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关于著作权侵权的相关规定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著作权是知识⽂化产权中较为重要的⼀部分。
著作权侵权是指⼀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享有的著作⼈⾝权、著作财产权的⾏为。
在我国的《著作权法》对此进⾏了具体的规定。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您清楚吗?店铺⼩编就这个问题给⼤家进⾏解答,欢迎阅读。
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1、著作权侵权⾏为指未经著作权⼈同意,⼜⽆法律上的依据,使⽤他⼈作品或⾏使著作权⼈专有权的⾏为。
2、凡⾏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45条和第46条所规定的⾏为,侵犯了他⼈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财产损失,都属于著作权侵权⾏为。
3、著作权侵权⾏为须具备的条件(1)有侵权的事实即⾏为⼈未经著作权⼈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条件,擅⾃使⽤著作权⼈的作品,以及表演、⾳像制品和⼴播电视节⽬。
(2)⾏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种绝对权,任何⼈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3)⾏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对其侵权⾏为及其后果所抱的⼼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4、著作权侵权⾏为的特征(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3)侵权⾏为表现为使⽤他⼈作品的⾮法性。
(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
著作权侵权⾏为构成要件从侵权⾏为的构成要件上看,应从“过错”与,“⽆过错”,两⽅⾯来分析,在适⽤过错归纳原则的场合,其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为的违法性:(加害⾏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过错四个要件。
就基于⽆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的侵权⾏为⽽⾔,由于不考虑为⼈是否有过错,因⽽过错不再是该类侵权⾏为的构成要件。
1、违法性。
造成损害事实的⾏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为⼈才负有赔偿责任。
否则,既使有损害事实,也不能使⾏为⼈承担赔偿责任。
⽆论⾏为⼈实施的活动是否侵犯了著作权⼈的利益还是其实施的活动对著作权的利益构成重⼤威胁,在将来必然损害著作权⼈的利益,都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的⾏为。
2、损害事实。
它通常是指侵权⼈所实施的⾏为客观上给受害⽅带来了伤害。
版权侵权认定原则是什么

版权侵权,即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如果我们在生活中,没有保护版权的意识,那么很可能就会遭遇到别人对你的作品的抄袭。
作品一旦完成,我们首先就应该申请版权保护,进行版权登记。
需要清楚版权侵权是通过什么方式去认定为侵权。
如果发现别人有侵权的行为,那么我们就需要采取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应有的权利。
哪些标准可以判定为版权侵权?下面来看看版权侵权认定的一些规定。
1、著作权侵权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
2、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45条和第46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成立应无须损害事实这一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著作人的权利或者可能多著作权人的权利造成重大威胁
3、对侵犯著作权的构成来说,应对具备违法性要件,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有一个不同的地方,只要行为人在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就必须构成侵权。
如果行为人在行为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构成重大危险,在将来必然危机权利人,危机权利人则也构成知识产权侵权。
如果发现别人侵权,就一定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维护自己应得的权益。
拥有版权即是拥有自己的财富,所以我们也需要随时进行版权登记。
保护作品,保护他人原创,提高每个人的版权保护意识,让侵权行为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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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

一、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法: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3、法定赔偿。
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以下方法计算:1)侵权使权利人利润减少的数额;2)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3)权利人合理的许可使用费;4)权利人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5)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权利人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6)因侵权导致权利人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7)因侵权导致权利人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8)其他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法。
另外,因提起诉讼而导致的费用也应列入赔偿范围。
提起诉讼可能发生许多费用,包括:聘请律师的费用,调查取证费和制止侵权所支付差旅费,为查阅收集证据材料支付的费用,对是否构成侵权的鉴定费用等。
对被侵权人因诉讼而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等费用,应列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范围,以使当事人得到充分、合理的补偿。
这些费用都是被侵权人因为制止侵权而实际必须支出的费用,应该都是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
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最高院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通过《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
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许可有什么规定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许可有什么规定著作权法保护哪些内容?一、著作权法保护哪些内容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著作权主体怎么认定亦称著作权人,即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1、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划分依据是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原始主体:指在作品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一般情况下为作者,特殊情况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可能成为著作权原始主体。
继受主体: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2、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
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而分类。
区别:由于著作权法具有非常严格的地域性,因此内与外待遇差异明显。
3、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
根据主体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完整程度不同而划分的。
完整主体:指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全部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的作者。
部分主体:指通过转让或继承关系而取得部分著作权的人。
关于版权侵权赔偿数额的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等对于图片作品、图片作品权属、作品使用、侵权责任、赔偿数额都做了相应的规定。
下面来看看关于版权侵权赔偿数额的规定。
关于版权侵权赔偿数额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确定的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能够全面而充分地弥补原告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在原告诉讼请求数额的范围内,如有证据表明被告侵权所得高于原告实际损失的,可以将被告侵权所得作为赔偿数额。
第六条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主要方法有:(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三)法定赔偿。
适用上述计算方法时,应将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列入赔偿范围,并与其他损失一并作为赔偿数额在判决主文中表述。
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以基本查清,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充分证据,运用市场规律,可以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的,不应直接适用法定赔偿方法。
著作权法中的权利保护与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中的权利保护与侵权行为著作权法是维护创作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其中的权利保护与侵权行为是著作权法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
在保护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明确侵权行为的界定,以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法中的权利保护是指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确保他们可以享有其作品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和精神权益。
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人享有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和展览权等在内的一系列权利。
这些权利为著作权人提供了对他们作品的控制权和经济利益的追求。
当他人侵犯这些权益时,著作权人可以依法维权。
在著作权法中,对侵权行为的界定也十分重要。
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作品而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常见的侵权行为包括盗版、抄袭、篡改和传播等。
这些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既造成了经济损失,也侵犯了其个人尊严和精神权益。
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著作权法对侵权行为做了明确的禁止和惩罚规定。
对于盗版、抄袭等明显的侵权行为,法律规定可以给予罚金、刑事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这些措施可以起到警示作用,遏制一些侵权行为的发生。
其次,相关部门和机构也加强了侵权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通过加强版权保护力度,组织行业自律和监管,打击网络盗版等侵权行为,为著作权人提供了更好的保护。
同时,也加强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遏制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此外,与著作权保护和侵权行为相关的争议问题也是著作权法的重要内容。
例如,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平衡创作者的权益和公众的合理利益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此外,在侵权诉讼中,如何确立侵权事实和证据的界定,以及如何衡量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等问题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探讨。
总之,著作权法中的权利保护与侵权行为是维护著作权人权益的重要方面。
通过加强侵权行为的监管和打击,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著作权法为创作者提供了相对完善的保护机制。
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还需要不断完善著作权法,以更好地适应新的挑战和问题的出现,进一步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文章侵权赔偿标准

文章侵权赔偿标准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网络文学、博客、新闻、社交媒体等媒体逐渐成为人们获取信息、表达观点和分享创作的主要平台。
然而,互联网上的文章侵权问题也逐渐突显,给作者和读者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和争议。
为了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并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法律对于文章侵权行为的处罚和赔偿标准进行了规定。
一、文章侵权行为的界定文章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表、传播他人的文章,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常见的侵权行为包括盗版、篡改、抄袭、转载未经授权等。
二、侵权赔偿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署名权、发表权和修改权等权利。
当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构成了侵权行为,著作权人有权要求侵权者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在《合同法》中也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三、侵权赔偿的标准1.赔偿方式对于文章侵权行为,赔偿方式主要包括损害赔偿金以及公开道歉等。
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者支付一定数量的赔偿金,以弥补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另外,对于严重的侵权行为,法院还可以判决侵权者在相关媒体上发表道歉声明,以恢复著作权人的声誉。
2.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对于文章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著作权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程度;(2)侵权行为对著作权人的其他权益造成的损失;(3)侵权行为对著作权人可能产生的合理利润的影响;(4)侵权行为对著作权人的惩罚因素。
依据《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选择侵权人获取其侵权所得,并酌情加倍赔偿;或者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判决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第49条的规定,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法院可以判决赔偿额提高一倍。
考虑到文章的发布与传播方式的多样性,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四、保护措施为了防止文章侵权行为的发生,作者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1)明确署名权与署名方式,对原创作品进行鉴定、保护;(2)与网络平台或转载方签订合同,明确使用范围和权限;(3)加强自身版权保护意识,提高文章的创作质量和独特性;(4)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保留相关证据。
版权保护的法律措施

版权保护的法律措施版权保护是保障知识产权的重要举措之一。
在网络时代,版权保护更加重要,因为数字化的传播使得侵权更加容易。
为了防止侵权并保护版权,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措施。
本文将按类划分,简要介绍版权保护的法律措施。
一、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维护版权的重要手段。
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盗版行为属于刑事犯罪。
对于盗版行为,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调查并追究刑事责任。
盗版者可能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包括罚款、拘留或监禁、并承担民事责任等。
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也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版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
此外,还可以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品和向公众公开道歉。
另外,《著作权法》指出,侵犯著作权需要支付合理使用费。
如在不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使用著作权作品的,应当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
如果侵权行为已经造成经济损失,侵权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行政处罚为了更好地维护版权,行政部门也可以对侵权行为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的、以行政手段为内容、实施行政处罚的活动。
在案件证明足够的情况下,行政部门可以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侵权物品等。
四、技术措施保护技术措施保护是一种最先进的版权保护措施,也是目前越来越流行的一种措施。
这一措施利用技术手段来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目前,数字版权管理(DRM)就是常用的技术措施之一。
通过技术手段加密,著作权人就可以保护自己的版权,避免被盗版。
五、其他措施此外,还有其他一些措施可以用于版权保护。
例如,加强宣传普及版权意识,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侵犯的认识。
另外,可以加强协作实现假货的工作,通过对假冒商品的打击和销毁等手段保护知识产权。
总体而言,版权保护的法律措施是多种多样的。
除了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处罚等传统手段,还有技术措施保护、加强宣传普及版权意识、加强协作实现假货销毁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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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侵权责任法》都对著作权侵权做了相关规定。
《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侵权的规定
第九条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八条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四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关于著作权侵权的规定
第十九条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三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第二十四条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第三十条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著作权侵权的规定
第六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第十条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
(二)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报酬;
(四)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
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第十七条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
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对著作权侵权责任规定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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