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合集下载

浅析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司法保护与完善

浅析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司法保护与完善
{ 鼻 I 毒 ▲ 金 2 0 l 4・ 2 ( 上)
◆法律经纬
浅析我国网 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司法保护与完善

摘 要
关键词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 互联网得 以迅速融入人们的生活, 其速度是 空前迅猛的。但是, 在互联网带给人们带来极
著作 权 网络 法律保 护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0 6 9 . 0 2
本文 中 , 对 于 目前 我 国网络环 境下 著作权 的法 律保 护现 状 、 且可 以随意 的复 制 、 下载 各种 作 品。对 于这种 情况 , 著 作权人 几 模式 等进 行分 析 , 并且 根据 实 际情 况 找 出所 存在 的 况 , 对 于他人 的不合 理运用 更难 以 予 可操作 性 的各种 建议 。
比如 2 0 1 3 年 颁布 实施 的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审理 著作 权 民 则 。 根据 物权请 求权 的原 理 , 他人对 绝对 权 的妨害 都应 当无条件
可 以说 , 这些 法律 法规和 司法解释 构成 了较 为完 善的法律 体 权的妨 害也 应无 条件 除去 。 因此, 知 识产 权侵权 人在 承担停 止侵

有效控 制 。

我 国 网络环 境下 著作 权的 法律保 护现 状
其次, 著 作权 的地 域性特 征 开始 淡化 。 目前保 护传 统著作 权 的法律主 体仍然 是各 国立法机 关的立 法 , 其法 律效力往 往只 能局
( 一) 我 国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相关立法
保 护主 要 来 自四个方 面 的立法 :

( 三) 我 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法律的重要原则 对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 我国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进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研究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研究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研究一、概述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和共享性使得作品的传播变得更为便捷,但同时也加剧了著作权侵权的风险。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刑法保护对于维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传统著作权保护主要依赖于民事和行政手段,但在网络环境下,这些手段往往难以有效应对复杂的侵权行为。

加强著作权刑法保护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

刑法作为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其介入著作权保护领域,不仅能够为创作者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还能够对潜在的侵权者形成有效的威慑,从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使得侵权行为的追踪和取证变得更为困难;另一方面,技术的发展使得侵权手段不断翻新,对刑法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何在网络环境下有效保护著作权,成为了当前刑法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探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相关问题,通过分析当前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现状和特点,提出加强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本文还将结合具体案例,探讨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具体适用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在当今数字化、网络化的时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网络环境为作品的创作、传播和利用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同时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深入研究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问题,对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以及推动网络空间的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是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网络环境使得作品的复制、传播变得极为容易,但也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和难以追查。

如果缺乏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机制,著作权人的创作成果将面临被非法复制、传播和牟利的风险,从而严重损害其经济利益和精神权益。

论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沟通、娱乐消遣的重要平台。

而音乐作为文化艺术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在网络环境下也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与分享。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变得日益突出。

本文旨在探讨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1. 盗版传播问题: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盗版传播现象严重。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原创音乐作品,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传播、下载和复制,导致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2. 网络平台的侵权问题:一些互联网平台为了吸引用户,对于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不力,存在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情况。

这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也对整个音乐产业形成了严重的冲击。

3. 跨境侵权问题:由于网络的全球化特性,一些国外的音乐作品在国内网络平台上被非法传播,导致跨境侵权问题较为突出。

而且不同国家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法律不同,给跨境侵权问题的解决带来了困难。

二、解决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对策1.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针对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问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力度。

各国政府应当加大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加大对于盗版和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2. 加强版权管理机构的建设和运作:建立健全的版权管理机构,加强对音乐作品版权的管理和维护,通过合法授权和监管,规范网络平台的音乐作品传播行为,确保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完善技术手段和保护机制:在网络环境下,加强技术手段和保护机制的建设是解决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的重要途径。

采用水印技术、加密技术等手段对音乐作品进行保护,提高追踪和打击盗版侵权行为的能力。

4. 提倡合法使用文化产品:提倡广大公众通过合法渠道获取音乐作品,支持正版音乐的购买和分享,培养良好的版权意识和保护意识。

浅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P 2 P 下文件交换传输 和资源共享可能 引起 的法律 问题 则是不 同人 群在交换传输文件过程 中行为性质 的界定 。我们很难 区分此 种行 为属于商业性质还是非商业性质 。 日常生活 中. 人们对 于亲朋 好 友之 间的物品和信 息相互交换 , 共 同使用欣 赏的行 为没有人认 为这是一种 商业行 为 , 然 而当其发生 的环境 由现实移植 到互联 网 上, 争论就开始 了。对 于 P 2 P 下文件 的交换传输 与资源共享 , 许多 人认 为只是一种个人行为 , 没有 任何 商业 目的 , 只是 网友 间出于共 同的爱好相互交流信息 , 以实现资源共享的一种非商业行为 , 属 于 合 理使 用的范畴 。但不少人 却认 为这属 于商业行 为 , 只是 其 局 限 在货 币没有出现时 的物物交换 。我们不能 因为没有货 币作 为媒介 就 否认 其商业的性质 。这一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 济学 原理 已充分 为之证 明。1 只羊 = 2把 斧 =1 件 上衣 =一定 量 的其 他 商 品 的物 物 交换 属 于商 业发 展 的早 期 形 式 。但 此 类 行 为 又 不 完 全 等 同 于物 物交 换 , 因为其 交换 的 同时 并 没有 失 去 对 原 作 品 的控 制 , 其 对作 品 占有 的性 质没 有 发生 改变 , 因此 可 以将 此 种行 为理 解 为一种 不 完 全 的 “ 盗版 ” 。加之 P 2 P技术 的 出 现使 得 这 种 “ 不 完 全 盗版 ” 更 加 容易 、 快捷 和广 泛 , 极 大 的伤 害 了著 作权 人 的利 益, 其不 属 于合 理使 用 。 三、 著作权合 理使 用的界定 从 法理学的角度讲 , 合 理使 用 应被 视为 “ 公平 正义 的理 性规 则” 。《 著作权法》 一方 面鼓励 作 品 的创 作 和传播 , 这 是著 作权法 的基本 功能和 目标 。同时 , 另一 方面 又必须权衡 著作 权人 和广 大 群众 的利益 , 保护著作权人 相关 的既得利益 。因此 , 明确 界定著作 权 的合 理使用就显得特别重要 。 对网络运营商提供链接服务 的行为是否构成 著作 权法 中的合 理 使用 , 我们不可一概 而论 , 而应 当分析 提供链接 服务 的运营商是 否 给相关著 作权人造 成 了实 在性损害 , 导致 相关著作权 人 的经 济 利 益受损 。假如 网络运营商 以牺牲相关著作 权人 的利益换取 自己 的利益 , 则违反 了公 平 正义 的法理 规 制 , 不属 于著 作权 的合 理使 用 。网络环境下运营商提 供 的链 接服务无 疑有 助于作 品 的推广 , 因此 , 对链接者而 言不 可绝对禁 止 , 我们应 当重新 审视著作权 的合 理使用 , 给予链接者必 要 的权 利 。一 方面既要 考虑 限制设 链者 的 行为, 不可使其放任 为之 , 同时 , 另一方面 , 我们也 必须使公众 能够 通过网络便捷 的获取相关 的作 品 , 繁荣我 国的文化事业 , 在著作 权 人 和广大公众之 间取 得一个平 衡点 。基 于 同样 的认识 , 我 们在 分 析文件交换 传输和 资源共享 是否构成 合理使用 时 , 也 应看该行 为 是否给著作权人 的利益造成 实质性 的损害 。由于交换传输和 资源 共享的特性 , 著作 权人 的相关权利会被一次性 的耗尽 , 这势必 不利 于提升广 大创作者 的积极性 , 许 多著作权人 为 了保 护 自身 的利 益 可能会 封闭作 品, 最终 阻碍文化的发展 。因此 , 必须赋予著作权 人 定的权利 , 当作 品在文件 的交换和资源共享下传播 时 , 著作权 人 应 当获取一定 的经济报酬 。 【 参考文献 】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开题报告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开题报告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已经成为了
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网络上的信息硕果令人眼花缭乱,其中既有原创
的作品,也有盗用他人作品的抄袭行为。

因此,如何在网络环境下保护
著作权,打击盗版行为,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进行深入探讨,对著作权
法律保护的相关理论、法律制度和实践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其在网络环
境下面临的挑战和解决之道,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打击侵权行为提供
理论和实践参考。

三、研究内容
1. 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
分析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基本理论,包括著作权的概念、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探讨著作权法律制度,包括著作权登记、维权、追溯等方面。

2.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面临的挑战
分析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挑战,包括技术手段的发展导
致著作权保护难度增加、网络空间边界模糊导致跨境著作权保护困难、
著作权权利人的利益保护难度增加等方面。

3. 解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通过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理论和实践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
解决对策,包括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倡导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技
术手段等方面的建议。

四、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查阅法、案例分析法、经验总结法等方法,对著作权
法律保护在网络环境下的相关理论与实践进行系统分析和探讨。

五、预期成果
本文旨在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探讨,旨在提出可操作性强的解决对策,并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打击侵权行
为提供理论和实践参考。

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与保护

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与保护

Legal S y st e mA^d Soci ety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与保护李睿摘要随着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规范网络原创丈学的法律不完善。

对于网络原创文学来说,我国现有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体系存在诸多不足。

本文分析了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的侵权形式、侵权特点和管辖关系,进而提出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三个对策:一是著作权人应建立并健全技术性保护措施,二是完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立法保护,三是建立通知——取消制度。

这样通过立法机构的努力,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配合著作权人自身的措施,为网络原创文学的繁荣发展创造一个好的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关键词原创文学网络著作权著作权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33-02--4。

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互联网经历了迅速发展的过程。

伴随网络的迅速发展,网络原创文学也在迅速发展。

但伴随着网络原创文学的繁荣,网络文学作品被侵权的现象日益严重。

我国于2001年12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5年3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颁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同年4月30日,我国第一部网络著作权管理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发布。

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的适用领域内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相对于网络原创文学来说,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仍然存在诸多不足。

本文分析了近年来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形式和司法问题,进而思考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几点对策。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概念和特点所谓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就是指作品在网络传播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简称网络著作权。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与传统环境下著作权相比,具有新的特点:(1)著作权的本质是专有权,而网络则是一个通过信息高速公路建立起来的全人类共用的开放性媒体,网络的开放性直接导致了大量“免费搭车”行为,极大削弱了专有权。

浅谈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立法保护

浅谈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立法保护

策 划分 公司将 酷 6 网信 息技术 有限公 司诉 至法 院要求索 赔 , 北京 通 , 建议 双方协 商解 决此事 , 由于重庆 网通迟 迟没有 回复 , 北京 慈 市海 淀 区人 民法 院审结 了此 案 。 文遂 诉至 重庆 市第五 中级 人 民法 院,要 求重 庆 网通 立即停 止侵
中国 电影集 团公 司 电影 营销 策划分 公 司诉称 , 其为 电影 《 赤 权 , 向北京 慈文公 开赔礼 道歉 并消 除侵权 造成 的影 响 , 求重庆 要 壁》 中 国_ 陆 地区 的著作 权人 , 告酷 6网 ( 京) 在 人 被 北 信息技 术有 网通 赔偿经 济损 失及为制 止侵 权行 为所 发生 的合理 费用 共计 5 0 限公司未经 授权 、 未支 付使用 费 , 该影片 公映期 间, 在 在其 经营 的 万元 。 2 0 年 1 月 2日, 06 1 重庆 市第五 中级人 民法 院作 出一 审判 决, 酷 6网 提供 该影片 的 阚络视频 , 犯 了原告 的著作 权 。 侵 故起 诉要 求 被告 停止播 放涉 案影 片 , 要求 赔偿经 济损 失 5 并 O万元和 诉讼 判决称 : 本案是关 于 网站 提供 电影下载 和在 线播放 服务侵 权 电影
关 键词 网络 著 作权 刑法 保 护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 9 522 0)23 10 10 . 9 ( 91-7 -2 0 0 北京 慈文还确认 , 重庆 网通从 来没有 向北京 慈文购 买过 《 七剑》 的 中图分 类号 : 2 . D93 4 网络 著作 权热 点纠纷 案例
片热 播 期间 , 然 在其经 营 的酷 6网保有 该片 内容 。 仍 被告未 尽到 由此可 以看 出 , 国刑法 和棚关 司法解释 对于 网络著作 权的 我 保护 远远跟 不 上 网络技 术的发 展 , 边是 区区几 万元 的赔偿 金 , 一

浅析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 四) 从 表 现 性 角度
网络作品针对传统作 品 , 出现 了 “ 网络超 文本结 构” , 新增 了 许 多新 的表 现形 式 。 因 此 , 建 议 针 对 互 联 网 这 一 特 殊 媒 介 增 设 一
种新 的作 品类 型。总之 , 网络著作权 的表现 形式完 全不 同于传 统
著作 权 的 类 型 。 二、 网络著作权侵权 的类型
( 一) 一般 侵 权 类 型
1 . 网络链接隐形侵权 。 网 络链 接 作 为 一 种 导 航 工 具 , 能在不 同文档之 间建立联 系, 从 而方便 了网站 和网页之 间 的切换 。链 接侵 权具 有相 当大 的隐蔽 侵 害了作者 的合法权 益 , 因而构成侵权行为。 2 . 网页 作 品 的著 作 权 侵 权 。 当今 社会 处于“ 眼球经 济” 的时代 , x 寸 于各大 商业 网站 来说 , 个好 的网页能够 迅速 吸引网民的眼球 , 增加网站的点击率 , 进 而 提升 知名度 , 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但是 , 基于一个网页的制作需 要花费太 多的精力 , 因而抄袭他人 网页的情况屡见不鲜 。 三、 对 我 国 网络 著 作 权 保 护 的 具 体 建 议 ( 一) 建 立过 错 推 定 原 则 , 完善 信 息 网络 的 立 法 为了鼓励 创作 , 合法传播和促进网络与著作权 的和谐发展 , 我 们应 当完善网络立 法 , 建立过错责任原则。同时 , 立法的滞后性决 定我们要 以民法通则 、 著作权法为主要依据 , 不断地修正完善现有 法律 。比如说 , 应 当明确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管辖权 , 对于服务商 的 数字化转 换行 为应认定为复制。当然 , 明确侵权的范围、 侵权行 为 人应承担的责任 , 是迫切需要解决 的问题 。 ( 二) 加 大 网络 侵 权 的 成本 , 建 立 惩 罚性 赔偿 机 制 现阶段 , 侵权成本太低是 侵权行 为频发 的重要原 因。由于 网 络侵 权的隐蔽性 , 知识它与一般侵权在寻找侵权人方面大有不 同。 假使找到了侵权行为人 , 但对其赔偿数额很低 , 便不足 以起到警戒 作用。在今后 的司法实践中 , 应实行全面赔偿原则 , 只有提高赔付 的数 额 , 以补偿损失为主 , 适 当惩 罚为辅 , 才能有效 打击 网络侵权 。 ( 三) 利 用 高科 技 手段 防侵 权 , 提 高 公 民 的 自我保 护 意识 。 权利人可 以采取技术措施 , 利用科 技防止侵 权者规模 化地 复 制和粘贴 , 保护 网络传播 权 。诚然 , 随着信 息时代 的不断发 展 , 著 作权法制 的特性必然 发生新 的变革 , 这种相对 于其 他法制 的更加 快速不断更新 的特点 , 正是著 作权法 制最重 要 的特 性之 一。 [ 3 ] 作者为了防止他人滥用其作品 , 可 以主动采取一些 自我保护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2009年8月3日 14:22[摘要]网络信息技术时代,著作权在网络空间得到延伸。

我国现阶段在保护网络著作权方面作了一些努力,但也存在不足,本文针对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就如何在促进网络文化迅速发展,支持网络作品合理使用权的前提之下保护作品著作权和著作权人合法利益作了一些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权利益平衡技术支持在知识经济全面取代现代工业文明的过程中,由于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发展,大大促进了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和普及,以网络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时代已悄然来临。

在网络这个浩瀚的信息海洋里,包罗了生活,教育,经济,科技,政治,军事,宗教等各个领域的信息。

网络信息的存在与传播并不借助于传统的载体,而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并在广泛的网络空间流动。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民事权利。

[1]这种专有权利有力的保障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促使他们积极的进行创作。

网络网罗了世界各地的信息,但是也给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如何才能既保护好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又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网络信息的传播和网络知识的共享,成了各国政府和群众共同关注的话题。

本文试就现阶段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现状,结合各国在此方面所做的尝试和努力,探究合理保护网络著作权的途径和策略。

一、网络作品的概念和特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所谓网络作品,就是指那些经过智力加工,符合作品实质性要件的网络信息。

对照法律规定,依照网络作品的来源,可以认为两类网络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一类是数字化作品,指进入网络前已经借用传统载体存在,只是通过键盘,扫描仪等工具输入计算机,然后通过网络传播的作品;另一类就是在网络上创作的作品,即从被创作起就直接以数字化的形式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

区别于传统作品,网络作品具有如下特征:(一)法律调整的滞后性自网络出现以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其中一点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受到挑战。

作品上网后,成为网络上的共有产品,任何人只要一根电话线就可以得到该作品,而关于网络上著作权利益调整的法律,却没有及时出现,这样,对于网络作品的法律规制便远远落后于现实。

(二)地域性的消失传统的著作权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不同的地域使用作品要分别获得许可,传统的著作权法也没有域外效力。

但是网络的出现,打破了这一规律,由于国际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应当在哪个领域内有效,因此网络著作权的地域性几乎不复存在了。

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2](三)专有性的弱化著作权相对于专利权和商标权而言,专有性相对较弱,但是这不等于著作权没有专有性。

作品在网络中传播后,在具有了无形性、高效性、方便性和普及性的同时,也大大的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

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使用者关心的是如何获得物美价廉的作品,他们获取的版权信息并不充分,对谁是版权人,作品的使用条件并不是很清楚,他们也不是很关心,而与此同时,真正的版权人却难以了解自己作品的使用情况,更不用说控制作品的不合理使用了。

因而,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专有性能几乎为零。

(四)表现性上的数字化传统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但是随着“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出现,文字作品,科学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等在网络中被数字化,形成另一种全新形式的作品,这种作品无法归类于任何一种传统作品中。

可以说,网络作品的表现形式颠覆了传统的区分著作权类型的意义。

二、我国在保护网络著作权方面的努力(一)立法方面的实践与努力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经济关系产生出法权关系”。

[3]在我国,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国家在立法过程中也充分考虑到网络作品的特殊性,陆续在以往的著作权法中加入了新的内容。

1999年12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中指出,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复制品,不论以何种形式传播,版权都属于原著作人,法律应当予以保护。

而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类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这些法律条例,直接将网络作品写入著作权保护法,使保护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有法可依。

200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即将“在线盗版”行为明确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

2005年7月30日,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共同制定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正式实施。

该办法规定,在应普通网络用户的要求、自动服务并未对服务内容进行改动的情况下,网络信息服务商将获得免除责任的机会。

著作权人发现网上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可以向网络服务商发出通知,服务商应立即终止链接,删除侵权内容。

否则,信息产业部或各级电信管理机构可对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明确了网络服务商的行政责任。

2006年7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

该条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内容、权利限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以及免责条款、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健全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制度。

200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此次解释明确,除构成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的情形外,网站转载其他媒体刊登的作品,不仅要支付报酬,同时要征得著作权本人的同意。

在国际方面,2006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中国由此正式加入这两个条约,意味着我国将着力提升互联网版权保护水平。

(二)对网络著作权在技术上的保护网络的发展是以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为依托,要建设并不断完善资源网络系统,技术是关键因素。

我们应当加强技术研究,通过技术途径完善信息资源网络系统,确保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的严格执行。

如防火墙技术,该技术通过过滤,电路级网关和应用级网关控制用户的权限,防止外来不良信息的渗入和内部信息的流失;再如信息加密技术,通过某些加密算法将数据交换成只有经过解密后才可读的密码加以保护,使未经授权的访问即使得到数据也难以解密,目前我国的许多网络图书馆采用的就是这种方法。

除此之外,还有对网络信息采用的水印加载技术以及向版权控制机构申请CA认证证书等等。

三、当前网络著作权保护中的存在问题虽然我国在立法上和技术上都努力保护网络作品的著作权,由于网络是一个无限广大的空间,而网络作品的原创性与复制性难以明确区分,网络侵权的事件屡有发生。

网络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大量的权益冲突和纠纷,扰乱了网络传播秩序,必须予以坚决遏制。

在当前的网络著作权保护中,我国虽然有了长足的进展,但仍然面临着以下问题:(一)不能正确分清权利与责任,侵权现象普遍而突出1.网络原创作品下载行为。

这种行为具体指未经网络作品权利人许可将网络作品下载并于传统媒体上传播的行为。

网络作品只要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则应享有版权。

任何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下载使用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传统作品上网传播行为。

将已有的作品数字化上网,并且不加控制的流传,事实上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和网络传播权。

将原来非数字化的文学艺术作品数字化,无论其采用何种手段数字化都不是创作,不具有独创性,这只是原作品的存在形式和传播方式发生了变化,并不影响原作的版权人对该作品享有的权利。

同时,权利人不仅有权决定是否进入网络媒体传播,还有权决定该作品的传播范围。

因此,即使已经获许在网络上传播他人作品,擅自将他人作品无节制流传、无限扩大传播范围的行为也是侵权行为。

3.对网页作品的侵权行为。

网页也是数字化作品的一种,设计一个好的网页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而复制、剽窃一个网页却极为容易。

所以,实践中抄袭他人网页的行为时有发生。

网页是经过著作权人独立创作而成的,具有独创性,作为一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网页包含网页版面和后台代码两部分,对一个网页的外观设计等显著特征或后台代码中的关键技术的引用即构成侵权。

(二)所有人的网络作品专有权和广大用户的合理利用权难以平衡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

区别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的关键在于是否“合理”,而合理使用与否是一个不确定的主观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了12种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没有对网络上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作出明确规定。

著作权的保护制度是随着知识创新,知识扩散活动的历史进程而产生、发展和健全起来的。

它的目的是通过对著作人专有权利的保护,最终推动全社会科技的进步,文化的繁荣和经济的发展。

而网络最大的优点就是容量大,传播快。

网络作品一旦都象现实以传统载体为主的作品那样加以限制和保护,网络的优势和便利性就难以体现。

所以,著作权虽然有效的保护了作者或所有权人的利益,却客观上形成了文化垄断,妨害了公民的合理使用权,也不利于文化的传播和资源的共享。

因此,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又要讲用户的自由,而且不能允许以信息共享为借口侵犯版权。

如何实现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和广大用户合理使用权之间的平衡,是我们目前面临的一大难题。

(三)著作权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如前所述,我国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从著作权法的重新修订,到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得以实施,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制度的专门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建立。

但网络和数字技术日新月异,利用网络的方式和形式也在不断变化,网络著作权保护也不断面临新的问题,P2P、博客播客、临时复制等技术的出现更让网络著作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

[4]与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发展相比,我国的相关立法显得较为滞后,现行法律中有关网络信息版权的阐述的模糊性,也容易造成侵权纠纷和审理结果的随意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