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建筑业主要指标月报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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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7〕36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7〕36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7〕36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完善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营造“诚信奖励、失信惩戒”的环境,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2月22日附件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相应资质,从事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下称信用评价),是指在规定的时段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考核评分。

第四条信用评价坚持“动态监管、科学公正、诚实守信、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吉建管[2014]21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吉建管[2014]21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吉建管〔2014〕2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提高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倡导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从2014年8月25日开始,开展全省第二次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一)检查项目。

全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在建项目。

房屋建筑工程检查的重点是形象进度处于主体工程和装饰工程施工阶段的项目。

(二)检查数量。

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确定本次检查数量如下:1、项目达标考核检查率长春市达到20%以上;吉林市达到50%以上。

其他市(州)、县(市)所有在建项目应全部进行达标考核检查。

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拟升级、增项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所有在建项目应全部进行达标考核检查。

3、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总承包企业在建项目至少检查一项。

4、拟申报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应全部进行达标考核检查。

5、外埠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应重点进行达标考核检查。

二、检查内容依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建管〔2013〕7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4〕4号)等文件要求,具体检查内容包括:1.工程项目管理情况(25分)。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吉建法〔2020〕5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吉建法〔2020〕5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吉建法〔2020〕5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吉政函〔2020〕2号)要求,为提高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切实降低行政诉讼败诉率,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就落实府院联动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请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遵照执行。

一、全面落实府院联动工作机制(一)遵照吉政函〔2020〕2号文件要求积极落实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实现良性互动。

(二)认真研究法院向同级政府函告年度综合司法审查情况,对本部门行政争议特点规律、行政执法存在问题、败诉原因进行分析研判,制定解决对策。

(三)建立司法建议回复率工作机制,对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后,依法在两个月内向法院回复办理情况。

二、全面落实出庭应诉、旁听庭审和庭审评议制度(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依法履行答辩举证、出庭应诉等诉讼义务,提高行政应诉能力。

在行政应诉过程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二)积极推动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庭应诉的,要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并出具书面说明。

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依法主动出庭应诉。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吉建造〔2018〕1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吉建造〔2018〕1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吉建造〔2018〕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提升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结合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实际,决定对我省现行建筑、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作如下调整:一、《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定额人工费和机具费之和的12.98%考虑。

工程结算时,评定为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此费率计取;评定为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89;其他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83。

二、《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中的道路、桥涵、隧道工程: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定额人工费和机具费之和的11.74%考虑。

工程结算时,评定为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此费率计取;评定为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89;其他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83。

三、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3月26日——结束——。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试行)的通知-吉建安〔2020〕10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试行)的通知-吉建安〔2020〕10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试行)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试行)的通知吉建安〔2020〕10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全管理,有效提升我省建筑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以下简称“附着脚手架”)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使用告知管理(一)入场前,附着脚手架的使用单位应告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告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产品合格证、提升设备合格证、产品认证材料;2.专业承包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3.专业承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书;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告知程序参照《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吉建安[2018]36号)执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严禁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自制式钢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或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提升设备的合格证、产品认证材料的;3.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4)经检验检测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二、安装拆卸管理(一)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附着脚手架安拆、升降等工程发包给具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并签订专业承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书。

DBJT新版标准

DBJT新版标准

吉林省地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documentmanagement standardDB22/JT127-2017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2017年3月1日2017·长春前言原《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DB22/T 498-2010(下称原标准),发布几年来对我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随着国家、行业新标准的发布,按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 185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广泛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现对原标准进行修订(修订后称本标准)。

本标准修订内容有:原标准共七章,现为八章,本标准增加一章,增加了第七章通用表格;原附录A改为附录总表、原附录B改为附录A、原附录C改为附录B,还增加了附录C通用表格;附录总表3中增加了消防工程分部及室外工程分部;附录总表中增加了附录总表4 分部(子分部)工程归档内容;在竣工文件中增加了消防竣工备案文件。

本标准修订后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工程资料管理、监理资料、施工资料、通用表格、工程竣工文件共八章六个附录和条文说明等。

本标准为了方便电脑操作,也为了电子文档备存,已编制本标准配套软件(2014升级版),可供选用。

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对本标准编写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金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电话6、,邮箱:;网址:www。

)本标准修订单位:吉林省金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本标准修订人:孙恭长李益池晓萍马立波李全兴张友富李祥宽周荃保白爽庞聪本标准审查人:周毅李仲王显清尹群利目次进度控制资料11质量控制资料11安全生产管理资料1356774299竣工决算文件……………………………………………………………………….….….29工程声像资料29附录A监理资料用表316附录D竣工图.............................................................................................232附录E工程竣工文件用表. (237)附录F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索引 (244)附录G室外工程的划分...............................................................................254附录H 建筑工程资料归档范围. (255)1 总则为了提高建筑工程管理水平,规范吉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 185、《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3.26•【字号】吉建办〔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的通知吉建办〔2018〕6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精神,为充分发挥工程项目信息在建筑市场和行业管理中的作用,完善我省工程项目信息建设,省住建厅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快完善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库的通知》(吉建办〔2017〕28号)、《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建设的通知》(吉建办〔2017〕52号)等文件通知,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全省共计入库项目14292项。

其中: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6488项,通过项目信息录入补录的7804项。

入库项目数量与全省房建和市政工程实际项目数量还有较大差距。

为加快推进工程项目信息入库工作,经研究决定对项目信息入库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延长项目信息录入审核时间鉴于项目信息入库的重要意义以及目前项目入库情况,现将房建、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信息录入审核时限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在此期间,项目信息录入审核功能暂不关闭,所有通过审核的工程项目信息均实现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可查。

二、简化项目信息录入审核条件1.发改部门立项批复(核准)文件或其他立项文件不再要求必须上传原件扫描件,录入单位上传加盖本单位鲜章的复印件即可。

2.对于已经竣工投入使用的项目,不再要求对未备案的合同进行备案,企业应书面承诺合同的真实性。

三、需进一步明确的相关事项1.目前未进入平台项目库中的既有房建、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无论是否竣工验收,均可通过项目信息录入功能进行补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情况的通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情况的通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4.23•【字号】吉建安[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4.2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情况的通报(吉建安[2013]12号)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吉建安〔2013〕8号)的要求,省厅于2013年4月16日至4月23日分四个检查组对全省8个市(州)和15个县(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督查。

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传达了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和会议精神,及时召开了专题工作会议,认真研究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跟踪整改。

通过检查,施工企业各方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得到了进一步增强。

截止目前,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共检查了38个施工现场,检查总建筑面积达300多万平方米,发现隐患210处,停工整改项目6个,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5个。

其中,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四平三达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蔚蓝之都D7#、C1#、C2#楼工程、吉林省兴达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泓政天下2#、3#楼工程、姜堰市正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承建的金碧乐府工程13#楼工程、吉林省隆源建设公司承建的松原市馨三百综合楼工程、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南岸天城国际59#楼工程、通化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东宝集团通化生物科技园工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对以上建筑施工现场已作出停工整改的处罚决定。

二、存在的问题(一)施工企业对安全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责任落实不到位,普遍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错误思想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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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建筑业主要指标月报管理
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吉建管[2017]23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08.14
【实施日期】2017.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建筑业主要指标月报管理的通知
(吉建管〔2017〕23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了规范全省建筑业统计工作,做好建筑业经济运行分析,我厅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开发了建筑业主要指标月报管理功能,并于2017年1月上线运行。

根据上线运行以来的情况,在《关于上线运行全省建筑业主要指标月报管理功能的通知》(吉建管〔2017〕1号)的基础上,现决定对月报的管理要求做出修订,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我省注册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本省企业)及外省办理入吉企业信息登记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入吉企业),均应每月填报“建筑业主要指标月度报表”。

二、数据来源
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及所承揽工程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建筑业主要指标月度报表”(吉林省建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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