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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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研究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研究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研究一、概述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和共享性使得作品的传播变得更为便捷,但同时也加剧了著作权侵权的风险。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刑法保护对于维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传统著作权保护主要依赖于民事和行政手段,但在网络环境下,这些手段往往难以有效应对复杂的侵权行为。

加强著作权刑法保护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

刑法作为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其介入著作权保护领域,不仅能够为创作者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还能够对潜在的侵权者形成有效的威慑,从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使得侵权行为的追踪和取证变得更为困难;另一方面,技术的发展使得侵权手段不断翻新,对刑法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何在网络环境下有效保护著作权,成为了当前刑法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探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相关问题,通过分析当前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现状和特点,提出加强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本文还将结合具体案例,探讨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具体适用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在当今数字化、网络化的时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网络环境为作品的创作、传播和利用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同时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深入研究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问题,对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以及推动网络空间的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是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网络环境使得作品的复制、传播变得极为容易,但也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和难以追查。

如果缺乏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机制,著作权人的创作成果将面临被非法复制、传播和牟利的风险,从而严重损害其经济利益和精神权益。

论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沟通、娱乐消遣的重要平台。

而音乐作为文化艺术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在网络环境下也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与分享。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变得日益突出。

本文旨在探讨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1. 盗版传播问题: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盗版传播现象严重。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原创音乐作品,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传播、下载和复制,导致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2. 网络平台的侵权问题:一些互联网平台为了吸引用户,对于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不力,存在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情况。

这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也对整个音乐产业形成了严重的冲击。

3. 跨境侵权问题:由于网络的全球化特性,一些国外的音乐作品在国内网络平台上被非法传播,导致跨境侵权问题较为突出。

而且不同国家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法律不同,给跨境侵权问题的解决带来了困难。

二、解决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对策1.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针对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问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力度。

各国政府应当加大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加大对于盗版和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2. 加强版权管理机构的建设和运作:建立健全的版权管理机构,加强对音乐作品版权的管理和维护,通过合法授权和监管,规范网络平台的音乐作品传播行为,确保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完善技术手段和保护机制:在网络环境下,加强技术手段和保护机制的建设是解决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的重要途径。

采用水印技术、加密技术等手段对音乐作品进行保护,提高追踪和打击盗版侵权行为的能力。

4. 提倡合法使用文化产品:提倡广大公众通过合法渠道获取音乐作品,支持正版音乐的购买和分享,培养良好的版权意识和保护意识。

网络环境下由侵权引发著作权保护研究[论文]

网络环境下由侵权引发著作权保护研究[论文]

网络环境下由侵权引发的著作权保护研究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作为互联网时代信息数字化的产物,网络著作权以传统的著作权为基础,并没有因为它的数字化而丧失对其的保护,相反,正是因为互联网的开放性与虚拟性,降低了侵害著作权的风险与成本,随着网民资源共享的理论生根发芽,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从著作权的特征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现状、网络著作权的相关的问题并针对著作权的相关问题提出了著作权保护得对策。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现状著作权特征著作权保护一、网络著作权特征网络信息资源,无论其内容表现是个人信息、电子出版物、各种类型数据库、非正式交流信息、广告信息等还是共享软件,都是脑力劳动的智力成果,也都应属于享有著作权的知识产品。

但是,作为区别于传统文献信息资源而存在的一种信息资源,网络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有其自己的特征。

那就是无形资产产权性质更加明显。

网络上传输的数字、文字、声音、图形、图像等信息都是将原始信息用一连串的“1”和“0”组成的代码表示并用数字电子技术进行加工处理之后的结果。

数字化的传播手段使得网络信息环境下的知识产品具备了直观的“无形”特点,使得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性质表现得更加充分。

二、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现状由于网络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著作权遭受侵犯的可能性在一个新的空间里大为扩张。

目前,在互联网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有2种情况:一是将网络作品擅自下载并集结成册为传统出版物发表。

二是网站之间擅自使用网络作品。

这种行为既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署名权,也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

三、我国网络著作权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对策(1)网络作品的转载与摘编作品一旦以一定形式上传到网站,那么使用权与获得报酬权便无法实现,目前大量作品的使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收到报酬,此类纠纷也日益增加,如果相当一部分将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将不堪重负。

网络本身就是无数资源的汇集场所,寻求著作权人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的机会成本过高,没有具体制度上的规定与约束,仅仅处罚大量使用者中的少部分群体也有失公平。

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日益凸显。

网络著作权侵权是指在互联网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利用其创作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复制、传播、公开展示等行为。

这些行为的出现,不仅会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失,也会对整个社会的文化建设和著作权保护带来严重影响。

当前,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组织关注的焦点之一。

我国也在积极探索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方式和机制。

然而,由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其保护难度较大,同时也存在许多争议和困惑。

因此,有必要对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为加强著作权保护提供有益的思路和建议。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本文旨在通过对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进行研究,探索其深层次的原因和解决途径,为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提供有益的思路和建议。

具体来说,本文将:1.分析当前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探讨其成因和影响;2.研究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种类和特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3.探索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创新方式和机制,包括技术手段和政策措施;4.提出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具体建议和措施,为解决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提供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助于提高社会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促进网络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进步,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设文化强国做出贡献。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本文将从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探讨其根本原因。

(2)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种类和特点。

本文将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种类和特点进行梳理和分类,以便于后续分析和研究。

(3)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创新方式和机制。

本文将探讨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创新方式和机制,包括技术手段和政策措施。

其中,技术手段包括数字水印、加密技术等;政策措施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立法和措施,如执法规则、司法解释等。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开题报告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开题报告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已经成为了
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网络上的信息硕果令人眼花缭乱,其中既有原创
的作品,也有盗用他人作品的抄袭行为。

因此,如何在网络环境下保护
著作权,打击盗版行为,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进行深入探讨,对著作权
法律保护的相关理论、法律制度和实践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其在网络环
境下面临的挑战和解决之道,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打击侵权行为提供
理论和实践参考。

三、研究内容
1. 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
分析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基本理论,包括著作权的概念、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探讨著作权法律制度,包括著作权登记、维权、追溯等方面。

2.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面临的挑战
分析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挑战,包括技术手段的发展导
致著作权保护难度增加、网络空间边界模糊导致跨境著作权保护困难、
著作权权利人的利益保护难度增加等方面。

3. 解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通过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理论和实践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
解决对策,包括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倡导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技
术手段等方面的建议。

四、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查阅法、案例分析法、经验总结法等方法,对著作权
法律保护在网络环境下的相关理论与实践进行系统分析和探讨。

五、预期成果
本文旨在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探讨,旨在提出可操作性强的解决对策,并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打击侵权行
为提供理论和实践参考。

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与保护

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与保护

Legal S y st e mA^d Soci ety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与保护李睿摘要随着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规范网络原创丈学的法律不完善。

对于网络原创文学来说,我国现有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体系存在诸多不足。

本文分析了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的侵权形式、侵权特点和管辖关系,进而提出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三个对策:一是著作权人应建立并健全技术性保护措施,二是完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立法保护,三是建立通知——取消制度。

这样通过立法机构的努力,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配合著作权人自身的措施,为网络原创文学的繁荣发展创造一个好的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关键词原创文学网络著作权著作权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33-02--4。

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互联网经历了迅速发展的过程。

伴随网络的迅速发展,网络原创文学也在迅速发展。

但伴随着网络原创文学的繁荣,网络文学作品被侵权的现象日益严重。

我国于2001年12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5年3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颁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同年4月30日,我国第一部网络著作权管理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发布。

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的适用领域内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相对于网络原创文学来说,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仍然存在诸多不足。

本文分析了近年来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形式和司法问题,进而思考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几点对策。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概念和特点所谓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就是指作品在网络传播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简称网络著作权。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与传统环境下著作权相比,具有新的特点:(1)著作权的本质是专有权,而网络则是一个通过信息高速公路建立起来的全人类共用的开放性媒体,网络的开放性直接导致了大量“免费搭车”行为,极大削弱了专有权。

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网络游戏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娱乐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各种侵权行为也给游戏开发商和著作权持有人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因此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概念、法律保护以及相关案例等方面进行研究探讨。

一、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概念对于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游戏的代码、画面设计、角色形象、音乐、剧情等方面。

游戏开发商、游戏设计师和美术设计师等相关创作人员所创作的内容都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1.著作权登记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向著作权局申请登记其著作权。

著作权登记可以作为证据,证明著作权作品的创作时间、著作人、权利范围等信息。

游戏开发商和创作者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来加强对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2.技术保护措施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游戏开发商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保护其游戏著作权。

采用加密技术,设置防破解、防篡改的技术措施,以防止他人对游戏进行盗版、破解或修改。

而《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于防止对著作权作品进行非法复制的技术手段,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享有著作权,其权利期限为五十年。

”游戏开发商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加强对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

3.法律维权如果发现他人对游戏著作权进行侵权行为,游戏开发商可以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来要求侵权行为的停止,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1.《王者荣耀》侵权案2017年,一家公司因在其游戏中使用了《王者荣耀》中的游戏角色、地图和音效等元素而引发了侵权纠纷。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公司《王者荣耀》游戏著作权的侵犯,并要求被告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2.《我的世界》盗版案这些案例为游戏开发商和著作权持有人在保护网络游戏著作权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摘要:现代网络飞速发展,虚拟的网络空间给现实社会带来了新的挑战。

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考验。

对此,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和手段去保护。

关键词:网络侵权著作权保护引言伴随着数字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作品信息通过网络传播已成为更普遍的现象。

然而这种崭新的传播方式在给公众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对传统的著作权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网络侵犯著作权的现象频频出现。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主要侵权的形式本文依据侵权主体来划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主要的侵权形式:(一)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此即网站的侵权。

主要可以分为两类:1.对其他网站的侵权。

商业网站通过发布信息吸引网民浏览,赚取眼球,增加点击量是其吸引广告进而实现盈利的重要方式。

对其他网站侵权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网页设计侵权。

网页的原创性主要体现在色彩、版式的编排和多媒体元素的独特组合上。

网页设计是网站美工、编辑努力工作耗费心血的成果。

一个符合用户习惯的优秀的版式设计是吸引用户的重要法宝。

而许多网站为了节省时间金钱,采用拿来主义,只将原创的网页改变辅助性的要素,侵蚀他人的劳动成果。

例如目前很多一窝蜂上线的团购网站,版式设计如出一辙,沿袭的痕迹时非常明显。

二是网络内容侵权。

由于各种资源的限制,刚创立的网站或者投资较小的网站往往面临着只有基本界面,内容空空的窘境。

想要短时间获得信息来填补充实网站只有将手伸向其他网站。

2.对网络原创作品的侵权。

网络作品是指首先发表在网络上的作品,创作主体大多是草根阶层,由个人创作或者几人合作的小型工作室创作发表。

近几年来,我国网络作品如雨后春笋,经数年沉淀,现已出现众多高质量的网络作品。

网络作品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文字作品。

典型的代表就是网络小说,这部分著作权能较好受保护是与各大小说网站签约的网络写手。

另外还有是在个人主页、博客、微博上发表作品的个人,他们通常也是被侵权的对象。

二是音乐作品,很多耳熟能详的歌曲就是通过网络首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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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2006-03-09 08:01:47 摘要: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也在很多领域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

本文探讨了网络环境下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领域出现的若干问题,并结合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和国际最新发展动态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建议。

1互联网络对现行著作权法的冲击国际互联网络的迅猛发展使人类的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也在很多领域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

其中,互联网络对传统著作权的影响和冲击是比较明显的,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①互联网上海量的信息汇集及信息对其载体的不确定性,使网络信息的复制变得非常容易,并且这种复制不容易被发现,导致了网上侵权行为的大量发生。

同时,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上侵权行为速度更快,传播面更广,风险更小,对权利人的侵害更严重。

②网上信息的高度流动性对传统著作权保护的地域性和时间性提出了挑战。

③网上信息形态的多样性对传统著作权法的适用性与稳定性形成了冲击。

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传统著作权法对一些著作权问题的处理显得力不从心,而新的法律规范又没有出台,致使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法律诉讼案件因无法可依,难于处理。

面对互联网络的这一冲击,有人提出通过采取技术限制措施来制约网络技术的发展,以维护传统著作权法的权威性,但这听起来无异于刻舟求剑与削足适履,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行不通的。

而另一些人则从相反的方面提出一个大胆的观点:彻底废除著作权保护制度。

他们认为,著作权法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就一直存在不合理的因素。

人们应该把追求知识当作终极目的,而不是将其作为换取金钱的工具。

获得知识的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他人无权阻挡。

现在,互联网络的出现,使人类废除著作权法的条件已经成熟。

笔者认为,著作权保护制度是历史的产物,随着人类社会的高度发展,终有一天会退出历史舞台,但现在还为时尚早。

要正确地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我们可以适用原有的合理的法律原则,同时也要注意研究网络发展的特点,对原有的一些法律概念和术语做出相应的调整,赋以新的内涵,并制定出新的法律规范。

2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如何理解作品数字化的性质,二是作品数字化是否是一项专有权。

2.1作品数字化的性质怎样看待作品数字化的性质,在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涉及。

目前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将作品数字化定性为类似于翻译的演绎行为,即传统作品数字化的本质是将一种语言翻译成另一种语言,也就是将人类的自然语言翻译成电脑能够识别的二进制代码。

并且这种翻译不局限于作品的表现形式,数字化后的作品能够随意组合、增删及移位,它和传统的作品不一定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如果将其还原,甚至还可能丢失一定量的信息,因此,可以说作品数字化的过程中凝聚了人的创造性。

既然认为作品数字化是类似翻译的演绎行为,那么经过数字化后,就出现了两个著作权,一个是数字化前的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原版权所有人,另一个是数字化后的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属于从事数字化工作的人。

另一种观点认为,作品数字化实质上是一种复制行为。

因为将传统作品数字化只是将作品的原有形态进行数字转换,这种转换过程是机器完成的,其中并不包含人的创造性劳动,传统作品经过数字化处理后,并没有产生新的作品。

作品的数字化与传统的印刷、复印、录音等复制行为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因此,数字化后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并不发生任何变化。

近来,国际上也倾向于将作品数字化认定为复制行为,在1995年9月美国国家信息基础设施推进组(Information Task Force)推出的《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以及1996年8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制定的《关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若干问题的条约》这两个文件中,都认为作品数字化属于复制行为。

对于如何看待作品数字化的性质,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

作品的数字化方式基本上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纯粹采用扫描及文字录入的方法简单地将作品数字化,这种方式没有任何创造性,毫无疑问是一种复制行为。

另一种情况是在作品数字化的过程中融汇了人的创造性思维活动,例如进行了别致的界面设计等,那么对于数字化后所形成的作品具有创造性的包装设计及存在、传播方式等,数字化工作人员应该拥有这方面的著作权。

2.2作品数字化是否具有专有权对于作品的数字化权是一种独占权还是一种非独占权问题,我们应该从两个层面来认识。

其一,作者对作品拥有著作权,但并不必然独占该作品的数字化权;其二,他人出于商业性盈利目的将作品数字化,必须得到原作者的授权。

作品的数字化权利掌握在作者手中,但如果经作者授权后将作品数字化并上网,就可能由此降低纸质作品的销量,从而影响出版社的利益,这就造成作者与出版社利益的冲突,怎样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我们在理论与实践中进一步探讨。

3作品的网上出版问题传统的出版概念是指作品由出版社和报刊杂志社出版,但由于互联网传播作品的快速性和日益广泛性,许多作者逐渐将自己的原创新作投放到网上。

对此,我们应顺应社会网络化的潮流,按照著作权法的基本理念,在著作权法中扩充出版的概念,将这种行为定为网上出版,以便更好地保护作者的权益,促进网上原创作品的发展。

对于在网上出版的作品,其著作权无疑应属于作者,未经作者许可而采用任何形式使用作品,都是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

1999年,中关村的陈先生在个人主页上登了《细说玛雅》一文,四川的《电脑商情报》将其下载并登在报纸上,陈先生起诉报社,最后法院判定《电脑商情报》有侵犯陈先生著作权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作品网上传输行为都是出版,如电子邮件、公司内部网上的交流、作品复制品在网上的传播等都不能视为出版。

由于在网上发表作品基本上不受任何制约,要判定作品的原创性就比较困难,这就有必要对网络上出版作品的行为进行合理规范。

4数据库的版权保护4.1数据库的定义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列出对数据库的专门保护条款,也没有给数据库以法律上的定义。

关于数据库的概念,国际上有两种意见。

《伯尔尼公约》议定书专家委员会认为,所有的信息(数据、事实)的编纂物,不论其是以印刷形式,计算机存储单元形式,还是其它形式存在,都应视为数据库。

而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在1992年通过的《数据库版权指令草案》也明确地提出了数据库的定义,即一种作品、资料的集合,按电子形式组织、存贮、检索,以及用于操作数据库所需的电子型资料集,如其词表、索引或获取、提供信息的系统。

这两种意见的根本分歧在于数据库是否专指电子数据库。

笔者认为,为了法律上的严谨,以不引起歧义,在正式的法律条文中专指电子数据库时,应在“数据库”前面明确加上“电子”二字。

4.2数据库的类型及其版权问题根据不同的标准,数据库可分为不同的类型。

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出发,欧共体委员会将数据库区分为两大类:一是由享有版权的文件组成的数据库,一是由不享有版权的文件组成的数据库。

但是,作为对二者的补充,笔者认为还有第三种类型的数据库,在其收集的内容中,既有享有版权的文件,也有不享有版权的文件,这种类型的数据库可称为混合型的数据库。

4.2.1由享有版权的文件组成的数据库在国际上,数据库一般是被当作汇编作品来定性的。

欧共体委员会也建议用现有的著作权法通过保护编辑作品的方式来保护数据库。

按照这种精神,数据库开发者和数据库软件开发者仅对数据库自身享有著作权,而对数据库中的信息材料不享有任何权利。

而且数据库开发者在利用这些材料时必须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同时要支付必要的报酬,并不得侵害作者可单独使用部分著作权的权利。

当然,如果数据库的内容是由数据库开发者自己独立创作出来的,数据库开发者对数据库本身及这部分内容都享有著作权。

4.2.2由不享有版权的文件组成的数据库对于这种类型数据库的版权保护,国际上原来实行“辛勤收集(industrial collection)原则”。

该原则认为只要开发者在数据库的建立过程中,付出一定的劳动与经费,数据库开发者就对该数据库拥有版权。

该原则旨在保护开发者付出的劳动与投资。

但是,持异议者认为,版权法的目的是保护人们的智力劳动,而辛勤收集原则却没有体现出版权法的这一宗旨。

后来,反对者的意见占了上风,数据库保护的“辛勤收集原则”逐渐让位于“原创性(original)原则”。

“原创性原则”是指由不具有版权材料组成的数据库,只要开发者在材料的选取及编排上有独创性,那么他就对该数据库拥有著作权。

原创性原则保护了数据库开发者的智力劳动。

但是,目前原创性原则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趋势,在具体操作上还有一定的难度。

“原创性”在普通法系传统的国家,指独立创作,它相对应于仿效与抄袭。

而在罗马法系传统的国家,原创性则要求作品必须具有作者的个性。

这个标准明显要低于前者。

二者发生冲突时怎样处理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我国国务院于1992年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8条指出,“外国作品是由不受保护的材料编辑而成,但是在材料的选取或编排上有独创性的,依照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予以保护”。

按照国际上将数据库定性为汇编作品的理解,可以说我国在法律上已经对由不享有版权文件组成的国外数据库实施了著作权保护。

但是,对于我国公民开发的同等类型的数据库却不实行保护,确实令人感到遗憾。

另外,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指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数据库,但是在实际生活中,随着社会对信息需求力度的不断增大,不具有作品性质的数据库,也就是本身由不享有版权的文件组成且在材料的选取与编排上也没有原创性的数据库越来越多地涌现出来,对这种类型数据库的法律定义及保护也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这类数据库如简单地按拼音排序的电话号码表、邮政编码表、单纯按时间顺序编排的列车时刻表等,其项目的排列是一一对应的,没有留给制作者进行个性表现和创造发挥的余地。

由于它们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因此它们不可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但是如果因此而使数据库制作者的劳动得不到回报,那么将不利于社会信息化的进程,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

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对这种类型的数据库实行保护,开发者享有应用数据库的权利。

4.3数据库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传统作品的保护期是50年,但是数据库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否应与传统作品保持一致呢?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数据库中所包含的信息和技术的时效性特征将越来越明显,特别对第一种数据库而言,其使用寿命也越来越短,过长的保护期将不利于信息的传播与交流。

也正如此,欧共体委员会对由非版权信息组成的数据库定为10年的保护期。

数据库常常是一种动态的作品,为了保持生命力,内容需要不断地更新与完善,这就给数据库著作权保护期的起始认定带来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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