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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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名的著作权侵权案例

有名的著作权侵权案例

有名的著作权侵权案例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包括文学、艺术、音乐、电影等各种形式的作品。

著作权的保护是现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

然而,著作权的侵权现象也很普遍,许多著名的案例都涉及到了著作权的侵权问题。

1.《哈利·波特》侵权案《哈利·波特》是一部广受欢迎的魔法小说,全球销量超过5亿册,被译成80多种语言。

2000年,美国一家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名为《哈利·波特与羊皮卷》的书,声称是《哈利·波特》的续集。

然而,这本书并不是由J·K·罗琳所写,而是一名作家自己编写的。

罗琳起诉该出版社,指控其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最终,法院判决该出版社必须停止出版并赔偿罗琳的损失。

2.《变形金刚》侵权案《变形金刚》是一部著名的科幻动画片,拥有广泛的粉丝群体。

2007年,一家名为“致命变形金刚”的公司开始生产和销售一款名为“变形战士”的玩具,这些玩具与《变形金刚》中的人物非常相似。

美国孩之宝公司(Hasbro)起诉该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并赢得了胜诉。

法院认定,这些玩具的外观和特点与《变形金刚》中的人物非常相似,侵犯了孩之宝公司的著作权。

3.《阿凡达》侵权案《阿凡达》是一部著名的科幻电影,由詹姆斯·卡梅隆执导。

2011年,中国某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山寨版阿凡达”的电影,与《阿凡达》几乎一模一样,包括故事情节、场景设计和人物形象等。

20世纪福斯影业公司(20th Century Fox)起诉该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并赢得了胜诉。

法院认定,该公司制作的电影与《阿凡达》有很多相似之处,侵犯了20世纪福斯影业公司的著作权。

4.《狮子王》侵权案《狮子王》是一部著名的动画电影,由迪士尼公司出品。

2003年,一家名为“金狮王动画公司”的中国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狮子王2”的动画电影,与《狮子王》非常相似。

迪士尼公司起诉该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并赢得了胜诉。

有名的著作权侵权案例

有名的著作权侵权案例

有名的著作权侵权案例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法律权益。

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作品是作者经过创作、表现、构思等活动而形成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的保护在现代社会中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随着科技的发展,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也越来越猖獗。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几个有名的著作权侵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1. 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的侵权案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案例,涉及到苹果公司和三星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争议。

苹果公司起诉三星公司侵犯了其在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领域的专利权。

三星公司被发现侵权,被判赔偿苹果公司10亿美元的赔偿金。

这个案例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因为它揭示了在数字时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2. 摩托罗拉公司与微软公司的侵权案这个案例涉及到摩托罗拉公司和微软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争议。

摩托罗拉公司起诉微软公司侵犯了其在手机领域的专利权。

微软公司被发现侵权,被判赔偿摩托罗拉公司5亿美元的赔偿金。

这个案例也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因为它揭示了在数字时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3. 网络小说《盗墓笔记》的侵权案这个案例涉及到网络小说《盗墓笔记》的侵权问题。

该小说的作者南派三叔起诉某出版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

南派三叔声称该出版公司未经其授权就出版了该小说的实体书,侵犯了其著作权。

法院判决该出版公司赔偿南派三叔200万元的赔偿金。

这个案例揭示了在数字时代,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4. 著名歌曲《Let it go》的侵权案这个案例涉及到著名歌曲《Let it go》的侵权问题。

该歌曲的作者起诉某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

作者声称该公司未经其授权就使用了该歌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该歌曲,侵犯了其著作权。

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作者50万元的赔偿金。

这个案例揭示了在数字时代,音乐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总之,这些案例揭示了在数字时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著作权是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法律权益,它保护了作者的创作成果,防止他人侵犯其权益。

关于著作权的经典案例

关于著作权的经典案例

关于著作权的经典案例著作权是指对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在实际生活中,著作权的保护和侵权案例时有发生,下面将介绍一些关于著作权的经典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著作权法律知识。

第一则案例是《哈利·波特》系列小说的著作权案。

《哈利·波特》系列小说是英国作家J.K.罗琳的代表作,该系列小说在全球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在2000年,一家印度出版社未经授权即在印度出版了《哈利·波特》系列小说的印地语版,引发了一场跨国著作权侵权案。

最终,印度出版社被判侵犯了J.K.罗琳的著作权,需要支付巨额赔偿并停止侵权行为。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著作权在跨国范围内的保护力度,也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第二则案例是国内一家电商平台上的著作权侵权案。

某电商平台上有一家商家未经授权销售了某知名插画师的作品衍生品,侵犯了插画师的著作权。

插画师发现后立即向电商平台提出投诉并要求下架侵权商品,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终,电商平台支持了插画师的维权行动,对侵权商家进行了处罚并赔偿了插画师的损失。

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电商平台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提醒了所有创作者要时刻保护好自己的著作权。

第三则案例是一起音乐著作权侵权案。

某歌手在演唱会上未经授权演唱了一首知名音乐人的歌曲,导致了著作权侵权纠纷。

知名音乐人通过律师向歌手提出了著作权侵权的诉讼,并最终赢得了官司。

这一案例再次提醒了所有从事音乐创作和演唱的人要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通过上述经典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著作权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和保护力度。

创作者们应该加强对自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任何侵权行为都是不值得提倡和支持的。

法律知识普及侵权案例(3篇)

法律知识普及侵权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涉及到个人或法人权益的保护。

在我国,侵权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

本文将通过解析几个典型的侵权案例,帮助大家了解侵权行为的法律知识,并探讨如何防范侵权风险。

二、侵权案例解析1. 案例一:侵犯著作权案情简介:某作家创作了一部小说,在某文学网站上发表。

不久,该网站未经作家同意,将小说上传至其他平台,并从中获利。

作家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网站侵犯了作家的著作权,判决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家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中,网站未经作家同意,擅自使用其作品,侵犯了作家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酬权等权利。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即构成侵权。

2. 案例二:侵犯商标权案情简介:某知名品牌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某知名商标相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

消费者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中,被告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即构成侵权。

3. 案例三:侵犯肖像权案情简介:某人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作为广告宣传,被照片中的人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其照片,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4. 案例四:侵犯名誉权案情简介:某人在网络上发布恶意评论,诽谤他人,被诽谤者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1. 苹果公司 vs. 三星电子:专利侵权案在这个典型案例中,苹果公司对三星电子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苹果公司声称三星电子的智能手机外观及操作系统等方面存在抄袭行为。

该案件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最终苹果公司获得胜诉,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2. 贝聿铭 vs. 中国建筑公司:版权侵权案这个案例中,著名建筑师贝聿铭起诉中国建筑公司侵犯其设计作品的版权。

贝聿铭指控中国建筑公司在建设北京国家大剧院项目时未经授权使用了其设计方案。

法院最终判定中国建筑公司侵权,并要求支付巨额赔偿。

3. 艺术家 vs.印刷厂:著作权侵权案在这个案例中,某知名艺术家发现他的画作被某印刷厂擅自复制并出售。

艺术家对印刷厂提起诉讼,指控其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法院经过调查和鉴定后认定印刷厂存在侵权行为,并判决印刷厂赔偿艺术家相应的经济损失。

4. 网络大作家 vs.小说盗版网站:网络版权侵权案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版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在这个典型案例中,一位知名网络大作家发现他的小说被某盗版网站非法传播。

该作家对该盗版网站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

法院最终判决该盗版网站违反了著作权法,要求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

5. 玩具公司 vs.制假者:商标侵权案在玩具行业,保护商标权益尤为重要。

这个案例中,一家知名玩具公司发现有制假者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冒充其品牌。

玩具公司及时发起诉讼,要求制假者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判定制假者侵犯了玩具公司的商标权,裁定制假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电影制作公司 vs.侵权网站:影视作品侵权案在电影制作行业,保护影视作品的版权也是一大挑战。

这个典型案例中,一家知名电影制作公司发现一家侵权网站非法上传并传播其最新电影作品。

制作公司对侵权网站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该侵权网站侵犯了制作公司的版权,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款项。

7. 音乐家 vs.音乐平台:音乐著作权案在音乐行业,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也是一项重要任务。

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3篇)

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是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作品的权利归属、保护期限、侵权责任等内容。

在我国,著作权法律案例层出不穷,以下将解析十大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法律案例,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1. 案例一:王某某诉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创作了一部小说,后将该小说改编成剧本,并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剧本改编权转让合同。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改编后的剧本改编成电影,并在电影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剧本改编权的转让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剧本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将剧本改编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案例二: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影视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一款游戏,并将该游戏作为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被告某影视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将游戏中的角色、场景等元素改编成电视剧。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游戏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原告对其开发的游戏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游戏作品中的元素,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案例三:某出版社诉某作家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出版社出版了一部小说,作者为被告某作家。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并在某网站上发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小说改编权的归属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小说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出版小说,作者将其改编成剧本,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发布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法律十种侵权案例(3篇)

法律十种侵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商标侵权某知名品牌“X”于2010年注册了商标,广泛应用于各类产品上。

2015年,一家名为“Y”的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生产的同类产品上使用了与“X”商标相似的标识。

消费者在购买时,误将“Y”公司的产品当作“X”公司的产品,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经调查,法院认定“Y”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X”公司经济损失。

二、案例二:著作权侵权作家A创作了一部小说,于2013年出版。

2016年,某出版社未经A的许可,擅自出版了与A小说内容相似的另一部作品。

A发现后,将出版社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出版社侵犯了A的著作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A经济损失。

三、案例三:专利侵权某科技公司研发了一种新型节能设备,于2015年获得专利授权。

2018年,另一家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生产的同类设备上使用了与该专利相同的发明。

科技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

四、案例四:名誉侵权甲、乙两人在网上发生争执,甲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侮辱乙的言论。

乙发现后,将甲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甲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判决甲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乙精神损害赔偿。

五、案例五:隐私侵权某知名博主未经许可,在其博客上发布了他人私密照片。

被侵权者发现后,将博主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博主的行为构成隐私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被侵权者精神损害赔偿。

六、案例六:不正当竞争侵权甲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乙公司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使消费者误认为甲公司的产品是乙公司的产品。

乙公司发现后,将甲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甲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

七、案例七:环境污染侵权某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了大量有害气体,对周边居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居民将化工厂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化工厂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居民经济损失。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它们是企业和个人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形式。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给权利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经典的案例来深入分析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苹果与三星的专利大战苹果和三星这两大科技巨头之间的专利纠纷曾经引起了全球的关注。

苹果指控三星侵犯了其多项专利,包括智能手机的外观设计、用户界面等方面。

这场官司旷日持久,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院。

在这个案例中,苹果公司强调其产品的独特设计和创新功能是其核心竞争力的一部分,而三星的某些产品被认为与苹果的专利存在相似之处。

这一纠纷不仅涉及到技术层面的问题,还涉及到市场竞争和商业策略。

最终,法院做出了一系列的判决,有的对苹果有利,有的对三星有利。

但无论如何,这场大战对于整个科技行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让企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投入更多的资源进行研发和专利申请。

同时,也促使行业内对于专利的界定和保护范围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案例二: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商标之争王老吉和加多宝之间的商标纠纷也是一个备受瞩目的案例。

原本,加多宝公司租用了王老吉的商标进行凉茶的生产和销售,并将其打造成为一个知名品牌。

然而,当双方的合作终止后,围绕着王老吉商标的归属和使用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加多宝公司在失去王老吉商标后,推出了自己的品牌加多宝,但在宣传和市场推广中,使用了一些容易让人联想到王老吉的元素,这被王老吉方面认为是侵权行为。

这个案例反映了商标在品牌价值中的重要性。

一个知名的商标往往能够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因此商标的归属和使用必须得到明确和规范。

同时,在品牌推广过程中,如何避免侵权也是企业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

案例三:“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案琼瑶作为知名作家,其作品深受广大读者喜爱。

于正编剧的电视剧被指抄袭了琼瑶的作品,引发了一场著作权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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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乘坐飞机聆听美妙的乐曲,在空中自由翱翔时;当你伴着流行歌曲,愉快购物之时;当你欣赏着轻松乐曲,品尝着美味佳肴时;当你在电视广告中听到了熟悉的歌声时,或许不会想到,使用这些背景音乐,可能会带来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就涉及到了背景音乐侵犯著作权的问题。

【案情简介】本案三原告分别为:魏明伦,系四川省川剧艺术研究院顾问;王持久,系海军政治部歌舞团编剧;陈翔宇,作曲家。

本案三被告分别为:河南许昌帝豪集团(简称帝豪集团)、北京标格广告有限公司(简称标格公司)、北京未来广告公司(简称未来公司)。

三原告诉称,歌曲《众人划桨开大船》是由魏明伦、王持久作词,陈翔宇作曲,并于1993年在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上首次播出。

2001年,被告帝豪集团在未告知、未被许可的情况下,将上述作品用作其集团形象广告的背景音乐,该广告由标格公司制作、未来公司发布,在中央电视台一频道《今日说法》栏目中播放,时间长达八个月,经原告再三要求,帝豪集团停止了侵权广告的播放。

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不良影响,要求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万元。

被告帝豪集团辨称,我集团与标格公司于2001年3 月20日签定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标格公司为帝豪集团制作其拥有合法版权的广告,今后发生的关于本广告的著作权纠纷,帝豪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另根据《广告法》第20条和25条之规定,在其制作的广告中使用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由标格公司事先取得原告的同意。

依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制作录音作品时使用已公开发表的录音作品,无需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只须支付报酬。

帝豪集团既不是广告的制作者,也不是发布者,不应向原告支付报酬。

其认为原告要求赔偿50万元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帝豪集团认为,其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与标格公司、未来公司也不存在共同的侵权故意,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标格公司首先向原告表示歉意,但辩称侵权行为的发生由于工作失误和法律意识的缺乏,没有侵权的故意,事后积极与原告协商解决,书面致歉,并通知未来公司撤下了侵权广告,其认为原告要求赔偿50万元明显过高,愿意在合理的范围内支付补偿。

被告未来公司辨称,其发布广告时,依法与标格公司签定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约定若发生侵权责任由标格公司承担,并且涉案广告的内容完全是由标格公司制定的。

根据《广告法》第20条规定,广告涉及侵犯民事权益的,由广告主负责解决。

未来公司依照《广告法》第27条的规定,核实了相关的证明文件,履行了注意义务,并在接到原告的律师函,经确认后立即撤换了侵权广告。

因此,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义务。

【法院审理结果】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歌曲《众人划桨开大船》属于音乐作品,该作品于中央电视台联欢晚会上播出时署名的词曲作者为魏明伦、王持久、陈翔宇三人,对此三被告不持异议,法院由此确认在作品上署名的魏明伦、王持久、陈翔宇三人是歌曲《众人划桨开大船》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被告标格公司所制作的广告片违反了上述规定,擅自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歌曲中的片断作为背景音乐是一种侵权行为,该广告片由被告未来公司在中央电视台一频道《今日说法》栏目中播放长达6个月的时间,产生了侵权后果。

对此,标格公司对该侵权事实予以自认,并同意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本案的焦点在于帝豪集团和未来公司是否应对该侵权后果共同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标格公司是侵权作品的制作者,帝豪公司是侵权作品的使用者,未来公司是侵权作品的发布者,在整个侵权事实过程中,三被告对侵权结果的损失分担具有不可分性,故认定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作出以下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帝豪集团、标格公司、未来公司在《中国电视报》上刊登致歉声明一次,向原告魏明伦、王持久、陈翔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自行拟定一份公告,刊登在相关媒体上,费用由不履行该项义务的被告负担;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帝豪集团、标格公司赔偿原告魏明伦、王持久、陈翔宇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未来公司对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原告被告均未上诉。

【案件评析】音乐作品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并且普遍存在,音乐作品的使用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各国的法律和各种国际法律均在受保护的作品清单中提到了音乐作品。

音乐作品包括配词或不配词的声音的各种具有独特性的组合,构成音乐作品的要素是旋律、和声和节奏。

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依法应享有著作权。

本文结合案件就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归责原则、损害赔偿问题作以探讨。

一、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案的关键所在是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即对著作权侵权作出认定。

笔者认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法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律规定,应承担损害后果的行为。

基于过错责任原则所认定的侵权行为,大致可分为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法国民法主张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三要件说。

德国民法主张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四要件说。

台湾学者史尚宽提出不同的三要件说:须有归责之意思状态;须有违法之行为;须有因果律之损害。

我国学者有的主张三要件说,有的主张四要件说。

笔者认为,基于过错责任原则所认定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为四个: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前两者的因果关系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这与传统的民法理论相一致。

本案被告帝豪集团与被告标格公司签订了委托设计广告片的合同。

合同中约定,标格公司拥有所制作广告片的合法版权,今后如发生关于本广告片的著作权的纠纷,帝豪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版权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并不必然推出版权使用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结论。

第一,帝豪集团的答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标格公司与帝豪集团关于广告片权属的约定,受本法条的保护,不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同时对第三人也产生效力。

但该条仅对委托作品的权属作出了规定,至于委托作品发生侵权时的民事责任并没有作出规定,如发生侵权应按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和通常的理解进行处理,而不应做扩大解释。

第二,帝豪集团的答辩理由没有法理支持。

本案中,广告作品发生侵权以后,不是标格公司与帝豪集团之间的合同内部纠纷,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人权利的侵犯。

由于合同只能约束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不能对抗合同以外的任何人。

因此,在没有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帝豪集团与标格公司关于免责条款的约定不能对抗本案原告。

第三,广告在中央电视台发布后,帝豪集团是直接受益人,享受了侵权所带来的利益,这份利益是无法免责的。

第四,关于委托作品的侵权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认为:“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不能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该条款免除当事人的侵权责任。

”此外,本案中的侵权广告是一部录音录像制品,并非单纯的录音制品,不适用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规定,帝豪集团关于本广告片无需获得著作权人同意即可使用的辨称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帝豪集团应认定为本案侵权人。

未来公司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本案广告片的发布者,未来公司认为,根据《广告法》第27条的规定,其不负有审查广告片内容是否侵权的法定义务,也不是本案原告作品的使用者。

法院认为,《广告法》主要是一部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之间的管理关系,侧重于公法领域的保护,至于对私权的保护主要受《民法》、《著作权法》调整。

因此,《广告法》第27条所没有规定的审查内容并不意味着未来公司可以免责。

歌曲《众人划浆开大船》是一部在春节晚会上播出并产生一定影响的作品,春节晚会在我国是一个收视率极高的节目,未来公司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的广告代理商,在审查涉案广告片的过程中,从其本身所具有的业务知识和职业特点应推定其能够发现涉案广告侵权的事实,但未来公司并未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或对侵权后果进行补救,相反,却促成该广告在电视台有偿播放,扩大了损害后果,主观过错明显,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发生后,未来公司在原告的要求下停止了侵权,但鉴于侵权事实已经发生,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免除。

综上所述,三被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侵权行为,原告的著作权遭受侵权的事实明显存在,并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标格公司是侵权作品的制作者,帝豪集团是侵权作品的使用者,未来公司是侵权作品的发布者,在整个侵权事实过程中,三被告对侵权结果的损失分担具有不可分性,故认定为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归责原则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关键在于对归责原则的适用。

在审判实践中普遍认为,著作权侵权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应当坚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在认定过错上,采用依证据推定的方法。

因此,过错推定原则也是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从侵犯著作权的各种实际情形看,权利人很难证明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而侵权人却可以根据其合理的做法。

也有人认为需要慎重对待,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过错推定原则毕竟接近于无实际行为并结合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由侵权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是公正过错原则,一概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加重了侵权人的证明责任,可能导致实质上无过错的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发生。

还有人认为,以过错原则为基本原则,以严格适用的过错推定原则为补充,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应当是著作权侵权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主要特点。

我国有学者认为,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案件,可以考虑适用过错推定的方法予以解决,即法律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只有在加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与美国在这一领域较为普遍适用的“严格责任”比较接近。

侵犯著作权不同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著作权侵权认定不能简单套用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特别是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不同的,笔者认为,在著作权侵权认定中,应根据不同情况同时适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两种原则。

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原告要证明被告“有过错”往往是很困难的,而被告要证明自己“无过错”却很容易,因此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会使大量的权利人得不到起码的救济,使版权的保护成为一句空话。

我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通过修订并施行)第46条、47条,规定了著作权侵权责任,但是,没有像《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要求的那样对侵害著作权的归责标准作出特殊规定,因此,著作权侵权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过错责任原则就成了法院判案的依据。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点,权利人的专有权易被他人无意或无过失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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