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商法发展现状及立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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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法发展的现状

浅谈商法发展的现状

时代的到来 ,美 国,欧盟 ,中国经济体涌现 ,对于商法 的完善也是种考 验 。再看看德 国民法典 , 可 能 由于时 间 的积累起 完善 的程 度远 高于 商 法 。而他 国借鉴与效仿其 成功 的经验更 是远 过于德 国商法 ,尤其是 2 l
世纪 ,德 国商法更显疲软。因此 ,我国不能想 上世 纪的 日本一样一味 的 借鉴德 国等大陆立法经验来制定与完善我国的商法法典 。
1 .2商 法 的 时 代 价 值
欧美经济发达的 国家 的成功 的商事 法 , 日上世 纪的俄 日本 在制定 商法 时 ,基本 以法 国和德国的商法为基础 ,结合 本国情况后 ,修改制定 。 第二 , 以国家 与国家关 于贸易 以及相关 的国家经济 区域 的贸易政策 为基础 ,进而协调各国的商法 ,促进各 国间关 于商法在经 济市场的统一 进程 。如欧盟关于商法的协调整合是较为完 善成 功 的。第三 , 通过 目前 世界经济相关的组织 ,推动以及积极探讨国际范围内相关 的商事实体法 以及商事程序法 。 以能够促进商事法 的国际化发展进 程。商 法的发展趋 势就是 国际化 ,借鉴和吸取他国的成功经验 ,国际统 一化 ,将更有利 于 我 国与他 国之间 的贸易经济往来。 2 .2中固商法的继爱的难点和 问题 目前的中国商法继受了大陆法和欧美成 功的经验 ,正所谓取其精华 去其糟粕 。通过借鉴欧美成功的经验 ,略加修改完 善我国的商法在今后 也是非常必要 的,在现阶段的也面临诸多的困难和疑惑。 其一 , 从对法 典的草 拟和制 定 的经 验来 看 ,不仅仅 是 中国的商法 , 如敬爱哦为成功 的德 国商法 相关 的法典 在制定 上都 有缺 陷 ,时代 在进 步 ,换句话说这些法 典是 过去 的 ,是历 史 的产物 。德 国是 个严谨 的 国 家 ,其商法的确立对欧美其他国家包 括 日本都有 深远的影 响, 但是是在 特定的某个时期的影响。二战之后的世界格局 发生 了巨大的变法 ,信息

我国国际商法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分析

我国国际商法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分析

提高国际商法司法实践水平
提升法官素质
加强法官培训和选拔,提高法官对国际商法的专 业知识和审判能力。
加强司法独立性
建立健全司法独立机制,确保法官独立、公正、 廉洁地行使职权,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推动案例指导制度
建立国际商法案例库,指导类似案件的审理和判 决,提高司法实践水平。
推动国际商法教育发展
加强学术研究
加强国际商法立法工作
1 2
制定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
借鉴国际商法先进经验,完善我国国际商法体系 ,制定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确保我国企业在 国际竞争中的合法权益。
增强立法的前瞻性
密切关注国际商法发展动态,提前预判和应对潜 在的商业风险,增强立法的前瞻性和灵活性。
3
确保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在制定法律法规时,要充分考虑实际操作性和执 行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
体现中国特色
在立法过程中,我国注重 体现中国特色,结合本国 国情,制定符合本国实际 情况的国际商法规范。
我国国际商法司法实践现状
专业化程度提高
我国国际商法司法实践逐 渐专业化,法官和仲裁员 素质不断提高。
案例参考价值高
我国法院在处理国际商事 纠纷时,经常参考国际商 事仲裁机构的裁决,吸取 其有益经验。
水平。
03
我国国际商法未来趋势预 测
国际商法全球化趋势
法律体系和规则的趋同
01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各国在国际商法领域的规则逐渐趋同
,相互借鉴和融合。
跨国法律事务的增加
02
全球化使得跨国商业活动日益频繁,对国际商法提出了更多的
需求和挑战。
司法实践的互动与合作
03
各国法院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时,加强了沟通和合作,共同推

我国商法体系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我国商法体系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我国商法体系的特点与发展趋势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商业活动的频繁和复杂化要求商法体系愈加完善和健全。

本文将从我国商法体系的基本特点入手,讨论我国商法制度的发展趋势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商法体系的基本特点1. 商法的法律体系的全面建立在过去,商法领域多数由商人自主约定,法律并未给予明确规范。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为核心的完整商法法律体系。

使得商业合同、商业纠纷、公司治理、金融市场等领域都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2. 法律制度与市场需求的平衡我国商法制度注重组织形式、财产利益、寻租行为、市场监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同时,我们还需要结合我国市场的现状和发展需求,注重商法制度的市场化和灵活性。

3. 法律思想方向的创新我国商法的制定是为了进行商业活动的法律保护,从而求得市场的有序发展。

因此,当我们对商法的管制进行思考时,不难发现,法律的制定及解释的核心已经从传统理论迈向了现代实践。

例如,在民法典的制定中,特别是涉及到知识产权和电子商务等领域的部分,已经明显地体现了一种高科技和知识经济的思想。

二、我国商法体系的发展趋势1. 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日趋完善我国商法的发展趋势是向完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方向逐渐发展。

为此,我国不断完善司法体制、组织各种商事纠纷解决机构,如:设立商事法庭、完善仲裁机构、发展调解工作等。

2. 面向国际市场的法律体系建设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深化。

因此,我国商法制度的衔接和统一毫无疑问是当前和未来必须完成的任务。

在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主动营造国际化的法律环境,保护境外的投资人和商人,促进国际贸易平稳有序开展,是我国商法体系发展的必然趋势。

3. 多元化的法律模式由于不同地域、行业性质、市场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商法的实践运用必然多样化。

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及影响

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及影响

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及影响【摘要】我国商法是随着历史的发展逐渐完善和发展起来的,对于规范市场经济、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国际贸易合作等起着重要的作用。

商法的立法发展是保障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规范了企业的经营行为,为企业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发展环境。

商法不仅对企业具有规范作用,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权益保障,维护了市场秩序。

商法还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为我国的对外经济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商法的不断完善以及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推动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在未来,我国商法仍需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商业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商法、发展、影响、立法、市场经济、企业、规范、消费者权益、国际贸易合作、完善、国家经济发展、社会文明进步1. 引言1.1 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可以追溯至古代商业活动的发展。

在秦汉时期,商业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制度,包括合同、质押、担保等商事法律制度。

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演化,商法开始有了更为系统的规范,如明清时期的《商律》、《商民律》等。

但直到近代,我国的商法体系才逐渐开始完善,在清朝末年和民国初年,陆续出台了《商法》、《商业注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商法领域的立法工作更加积极,相继颁布了《商标法》、《公司法》、《合同法》等一系列商务法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开放的进行,我国商法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不断与国际接轨,逐步建立了现代商法体系。

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见证了商业制度与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为我国商业活动的规范化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1.2 我国商法的重要性商法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基础。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一套完善的商法制度来规范各类商业活动,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转。

商法的存在和完善可以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商法对企业的规范作用十分重要。

商法规定了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行为等方面的规则,约束和规范了企业的经营活动。

我国商法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

我国商法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

我国商法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作者:曾寒静来源:《科技视界》2014年第19期【摘要】商法是保障平等关系主体商事活动的行为的法律,其保障了商务活动双方的法律权利及效率。

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法律,以调整商事关系为中心形成法律约束。

随着我国现代社会注意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商法得到了不断的健全。

以商法为基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稳定。

针对国际经济趋势的发展及国外金融机构进驻对国内经济的影响,现代企业应明确商法的中心思想及具体内容。

根据商法要求开展商务活动,满足企业发展及国家经济稳定的要求。

本文就我国商法的发展现状及趋势进行了分析与论述。

【关键词】商法;发展现状;趋势随着我国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针对商务活动需求我国商法形成了完善的体系。

其以调整商务活动交易双方或多方主题商务行为为中心形成了具体的法律关系,并通过法律规范对商事活动的主题行为进行了约束。

针对我国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发展需求、针对商务活动中双方行为约束及法律需求,我国加强了商法的完善与发展。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针对我国对外贸易中商务活动的要求,我国商法加快了发展的脚步。

通过引进、借鉴西方商法、借鉴英美法等国商事立法,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1 我国商法发展基本原则的分析根据商法发展的需求及现代国际贸易中对商法的要求,我国商法以基本原则为基础,以法律需求为重点加快了商法的健全与完善。

通过商法基本原则的遵循、保障新时期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目标的实现。

首先,商法的发展中遵循了企业组织要求原则,通过企业融资及企业财产基础法律的健全,保障了有限责任及资本的三原则。

其次,完善企业结构、抽烟全保护及信用机制的建立,维护了交易双方的公平与公正。

通过信息披露制度、一股一权原则及禁止内幕交易等原则,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及可持续发展行。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我国商法的发展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我国商法体系的健全奠定了基础。

2024年我国商法发展及影响研究论文

2024年我国商法发展及影响研究论文

2024年我国商法发展及影响研究论文一、引言商法,作为调整商业活动、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商业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商法也随之不断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商法的发展历程,并分析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

二、我国商法的发展历程(一)起步阶段我国商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商业习惯和法规。

然而,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法体系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才逐步建立起来的。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商法体系的建设也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1980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商法开始与国际接轨,为外资进入中国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发展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商法不断完善。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商法体系也随之调整和完善。

此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一批重要的商法法规相继出台,为市场主体的多样化提供了法律支撑。

同时,商法的国际化趋势也愈发明显,如《海商法》、《票据法》等与国际接轨的商事法规陆续出台。

(三)成熟阶段进入21世纪,我国商法进入了全面发展和成熟阶段。

商法体系不断完善,商事活动规则日益明确,法律环境更加公平、透明。

同时,商法的国际化进程加快,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商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为提升我国在国际经济舞台上的地位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我国商法发展的影响因素(一)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是我国商法发展的根本动力。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完善,商事活动日益频繁和复杂,对商法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

商法的不断完善,反过来又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了良性互动。

(二)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

商法作为国际经济交流的基本规则,其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商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不断完善自身商法体系。

商业法与公司法的最新发展趋势

商业法与公司法的最新发展趋势
规范公司的组织形式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为商业行为提供了稳定的组织基础。
明确公司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在商业行为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等,有助于维护商业秩序。
两者在司法实践中的互动关系
互补性
商业法和公司法在司法实践中相互补充,共同构建完整的 商业法律体系,为商业活动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
政府应积极推动商业法和公司法的数字化 与智能化发展,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法 律服务的便捷性和高效性。
THANKS
感谢观看
蚂蚁集团上市暂缓案例
由于监管政策变化导致上市计划暂缓 ,引发了对金融科技行业监管、公司 估值、投资者权益保护等问题的关注 。
国际典型案例分析
美国安然公司破产案
安然公司通过复杂的财务结构和欺诈手段掩盖巨额亏损,最终导致公司破产,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该案例对商 业法中的公司治理、财务报告制度等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
企业应充分披露重要信息,提高透明 度,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关注政策变化和监管要求
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内外政策变化和监 管要求,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业务模 式,确保合规发展。
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企业应尊重和保护投资者权益,建立 有效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积极回 应投资者关切。
06
未来展望与建议
商业法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商业法与公司法的最新发展 趋势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商业法最新发展趋势 • 公司法最新发展趋势 • 商业法与公司法互动关系分析 • 国内外典型案例剖析 • 未来展望与建议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探讨商业法与公司法最新发展趋势的目的

新形势下民商法现状及发展前景

新形势下民商法现状及发展前景

新形势下民商法现状及发展前景我国在法治社会体系的发展下,对人民群众的思想进行宏观调控,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

民商法作为经济市场的法律基准之一,在民法与商法的融合下,可对公民的行为进行制约,以促进社会主义道路的持续性发展。

文章对民商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通过法治观念、法治体系、防范机制,对民商法的发展前景进行研究。

标签:新形势;民商法;发展前景引言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需通过法律依据来对经济市场进行规范,以使经济市场维系稳态发展模式。

当前在经济多元化发展的形式下,为法律体系带来新的挑战,基于民生与经济体系的民商法,应起到主体作用,加强市场视为的管控力度,以满足社会主义发展的趋势。

一、新形势下民商法现状分析(一)民商法制度与国民主体需求不符法律基准的制定是以社会发展趋势与意识形态为主,其代表我国国情发展的需求,以群众的切实利益为出发点。

现阶段,我国民商法实行的是民商合一,为经济发展、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部分产业及行为导向已逐渐发生变化,民商法在建立初期是以90年代的社会发展形势为参考点,其部分法律来条例与当前社会的主体行情存在偏差,进而使传统的法律机制无法满足社会发展需求。

在国家的多元化发展下,产业及贸易方式的不断变化下,民商法的条例制度无法进行及时优化调整,易拉大经济行为与行政立法之间的出差距。

(二)民商法体系不完善当前我国正处于现代化发展阶段,在资源、人口的优势下,可促使国民经济的发展。

在法律施行相关义务时,由于制度体系较为老化,针对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未能制定解决,为此,国家需针对问题出台相应的政策制度,通过经济市场、社会市场的发展现状来对自身的法律进行完善。

但在法律条文制定过程中,需针对市场环境、问题现状进行分析,在专家团队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细则法律基准,以弥补法律体系。

在频繁的政策制度的出台下,易出现定位偏差,造成职能部门各自为政的现象发生,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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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商法发展现状及立法趋势商法是民事法律或私法中的重要板块,它调整的是在国民经济运行中极为重要的商事贸易关系。

我国自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以来,历经了计划经济、商品经济直至建立初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三大基本经济制度。

高度的计划经济时期,真正的商事贸易极度匮乏,因此,我国商法中的单行法大多数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步颁布实施或完善的。

在现阶段,我国商法的发展现状存在关于民商合一的争议、商法“泛公法”化以及“商法典”的颁布争议。

民法与商法在我国现阶段基本上属于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与“重要补充”的关系;而商法在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又使得其呈现出“泛公法”化的重要特征;商法典是否颁布也在我国目前模糊的商法界限中争议颇多。

由于商法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商法典的颁布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就显得异常重要,我国商法正在向着法典化、独立化的方向发展。

我国商法的未来发展,并不取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问题。

我国商法现存的法典化形式足以确保我国商法的独立发展。

我国商法的未来发展应当关注以下两个问题的解决:即商法观念的独立化问题和商法制度的整合问题。

毋庸置疑,商法在未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将发挥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可以预见的是,我国商法将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完善、成熟。

商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发展成为一种全新的法律体系,出现在中世纪的欧洲。

中世纪末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封建社会内部日益壮大。

16、17世纪,随着欧洲中央集权国家的强大,欧洲诸国将在各国商人之间普遍适用的、具有国际性的各种商事习惯、商事规范纳入本国的国内法,从而开始了近代商事立法。

法国路易十四时期颁布的《商事条例》(1673)和《海事条例》(1681)就是世界上近代最早的两部商事法令。

在我国,至今没有颁布民法典,因此也就更谈不上商法典。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逐步实行了私有财产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以此为基础,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

在我国长达近半个世纪的社会主义建设期间,不仅没有适用商法的需要,而且连商法的观念都被社会遗忘了。

如今我们所能够感觉到和谈论的“商法”,则是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过程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现象,它只是涉及规范商事活动的诸多商业活动法的综合体,而我国实际上并不存在名为“商法”的法律。

在现阶段,我国商法中呈现“民商合一”、商法的“泛公法”化、商法各单行法的“法典化”、“修正式进步”等发展现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发展完善的需要,中国商法体系的发展呈现独立化、内部整合的趋势,相信商法典的颁布也将变为现实。

一、我国商法发展现状(一)我国法律制度中的民商合一自上个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以后,经济活动中商业行为的急剧增多、个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促使我国的“商法”步入快速发展进程。

由于涉及“商法”的法制建设处于长期的停滞状态,从理论和实务上讲,在我国,法学界常说的“商法”只能在“民商合一”的体制范围内进行思考。

但也有学者持不同观点,认为我国民商法制度采取的是民商分立的模式,无论是立法形式上还是运行机制上,均采民商分立。

实际上,笔者认为,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是关于民法典与商法典的关系问题的论点;民商分立是指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商法典的模式,民商合一是指就民商事关系仅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典,对于不能合并到民法典中的有关商事的规定,另行制定单行法规。

大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制度。

因为在我国的立法史上,立法者一般不分商事和民事,通过颁布法律建立保护民事权利和维护私权利秩序的统一的私法制度,民商法构成我国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而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上,民法是规范社会生活、经济秩序的基本法,而商法则是对民法的有效补充。

在逐步完善民法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我国不仅颁布有民法通则、继承法和合同法,而且先后颁布了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具有提高效率和维护交易安全特点的单行法,这是我国民商法获得发展的重要事实,它们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由于没有民法典,我国的民法和商法均是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的,但民法的理念、原则和基本制度则已经渗透到我国的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而我国所谓的“商法”除了单行法的表现形式外,由于基础薄弱,其理念、原则和基本制度并没有被社会普遍接受,尤其是商法理论的研究则更是捉襟见肘。

在20世纪80年代推行改革开放后十余年,即开始建立私法制度之时,我国法学界法律体系中民法和商法的界限就不是清楚的,而这个时期又有长期存在的民法和经济法之争,商法似乎已经被人们所忽视。

其实,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就开始了所谓的商事交易规则的创制,只不过这个法制进程并没有让人们真正认识到商法在我国的存在。

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颁布的《经济合同法》规定有买卖、仓储、保险等多种交易制度,若视其为商事交易的法律,一点也不过分;特别是该法所规定的“买卖”、“保险”,更属传统意义上的“商行为”。

为了满足国际经济交往的商业需求,在1985年,我国颁布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其所包含的法律内容也应当是名副其实的“商行为法”。

然而,在长期的法学研究中,我们却很少称那个时期所颁布的《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甚至后来颁布的《合同法》)为“商法”,因为从当时的法学理论上来讲,它们太不像“商法”而更像“民法”。

实际上,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的相当长的时期内,立法者将许多原本应当属于商法规范的交易制度,诸如货物买卖、保险等,通过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民事立法来调整,民法的影响力颇为巨大;只是在后来,我国颁布的有关商事活动的法律多了,人们才习惯性地将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等称为“商法”。

由此可见,在新中国数十年的法制建设过程中,民法固有的理念、精神、原则和制度几乎影响甚至包容了我国民商事立法的所有内容。

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活动方面基本上是在实行民商合一的法律体制,可以预见,独立的商法制度在短期内较难形成。

(二)我国法制进程中商法的“法典化”尽管存在“民商合一”的现状,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中国的法制化的进程中,“商法”也以国家立法部门所颁布的有关商事活动的单行法“法典化”的独特形式展现在人们面前。

笔者认为,虽然现阶段中国社会经济活动中施行“民商合一”的法制体制,但相对独立的商法还是在逐渐脱离民法领地的过程中获得了相对自由的发展。

自“商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形态逐渐清晰以来,买卖、票据、行纪、承揽、运送、保险、海商等即被作为主要的商行为规定在商法之中,由此构成了我国商法初级形态中的商业活动法。

在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加快了商事领域的立法步伐,立法机构先后颁布了海商法(1992年)、公司法(1993年) 、票据法(1995年)、保险法(1995年)、证券法(1998年)、合同法(1999年)、信托法(20XX年)和投资基金法(20XX年)等。

另外,在逐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进程中,我国在1986年还颁布了体现法治下的市场经济的“破产法”,该法适用于国有(从事商事交易的国有)法人的条款规定被称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事实表明,在改革开放后的数十年经济建设中,我国颁布的有关海商、公司、票据、保险、证券、信托和投资基金等内容的法律,为我国建立起商事主体、交易和秩序的法律制度,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这些法律所包含的原则、已经建立或者试图建立的制度,具有明显不同于民法的原则和制度的特点,甚至有些制度的差异导致民法原则和制度在商事活动领域的“不适用”。

例如,保险法所称“保险合同”已经完全实现了格式化,附加合同成为保险法上的合同制度的普遍现象,民法上的合同自由原则几乎被抛弃。

甚至,保险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有其自身的特有内涵,利用“民法”上的原则和制度是难以解释的。

事实上,这些被称之为“商法”的法律和民法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而这些法律似乎等同于大陆法系国家所称的“商法”,它们的客观存在基本上能够成为我国存在“商法”的理论上的事实依据。

> 但由于大陆法系的商法是因为历史的原因而形成的,而在我国法学界,因为欠缺商法传统以及商法历史,更因为学术上无相应理论基础甚至仍然争论商法和民法的关系,致使人们无法真正看清楚我国“商法”的边界。

我国商法的范围或者外延到底在哪里,仍然是存在疑问的。

尽管如此,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商法正处在一个快速的发展阶段,不断涌现的商法“法典化”的单行法即是例证。

(三)我国商法的“泛公法”化关于公法的概念,目前在法学界还没有统一的解释。

有学者认为凡是规定私人之间事情的就是私法,反之则为公法。

商法从根本上来讲,应该是属于私法的范畴,然而,随着市场经济活动的深入发展,商法也逐渐呈现“泛公法”化的发展现象。

相对于“私法味”较浓的民法来讲,商主体承担较民事主体更高的注意义务,商事行为的外部约束对于交易的安全更有意义,而这些都需要借助国家公权力来得到更好地落实和贯彻。

在我国,为了保证经济健康发展、社会稳定,商事立法中越来越多地体现政府经济职权色彩和干预意志、调节个人与政府和社会间经济关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这些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法的明显属性。

例如商业登记制度、商业帐簿制度,公司法中的公司组织形态、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公司股份转让与公司合并的条件与程序等规定;海商法中的船舶登记、运输单证、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船舶抵押权等规定;保险法中的责任准备金、再保险、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等规定;破产法中的和解整顿、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范围、债务清偿顺序等规定,均属公法性质的规定。

笔者认为,商法的公法化,在性质上主要还是限于国家公权力对商事活动的消极干预,即设定商主体必须遵循的强行法制度,以限制商主体的意思组织和加重商主体的法律责任。

从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的角度来讲,商法的公法化不应当倡导国家公权力对商事活动的积极干预。

由于我国商法在建构其制度的过程中吸收了更多的、不规则的国家公权力积极干预商事活动的公法内容,所以从我国商法的单行法内容可以看到,国家公权力介入商事活动更加积极和主动,呈现出泛公法化的特点。

例如,我国保险法规定有保险业的监管机构——保监会及其监管权限,并详细规定有保险业监管机构的监管内容和方式,以法律的形式授权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险业进行全面的监管;证券法规定有证券交易的监管,以法律的形式授权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证券交易进行全面的监管。

这些都是我国“商法”单行法中所体现的“泛公法”化。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我国的经济制度所建立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这种经济制度中,存在“宏观调控、经济调整”等许多特有的经济现象,这就是支持我国商法呈现“泛公法”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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