全部证据,尽力查明案件客观事实。

对于故意逾期举证、毁损证据、抗拒证据保全等妨碍查明事实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给予程序和实体制裁。

上述措施的实施,切实减轻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提高了权利人成功维权的可能性。

三、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充分弥补权利人损失
加大民事责任追究力度,充分弥补权利人的损失是人民法院一以贯之的司法导向。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人民法院通过调研和探索,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积极运用专业分析方法。

人民法院积极引导和鼓励当事人运用经济分析、专业评估、会计核算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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