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挑战问题应对——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实践与思考

t.∞al Sys t om A nd Soe i的,f叁篁I』查塾垒三呈!!堡型!!露薹霪翟薹翟挑战问题应对——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实践与思考白建国‘摘要广州市萝岗区检察院司法管辖区域包括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广州市萝岗区.广州开发区作为广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已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首批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目前,实施《殊江三角洲地区发展规划纲要》,中新知识城项目的推进,对萝岗区检察院而言,是机遇与挑战并存,而研究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问题对{铢江三角洲地区发展规划纲要》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笔者结合近几年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情况,深入萝岗区知识产权局,工商管理局,公安分局以及安利等知名企业开展调研,旨在探索解决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问题的新途径.关键词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司法管辖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一、萝岗区近几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基本情况及其特点2007年至2010年3月,萝岗区院侦查监督部门共受理各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27件106人,公诉部门共办理24件84人。
分析后发现,萝岗区知识产权犯罪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一)犯罪类型高度集中.犯罪类型主要为侵犯商标类犯罪。
在侦监部门办理的27件案件中,侵犯商标类犯罪达25件,占92.59%,涉及的主要罪名有生产、假冒伪劣销售产品罪(后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时均改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
(二)侵权产品集中于日常消费品领域侵权犯罪的技术含量不高,在27件侵犯商标类知识产权案件中,侵权产品涉及宝洁(中国)公司的飘柔、潘婷、海飞丝等品牌洗发水的19件85人,占70.37%和80.19#/,,涉及安利公司纽崔莱等日用保健品的3件6人。
这与假冒名牌日用品的投入成_本低,阻力小、获利大的特点有直接关系。
(三)共同犯罪突出在全部27件案件中,共同犯罪25件104人,占92.590A和98.11%。
多表现为组织者拉拢老乡或招募雇工形成“产—运一销”犯罪团伙.分工明确、人员固定,在我区以及白云区城乡结合部的地下小作坊生产、加工、销售假冒知名产品或商标,以侵犯宝洁公司飘柔等品牌洗发水最为典型和突出。
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doc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青岛科技大学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研究生班杨铁山摘要:本文在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着重指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原因;对策一、引言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经济的作用是巨大的,它通过规定创造者的独占性权利刺激竞争对手在高起点上去开拓新的空间,促使知识呈几何级数迅速增长和广泛传播,促进先进技术成果及时转化为社会生产力。
现代知识产权体系,是科技、法律、文化、经济的交叉成果和综合集成。
最先进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可以依赖专利知识产权得以充分公开并受到法律保护。
通过专利许可贸易,专利技术在国内外得以实施,使专利权人在获得合理收益的同时,也能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统计,国际间技术贸易总额1965年为30亿美元,1975 年为110亿美元,1985年为500 亿美元,90年代已超过1 000 亿美元,现在已达1 100亿美元。
资料显示,目前,在全球的技术转让和许可收入中,发达国家所占的份额已经高达98%,而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仅占全球的2/3。
由此可见,发达国家控制技术输出的份额,要远远高于其资本输出的比例。
除了技术贸易以外,以商标许可、商号许可、商业秘密许可、版权许可等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贸易,也有飞速的发展。
完全可以说,知识产权的开发创建、知识产权的交易贸易,正在成为现代科技革命的主要运行方式和全球化时代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交换方式。
因此,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科技发展水平的竞争,在新形势下正表现为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竞争。
通观全球,无论是处于先进行列的发达国家,还是位于500强的大型跨国公司,无一不是研究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高手和权益受益人。
二、当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现状及影响我国知识产权现状喜忧参半。
一方面,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已经具备了坚实的基础。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科技创新的不断推进,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成为国家竞争力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在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制约着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利用。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是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之一。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的法律框架和执法机构虽然不断完善,但在执行力度和效果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
一方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假冒伪劣产品泛滥成灾,因为侵权成本低和制裁不力,导致侵权行为屡打不绝。
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周期长,许多企业在维权过程中陷入了长期诉讼,维权效果有限。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不足,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有待提高。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知识产权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也制约了我国知识产权的创新和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还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
由于长期以来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不够,一些企业和个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比较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和侵权行为。
特别是在一些新兴领域和新型经济业态中,知识产权保护难度较大,相关主体的保护意识更是薄弱。
这种情况不仅影响了创新动力和投入,也加剧了知识产权的流失和侵权现象。
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还包括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主要由知识产权部门、法院和专业治理机构组成,但由于各部门之间的分工不清、协作机制不顺畅,导致了知识产权管理的协同性较差。
在一些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和维权案件中,由于涉及多个主体和多重利益,管理体制存在监管盲区和监管漏洞,难以实现有效监管和管理。
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还包括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和规范的缺乏。
在知识产权管理实践中,尚未形成一套统一的管理标准和规范,导致知识产权权利的确权和认定不够清晰和权威,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不够高。
这种情况影响了知识产权管理的公正性和规范性,也不利于知识产权环境的建设。
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实践与思考

近 年来 . 各 方 的共 同努 力下 . 国各 地知 识 产权 保 护 行 在 全
政 执 法 与刑 事 执 法 相 衔 接 制 度 得 到 基 本 确 立 但 是 伴 随 T 作 的
不 断 深 入 . 些 深 层 次 的 问 题 也 不 断 显 现 一 是 制 度 落 实 仍 有 一
局 以及有 关企 业 开展 调研 . 旨在 探 索解 决新 形势 知 识产 权 刑 事
司 法 保 护 问 题 的 新 途 径
一
待 加强 。据调查 了解 , 一些 地方 检察 院与公 安机关 、 政机关 均 行
面 临 的 一 个 新 课 题
( ) 犯 知 识 产权 行 为 的行 政 处 罚与 刑 事 处罚 的衔 接 机 二 侵
制 不 畅 顺
题 对 良好 司 法环 境 的营造 . 促进 企 业提 高 自主创 新 能 力有 着 重
要 的意义 广 州市 萝 岗区检察 院结合 近几 年办 理侵犯 知 识产权
先 后 会 签 了 一 些 加 强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规 定 和 办 法 . 是 各 方 责 但 任 没 有 明 确 . 否 严 格 执 行 主 要 靠 自觉 , 度 效 力 打 折 扣 受 地 是 制 方 保 护 、 门 利 益 的 驱 动 . 政 执 法 与 刑 事 司 法 之 间 移 送 不 及 部 行 时 或 不 移 送 甚 至 “ 罚 代 刑 ” 问题 仍 存 在 。二 是 两 法 衔 接 信 息 以 的
未 来 的 几 年 里 . 区 与 知 识 产 权 有 关 的 研 发 、 用 、 易 及 展 示 我 应 交 等 活 动 将 愈 加 活 跃 . 随 而 来 的 新 类 型 案 件 、 外 案 件 、 难 复 伴 涉 疑
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由于历史的原因,知识产权的概念在公众中仍是⼀个相当陌⽣的名词,⼀些⼈不知道知识产权为何物,不知道应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更不知道保护知识产权有什么作⽤。
许多⼈,甚⾄是⼀些知识分⼦,既不懂得维护⾃⾝的知识产权,⼜不会尊重别⼈的知识产权,个别的甚⾄肆意践踏知识产权。
我们的许多知识成果诞⽣了,但却不知道运⽤法律武器予以保护,结果后悔莫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据报载,近年来我国每年取得的国家级重⼤科技成果达 3万多项,⽽每年受理的具有较⾼技术⽔平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1万多件,还有2万项左右的成果没有取得专利保护。
这些技术⼀旦公开,就等于⽩⽩流失。
还有的发明⼈只是申请中国专利,⽽不申请其他国家和地区专利,也导致专利⼤量流失。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1985年专利法实施⾄20世纪末的⼗四五年时间⾥,我国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不⾜3000件,反⽽将11.3万多项发明⽆偿地“奉献”给了世界各国。
对于⽬前市场上⼤量存在的盗版盗印等知识侵权⾏为,⼈们的反应也相当漠然。
不少⼈,甚⾄⼀些地⽅和部门的领导,思想认识也有许多偏颇。
认为“黄”是有害的,应该“扫”掉,⽽“⾮”则⽆关紧要,盗版盗印产品价格低廉,只要内容健康,就没有必要予以查处和打击,从⽽给“扫黄打⾮”⽃争带来了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
就企业⽽⾔,我国企业⾯临的国际知识产权竞争环境⽇益严峻。
知识产权成为部分跨国公司打压我国竞争对⼿、谋求更⼤利润的主要⼯具。
21世纪,世界巨头竞争最锋利的武器——知识产权,是中国加⼊wto以来国内企业⽬前遇到的最棘⼿的事情。
⽬前,跨国公司⾮常重视在我国的专利申请⼯作,⽇益密集的专利 “陷阱”将成为我国公司不得不⾯对的棘⼿问题。
反观国内企业,合理利⽤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维护境外⾃⾝知识产权权利的状况却不容乐观。
由于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企业缺乏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境外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数量较低,近⼏年来遇到了种种知识产权纠纷,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商标抢注问题。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措施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措施
在XXX,享有知识产权的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享受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
xxxx年x月,XXX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强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保证知识产权法律得以贯彻实施,要进一步充实审判力量,健全审判机构。
近年来,在知识产权案件较多的大中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具备条件的纷纷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从而有效地保障了知识产权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是民事纠纷案件,包括各种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及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经主管行政管理部门调处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案件;
第二类是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指当事人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三类是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而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按照XXX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XXX参加或者缔结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处理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和审判监督等制度,这对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XXX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单位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规制的缺陷及其完善

单位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规制的缺陷及其完善内容摘要:我国正在以一种进取性的姿态推进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规制的总体态势也呈现出进取性,但仍然存在着以个人犯罪为基础来规制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思维模式、定罪量刑标准不够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畅等缺陷。
笔者认为完善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规制的对策是:紧扣法定犯罪和故意型单位犯罪的特性,完善刑事立法和司法,并应紧扣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健全刑事规制的配套机制。
关键词: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规制法定犯罪故意型单位犯罪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规制的总体态势(一)国际上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逐渐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
但是,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和可复制性等基本特征,使得它所对应的财产形态比较抽象,知识产权在客观上更容易被偷窃、仿冒或无偿占有。
就世界范围而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早已成为联合国规定的17类跨国犯罪中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
这些犯罪包括侵犯版权以及非法使用版权的标志和商标等,它造成的损失很难用金钱衡量。
据美国软件制造商协会估计,在美国,仅被非法使用软件一项,每年就有大约75亿美元的损失。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第61条专门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处罚:“全体成员均应提供刑事程序及刑事惩罚,至少对于有意以商业规模假冒商标或对版权盗版的情况是如此。
可以使用的救济应包括处以足够起威慑作用的监禁,或处以罚金,或二者并处,处罚程度应与适用于同等严重程度的犯罪所受到的处罚程度一致;……各成员可以规定将刑事程序和刑事处罚应用于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特别是当侵权行为是蓄意地和以商业规模侵权的情况”。
从理论上讲,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无疑与“商业规模”的侵权行为最为相关;从实践中看,大量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实际上都是单位所为,而且与自然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相比较,单位犯罪往往还具有涉案金额更大、破坏性更大、隐蔽性更强、反侦查能力更强等特点。
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思考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
尽管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实行“两条途径、协调处理”的方式,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仍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逐渐受到重视。
2021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这为未来一段时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施蓝图给与了明确。
2022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布了2021年度报告,报告指出要为持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解决“卡脖子”问题,实现科技上的独立自强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努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高质量发展。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对于促进我国新兴产业、高端装备行业的发展和进一步扩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规模具有重要的正向促进作用。
但具体到司法保护方面,当前还是存在一系列问题。
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我国的司法保护相关的专业人才相对比较缺乏,对于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例,相应的赔偿率比较低,达不到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的作用,以及在知识产权的相关案件的审理中缺乏统一的标准,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完善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引进专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人才,加强统一的监督管理等方式,加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司法保护,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当前存在的问题(一)缺乏专业性的人才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较强,普遍需要设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案件司法机构。
而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机构相对较少,在相对发达的地区只设立了专业机构,管辖范围受限。
虽然许多学者提出的实现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统一,但由于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差异较大,且采证标准没有统一起来,数据整合遇阻,当前,只有通过法院间多联系沟通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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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广东省是经济大省,也是知识产权大省,其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和商标数量,已连续十一年位居全国第一。
近年来,广东省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是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有待改进和完善。
1.刑事追诉案件数量仍然较少。
刑事追诉案件数量较少,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不平衡,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
总体而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停留在民事和行政保护层面,进入追诉环节的刑事案件数量与行政处理、民事判决数不成比例,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职能和作用还没有完全体现和发挥。
以知识产权刑事罪起诉的案件仅占全省检察机关起诉刑事案件的1‰左右。
2.普通违法案件缺乏惩治手段。
侵犯知识产权的普通违法行为仍然比较猖獗,特别是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几乎公开化。
在城市中心城区、繁华街道等场所,贩卖少量盗版光盘以及假冒国内外知名商品的现象随处可见。
这反映出大量存在的普通知识产权违法案件,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特别是对销售侵权产品的普通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惩治手段。
3.案件查处的难度不断加大。
近年来,知识产权犯罪更加隐蔽多变,流程日趋复杂,许多涉案侵权产品技术含量高,造假手段越来越高明。
部分不法分子还采用了反调查手段,证据的收集工作难度越来越大。
作案地点由城市较繁华地区向乡村偏远地区、村民出租屋甚至居民小区转移,犯罪活动各环节多采用现金交易,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留下客户资料和经营活动记录。
近年来,还出现了境内外勾结、实施跨国跨境犯罪的新情况。
4.知识产权的特性导致保护困难。
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涉及商标类的案件专业性较弱,商标的真假相对易于识别,执法机关查处起来相对容易,而其他类型案件,特别是侵犯专利、商业秘密的犯罪案件专业性与技术性较强,比较难查处。
二是专利、商业秘密类案件的被侵害人态度比较消极,他们的目的主要是使侵害人停止侵权,夺回自己的市场,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害怕提起刑事诉讼后,侵害人仅被判处自由刑,其经济损失难以弥补。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面临的问题
笔者认为,当前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困境,主要由以下几个原因造成:
1.社会观念对刑法保护态度消极。
我国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时间还不长,知识产权对于国人来说是一种新兴的权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危害性在社会观念中远不如盗窃、抢劫等侵犯有形财产的犯罪。
一些地方领导、执法人员也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危害性缺乏足够认识,重行政执法,轻刑事司法。
往往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简单认为是企业间经济纠纷;
只重视保护本地区企业的知识产权,忽视对外地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甚至把保护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对立起来,给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工作设置障碍。
2.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顺畅。
实践中,行政机关出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够,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消极对待的情况,是造成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行政处罚多,刑事追究少的主要原因之一。
首先,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现象比较普遍。
行政执法部门往往将大量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案件,只作一般行政违法案件结案。
原因是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过程中花费了许多资源,一旦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之后,罚款要随案移送,执法成本无法弥补,行政执法部门更倾向于只作出行政处罚。
这种以罚代刑现象的存在,使得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屡禁不绝。
其次,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工作投入不足。
公安机关担负着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职能,但其内部并没有专设知识产权犯罪侦查部门,而知识产权犯罪的专业性、复杂性特点,却使公安机关在查证、取证工作中具有相当大的难度。
公安机关在承担众多行政执法职能,警力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往往无法投入过多精力关注影响小、效率低的知识产权犯罪立案侦查工作。
3.刑事证据标准不明确,案件定性存在困难。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往往与商标纠纷、商标侵权以及其他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混合在一起,涉及到罪与非罪的界定问题。
刑法中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般均要求行为人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程度才构成犯罪,但对于上述标准的具体含义则缺乏统一明确的权威解释,既影响了对非法经营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额、经济损失等数额的具体认定,也进一步造成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难以区分,影响到案件的定性。
另外,刑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在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的金额标准上,存在“非法经营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额”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四个概念。
而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不一样的,具体如何界定,问题还很多,而且这种多种金额标准并存的规定也不尽科学。
类似这些不明确标准,造成了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往往难以把握案件性质,也影响了案件办理的效果。
4.法律的理解与适用不统一,难以形成打击合力。
由于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刑法规定过于原则化,导致在对犯罪行为的认定上,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对法律条文理解不透彻,存在较多的分歧,往往同样的行为适用不同法律结果,难以形成合力,客观上削弱了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
如何解决法律理解与适用的不一致的问题,成为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中的法律难点。
■完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对策
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应该如何发挥作用促进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笔者有以下建
议:
1.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刑法价值观。
司法保护一般是被动的保护,具有稳定性、专属性、规范性、效力的终极性以及威慑和教育作用强等优点。
行政保护一般是主动的保护,具有应变性、效率高、成本小、速度快,能迅速恢复当事人的权利等优点。
刑事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保护相比各有优缺点。
两者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维护知识产权法律秩序。
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承担着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重要职责,要正确把握刑法的立法精神,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刑法价值观,充分发挥刑法震慑与教育的功能,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决不放纵。
2.统一执法标准,强化刑法保护力度。
统一执法标准应当成为强化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一环。
首先,要统一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标准。
工商、版权、专利等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检察等执法、司法部门要采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有效措施,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交流,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尤其是对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证据标准、案件移送标准要形成统一认识。
实现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案件、证据资源共享,节约办案成本。
其次,检察机关要与法院就刑事诉讼环节存在问题进行沟通。
检察院与法院两机关应尽量就刑法规定不明确的问题,特别是定罪量刑的金额标准、危害程度、法律适用等关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可以以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共同下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知识产权犯罪的实际情况,统一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诉讼标准,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效率和诉讼效率。
3.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
目前,各地检察机关已经开展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方面的工作。
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首先,对于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要一律将行政处罚书抄送给同级的检察机关,同时移送给同级公安机关。
其次,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重大复杂、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
再次,要明确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进行监督的具体办法。
对应当移送而没有移送,或者干预执法、阻挠移送和刑事追诉,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应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最后,要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不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都有权向检察机关举报。
4.注重办案经验交流,加强案件分析研究工作。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在我国刚刚起步,随着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可以预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量将会进一步大幅度上升,
新类型案件、涉外案件、疑难、复杂案件越来越多,司法机关任务相当繁重。
面对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新课题,检察机关应当未雨绸缪,尤其要重视办案经验交流并加强案件分析研究工作。
首先,针对办案较少,办案人员经验不足的情况,可以发挥检察机关的整体优势,利用现有网络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案件数据库,及时发现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新趋势,分享成功查办新型案件的经验。
其次,要特别重视提高法律文书的质量,通过起诉书充分、透彻的说理,发挥对同类型案件的办案指导作用。
再次,在办案的同时要加强对知识产权新型案件的研究工作,认真分析知识产权案件的历史演变、现状和发展趋势,及时总结办理新类型案件的规律。
最后,要借助检察调研服务办案工作,通过分析知识产权犯罪在某一时期内的重点领域、主要形式等,向办案部门等发出警示,并建议采取相关对策,改进办案中存在的问题。
(广东省检察院·何贝贝)
<p align="right">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