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现状以及保护措施
保护版权问题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保护版权问题的问题与解决方案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在数字化时代中,网络传播快捷、信息共享便利化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加剧了版权保护的难度。
盗版、侵权等问题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严重威胁到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针对保护版权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至关重要。
一、保护版权存在的问题1.版权价值认知不够随着信息共享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一些人对知识贡献的价值认识不足,认为持有一些信息并不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同时,一些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不认识,过度追求利益时难免会触犯知识产权法。
2.法律体系不完整我国的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完善,部分涉及版权保护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和严谨。
这个方面无疑导致了一些不法分子在网络上的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打击和约束。
3.监管手段和开支不足由于网络作为一个开放的公共平台,其文化网络环境灵活多变,针对保护版权问题的预算不足,监管手段不完善,对违法行为的有效打击难度大。
4.网络用户教育缺失在网络世界中,传播信息和获取知识的准则尚未形成完整治理体系,在这个过程中,广大网络用户的版权意识教育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对于网络用户尤其是青少年,不仅要发现并尊重知识产权,同时要加强版权意识的教育,引导他们在网络中出行,掌握版权保护意识。
二、针对保护版权问题的解决方案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与尝试。
1.法律治理在促进产权监管方面,国家需要加强版权保护相关法律及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完善。
进一步明确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管理和补偿问题,建立全面的政策和体制。
同时,要加强市场监管和规范,使其规范网络市场行为。
2.教育宣传要加强版权保护意识的教育,例如宣传《版权法》、《网络安全法》等专业法律知识以及网络知识产权管理标准。
通过互联网、网站、微信平台、微博等大众传播手段,让公众了解知识产权是门宝贵的财富以及打击侵权的需求,达到集体维权的目标。
论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的立法完善我国互联网的普及和快速发展,使得网络版权问题日益突出。
在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成为一种疯狂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我国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
因此,加强对著作权犯罪的立法完善和打击措施,是保障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途径。
一、立法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虽然在保护著作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原有的法律条文已经不能完全适应这个时代的需要。
因此,需要加强对著作权法的完善:1.加强对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明确网民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盗版、侵权的打击措施,从法律上使侵权行为无法得逞。
3.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减少个人信息泄露的现象,保护网民的隐私。
二、案例分析1.2016年11月6日,公安部门在重庆、四川等地联合打击一个涉嫌批量盗卖海外小说的网络侵权案件,涉案金额达1.3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39人,查封服务器40台。
2.2017年,共青团中央以及多家公安机关打击了一个规模庞大的盗版集团,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701人,涉案金额达1亿元人民币。
3.2019年,警方在深圳抓获了一个特大的网络盗版集团,该集团盗用他人作品80余万部,涉案金额2000万元。
以上这些案例表明,我国网络版权问题已经到了亟待解决的阶段。
因此,我国应加强立法和打击力度,建立更为完善的法律机制,从根源上打击网络著作权犯罪。
同时,互联网企业也应该自觉遵守法律,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保护好网民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让我国网络环境更加健康、稳定,利于文化市场的发展。
三、建立打击机制加强立法完善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建立完善的打击机制。
在打击网络著作权犯罪方面,应该加大打击力度,建立完整的打击机制,防止产生合规流弊现象,以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
1.加强执法力度,如加大对涉案网站的警示和惩罚力度,对著作权犯罪的相关人员进行追诉和查处,以及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互联网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解决方案

互联网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解决方案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
在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的传播速度非常快,难以控制,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难题。
本文将探讨互联网时代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互联网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1.复制和盗版互联网时代下,各种数字内容易于被复制和盗版,包括音乐、电影、软件、图书等。
这些盗版行为危害了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对他们的经济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2.侵犯商业机密在互联网时代下,商业机密成为了很多公司的核心资产。
但是,商业机密的保护不易,因为它们通常保存在电脑系统中,容易被黑客入侵和窃取。
一旦商业机密被泄露,将会对公司的竞争优势造成无法估量的影响。
3.侵权行为互联网提高了信息分享和交流的便利程度,但是这也导致了版权、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加剧。
一些未经授权的网站经营者通过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
二、互联网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解决方案1.完善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需要完善各国家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应当根据互联网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来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以更好的满足社会的需求。
2.技术保护信息技术的发展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新的途径。
各项技术保护措施的出现,包括数字水印、加密和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数字内容的盗版和非法复制。
3.加强监管要保护知识产权,就需要加强监管力度。
政府应当严格监管互联网上的盗版行为、侵权行为,对于发现的侵权行为,政府应该及时采取行动,打击侵权行为。
4.扶持原创在互联网时代下,与其在盗版上浪费大量精力,不如在原创上多下功夫。
政府要加强科技、文化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对于高质量的原创内容要及时予以奖励。
5.聚焦教育知识产权保护与教育息息相关,必须通过教育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保护、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培养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从而形成一个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的文化环境。
著作权保护措施有哪些

著作权保护措施有哪些著作权是对原创作者作品的⼀个保护,⽬前在⽹络上、现实⽣活中都有很多侵权⾏为发⽣,所以每⼀个原创作者都应该要有保护好⾃⼰作品的权利,但很多作者却不知道具体的保护措施。
那么,著作权保护措施有哪些?听⼀听店铺⼩编给出的详细讲解。
著作权保护措施有哪些⼀、政府⽅⾯的保护:国家需要对⽹络环境进⾏治理,要取缔关闭从事侵权活动的⾮法⽹站,这样才可以在很⼤程度上打击盗版和盗著作权的⾏为,还要严厉处理此类犯罪⼈员,最⼤程度上保护原创作者。
⼆、各⽅⾯的监督:各个职能机关要进⾏不间断的监督和检验,对于各种⽹络⾏为进⾏查处,要按时对⼀些服务引擎进⾏检查,严格做好管理⼯作,对于查处提供链接服务搜索引擎⽹站的侵权⾏为要进⾏坚决抵制和治理,这样⽹络环境就会好起来。
三、规章制度的保障:还需要各地各级政府进⾏严格的规章制度,使我们的各个地⽅职能部门严厉进⾏盘查,对于进⾏私⾃牟利的企业做出应有的制度上的检查,做出严肃处理。
查处未经许-可擅传他⼈作品的⽹络侵权⾏为,这样会很有效果。
四、作者⾃我保护:原创作者要有维护⾃⼰的合法权利的能⼒,平时要注意⾃⼰的版权保护,要及时的清理电脑和其他⽤品的病毒,同时要留下⽂章原创证明,这样在维护权利时候就会有理有据了。
著作权的重要性1、什么是著作权(版权)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是公民、法⼈依法享有的⼀种民事权利,属于⽆形财产权。
2、版权登记的意义:1)、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和作品使⽤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2)、申请版权保护后标志的所有权皆归您本⼈所有;3)、保护范围⼴泛。
此标志虽已作为商标注册,但只能在所注册的产品或服务范围内进⾏使⽤,没有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不能使⽤。
⽽版权不仅可以在已经注册产品或服务范围内使⽤,对于没有注册商标的产品和服务起到补充保护的⽬的,也就是说在任何⾏业、任何产品中别⼈⼀旦使⽤和贵公司相同的标识,同样可以以版权来维护贵司的合法权益;4)、享有任何产品和服务范围内商标注册的优先权,可以防⽌其他⼈侵权。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措施

旦数字 化并存在于计算机服务系统 , 在网络上传输 的费 付费用也是不现实 的。因此 , 在数 字环境下采用 著作权 的
用较作品传统 形式 的相应费 用远为 低廉。如果 不予 以一 集体管理形式是一 种不可阻挡的趋势。 定形 式的保护 , 将使 有意投资 者望而却步 , 而导致数字 从
所谓 著作权集 体管 理 , 指著 作权 人 、 是 邻接权 人授权
技术在这一领域不 能广泛应用 。目前我国已加入 WT 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 理他们 的作品 的权 利, O, 即监视 作品 此我 国的著作权保 护 、 著作权法 的修订应借 鉴国际先进经 的使用 , 与未来使 用者洽 谈使 用条件 , 放作 品使用许 可 发 验, 尽快与国际接轨 。下 面试对 著作权 的集体 管理 、 权 证 , 版 在适 当的条件下 收取 费用并在 著作权人之 间进 行分配 的技术保护措施和版权的法律保 护展 开讨论 。
Ab t a t T ee a e tr e s c a u e o e p oe t n o o y g t n e e r n i n n : l ci ema a e n sr c : h r r h e u h me s r sf r h r tci fc p f h d rn t k e vr me t Col t n g me t t o i u wo o e v o e c p fg t e h o o r tc o a u e d lg lp o e t n me s r s o e c p r h . ft o y h ,tc lg p o e t n me s r sa e a rtc o a u e ft o y i t h i n y i n i h g Ke r s n t o k e vr n n ;c p fg t ;me s rso r tc in y wo d : ew r n io me t o y h s i a u e fp o e t o
探讨网络版权保护问题以及对策

探讨网络版权保护问题以及对策摘要:近年来,全球有众多的著作权侵权案件都涉及到对络版权作品的侵权。
因此,如何加强对络版权作品的权利保护已成为当前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亟待解决和研究的问题。
本文对络版权作品的保护现状分析,并提出了相应保护版权问题的对策与措施。
关键词:络版权暂时复制权数字化版权一、络版权作品的保护现状分析络版权作品保护的立法状况目前,我国的版权立法方面尚有缺失,主要表现为:1.关于合理使用原则。
在络环境下,数字技术的发展使数字化作品的复制变得异常的简单、低廉且效果逼真,不少人打着“合理使用”的旗号,公然地免费下载上数字化版权作品,“合理使用”变成了“合理侵权”,严重地损害了版权人的利益。
2.关于暂时复制权,在络环境下,复制权仍然是版权人行使权利的基础,“临时复制如今已成为数字版权领域的一个难以捕捉的精灵”。
临时复制件很容易被捕捉从而转化成永久复制件,其结果是极大地冲击了版权人的经济利益。
3.关于信息络传播权,20XX年新修改的着作权所增加的信息络传播权目前还没有以国家的法规形式出台,而只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共同签发了一部全文只有19条的行政规章——《互联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这在保护力度和体系上显然是限的。
络版权作品权利保护的执法状况基于互联及络侵权行为自身的特点,使执法机关在审理因特版权纠纷案时存在着技术操作上的困难,主要表现为:1.侵权行为地的确定问题由于互联传输不受地域的限制,侵权行为地很难确定,管辖上也存在冲突。
用户的住处和实施的侵权活动完全可以不在同一个地方,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住在乙地却在甲地的服务器上进行侵权行为,为执法部门进行追查带来一定的障碍。
2.权利主体的认定问题因特的魅力之一就在于一定的“无形性”,在络上不必公布任何现实身份因素,比如姓名、性别、职业等等,仅仅用一个虚拟的ID,一串符号也能畅所欲言向公众传播信息。
这种无形特性一方面促进了信息交换,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对权利主体认定的难度。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研究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研究一、概述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和共享性使得作品的传播变得更为便捷,但同时也加剧了著作权侵权的风险。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刑法保护对于维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传统著作权保护主要依赖于民事和行政手段,但在网络环境下,这些手段往往难以有效应对复杂的侵权行为。
加强著作权刑法保护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
刑法作为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其介入著作权保护领域,不仅能够为创作者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还能够对潜在的侵权者形成有效的威慑,从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使得侵权行为的追踪和取证变得更为困难;另一方面,技术的发展使得侵权手段不断翻新,对刑法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何在网络环境下有效保护著作权,成为了当前刑法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探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相关问题,通过分析当前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现状和特点,提出加强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本文还将结合具体案例,探讨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具体适用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在当今数字化、网络化的时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网络环境为作品的创作、传播和利用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同时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深入研究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问题,对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以及推动网络空间的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是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网络环境使得作品的复制、传播变得极为容易,但也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和难以追查。
如果缺乏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机制,著作权人的创作成果将面临被非法复制、传播和牟利的风险,从而严重损害其经济利益和精神权益。
国内著作权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

国内著作权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所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技作品的合法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著作权已经成为保护知识产权的核心手段。
著作权侵权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
著作权侵权主要表现在盗版、侵犯网络版权、侵犯软件著作权等方面。
中国版权网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知识产权部门共查处著作权违法案件34,000余起,其中涉及音像制品制造和销售行业的案件数量居多。
为了加强著作权保护,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版权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等。
一方面,政府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出台了多项涉及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
另一方面,政府加大了著作权执法力度。
中国版权网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著作权执法机构共罚没价值8.7亿元人民币的盗版物品,查封涉及盗版物品的制造、仓储、销售场所和设备205个。
同时,政府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完善,不断优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解决机制,并鼓励企业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
然而,尽管中国政府的努力有所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法规的统一执行还需加强。
不同地区执行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部门之间缺乏协作共进,尤其是一些偏远地区的著作权执法工作还比较薄弱。
其次,社会认知程度不够,盗版文化存在。
长期以来,盗版成了一些人获取利益的途径,例如出版社在仍然存在业务决策上的盲目跟风行为。
所以,应该加强社会识别,重视教育和知识产权意识普及。
第三,制度建设仍需完善。
例如,当前中国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尚不完善,细节方面仍然存在问题,虽然中国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但还需要继续完善。
最后,提升打击力度,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加大违法成本。
综上,我认为,要进一步加强著作权保护,首先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并严格执行统一的著作权保护法规。
其次,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建立多元化的行之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机制。
此外,应加强社会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让著作权保护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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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现状以及保护措施关于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现状以及保护措施这一问题,呱呱知道网小编就整理一些信息为大家解答:一、我国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现状1、案件数量增长快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在传统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所占比重日益上升。
以3省法院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收结案为例,2008年山东省涉网著作权案件一审收案全年审理67件,2009年收审113件,2010年收审245件,在2011年收审达到了409件。
以浙江省法院为例,自2005年1月至2009年5月底,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881件,审结718件,其中2005年受理55件,审结42件;2006年受理195件,审结182件;2007年受理179件,审结176件;2008年受理254件,审结194件;2009年(截至5月底)受理198件,审结124件。
其中2005年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占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13.92%,但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则已上升到55.71%、63.25%和60.62%。
以北京市某基层人民法院为例,2009年前11个月,涉网著作权案件达896件,占全院知识产权案件的57%,占所有著作权案件收案数的66.7%,2009年比2008年增长了83.2%.究其原因,一是网络已经渗透到现代人生活的多个方面;二是网络链接、搜索等高科技的发展,使侵权成本变得更低;三是著作权人及其他集体管理组织维权意识不断形成,他人的维权成功案例迅速通过网络传播,成为其他著作权人维权的诱因和动力。
2、被侵权对象范围不断扩大该类案件被侵权对象范围不断从传统的文字、图片作品拓展延伸到影音作品、游戏软件等,其中影视作品、游戏软件成为被侵犯的主要对象。
以浙江省法院为例,2008年全年收案254件,涉及影视作品侵权纠纷的案件就有161件;而在2009年的198件案件中,侵犯影视作品的案件达175件,占全部案件总数的88.38%。
视频、软件下载或在线使用网站和网吧在国内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视频、软件网站和网吧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个人学习,合理使用的旗号供广大网民下载、使用,成为著作权人追责的主要对象。
以北京市某基层人民法院为例,主要涉及网站未经许可,擅自传播文字作品、影视作品、摄影作品等纠纷(约占75%),数字图书馆侵权纠纷(约占15%),涉及搜索引擎、链接的纠纷(约占4%),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纠纷(约占2%)3、侵权手段复杂多样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通过提供网络链接、搜索引擎等方式为网络客户提供服务,由于缺失监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犯著作权人权利后,成为著作权人争诉的焦点。
侵权手段更加隐蔽,取证难度不断加大,典型表现便是侵权形式从原来的动态点播下载进化为静态定时播放。
据统计,浙江全省法院受理的所有一审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因上传作品供浏览、下载或播放而产生的纠纷共有637件,因在线定时播放行为产生的纠纷共有88件,因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链接产生的纠纷共有55件,因提供p2p服务产生纠纷20件,因提供搜索引擎、存储空间服务以及破坏技术措施其他类型纠纷81件。
4、关联案件多由于现有文化信息产业和动漫软件等公司的兴起,一个公司名下享有多项著作权利,公司通过发行、销售著作权产品产生经济利益,一旦一个公司名下多项著作权被同一或不同民事主体侵犯,或者同一民事主体侵犯多个著作权,按照诉讼效率理论,多名原告或多名被告的案件会集中起诉,合并审理。
这样就会在一段时间内出现大量串案。
例如,浙江省杭州中院在2006年共受理了以北京三面向公司为原告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件40件,占同期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总数的54.05%;而宁波中院则在2007年1月—2009年5月受理以宁波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为被告的系列案件30件,共占该院受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总数的26.32%。
5、平均判赔额不高出现诉讼标的总额和判赔额一高一低的现象,平均的判赔额和其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呈现较大差距。
还以浙江省法院为例,2005年为1039万元,2006年为1166万元,2007年为2613万元,2008年为3495万元,2009年1—5月为1472万元,但总体判赔数额并不高,个案的最高赔偿额仅为32.8万元,最低仅有230元。
平均判赔额只有2.07万元,不仅没有出现专利、商标侵权纠纷常见的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赔偿请求和判赔额,而且平均的判赔额也大大低于同期知识产权案件的平均判赔额。
判赔额低的主因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作为人民法院确定赔偿数额的国家版权管理部门制定的稿酬标准较低;二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权利人通过其他方式使用作品的影响是有限的;三是较低的判赔金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权利人滥用诉权;四是过高的判赔额有可能影响网络产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6、调撤比例高调撤率高有以下四方面原因,一是多数案件的侵权证据能够固定,很容易与权利人达成赔偿协议;二是典型调解成功案例为类似侵权案件的调解提供了有益借鉴和解决思路;三是权利人本身对赔偿数额期望低,极易与被告达成调解;四是法官的调解意识和能力大幅提升。
二、网络著作权保护之完善针对我国网络著作权民事法律保护存在问题,为更好地保护著作权,我们除了在恰当的位置发表声明外,更应采取一些积极的措施。
(一)网络著作权的集体管理保护制度的完善在理论上,法律赋予了著作权人许可或排除他人使用其作品的权利,但该种权利属于个体行为,行使的是个体管理。
然而,随着信息网络的高速发展,网络作品在电脑和手机上每时每刻被大量使用,利用强度和广度呈几何级增长,基于个人的监督已经无法发现和预防随时发生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同时,从使用者的角度来看,频繁使用多种网络作品不可能一一取得每个著作权人的许可和授权,这样既不现实更影响了作品的使用价值和效率。
这种情况下便催生了网络著作权的集体管理保护制度。
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即指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在没有可能使用权利或使用权利不便的情况下,赋予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机构代为行使其权利,包括管理作品的使用情况,与申请使用作品的使用人达成使用协议,制定网络著作权使用许可规章制度,并在制度的指导下适时代为统一收取许可使用费,而后将使用费以报酬的形式返还给原著作权人的制度。
该制度的优越性在于最大限度的降低著作权交易障碍,尤其在当前移动终端急速增长,大数据时代到来的背景下,建立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使得分散于文字、影音行业诸多著作权人的权利和收益得到保障。
根据信息技术的摩尔定律,目前网络环境处于监管死角的境地,盗版、非法转载、破解销售等行为都使得网络作品处于无玻璃保护的橱窗下,任何人都可以凭借较低的成本甚至毫不费力地取得网络作品的使用权。
目前我国的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早已确立,然而,无论从管理组织的种类、规模,还是组织内部的运行章程、外部的社会影响都是及其有限的,已经无法适应大量出现的网络著作权侵权形式。
因而,为更好的服务广大著作权人,维护我国网络著作权的良好秩序,亟需立法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第一,需明确网络著作权管理组织的性质。
就该类组织的性质而言,目前各国通用的类型包括民间团体组织和官方授权组织。
著作权人具有个体性、分散性特点,而作为著作权人的集体“代言人”,剔除官方行政隶属关系是其能够充分自主代表著作权人的前提条件。
故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能由非官方的民间团体组织充当,而不应由官方或半官方性质的机构组织代言。
同时,该组织还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即能够独立地行使经营管理权和诉权,这样才能避免著作权人散兵游勇似的单打独斗,以会员的形式吸收不同著作权人,统一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和收益。
第二,需明确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来源。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为了保护更过的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在其协会章程中对组织权利的来源予以扩大,突破了原有会员保护制度,即未申请加入该协会的音乐著作权人,协会也会主动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并将所得作为报酬支付给相应的音乐著作权人。
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一个统一行使著作权人权利和履行著作权人义务的机构,其权利应来自于全体著作权人,应自我管理自我经营,而不是组织关系由政府确定,管理制度由政府制定。
从著作权本身性质来说,它属于对世权,它的自由行使离不开法律的保障。
著作权当然由著作权人自行使用,作为一个法律原理在理论层面当然适行。
但是,随着社会关系的不断发展,个人权利的行使会受到各种各样的约束。
这种约束体现在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上,便是个人权利的个体管理须让位于集体管理。
在这种逻辑安排下,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来源必须充分尊重尽量多著作权人的意愿,并在行使集体管理权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调整制度内容,以更加审慎负责的态度行使好著作权人赋予的权利。
第三,需明确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关系。
现在理论界和实践界普遍认为二者系授权人与被授权人的关系,除此之外,国内外还存在以下三种认识:代理关系、转让关系和信托关系。
如若认定二者系委托代理关系,在以自愿许可的基础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维权和许可行动自主性势必遇到诸多不便。
如若认定为转让关系,集体管理组织上位为实际著作权人,一是违背了集体管理组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的属性,该组织无法解决转让费的资金来源。
二是不利于保护著作权人在知识产权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的著作权利,例如信息网络传播权。
也不利于保障著作权人的可期待利益,即随着信息网络和其他领域发展在传统著作权权属中拓展的新权利所带来的利益,进而影响著作权人创新的原动力。
而认定为信托关系,这种源于英国中世纪财产法体系的财产转移和管理方式,更契合集体管理组织同著作权人之间一方基于对另一方的信赖将自己的特定财产交于另一方管理,另一方则承诺为对方的最佳利益而行为或为了双方的共同利益而行为的关系特点。
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权利来源和同著作权人之间的关系问题,现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信息网络等新领域,不断完善集体管理制度建设才能更好地面对当代信息网络迅猛发展所带来的挑战和冲击。
(二)网络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的完善如前所述,伴随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网络环境已经从固定场所转移至移动终端,网络作品的复制、链接突破了传统传播媒介地域、时间和空间局限,传播效率倍增、范围扩至全球、成本几近忽略。
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作品失去了天然的时空、载体屏障,一览无余地暴露在使用者面前,为了及时维护著作权人通过劳动或交易取得的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应运而生。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5]这种技术手段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事前预防加上个别授权许可的自我保护措施,它将非法使用网络作品的可能性彻底斩断,避免了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的滞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