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财政扶持措施的通知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财政扶持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浦府[2014]91号•【施行日期】2014.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财政扶持措施的通知(浦府〔2014〕91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财政扶持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4年5月26日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财政扶持措施为推动浦东新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2〕26号),制订本财政扶持措施。
一、本措施适用于在浦东新区工商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企业。
“软件企业”是指经国家工信部认定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经国家工信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引进”的企业是指 2014年1月1日以后在浦东新区工商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二、设立浦东新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园区拓展建设,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化等。
三、优化新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发展布局,建立新区、开发区、镇和园区联动机制,对经认定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园区,按照园区内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给予园区一定支持,扶持资金主要在相关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扶持专项资金中安排,涉及镇的,按镇财政体制有关规定执行。
扶持资金用于园区的配套设施建设,公共服务。
国家级新区金融业扶持政策比较分析

国家级新区金融业扶持政策比较分析摘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发达的金融业能为国家级新区快速发展提供至关重要的支持。
国家级新区根据自身需要,陆续出台了金融业扶持政策,促进了新区金融业的发展。
本文简述国家级新区的主要金融业扶持政策,对政策内容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新区扶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国家级新区;金融业扶持政策;比较分析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7(10)-0071-04一、国家级新区主要金融业扶持政策简述从全国范围看,各国家级新区都把金融业作为主导产业加以培育,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重庆两江新区、兰州新区、陕西西咸新区、大连金普新区、湖南湘江新区、福州新区、江西赣江新区均提出要打造区域性金融中心。
为促进金融业发展,各国家级新区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出台金融业扶持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扶持政策制定情况一是浦东新区作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核心功能区,优先发展以金融为核心的现代服务业。
2005年以来,先后出台《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十三五”期间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系统扶持金融业发展。
同时,出台专门的人才政策和行业政策,逐步构建金融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完善金融业发展环境。
2008年出台《浦东新区集聚金融人才实施办法》,2011年、2016年出台《浦东新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意见》,吸引高层次金融人才。
2008年出台《浦东新区促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及实施细则》和《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支持新兴金融创新发展。
二是天津滨海新区建设与北方经济中心相适应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和金融创新基地。
2008年以来,先后出台《天津滨海新区招商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滨海新区引进高层次金融人才暂行办法》等,扶持新区金融业发展。
同时,集中优惠政策打造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2012年出台《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试行办法》(2016年修订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推动中心商务区建设金融改革创新基地和现代产业金融中心。
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财政扶持意见

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财政扶持意见公告发布的时间2010-02-10为进一步推进浦东新区功能开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升产业能级,完善产业配套,提出如下财政扶持意见:一、提升产业能级(一)对新引进的生物医药、光仪电、集成电路、软件产品、新材料、新能源及高精装备等生产企业,经认定,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对其中重点生产企业,经认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生物医药、集成电路、半导体装备制造等重点生产企业在新区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生产用房的,相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新区所得部分给予100%补贴。
(三)对新引进列为市政府重大工程的产业项目,其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人民币部分,新区在市给予贷款贴息基础上再给予50个基点的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四)对重点生产企业增资扩股比例达到30%,增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经批准后,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增量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一年给予5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增量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
对增资金额达到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经批准后,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增量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一年给予5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增量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五)对重点生产企业增资扩股过程中发生的验资费用、行政事业性费用,经批准后,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一定补贴。
(六)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对新区生产企业因提升产业能级需要集约使用土地资源,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及用地改性而增收的土地出让金,经批准后,可给予一定补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金融服务业财政扶持办法(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金融服务业财政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金融机构会计【发文字号】沪奉府[2013]73号【发布部门】80903G002【发布日期】2013.08.23【实施日期】2013.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金融服务业财政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奉府[2013]73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奉浦、金海社区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奉贤区金融服务业财政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奉贤区第四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3年8月23日奉贤区金融服务业财政扶持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金融在奉贤区“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和“三化两建设”中的引领带动作用,营造良好的区域金融环境,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根据《关于加强金融服务促进本市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0〕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一)税收属地原则。
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必须注册在我区且税收落地。
(二)政府引导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
(三)聚焦重点原则:扶持资金使用突出重点,选择能够完善我区金融环境、促进我区转型发展的企业作为扶持对象。
(四)分级分担原则:开办费由区财政支付,补贴和奖励资金按区、镇(开发区)两级财政实际受益比例分担。
第三条本办法的扶持范围包括:(一)一般金融机构和新型地方金融机构;(二)融资租赁公司和证券投资类基金管理公司;(三)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和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服务类机构;(四)改制上市、赴场外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
第四条金融服务业财政扶持引导资金的来源纳入区、镇(开发区)两级每年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对新批准组建的村镇银行,按照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给予开办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史上最全:全国27个省市185个地区新三板财政补贴精编版(德恒高慧律师团队)

(三)成功挂牌后,再给予 100 万元奖励。
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政
策意见》
(一)挂牌后首次融资 500 万以上的奖励 10 万。 《无锡市人民政府新
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推
动企业上市挂牌的实
施意见》
(一)完成股改后奖励 50 万元;
《关于大力推进我区
(二)成功挂牌的奖励 30 万元;
中小企业场外市场股
(三)挂牌后首次融资的按照融资额度的 2%予以 权融资工作的意见》
补贴最高 70 万元;
项扶持办法》
(二)挂牌期间缴纳的监管费、信息披露费,连续
三年每年给予 10 万元补贴。
(一)完成改制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补贴;
《金山区人民政府关
(二)成功挂牌再给予 100 万元的补贴;
于印发<金山区推进
(三)转板上市的,不超过 200 万元给予差额补贴。 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
(四)区外企业迁至区内并成功区
苏州市 昆山市
苏州市 太仓市
无锡新 区
无锡市 滨湖区
无锡市 南长区 无锡市 惠山区 常州市 高新区 常州市 武进区
(一)企业改制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给予区级地 《关于推进新三板挂
方留成部分的全额补助;
牌企业培育工作的实
(二)在企业改制时,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所有 施意见》
以上,按其实际募集资金的 1‰奖励,最高 50 万元。
苏州市 (一)企业改制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地方留成 《苏州市新三板挂牌
部分的 70%补助;
企业三年培育计划》
(二)企业改制时,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所有权
办理变更登记时,按规定缴纳的契税,给予地方留
成部分的 50%补助;
(三)企业改制时,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陆家嘴金融城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陆家嘴金融城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15•【字号】浦府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陆家嘴金融城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浦府规〔2023〕5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关于推进陆家嘴金融城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2023年8月15日关于推进陆家嘴金融城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专业服务业是指法律、会计、人力资源、知识产权、管理咨询、地产经纪、检验检测、征信评级、建筑设计、仲裁等智力密集型产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要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精神,根据上海发展“五型经济”的战略部署,就推进陆家嘴金融城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基本原则(一)对标国际最高标准和最好水平。
坚持立足国内、面向国际,借鉴国际一流金融城经验,优化产业生态体系,完善区域服务功能,打造全球领先的专业服务业高地,更好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
(二)推动高水平制度型开放。
依托引领区政策优势,借助自贸区开放优势,立足陆家嘴区位优势,推出更多首创性改革,深入推动制度型开放,助力专业服务业创新发展。
(三)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结合区域特色,加快构建符合全球城市定位和功能要求的专业服务业产业体系。
发挥专业服务业的关键性链接作用,赋能实体经济和相关服务业发展,促进创新链、价值链、产业链、供应链的高端产业集聚。
(四)打造世界一流营商环境。
发挥陆家嘴金融城“业界共治+法定机构”新型公共治理优势,加快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提供优质服务,不断增强经济功能和社会治理相结合的核心竞争力。
浦东新区经济发展财政扶持资金
浦东新区经济发展财政扶持资金
浦东新区作为国家重点开发开放区,经济发展步伐快速,吸引了大量的投资和人才。
为了更好地支持浦东新区的经济发展,财政部门通过各种方式提供财政扶持资金。
一方面,浦东新区可以获得国家级、上海市级的财政扶持资金。
例如,国家开发银行为浦东新区提供了大量的贷款支持,政府还通过各种渠道向浦东新区注入资金,促进其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
另一方面,浦东新区政府也积极安排财政扶持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和促进就业。
例如,政府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财政补贴,鼓励其进行科技创新和产品升级。
政府还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就业补贴,鼓励他们积极就业。
此外,浦东新区政府还积极推动创新创业,为创业者提供财政扶持资金。
政府支持创业者进行市场调研、商业计划书编写、创业培训等,帮助他们更好地开展创业活动。
总的来说,浦东新区经济发展得到了充分的财政扶持资金,为其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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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浦东新区扶持金融配套及中介服务业的相关设想
关于浦东新区扶持金融配套及中介服务业的相关设想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飞速发展,金融配套及中介服务业也获得了较快的提高,特别在知识密集型产业中的地位逐步得到显现。
近两年来,笔者主要从事上海浦东新区金融配套及专业服务企业的引进和日常联系。
在和这些机构打交道的过程中发现,金融配套及专业服务业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受到的重视却相对较少。
浦东开发开放21年来,已基本建成以银行、证券、保险业为主体,其他金融配套机构为辅的金融环境。
目前,浦东新区已出台一系列力度很大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企业及融资租赁企业到浦东落户和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已经或有意入驻浦东。
但是,由于浦东的金融配套行业起步较晚,对金融配套企业没有统一定义,因此相关的优惠扶持政策尚未出台。
为此,笔者近期拜访了多家类别不同的金融配套企业,如万得资讯(wind)、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通联支付、远东资信评级等,对它们的行业动态和发展需求进行了了解和分析,对有关情况进行了了解。
一、金融配套企业的分类目前,按经营业务分类,金融配套企业主要有以下3种。
1.金融机构后台服务,如数据处理中心、金融资讯平台、支付清算组织等,具体机构有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万德资讯、银联商务、通联支付等。
它们均为金融机构的中后台处理提供了重要支撑。
2.金融中介服务,如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和评级公司等。
3.其他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商,如指数公司、理财公司、担保公司等。
它们在降低金融机构营运成本,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健全金融市场体系发挥着重要作用。
加强对这些金融配套企业的扶持,将有助于浦东成为金融配套企业的聚集区。
金融市场的建设与金融配套的完善密不可分。
目前,上海的各类金融配套企业分布在各个行政区,数量多但不集中。
其中,相当部分企业收到北京、天津、深圳等市政府抛出的“橄榄枝”,吸引他们入驻。
二、浦东新区金融环境整体概况浦东新区作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功能区,环境建设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继续促进楼宇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继续促进楼宇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浦府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继续促进楼宇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浦府规〔2020〕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继续促进楼宇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0年5月29日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继续促进楼宇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第一条为服务上海“四个中心”核心功能区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服务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继续优化浦东新区商务楼宇(园区)资源使用效率,提升楼宇经济运行质量和发展能级,进一步完善国际化营商环境,引导和鼓励入驻企业做大做强,基于《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促进楼宇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试行)》(浦府〔2017〕127号)期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浦东新区范围内注册并纳税,以对外出租办公场所并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商务楼宇(园区)的业主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经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鼓励具有一定体量规模、产业服务功能的商务楼宇(园区)通过加强服务、完善配套、提升品质等途径促进入驻企业结构优化和业态能级提升,持续提高入驻企业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
浦东新区商务楼宇(园区),入驻企业在浦东新区形成的年度经济贡献超过(含)1亿元人民币的,且在浦东新区形成的年度经济贡献增量达到预设标准的,经认定后,商务楼宇(园区)业主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可获得一定奖励。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商务楼宇(园区),以上一年度入驻企业的年度经济贡献为基数,根据其当年入驻企业年度经济贡献增量,商务楼宇(园区)业主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可分四档获得奖励:经济贡献增量合计超过(含)1000万元且小于2000万元,可获得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经济贡献增量合计超过(含)2000万元且小于3000万元,可获得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经济贡献增量合计超过(含)3000万元且小于5000万元,可获得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济贡献增量合计超过(含)5000万元,且有新入驻企业属于浦东新区认定的领袖型、创新型、功能型企业(项目)的,可获得一定奖励。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办、新区财政局、新区人事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集聚金融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办、新区财政局、新区人事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集聚金融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办、新区财政局、新区人事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集聚金融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为促进浦东新区金融人才集聚,推动金融业加快发展,根据《浦东新区吸引激励人才若干意见》,新区金融办、财政局和人事局共同制定了《浦东新区集聚金融人才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新区金融办新区财政局新区人事局二OO八年七月十四日浦东新区集聚金融人才实施办法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浦东新区吸引激励人才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的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本实施办法所称高管人员,是指获得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上述金融机构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督察长)等职务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本实施办法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在上述金融机构担任金融高管职务以下、部门副职以上的人员。
本实施办法所称专业人员,是指除上述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外,拥有三年以上(含三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的金融机构在职正式员工。
享受本实施办法规定政策的专业员工数不超过上年年末金融机构正式员工总数的40%。
第三条(激励措施)浦东新区根据金融机构的贡献情况,设立相应的金融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对新引进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给予每人住房或租房补贴20万元;(二)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给予其当年在新区金融机构个人所得形成全部财力40%的补贴;(三)对金融机构的其他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给予其当年在新区金融机构个人所得形成全部财力20%的补贴;(四)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就医,提供VIP服务;为高管人员每年提供一次健康体检;新引进金融机构是指当年在浦东新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收登记的金融机构或当年将工商注册和税收登记从异地迁入浦东新区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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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浦东新区促进金融机构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子公司及人才补贴所指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 第三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 1点所称一次性落户补贴,具体是按其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如下补贴(单位:人民币): (一)注册资本 1000万元(含)至 5000万元,给予 100万元。 (二)注册资本 5000万元(含)至 1亿元,给予 300万元。 (三)注册资本 1亿元(含)至 5亿元,给予 500万元。 (四)注册资本 5亿元(含)至 10亿元,给予 1000万元。 (五)注册资本 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 1500万元。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 1点所称增资补贴,是指:对已享受过机构落户一次性补贴的,按新引进法人金融机构的条件和补贴标准,对其增资后累计注册资本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高一级注册资本规模的,补足与《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不足部分;对未享受过机构落户一次性补贴的,按新引进法人金融机构的条件和补贴标准,根据增资规模,给予对应补贴。享受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补贴的机构,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 1500 万元。对上海市外新迁入机构的落户补贴,按照法人金融机构所获得一次性补贴的 200%,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浦东金融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新引进机构,加大补贴力度。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 2点所称的一定补贴,指按照新设法人金融子公司一次性补贴的标准,补贴该金融机构。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 3点所称的业务总部,指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一)银行的总行、总行上海(业务)总部,或总行业务总部、总行运营管理中心等;(二)保险公司的总公司,或总公司业务总部、总公司运营管理中心等;(三)证券、基金、期货、信托公司等机构业务总部,是指经异地的总部授权在浦东新区实施一定区域业务统筹管理的机构。 第七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 3点所称的一定补贴,指综合考虑金融机构新设业务总部的类型、能级和规模等因素,对照《实施细则》第六条所列分类,给予下列标准的补贴: (一)对银行的总行,给予 1500万元一次性补贴和不超过 100万元的高管安家补贴(每人 20万元);对银行总行的上海(业务)总部,给予 1000万元一次性补贴和不超过 100万元的高管安家补贴(每人 20万元);对银行在浦东设立的总行业务总部、总行运营管理中心等,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对注册资本金在 2亿元(含)至 10亿元的保险公司总公司,给予 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注册资本金在 10亿元(含)以上的保险公司总公司,给予 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和不超过 100万元的高管安家补贴(每人 20万元);对保险公司在浦东设立的总公司业务总部、总公司运营管理中心等,给予 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对证券、基金、期货、信托公司等机构业务总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财政支持。 第八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 4点所称一定补贴,是指对在浦东新区新设的商业银行上海分行、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给予 5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在浦东新区新设的基金公司上海分公司、期货公司上海分公司,给予 3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九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 6点所称购房补贴,是指按购房房价给予 1.5%补贴。 第十条《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 5点所称代表处,是指外资商业银行、保险、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和资产管理机构设立的代表处;所称租房补贴,是指在陆家嘴区域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一定租赁面积范围内,三年内给予 20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 第十一条人才补贴,按《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落实,具体是指: (一)根据新引进金融机构规模,对担任一定职务的高管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 20万元。 (二)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经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人才补贴。 第十二条所称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指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所称金融机构管理人员,指在上述金融机构担任金融高管职务以下、部门副职以上的人员。所称专业骨干人员,指除上述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外,拥有三年以上(含三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的金融机构在职正式员工。金融机构享受《办法》规定人才补贴的各类人员总数,不超过上年年末该机构注册地正式员工的 50%。对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承销保荐分公司的高管人员,经认定,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 20万元,人才补贴比照金融机构执行。对担任证券经纪分公司、基金公司分公司、期货公司分公司主要领导职务的 2名高管人员,经认定,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 20万元,享受人才补贴的各类人员总数每年度不超过 10名。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和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投资”和 “股权投资管理”。 第三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 1点所称一次性落户补贴,具体是按企业注册资本规模或募集资金规模给予如下补贴(单位:人民币),并按实际到位资本情况进行分期兑付。 (一)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 5亿元(含)至 15亿元的,给予 5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 15亿元(含)至 30亿元的,给予 10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 3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 1500万元。 (二)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补贴:募集资金达到 10亿元(含)至 30亿元的,给予 5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 30亿元(含)至 50亿元的,给予 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 5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 1500万元。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的规模以合伙企业之合伙协议的有效约定为准。申请补贴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提交经工商登记主管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以及律师事务所就该合伙协议之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 1点所称增资补贴,具体是指: 对已享受过落户一次性补贴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按新引进企业的条件和补贴标准,对其增资后累计注册资本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高一级注册资本规模的,补足与《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不足部分。 对未享受过一次性落户补贴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增资后累计注册资本达到新引进企业一次性落户补贴条件且增资金额不低于 5000万元的,按其增资金额的 1%给予相应补贴(保留到十万元),补贴金额不超过同等规模新引进企业的补贴标准。 根据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募集资金累计扩大规模,补足与《实施细则》的奖励不足部分。 享受第三条、第四条补贴的机构,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 1500万元。 对浦东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加大补贴力度。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 3点所称租房补贴,指在陆家嘴和张江开发区域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一定租赁面积范围内,三年内给予 5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包括 2008年至 2010年间享受房租补贴的股权投资企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 4点所称购房补贴,指在上述区域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 1.5%的补贴。对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房租补贴,可由其申请全权委托日常运营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享受。 第六条人才补贴,按《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落实,具体是指: (一)对新引进的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 5亿元,以及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资本达到 10亿元的企业高管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 20万元。 对未享受过高管人员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在 2011-2015年期间,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累计增资金额达到 5亿元,以及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累计新增管理资本达到 10亿元的,对其高管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租房)补贴 20万元。 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资本,对应于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合伙企业所委托管理的资本。 (二)对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管人员、专业骨干人员,经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定人才补贴。 第七条所称高管人员,指在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督察长)、投资总监职务的人员。 所称专业骨干人员,是指担任投资经理或项目经理职务的人员。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享受《办法》规定人才补贴的各类人员总数,不超过上年年末该企业正式员工的 50%。 第八条本细则由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和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章浦东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企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管地均在浦东新区的融资租赁企业。 第三条《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 1点所称一次性落户补贴,具体是按企业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如下补贴(单位:人民币),并按实际到位资本情况进行分期兑付,享受落户补贴的最低到位资本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