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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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G/01—2017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前言
按照铁路总公司要求,根据《〈行规〉〈行细〉编制规则》(铁总科技〔2017〕231号)规定,参照铁路总公司今年6月组织济南、上海、北京、郑州、南宁五局起草的《〈行规〉〈行细〉五局编制范本》,结合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既有规章体系、行车组织及应急处置经验、行车设备设施实际,及公司制改革要求,集团公司总工室组织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客运、货运、信息处,调度所,安监室等主要业务处室,严格贯彻落实铁路总公司“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坚持集团公司“五事”工作理念及“四严”工作要求,按照“把麻烦留给管理层、把简单留给作业层”的精神,完成了集团公司第一版《行规》起草工作。
一、较原《行规》基本框架变化较大。
第一章标题由“行车设备”改为“技术设备”;增加“第二章行车组织基本要求、第八章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第九章CTCS-2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第十章行车应急处置、第十一章施工维修、第十二章设备故障应急处理”六章内容;将原“第五章列车运行”中第一、二节单列为“第六章接车与发车、第七章列车运行”两章;删除了“第六章电气化行车”,原第五章“第三节使用列尾装置的列车运行办法”,有关条款内容整合进新《行规》第六、七章有关条款里。
二、行车组织规定内容更全面。
南百二线增建工程完工后,
南昆线江西村至百色段将开通CTC调度集中设备,新增的“第八章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为普速CTC区段行车组织提供了规章支持。
“第九章CTCS-2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为普速铁路区段开通CTCS-2级列控设备提供了规章支持,填补了我公司普速铁路调度集中、CTCS-2列控设备的行车规章空白。
“第55条岔线、段管线、货物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增加了:“以脱轨器作为隔开设备的岔线、段管线”设置减速信号牌,并明确该牌设在脱轨器外方150m处,由岔线、段管线所属单位负责设置。
三、现场指导性更强。
一是新《行规》纲目分界清晰。
如新增的“第十章行车应急处置、第十一章施工维修、第十二章设备故障应急处理”,将原来分散在第一、四、五、六、八章规定的设备故障处置、非正常行车应急、施工维修条款,分类集中并按场景编制有关行车组织要求。
二是经过实践检验具有普遍指导性的临时行车办法纳入了基本规章。
如将普速铁路开行动车组行车办法、普速铁路开通GSM-R行车办法纳入了《行规》。
三是有关行车、劳动安全条款规定更具体。
如车辆防溜规定增加了列车摘开机车须保持制动,超过2.5‰坡度线路防溜要求、时速120km/h以上区段横越正线线路办法等规定更具体,针对性、指导性更强。
四、技术管理责任分工更明确。
一是有关涉及行车事项责任分工明确。
有关集团公司行车设备技术资料公布、《技规》要求铁路局批准(确定、同意)事项等,均纳入《行规》第一章相应条款,明确责任部门及有关工作要求。
二是专业技术规章内容不再纳入《行规》。
对已经或能在专
业规章说清楚的,属专业规章规定的内容,经常发生变动的内容,从《行规》中删除,纳入专业规章,避免对相同工作出现多头规定。
如原《行规》第136条及附件1内容之“南宁铁路局管内各线牵引变电所(开闭所)供电范围、分相设置位置”,因LKJ数据已包含分相设置位置,不再纳入《行规》;牵引变电所(开闭所)供电范围因施工等原因经常发生变化,改由集团公司供电处定期更新并另行公布,不再纳入《行规》;原《行规》第122条列尾装置使用前检测的规定,按《技规》规定执行;原《行规》第124条客列尾主机与机车确定通信连接关系的规定,第125条客列尾装置故障时行车的规定,第165条行车有关人员佩戴臂章的规定,均已在专业技术规章内明确。
上术条款不再纳入新《行规》;我局已无800MHz货列尾装置,原《行规》第128条800MHz 货列尾装置中继器加挂位置的规定已失效,不再纳入《行规》。
五、高速、普速区段同一作业项目,能够统一规定的均统一规定。
如《行细》第30条与《行规》第61条有关机车连挂动车组的规定一致,均需在10m前一度停车,再以不超过5km/h速度连挂;接触网挂异物降弓通过距离均规定为前后200m等。
六、确保了基本行车组织规定的延续性。
新《行规》完整保留了经现场广大行车干部职工实践检验既有规章条款,良好的承继了原规定。
如“铁路局以外机车在国铁接轨站调车作业的规定”“特殊情况,指派胜任人员值乘列车的规定”“危岩落石报警系统报警后行车办法”“路票格式、各种表示牌等附件”等未列入《行规》编制规则编制目录的内容,纳入了相关章节的其他条款、附件,确保了基础行车组织规定的延续性及完整性。
七、集团公司管内暂无的作业要求或设备,不作规定。
如第17条信号机夜间加挂信号灯的补充规定,第54条使用铁鞋制动的补充规定,第90条列车在乘降所(点)的发车办法,第121条列控限速范围的规定等,集团公司无相应作业要求或设备,具体条款不编写内容。
在《行规》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生产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反馈集团公司总工室。
参与《行规》编写的人员有:集团公司总工室李建平、黄建明、农念青,运输处赖承聪、郭仁义,客运处陈军、薛斌科,货运处武文斌,机务处黄伟军,车辆处何杰、李东立,工务处朱德耄、黄佳佳、潘成瑜,电务处梁毅、徐坤、易永贵,供电处彭应斌、罗远族,安监室张杰、何凌宵,调度所陆波,柳州机务段陈军华。
NNG/01—2017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目录
NNG/01—2017 (1)
总则 (1)
第一章技术设备 (1)
第1条提供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的规定(《技规》第4、8、9、35、236条) (1)
第2条主要行车设备技术资料公布的规定 (5)
第3条行车设备管理界面的规定 (5)
第4条《技规》要求集团公司批准(确定、同意)事项的规定(《技规》第16、35、50、
53、54、70、71、92、137、169、199、202、204、215条) (5)
第5条铁路技术设备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22条) (7)
第6条救援列车、救援队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条) (7)
第7条利用到发线装卸货物的管理规定(《技规》第37、297、356条) (8)
第8条道岔加锁装置及道岔表示器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9、86条) (9)
第9条道岔紧固的规定(《技规》第49条) (10)
第10条道口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1条) (10)
第11条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3条) (10)
第12条配备GSM-R手持终端和无线对讲设备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0、340、341条) (12)
第13条行车相关信息系统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8、149、151、153条) (12)
第14条非供电人员使用隔离开关的规定(《技规》第163条) (14)
第15条机车运用状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70条) (16)
第16条电动转辙机钥匙、手摇把保管使用的规定(《技规》第237条) (16)
第17条信号机夜间加挂信号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4条) (17)
第18条响墩、火炬、短路铜线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38条) (18)
第19条其他规定 (18)
第二章行车组织基本要求 (22)
第20条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修理及时钟校准办法(《技规》第228条) (22)
第21条枢纽地区及个别区间列车运行方向的规定(《技规》第229条) (22)
第22条发布、转达行车调度命令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条) (26)
第23条回送动车组以外的客车底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3、268条) (29)
第24条集中操纵道岔清扫分工的规定(《技规》第237条) (30)
第25条车站道岔、股道编号及线路有效长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7、239条) (30)
第26条其他规定 (31)
第三章编组列车 (32)
第27条列车中编挂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7—252条、附件10) (32)
第28条货物列车临时减吨的规定(《技规》第247条) (35)
第29条超长列车运行办法(《技规》第247条) (35)
第30条列尾装置的摘挂及运用补充规定(《技规》第253-255条) (36)
第31条电力机车、动车组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6、257、335、336条) (41)
第32条使用补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6条) (42)
第33条附挂机车进行滚动试验的规定 (43)
第34条机车、铁路救援起重机回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7条) (44)
第35条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8条) (47)
第36条列车制动主管压力和制动限速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1条) (47)
第37条列车中编挂关门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1、262条) (49)
第38条列车中车辆连挂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4—266条) (50)
第39条固定编组、循环使用车组技术作业的规定(《技规》第268条) (50)
第40条列车自动制动机试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4、275条) (50)
第41条车辆上翻车机前和翻卸后及进入解冻库前和解冻库后技术检查地点的规定(《技规》第276条) (53)
第42条调整货车自动制动机截断塞门及空重位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7条) (54)
第43条货运交接及检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7条) (54)
第44条其他规定 (55)
第四章调车工作 (61)
第45条无线调车灯显设备使用、维修及管理的规定(《技规》第282、288条) (61)
第46条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使用、维修、管理的规定(《技规》第282条) (64)
第47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指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9、285、288条) (65)
第48条调车作业中对调车机车、调车作业速度及有关人员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6、279、280、286、287、293、352条) (67)
第49条调车区划分的规定(《技规》281条) (70)
第50条2台机车同时在同一调车区或同一线路上作业的规定(《技规》281条) (70)
第51条动车段(所)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4、288、289、293、299、306、307条) (71)
第52条编制、传达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288、289条) (74)
第53条使用人力制动机的规定(《技规》第290、298条) (77)
第54条使用铁鞋制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0、295、296条) (78)
第55条岔线、段管线、货物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0—292、295、306条) (78)
第56条调车人员作业位置和显示信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1、292条) (79)
第57条牵引、推送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1-293条) (79)
第58条调动乘坐旅客车辆及空客车的规定(《技规》第266、291—293条) (80)
第59条调车作业联系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2条) (82)
第60条尽头线、曲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3条) (84)
第61条调动特殊车辆和车组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3、295条) (84)
第62条溜放调车和驼峰解散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4、296条) (88)
第63条调车作业连结软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5条) (90)
第64条手推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8条) (91)
第65条接发旅客列车时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1条) (92)
第66条越出站界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2条) (92)
第67条跟踪出站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3条) (93)
第68条防止车辆溜逸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6条) (94)
第69条其他规定 (100)
第五章行车闭塞 (103)
第70条行车闭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9、314、315、317、319、320条) (103)
第71条改用电话闭塞法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1条) (105)
第72条自动站间闭塞的行车办法(《技规》第311、317、318条) (106)
第73条设有双向闭塞设备的双线自动闭塞区间办理反方向发车或改按单线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2、314—316条) (107)
第74条故障按钮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2、318条) (109)
第75条线路所和区间辅助所行车办法(《技规》第313条) (110)
第76条行车凭证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5、320、321、323、324条) (115)
第77条货物列车在装有容许信号的通过信号机前不停车牵引吨数的规定(《技规》第316条) (118)
第78条电话记录号码编号办法(《技规》第322条) (118)
第79条车站行车室内一切电话中断时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24、325、328条) (118)
第80条其他规定 (120)
第六章接车与发车 (122)
第81条车站接发列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0、355、356、358、360、362条) (122)
第82条引导接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1、359条) (125)
第83条开闭信号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4、355、412条) (126)
第84条变更接发列车进路或接车线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5条) (127)
第85条站内无空闲线路的特殊情况下接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7条) (128)
第86条列车需在站内移动时的联系办法(《技规》第358条) (128)
第87条无联锁或联锁失效时道岔加锁及准备进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9、359条) (129)
第88条车站接发车人员接送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0条) (133)
第89条车站发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2、365条) (136)
第90条列车在乘降所(点)的发车办法(《技规》第362条) (137)
第91条动车组开关车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2条) (138)
第92条出站及发车进路信号机故障时发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5条) (139)
第93条其他规定 (141)
第七章列车运行 (143)
第94条列车冒进信号机或越过警冲标的处理规定(《技规》第315、320、335、336条) (143)
第95条CIR注册车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5、336条) (145)
第96条夜间运行列车标志不完整及机车、动车组头灯和标志灯故障时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5、336、360、459条) (145)
第97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1、335条) (146)
第98条列车运行中晃车的处理规定(《技规》第335、336条) (149)
第99条旅客列车使用紧急制动阀(紧急制动装置)后处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5—337、
第100条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8条) (150)
第101条汛期暴风雨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339条) (152)
第102条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运行途中车辆乘务员值乘的规定(《技规》第340条) (155)
第103条制定特殊行车组织办法的规定(《技规》第332条) (156)
第104条其他规定 (159)
第八章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 (163)
第105条CTC操作模式的补充规定(《技规》第98、332条) (163)
第106条CTC控制模式或操作方式转换的规定(《技规》第98、332条) (164)
第107条调度集中区段行车指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7、230、231、332条) (165)
第108条调度集中控制(中心操作方式)车站应急值守的规定(《技规》第227、332条) (166)
第109条调度集中区段办理发车的规定(《技规》第314、317、319、332、362条) .. 167第110条调度集中控制(中心操作方式)车站现场准备进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2、359条) (168)
第111条调度集中区段车机联控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2、333条) (170)
第112条CTC列车车次号错误或丢失的处理规定(《技规》第332条) (171)
第113条CTC区段列车进路预告信息未接收到或接收错误时的处理规定(《技规》第332条) (172)
第114条CTC不能下达列车运行计划的处理办法(《技规》第332条) (172)
第115条CTC不能自动触发进路时的处理办法(《技规》第332条) (172)
第116条CTC设备不能正确显示列车占用状态的处理规定(《技规》第332条) (173)
第117条其他规定 (174)
第九章CTCS-2级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 (174)
第118条动车组列车行车凭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1、314、315、317、332、359条) (174)
第119条动车组列车在区间列控车载设备显示停车信号时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6、332条) (175)
第120条动车组列车接车股道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2、355条) (175)
第121条列控限速范围的规定(《技规》第107、332条) (176)
第122条列控限速设置和取消的规定(《技规》第332条) (176)
第123条列控限速设置不成功时的处理规定(《技规》第332条) (176)
第124条动车组列车遇列控车载设备故障的处理办法(《技规》第332条) (176)
第125条其他规定 (177)
第十章行车应急处置 (178)
第126条应急处置的基本要求(《技规》第407条) (178)
第127条处理列车扒乘人员的规定(《技规》第205、407条) (178)
第128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6—368条) (179)
第129条单班单司机值乘的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防护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6—368条) (182)
第130条电力机车(动车组)被迫停在接触网分相无电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6、367、368条) (183)
第131条列车进入区间发现未携、错携、遗失行车凭证的处理办法(《技规》第315、320、
第132条列车分部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9条) (184)
第133条列车在区间内发生车钩分离时的处理办法(《技规》第366、369条) (185)
第134条货车运行故障动态图像检测系统(TFDS)运用规定(《技规》第371条) (186)
第135条事故、故障车辆检查和回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2、271、371条) (187)
第136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退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2条) (190)
第137条开行救援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4—377条) (191)
第138条其他规定 (192)
第十一章施工维修 (198)
第139条接触网停送电的规定(《技规》的205、231、378条) (198)
第140条施工特定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2、381条) (200)
第141条向施工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9、380、382、383条) (201)
第142条列车在区间装卸车时行车组织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82、383、384、391条) (205)
第143条轻型车辆和小车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98—401条) (207)
第144条其他规定 (209)
第十二章设备故障应急处理 (213)
第145条通信设备故障应急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5、336、403、406条) (213)
第146条TDCS区段列车车次号错误或丢失的处理规定 (215)
第147条动车组列车空调失效时应急处置规定(《技规》第336、341条) (215)
第148条启用热备动车组的规定 (217)
第149条动车组列车运行途中发生车辆故障应急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41、343、371条) (218)
第150条机车直供电旅客列车发生机车故障及车辆供电系统故障时的处置规定(《技规》第335、342、371条) (218)
第151条动车组以外的列车运行途中发生车辆抱闸时处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1条) (220)
第152条电气化区段防止电力机车(动车组)进入停电区、无网区的规定(《技规》第378、379条) (223)
第153条非列车占用红光带的处置规定(《技规》第403、406条) (225)
第154条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办理行车的规定(《技规》第403、406条) (228)
第155条接触网故障停电时的行车处置规定(《技规》第355、403、407条) (231)
第156条发生弓网故障时的处理规定(《技规》第403、407条) (234)
第157条接触网停电排查故障电力机车、动车组的规定(《技规》第403、407条) (236)
第158条接触网上挂有异物的处置规定(《技规》第407条) (238)
第159条受电弓挂有异物的处置规定(《技规》第407条) (239)
第160条电力机车、动车组降弓通过接触网故障地点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07、445、461条) (240)
第161条其他规定 (241)
第十三章信号显示 (247)
第162条集团公司管内部分联系用的手信号的规定(《技规》第408条) (247)
第163条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的处理办法(《技规》第410条) (248)
第164条在站内线路上检查、修理、整备车辆作业安全防护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37
条) (249)
第165条手信号显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9、362、365、440、443条) (250)
第166条设置信号、线路标志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53—455条) (250)
第167条其他规定 (251)
第十四章附则 (252)
第168条实施日期、废止的前发相关文件及解释部门的规定 (252)
用语说明 (252)
附件1 站名印、反方向行车章、××线行车章样式 (254)
附件2 各种表示牌 (255)
附件3 路票 (256)
附件4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察证样式 (257)
附件5 手推调车申请书 (258)
附件6 防溜交接簿 (259)
附件7 制动效能证明书 (260)
附件8 旅客列车制动关门限速证明书 (261)
附件9 调车作业通知单 (262)
附件10 集团公司及广西沿海铁路公司管辖编组、区段站 (264)
附件11 列车制动机试验记录表 (265)
附件12 铁路车辆禁止溜放和限速连挂表 (266)
附表1 管内长大下坡道区间及列车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的车站 (267)
附表2 管内确需无隔开设备或脱轨器调车作业的特殊困难车站安全措施表 (268)
附表3 出站方向区间内有瞭望不良的地形或有长大上坡道禁止跟踪出站调车的站名表 .. 269附表4 管内各区段行车基本闭塞设备情况 (270)
附表5 管内调度集中区段车站CTC基本操作方式 (272)
附表6 CTC控制模式转换登记簿 (273)
附表7 调度集中区段现场人工手摇道岔作业簿 (274)
附表8 调度集中区段进路确认作业簿 (275)
附表9 货物列车在站外停车后起动困难的车站 (276)
附表10 管内红外线探测站 (278)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总则
为加强集团公司铁路技术管理,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铁总科技〔2014〕172号,以下简称《技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普速铁路具体条件和运输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管内200 km/h以下的铁路(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除外)。
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公司(含委托集团公司运营的铁路)应执行本规则。
与国铁接轨的非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可比照执行。
本规则是集团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的基本规章,也是集团公司贯彻落实《技规》,加强普速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则。
集团公司管内普速铁路的行车工作,除应认真执行《技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颁布的有关技术规章制度文件外,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须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充完善相应专业技术规章。
任何部门、单位、人员均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
第一章技术设备
第1条提供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的规定(《技规》第4、8、9、35、236条)
1.提供技术资料的时限。
因新建、改建工程等,造成行车设备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应在设备开通前30日向设备管理单位、使用单位、集团公司业务处室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开通后15日内,设备管理单位须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图纸等资料,及时审核、修改技术资料并提供给使用单位。
2.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1)工务部门:
车站平、纵断面图(含路产及代维修非路产岔线)。
车站平面图中应包括车站中心里程,各股道编号、线路用途(货场内线路除外)、线路有效长,线间距离,信号机(站界标)中心里程,道岔编号,道岔辙叉号,道岔侧向过岔速度,路产与非路产岔线、段管线分界点、曲线半径等。
车站纵断面图应包括站内正线、站线、岔线,有效长范围内标有起止点的实际逐段坡度,驼峰纵断坡度。
股道表、道岔表(含路产及代维修非路产岔线)。
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实际逐段坡度和曲线数据(有不同等级旅客列车运行的区段须按列车运行速度级差提交相应资料)。
站线、岔线、段管线限制速度,特殊设计的机车车辆行车条件。
工务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防灾系统资料:异物侵限、雨量报警、风速报警等防灾系统报警设备设备位置、使用说明。
”
应急技术资料:管内设备示意图;线桥隧等设备图表(标明隧道、桥梁紧急疏散通道,及安全门、作业门设置位置)。
(2)电务部门:
信号设备平面布置图(含信号机中心里程)、联锁图表、特殊信号显示说明、特殊联锁关系、闭塞设备的类型、控制台及其他控制设备盘面图、设备基本性能和使用方法。
列控限速系统设备、动车所控制集中系统(以下简称CCS)、CTC/TDCS基本性能和使用方法。
CTCS-2/3级区段,设有列控信息的股道和进路。
自动化驼峰最短分路道岔轨道电路长度。
与行车有关的通信、信号设备的技术资料和使用方法。
电务通信、信号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3)供电部门:
区间和股道接触网最低高度、供电分段示意图,分相、分段绝缘器、接触网终点标、电力机车禁停标位置及隔离开关使用办法。
线路部分挂网时的挂网长度。
照明灯桥、灯塔等设备的数量、位置、能力(容量),供电来源与方式。
供电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4)土地房产部门:
候车室、仓库、行车房舍使用面积,站台、风雨棚的长度、宽度和高度。
天桥的长度、宽度和高度;水塔、水栓等设备的数量、位置、能力,给水来源及方式。
房建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5)信息部门:
与行车有关的信息系统设备技术文档及其使用维护办法。
(6)机务部门:
站内机车整备设备规模、地点及能力。
(7)车辆部门:
固定脱轨器设置地点,距离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距离。
吸污设备、站内试风装置、地面电源的数量、位置。
车辆地面固定设备的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8)货运部门:
超偏载检测装置及轨道衡设置情况;装卸机械设备情况,各种装卸机械设备的设置地点,起重能力等。
货运量(发送吨、装车数、卸车数)等货运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货运设备设施、安装在线路两侧或上空侵入限界的装卸机具限界尺寸、货位及装卸作业能力、尽头式站台设置的车钩缓冲装置等。
经过轨道衡、特殊线路(如油库线、危险品仓库线、洗刷线等)作业要求及限制条件。
货场内线路用途分工。
办理鲜活货物运输作业和货车洗刷消毒作业的项目、作业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