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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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的通知(1997年8月11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的通知(1997年8月11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的通知(1997年8月11日)近年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指示,在加强自身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当前,组织人事工作中仍然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不正之风,组织人事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与中央的要求和做好新时期组织人事工作的需要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为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工作出色的组织人事干部队伍,坚决防止和纠正组织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使组织人事工作更好地为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服务,根据《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近几年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根据江泽民同志关于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和加强组织部门自身建设的要求,中央组织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这个《规范》。

《规范》是组织人事干部的共同行为准则,也是考核、监督组织人事干部的重要依据。

贯彻好这个《规范》,对于加强组织人事干部队伍建设,做好新形势下的组织人事工作,必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抓好《规范》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

要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对照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学习和对照检查情况,望在12月底前向中组部写出报告。

此后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组织人事干部必须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服务中心,顾全大局,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总目标、总要求,积极认真地做好本职工作。

为实现上述要求,进一步规范组织人事干部的行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工作出色的组织人事干部队伍,坚决防止和纠正组织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使组织人事工作更好地为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服务,特制定本规范。

区住建局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方案

区住建局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方案

区住建局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区委、区政府作风建设有关精神,深入落实《关于在全区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各项要求,巩固“大走访、大调研、大督查、大落实”活动成果,全面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队伍能力素质和履职本领,改进工作作风,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在全局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

现将有关方案提出如下。

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照区委、区政府关于作风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区、全局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结合全局“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机关建设活动,以“遵规守纪、担当作为、务实进取”为主题,以“坚定理想信念、全面正风肃纪、正向激励关爱、反向警示教育、夯实基层基础、强化执行落实”为主要内容,持续深化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干部职工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激发对标达标、干事创业的动力,努力锻造一支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素质过硬、服务高效、群众满意的干部队伍,为建设宜居宜业新城区、美丽幸福新xx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二、目标任务通过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对照六个方面24类问题,重点解决存在的10个突出问题:(1)理想信念动摇,理想、情操和追求物质化,眼神迷茫、精神空虚、信仰丧失,在原则是非面前模糊动摇。

(2)政治站位不高,不能做到“旗帜鲜明讲政治”,党员意识薄弱,政治敏锐性不强。

(3)工作境界不高,重“小我”轻整体,大局意识差,胸怀格局狭隘。

(4)创新本领不强,不愿创新、不敢创新、不能创新,思维僵化、因循守旧。

(5)谋事创业不实,热衷做表面文章、摆花架子。

打基础利长远考虑少,盲目追求“短平快”。

(6)工作标准不高,专业知识匮乏,工匠精神欠缺,工作不敬业不精业。

工作平推平拥,执行落实粗枝大叶、被动等靠。

(7)攻坚克难干劲缺失,发现问题不发声、遇到困难绕着走,精神萎靡不振、干事动力不足,“只要不出事,宁可不干事”,工作麻木不仁、不思进取。

中共滁州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市直机关违反工作纪律和作风效能建设制度行为的责任追究规定

中共滁州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市直机关违反工作纪律和作风效能建设制度行为的责任追究规定

中共滁州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市直机关违反工作纪律和作风效能建设制度行为的责任追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滁纪发[2005]60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滁州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市直机关违反工作纪律和作风效能建设制度行为的责任追究规定(滁纪发[2005]60号)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照《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省直机关作风加强效能建设的意见》,结合《滁州市市级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评议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能,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

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二)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三)有错必究,错罚相当;(四)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五)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五条市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一)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定、部署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二)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继续使用已经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三)违反决策规则和程序,擅自、盲目决策,造成损失的(四)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的;(五)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反映的问题不按规定给予答复或处理,甚至刁难的;(六)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不服从工作分配,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七)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举止粗暴的;(八)其他违反机关工作纪律的。

《关于严肃上下班考勤制度的通知》

《关于严肃上下班考勤制度的通知》

《关于严肃上下班考勤制度的通知》局各股室、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改进机关作风、严肃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更好地服务群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纪律教育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局上下班考勤制度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局全体工作人员都必须加强组织纪律性,保持旺盛的工作热情、服务群众。

各股室要健全健立,上下班和外出公平暨现备查的考勤制度。

二、上下班时间以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工作人员请事假须先向股室负责人递交申请书,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或事后才提出请假申请的一律视为旷工。

三、工作人员请病假,原则上与请事假相同,但确定因病情突然,未能事先请假的时候应向有关领导作出合理解释,并获得批准,否则视为旷工。

四、请假制度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一般工作人员向本股、室负责人请假,副股级人员向本股室主要负责人请假、正股级人员或股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假。

五、一般工作人员(包括副股级人员)请假二天以内的由本故事主要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五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六天以上经局长批准,股室主要负责人请假一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二天以上的经局长批准。

六、全年病假累计起过六个月,事假累计起过三个月,不参加年度考核,旷工连续起过五天,累计起过十天,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其所在股室、不得评为先进单位,股室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七、局人事纪检、检查部门对各股室的上下班情况及工作服务态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实行检查,并对上下班及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等典型情况进行通报。

以上通知希望各个股室、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局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察监督确保制度的落实。

海丰县建设局xx年2月15日第二篇:关于严肃考勤制度的通知关于严肃考勤制度的通知全体员工:关于近期抽查考勤制度执行情况,发现有些部门考勤管理工作不严肃、不严格,纪律松懈,考勤混乱,存在迟到、早退、上下班不考勤、请假不写请假条、考勤表上交不及时等现象。

股室作风整顿工作总结(实用13篇)

股室作风整顿工作总结(实用13篇)

股室作风整顿工作总结(实用13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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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早退现象整改措施

迟到早退现象整改措施

迟到早退现象整改措施篇一:队伍作风整顿中查摆的问题及整改措施万年县工商局珠山分局关于在队伍作风整顿活动中查摆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根据队伍作风整顿活动要求,我分局开展了动员会、个人自查自纠、思想剖析会等活动,组织分局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万年县工商系统队伍作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及宁局长在全县工商系统队伍作风整顿动员大会上的讲话,同时,针对系统内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分局开展了个人自查自纠活动,在支部开展了思想剖析会,认真查摆问题,共发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现就这些问题制订如下整改措施:一、考勤制度落实不严,人员迟到、早退、脱岗现象存在主要表现:个别同志长期迟到、早退,无视上下班工作制度,上班时间点个到就走人,出勤不出力。

整改时限:4月底整改措施:1、认真执行县局制定的考勤制度,将分局干部职工每天的考勤情况如实记录在案,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考勤情况报县局监察室;2、对经常迟到、早退的工作人员进行约谈,通过思想交流、教育等手段督促其改正,对履教不改者报县局进行严肃处理,取消年终评先资格,并在年底考核中定为不称职等次。

二、工作不实,标准不高主要表现:分局布置的各项工作不认真落到实处,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特别是对食品经营户的巡查工作未完全落到实处,记录不全。

整改时限:5月6日整改措施: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督查力度,分局长沉下心去,到每一个片区进行督查,5月6日前完成督查工作,对工作不力,走形式主义者进行通报批评,并结合绩效考核,严格奖惩,。

篇二:个人工作纪律整改报告个人工作纪律整改报告开展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以来,我按照《关于深入开展严肃工作纪律专项整治的通知》的总体部署,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结合学习内容、工作实际,在学习作风,思想观念、工作纪律、工作效能、服务质量、廉洁自律等方面逐项逐条进行对照检查,深刻剖析、认真反思,找出差距,围绕查出的个人思想中和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制定整改措施,予以整改。

陇南市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陇南市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为了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切实改进机关作风,从严管理干部队伍,现制定如下请销假制度:一、市县乡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凡在工作日期间除参加省、市、县会议之处,需要离开本岗位的,应事前属行书面请假报告手续。

二、请销假实行逐级报告原则。

市委常委,市人大、市政协主要领导,市法检“两长”请假处出须经市委书记批准,超过5天的须向市委书记说明情况后,由本单位办公室向市委办公室报告;市人大副主任、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及其他地级以上干部请假,处出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超过5天的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责人同意后报市委书批准,并向市委办公室报告。

各县(区)委书记请假须经市委主要领导批准,县(区)长请假须向县(区)委书记请假说明情况后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各县(区)其他县级干部请假,5天以内的由县(区)委主要领导批准,超过5天的报市委组织部批准。

市直各单位主要领导请假,须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市直单位其他县级干部请假,3天以内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其中下属单位的须经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批准,超过3天的报市委组织部批准。

科级以下干部请假,由各县(区)、各单位参照市级、县级干部请假报告规定制度相应办法,其中请假超过15天的,要按干部管理机限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审批。

三、超过假期确需须假的,与请假同样程序实行逐级报告。

有特殊情况,事先无法办理续假手续。

四、书面请假报告应注明请假假期、时间、事由等内容,经批准后并交接好手头工作方可离开。

严禁未经批准私自外出。

五、对事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经批准就外出的,或请假超期未按规定续假者,以旷工论处。

六、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七、病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婚假、休假等法定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履行请销假手续。

八、对一年内未经请假离岗外出次数累计达到2次的,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同时取消个人年终评先评优资格;累计达到3次以上的当事人本年度考核等次直接评定为基本称职。

作风建设实施细则

作风建设实施细则作风问题关系党和人民事业的兴衰成败。

作风建设实施细则该如何制定?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作风建设实施细则,欢迎阅读!作风建设实施细则一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省委八届六次全会、市委二届八次全会和县委七届七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省、市统计工作会议精神及县委一系列部署,紧紧围绕县委七届七次全会提出的目标任务,以“严明纪律、服务基层、联系群众、优化环境、促进发展”为主题,加强局机关作风建设,着力解决当前局机关作风中存在的学习不够、纪律不严、执行不力、党性不强、宗旨观念淡薄、形象不好等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改进措施、健全机制,激发全局机关干部职工以饱满的创业创新热情和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更好地优化作风、服务社会、服务发展,狠抓工作落实,树立和弘扬良好的机关作风,为推进全县统计工作再上新台阶和实现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的机关作风保证。

(二)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县委“严明纪律、服务基层、联系群众、优化环境、促进发展”为主题的机关作风建设年活动,深入开展局机关作风建设年活动,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落实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推动当前全县统计各项工作落实,营造敬业奉献、雷厉风行、务实创新、高效有为的良好氛围。

二、开展机关作风建设年活动,推进机关作风建设从2014年2月开始到2015年1月,用一年的时间,在全局机关干部职工中开展“严明纪律、服务基层、联系群众、优化环境、促进发展”的机关作风建设年活动,并以此为抓手,不断加强机关作风建设。

(一)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1.着力解决学习不够的问题。

通过改造学习观念,纠正部分干部职工普遍存在的“不愿学、不爱学、不真学、不深学”的不良风气,促使机关干部端正学风,勤奋学习,提高素质,增强本领,全力打造一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高素质的机关干部队伍。

进一步加强统计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坚持在统计服务的质量上下功夫,切实提高统计服务的客观性、全面性和对策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力求多出精品。

《卫生监督人员工作纪律规定》

《卫生监督人员工作纪律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员管理,保证卫生监督人员依法行政和公正廉洁,正确处理工作中与工作对象的关系,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湖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外勤工作纪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卫生监督员是指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聘任的在法定监督范围内进行卫生监督的食品卫生监督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放射卫生监督员、学校卫生监督员、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等不同类别的监督员。

第三条卫生监督外勤工作是指卫生监督工作人为履行职责,对企业执行工作任务。

第四条卫生监督外勤工作人员所需的交通、住宿、误餐补助等方面费用按卫生监督所内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卫生监督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等,自觉遵守市卫生监督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整齐,亮证执法,持证上岗,两人或两人以上外出执勤(检查、处罚等),并依照法定程序和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卫生监督人员必须增强服务意识,文明执法,礼貌待人,热情服务,杜绝“四难”发生;实行首问负责制,有问必答,无服务忌语,谦虚谨慎,态度和蔼。

第八条承担外勤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徇私枉法,索贿受贿。

(二)不准接受由卫生监督工作对象安排的住宿。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工作对象单位住宿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三)不准接受工作对象安排的就餐和宴请。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工作对象单位就餐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四)不准无偿使用工作对象的交通工具。

卫生监督员外出执行公务所需交通工具由卫生监督所自行解决。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使用工作对象工具的,按每公里1元计费,付费时间滞后10天交纳的视同违反本规定。

(五)不准无偿占用或借用工作对象的移动电话、电脑等办公设备。

(六)不准索要、接受工作对象的“红包”、礼金、礼品、产品和各种有价证券。

激浊扬清树新风

“从中央出台八项规定的两年多来,我感觉到公车私用的少了,在节假日用公款送礼的现象少了,干部心里有了奢侈浪费可耻、勤俭节约光荣这一思想观念,社会风气得到好转,广大群众都在为此叫好。

”西宁市城东区火车站社区居委会居民王斌对这一变化感到欣慰。

可喜的变化令群众拍手称快的同时,也有些许担忧:“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战果如何?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该不会又像以前一样是‘一阵风’吧?”今年6月16日,在青海西宁市委常委扩大会上,青海省委副书记、西宁市委书记王建军提醒大家“有些作风问题看似不大,实际上影响很大,群众很反感。

领导要带头,下决心、下狠心解决。

对作风问题的‘牛皮癣’也不可小视,更不可忽视,群众都盯着呢!长期积累的小问题也需动大手术,需要刮骨疗毒。

”党的十八大以来,西宁市扎实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勇于揭短亮丑,敢于动真碰硬,努力从细节抓起,点滴之间改作风,步步为营求落实,下猛药、用重典,标本兼治、扶正祛邪,使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到了实处。

如今,西宁市广大党员干部的“四风”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作风得到改进,密切联系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解决,落实了从严治党责任,推进党的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为实现“生活之城、幸福之城”提供了强大的力量。

抓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市委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说到的就要做到,承诺的就要兑现,真正做到与上级党委认识一致、要求一致、行为一致。

同时,市委还充分发挥党校教育培训主阵地作用,将廉政教育列入干部培训规划,纳入党校教育培训的常设课程之中,有针对性地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

为确保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市纪委采取廉政谈话、开辟市民问政热线等形式,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经常性的提醒。

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开展形式多样的集中宣传教育,做到广播有声音、电视有图像、报刊有专栏,鼓励群众对领导干部执行各项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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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机关干部的服务意识、效率意识和廉政意识,改进机关作风,树立机关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上班时间炒股、玩电子游戏、打牌、下棋、打麻将、出入休闲娱乐场所等;
(二)工作中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
(三)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结;
(四)工作日中餐饮酒;
(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或者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六)索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者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或者在服务对象处报销费用;
(七)酒后驾车;
(八)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影响机关形象的行为。

第四条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一)至(五)项和第(八)项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引咎辞职或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处理。

涉嫌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有本规定第三条第(六)和(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先行免职,再视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本规定第三条第(四)项所列情形,不包括涉省外或重要招商引资项目洽谈活动的公务接待。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引咎辞职和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
批手续外,在作出决定前还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各机关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处理。

各机关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和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党的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作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地区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监督,不定期地进行巡查。

巡查时可视情邀请新闻媒体、“两代表一委员”或其他监督人员一同参加。

第八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九条本规定由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湖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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