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及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与应对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与应对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IP)是指人类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属权益,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知识产权侵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传播或复制他人的知识产权,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在当今信息时代,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日益突出,给企业和个人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的特点,以及对此应该采取的相应应对措施。
第一部分: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在互联网时代,著作权侵权案件呈上升趋势。
以下是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例的分析。
案例1:某公司未经授权发布他人作品某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一部热门电影的在线观看链接,但未经版权持有人的明确许可,侵犯了其电影作品的著作权。
版权持有人发现后,对该公司提起了侵权诉讼。
案例分析:该案例涉及到著作权侵权的网络传播问题。
在互联网上发布他人作品需要获得版权持有人的授权,否则就会侵犯著作权。
在此案件中,该公司未经授权发布了电影作品,侵权事实明确。
版权持有人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并停止侵权行为。
应对措施:针对此类侵权情况,企业应拥有严格的版权保护政策,确保在发布其他创作者作品时获得合法授权。
同时,公司应定期检查其网站和平台上的内容,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删除。
此外,建议加强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教育,提高员工的版权意识。
第二部分:商标权侵权案例分析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商标的使用权和排他权。
以下是某品牌商标侵权案例的分析。
案例2:某公司仿冒知名品牌商标销售假货某公司在网络上销售仿冒知名品牌的产品,并伪造该品牌商标进行销售。
侵权行为被品牌所有人发现后,对该公司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
案例分析:该案例涉及到商标权的仿冒问题。
商标的仿冒行为会误导消费者,损害正当商业竞争秩序。
在此案件中,该公司伪造了知名品牌商标,销售假冒产品,构成了商标侵权。
品牌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知识产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电子产品的企业。
2018年,科技公司研发出一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电子设备,并申请了发明专利。
该专利于2019年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810XXXXXX。
此后,科技公司开始生产和销售该新型电子设备。
与此同时,另一家名为“创新电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电子”)也生产和销售类似的新型电子设备。
经过市场调查,科技公司发现创新电子的设备与其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于是,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创新电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判断创新电子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2. 确定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给科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3. 判定赔偿金额。
三、法院审理1. 专利权侵权认定法院首先对科技公司的专利权进行了审查。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明确了其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包括结构、功能、技术效果等。
法院经审查认为,创新电子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性,包括关键部件的设计、功能实现等方面。
因此,法院认定创新电子的产品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2. 经济损失认定法院认为,由于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科技公司的产品销售受到了影响,市场份额下降,因此科技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法院要求创新电子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科技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因市场份额下降导致的销售收入减少;(2)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研发成本;(3)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市场推广成本;(4)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维权成本。
3. 赔偿金额确定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1)科技公司的专利权价值;(2)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对科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4)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
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在当今社会中,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受到了广泛关注。
然而,由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日益严重。
本文将从案例的角度,分析几个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案例,为读者加深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
案例一:某公司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在这个案例中,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擅自使用了一款软件的核心代码,并将其修改为自己的产品进行销售。
该公司的行为明显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侵权行为一旦成立,将面临民事责任的追究。
在这个案例中,著作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案例二:网站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某摄影师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了多张精美的摄影作品,并明确声明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然而,另一家网站未经授权,将这些作品下载并用于商业目的,严重侵犯了摄影师的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摄影作品作为一种表达方式,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追究其侵权行为所带来的经济责任。
案例三:电商平台侵犯漫画著作权某漫画作者在一个知名电商平台上发布了自己创作的漫画作品。
然而,另一家电商平台却未经授权,将其漫画作品全部上传并销售。
这种行为导致了漫画作者的权益受损,也损害了整个漫画行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漫画作品也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
著作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平台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结语知识产权著作权的侵权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侵权案件中,著作权人应当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作品,使侵权行为得到制止,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知识产权著作权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对著作权保护的认知,共同构建一个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案例解析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案例解析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十分重要的资产,它直接关系到创新和发展的能力。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案例,来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操作。
案例一: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在这个案例中,某作家因其创作的小说《爱与痛的追寻》而享有著作权。
然而,不法商家制作了盗版图书并进行销售,严重侵权了该作家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任何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等方式利用著作权作品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
因此,该作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著作权人,该作家可以要求侵权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案例二:商标权侵权纠纷案在这个案例中,某公司注册并使用了一个与其他公司商标相似的商标,引发了商标权的侵权问题。
被侵权公司认为该商标的使用与其已注册的商标造成混淆,损害了其商标权。
根据《商标法》,任何未经商标权人授权的商标使用行为都是侵权行为。
因此,该公司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商标权。
该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商标,恢复公司声誉,并赔偿相关损失。
案例三:专利侵权纠纷案在这个案例中,某公司申请并获得了一个用于制造高效节能机械的专利。
然而,另一家竞争对手公司未经授权就开始使用了该专利的技术,并生产出类似的产品,导致该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
根据《专利法》,任何未经专利权人授权的利用专利实施专利权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
因此,该公司可以通过起诉侵权行为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专利权。
法院可以判决对方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可能要求销毁侵权产品或支付罚款。
结论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律对于保护知识产权具有明确的规定和保障措施。
无论是著作权、商标权还是专利权,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都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保护。
对于知识产权持有者来说,要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及时采取行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律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作者的智力成果不受侵犯。
近年来,随着网络文学产业的蓬勃发展,著作权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一起网络文学侵权案件为例,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对著作权法律案例进行解析,以期为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7年,作家甲创作了一部网络小说《梦想之城》,并授权某网络文学平台独家连载。
2018年,乙在另一网络文学平台上连载了一部名为《梦幻之城》的小说,内容与甲的作品高度相似。
甲发现后,将乙及该网络文学平台诉至法院,要求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三、法院审理过程1.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乙创作的《梦幻之城》在情节、人物、主题等方面与甲的《梦想之城》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构成实质性相似。
乙未经甲许可,在另一网络文学平台上连载《梦幻之城》,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2.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乙未经甲许可,在其平台上连载《梦幻之城》,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乙未经甲许可,在其平台上连载与甲作品高度相似的小说,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责任承担法院判决乙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梦幻之城》的连载内容,并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解析1. 实质性相似判断本案中,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作品的主题思想、人物、情节、结构、语言风格等要素进行实质性相似判断。
从案件事实来看,乙创作的《梦幻之城》在情节、人物、主题等方面与甲的《梦想之城》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构成实质性相似。
2. 网络文学侵权认定随着网络文学产业的快速发展,网络文学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
知识产权法案例及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及分析知识产权法案例及分析是指对于知识产权领域中的相关案例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读。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活动中产生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在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对于创新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一、专利权案例及分析专利权是指对于发明的独占权利,它可以保护发明人的利益,并鼓励创新。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
苹果公司声称三星公司的某些智能手机侵犯了其专利权,因此提起了诉讼。
经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最终裁定三星公司侵犯了苹果公司的专利权,并被判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表明专利权的重要性和保护的必要性。
二、商标权案例及分析商标权是指对于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它可以保护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地位。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耐克公司与阿迪达斯公司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
耐克公司声称阿迪达斯公司的某个商标与其拥有的商标相似,存在混淆消费者的可能性,因此提起了诉讼。
经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最终裁定阿迪达斯公司侵犯了耐克公司的商标权,并被判住手使用该商标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表明商标权的重要性和保护的必要性。
三、著作权案例及分析著作权是指对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独占权利,它可以保护作者的创作成果和经济利益。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音乐家与唱片公司之间的著作权纠纷。
音乐家声称唱片公司未经其许可使用了其创作的音乐作品,并获得了经济利益,因此提起了诉讼。
经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最终裁定唱片公司侵犯了音乐家的著作权,并被判住手使用该音乐作品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表明著作权的重要性和保护的必要性。
四、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与前景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许多挑战。
首先,技术的进步使得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和复杂,需要更加严密的法律和技术手段来保护。
其次,跨国公司的竞争和市场的开放使得知识产权的跨境保护成为一个重要问题,需要国际合作和共同管理。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侵犯著作权)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案例分析一、案情介绍王某系长期工作在中医、中西医结合肿瘤临床一线的专家。
1996年11月12日-11月15日,王某参加(广州)交流会并公开演讲了其学术论文《浅议**》(以下简称“浅议文”),该文被大会收入论文集,于1997年1月出版。
1998年,该文又被《**学报》登载,并易名为“试述**”(以下简称“试述文”)。
2004年9月9日,王某携中英文版本的“试述文”参加研讨会,也对该文进行了公开。
2006年,何某的三篇论文,其中含有与王某发表的“浅议文”“试述文”中相似的学术观点,王某认为,何某的三篇论文是剽窃其论文所得,故于x 年x月x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于x月做出判决。
王某、何某皆不服一审判决,随即提出上诉。
2010年12月21日,二审法院受理了此案。
2011年1月18日,何某向法院起诉杨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王某被批准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
期间,上诉案件中止了审理。
2011年3月18日,何某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过高为由,撤回对杨某的起诉。
2011年4月20日,上诉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判决要点一审判决要点为:1、何某提供的报案回执单、上海市四川北路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杨某自书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实以何某为署名作者的所有被诉文章均为杨某冒名发表,何某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算。
何某涉诉文章虽然最初发表于2006年、2007年,但在2009年5月出版的《博导谈**》一书收录了部分涉诉文章,该书通过康复乐园在徐州地区发行,涉诉文章能够不间断地影响到权利人,其发表行为产生的影响持续存在。
王某的文章未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间,因此其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3、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著作权保护案例分析

案例:著作权保护案例分析案例一:名侦探某某版权纠纷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非常成功的作家,他在市场上推出了一部名为《名侦探某某》的小说系列。
这部小说系列深受读者喜爱,销量一直很高。
然而,某天某某发现另一位作家A在某个电子书网站上发布了非常类似他小说的作品。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法律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拥有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以及放映权等权利。
某某作为《名侦探某某》这部小说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以上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A作为另一位作家,在未经过某某的许可下发布了类似某某小说的作品,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某某可以据此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A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建议某某可以首先联系A,提出自己的要求,要求A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如果A拒绝配合或者无法达成一致,某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同时,某某应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自己原创作品和侵权作品的对比证据,以及侵权作品发布的时间等。
案例二:音乐盗版案件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知名歌手,他的一首新歌在互联网上发布后很快走红。
然而,他发现有一家音乐网站将他的歌曲以盗版的形式提供下载,且没有得到他的许可。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音乐作品是属于著作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某某作为歌曲的创作者,拥有该歌曲的著作权。
只有得到某某的许可,音乐网站才可以合法地提供某某的歌曲下载服务。
在这个案例中,音乐网站提供了盗版的某某歌曲,侵犯了某某的著作权。
某某可以要求音乐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建议某某可以首先通过律师发出正式的通知书,要求音乐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
如果音乐网站拒绝或不配合,某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某某也可以联系互联网音乐平台,要求其删除盗版音乐,并加强对版权的保护措施。
案例三:软件侵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名软件开发人员,他独立开发了一款非常受欢迎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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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为应当怎样赔偿?
(1)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2)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依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 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三节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构成侵害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而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应 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违法性。
–
– –
二、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四、实施行为的人有过错.
第三节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只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 –
著作权法第46条的规定 剽窃的认定
《刑法》 《民法通则》 《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我国加入的《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等。
(二)执法体制
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上海、天津、江苏、广 东等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部分中心城市的 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审理包括版权在内 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庭。全国31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部分省会和中心城市相继成立了版 权局,初步形成了国家局、省级局和中心城市 局的三级著作权行政管理体系。
三、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国际法律公约,未经著作人许可,提供网络平台供他人上传、 阅读、下载,无论是网络平台提供者还是上传者,都涉嫌侵权。
案例(二)文字作品侵权
确定被告是否购成侵权的关键有二: 1、被告是否属于“避风港概念中的主体”; 2、如果其主体概念符合,确定其是否“明知或者应知 所链接的作品侵权。”如果其被确定主体符合,但不 知或不应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反之则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案例(二)文字作品侵权
1、百字博文系列维权案:博文虽小,维权事大
2006年4月,山东滕州作者郑锋在博客上发表了一篇名为《郑锋 哲思:女人成就男人》的博文。2011年4月18日,他在网上发现 该博文被抄袭上百万次,并将题目改成《聪明的女人不做糊涂事 》。2011年7月中旬~11月中旬期间,作者在京、沪两地法院掀 起500字博文系列维权行动,经法院调解,获赔金额达1.1万元。
案例(一)——作曲侵权
原告:魏明伦,系四川省川剧艺术研究院顾问;王持久 ,系海军政治部歌舞团编剧;陈翔宇,作曲家。 被告:河南许昌帝豪集团(简称帝豪集团)、北京标格 广告有限公司(简称标格公司)、北京未来广告公司(简 称未来公司)。Βιβλιοθήκη 案例(一)原告诉称
三原告诉称,歌曲《众人划桨开大船》是由魏明伦、王持久作词, 陈翔宇作曲,并于1993年在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上首次播出。 2001年,被告帝豪集团在未告知、未被许可的情况下,将上述作 品用作其集团形象广告的背景音乐,该广告由标格公司制作、未 来公司发布,在中央电视台一频道《今日说法》栏目中播放,时 间长达八个月,经原告再三要求,帝豪集团停止了侵权广告的播 放。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不良 影响,要求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万元。
案D盗版侵权
,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 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条导入:《著作权法》47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案例(二)文字作品侵权
2 、韩寒等作家诉侵犯著作权案情经过:原告韩寒等作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文档分享平台,在明知文学作品的 著作权属于原告的情况下,对网友上传的作品是否取得合法授权不加以审查,而 直接对上传作品进行编辑加工,并向社会公众提供下载和阅读,以此来增加用户 量和广告投放量,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对作品应享有的著作权。
二、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 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 同侵权责任。”,此条例规定同著作权领域中的“避风港”概念内容相通。
案例(三)CD盗版侵权
经原告调查取证后证实:该盗版专辑确系第一被告复制;委托复 制方为第三被告;第二被告销售了该盗版专辑,遂将涉案诸被告 推向法庭。 第一被告辩称:“自己是接受第三被告开出的复制委托书复制的 《腾格尔》CD盘,复制委托书上明确载明委托人(第三被告)应 对版权关系等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且亦电话核实过委托书的真 伪”为由表明自身并无过错。 第三被告:则以“委托书被篡改过(实际上委托书确实有篡改痕 迹,是将原先委托复制的VCD盘改成CD盘),且根本未委托第一 被告复制生产,不知道委托书如何落入第一被告手中”也作为其 无过错的抗辩理由。 第二被告称“我们也不想卖盗版盘,同时也不知道、更没有能力 识别这些从大本营电器城(当问及是电器城哪家供货商供货时, 第二被告称供货商不是忘了是哪家,就是已找不到了)所进的货 是否是盗版的,故也没有过错” ?原告状告了三个无过错!
全是由标格公司制定的。根据《广告法》第20条规定,广告涉及侵犯民
事权益的,由广告主负责解决。未来公司依照《广告法》第27条的规定 ,核实了相关的证明文件,履行了注意义务,并在接到原告的律师函, 经确认后立即撤换了侵权广告。因此,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义务。
案例(一)分析
帝豪集团:
1、答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2、作为广告直接受益人,无法免责;3、该
案例(一)被告答辩
被告帝豪集团辨称,我集团与标格公司于2001年3 月20日签定了 一份协议书,约定:由标格公司为帝豪集团制作其拥有合法版权 的广告,今后发生的关于本广告的著作权纠纷,帝豪集团不承担 任何责任。另根据《广告法》第20条和25条之规定,在其制作的 广告中使用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由标格公司事先取得原 告的同意。依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制作录音作品时使用已 公开发表的录音作品,无需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只须支付报酬。 帝豪集团既不是广告的制作者,也不是发布者,不应向原告支付 报酬。其认为原告要求赔偿50万元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 据。帝豪集团认为,其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侵 权行为,与标格公司、未来公司也不存在共同的侵权故意,因此 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连带赔偿责任。
浅析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及案例分析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 马若曦
二、著作权是一种什么权利
• 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 著作权是一种包含若干特殊的人身权和 财产权的混合权利 • 著作权也是一种内容不断发展的权利
一、著作权概述
一、著作权的概念 二、著作权的特征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亦称版权,(copyright),指作者因从
侵权广告是录音录像制品。
未来公司: 1、答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2、合理注意义务
案例(一)法院审理结果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帝豪集团、标格公司、未来公 司在《中国电视报》上刊登致歉声明一次,向原告魏明伦、王持 久、陈翔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 不履行,法院将自行拟定一份公告,刊登在相关媒体上,费用由 不履行该项义务的被告负担;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帝 豪集团、标格公司赔偿原告魏明伦、王持久、陈翔宇经济损失5 万元;被告未来公司对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 费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原告被告均未上诉。
案例(三)CD盗版侵权
案情简介:原告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是经国家批准成立的全国音像总批
发单位,具有“音像制品总批发”的经营许可证。经与著名歌手腾格尔 合作,在1999年至2000年间花费了10个多月的时间,由原告全额出资、 组织、策划、包装宣传并录制了腾格尔演唱的最新专集《腾格尔》,该 专集通过原告全新的创意设计,腾格尔的几首从未公开在专楫中发行的 新歌也在其中,整个作品具有鲜明的独创性。因此,在上述活动中,原 告倾注了巨大的精力和财力,《腾格尔》CD专辑无不体现了原告的集体 智力创作成果,原告享有该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无可非议。嗣后,原 告又通过与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合作,于2000年9月公开向社会出 版、发行了该唱片。但2001年7月,原告发现了市场上有销售盗用原告 上述专辑的录音制品,以低价冲击市场。使原告的正版产品滞销,损失 极大。
案例(一)被告答辩
被告标格公司首先向原告表示歉意,但辩称侵权行为的发生由于工作失 误和法律意识的缺乏,没有侵权的故意,事后积极与原告协商解决,书 面致歉,并通知未来公司撤下了侵权广告,其认为原告要求赔偿50万元 明显过高,愿意在合理的范围内支付补偿。 被告未来公司辨称,其发布广告时,依法与标格公司签定了广告发布业 务合同,约定若发生侵权责任由标格公司承担,并且涉案广告的内容完
(三)初具规模的社会服务体系以及逐步提高的 版权意识。
中国版权协会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中国音像协会中国软件联盟(CSA) 中国出版工作者协 会版权保护工作委员会 地方版权局 各地版权保护协会 版权服务——专业书刊 著作权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体系 著作权司法和行政管理机构
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
– –
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 几种特殊侵权行为的认定
侵犯专有出版权 规避或破坏权利保护措施 删改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 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 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 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 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侵害他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