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内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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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运行报告分析

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运行报告分析

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运行报告分析一、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分析互联网金融是以云计算、大数据、移动支付、搜索引擎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高新技术与传统金融业态的有机结合,是基于互联网实现资源配置与优化的全新金融发展模式与金融创新,也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模式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

其业务模式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络信贷、众筹融资、大数据金融、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互联网货币等;其业务格局则多具跨业经营特征;而其参与主体则涵盖了电商机构、基金和投资公司、资本市场经纪人机构和商业银行等部门。

二、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环境分析1、政策环境2013年以来,不少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政策相继出台。

2013年6月19日,国务院推出措施,推动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鼓励金融创新。

2019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催收债务,不得采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地方政府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较好的政策环境。

温州大力建设金融改革市场,投资建设信息对称平台,引入专业化的投融资金融机构和关联服务机构,实现融资需求“一站式”服务,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对民间借贷交易信息进行登记备案,设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准入门槛,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江浙等地在互联网金融企业注册登记环节采取开放态度,允许在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信息撮合”等相关字样;北京市石景山区建立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北京市海淀区揭牌互联网金融大厦和互联网金融产业园。

2、征信环境我国征信业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已初步形成一个覆盖面较广、结构基本齐备、以公共征信为主导的多层次征信体系。

央行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央行征信系统收录10.2亿自然人、2834.1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信息,规模已位居世界前列。

互联网金融基本大法20条逐条解读

互联网金融基本大法20条逐条解读

【逐条解读.干货】互联网金融基本大法20条逐条解读2015-07-19 澎湃新闻记者朱荻互联网金融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当于为刚刚兴起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设立了“基本法”。

澎湃新闻也第一时间联系了多位业内专家对该意见进行了逐条解读。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

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

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

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

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解读: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端的转型和业务开展相对比较缓慢,政策尚不明朗或许是其中一大主因。

此次意见依然明确定位互联网金融目的为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

红岭创投董事长周世平表示,意见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总体思路没变,预留发展空间,有了方向就好。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

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

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

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行政管理专业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行政管理专业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摘要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随着金融趋于全球化的发展,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更新换代,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互联网金融开始迅速发展普及起来。

而金融监管方式也开始不断地创新,我国现在金融监管中面临的重难点问题就是如何有效的解决在复杂金融环境中进行金融监管、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

所以我们要吸取国内外金融监管的优缺点,从各方面加强监管,建立拥有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法规体制。

要加强金融监管整体水平,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至关重要,因此需要提高金融监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减少监管人员贪污腐败。

本文主要是讲了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阐明金融监管存在的必要性,现在还存在哪些问题以及相关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系构建建议Problems in China's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andCountermeasuresAbstractBeginning in the 1980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finance becoming globalized, with the upgrading of computer technology, and the continuous advance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Internet finance began to rapidly develop and become popular. And financial supervision methods have begun to innovate continuously. The most important and difficult problem facing my country's financial supervision is how to effectively solve financial supervision in a complex financial environment, and prevent and resolve financial risks. Therefore, we must absorb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domestic and foreign financial supervision, strengthen supervision from various aspects, and establish a legal system with a sound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To strengthen the overall level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the comprehensive quality of supervisors is crucial.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the professional and ideological and ethical qualities of financial supervisors to reduce corruption of supervisors. This article mainly talks about the establishment and development of my country's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and clarifies the necessity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what problems still exist, and related perfect countermeasures.Key words:Financial regulation Expected Model Propose目录目录1导论 (4)1.1选题目的及意义 (4)1.1.1 选题目的 (4)1.1.2选题意义 (4)2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5)2.1统一监管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5)2.2分业监管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5)2.3综合监管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5)3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6)3.1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6)3.2金融监管可有效解决市场失灵 (7)4金融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和原因分析 (7)4.1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模式难以适应多元化业务 (7)4.2金融监管制度滞后于金融行业的发展 (8)4.3金融监管工作人员专业性不高 (8)4.4监管法律不健全 (8)5完善我国监管体系的对策 (9)5.1设置相关功能性的监管模式 (9)5.2完善互联网监管体系 (9)5.3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10)5.4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10)参考文献 (12)致谢 (13)1导论1.1选题目的及意义1.1.1 选题目的1.选题背景(1)国内外研究情况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广泛应用,Douglas arner认为随着金融科技的飞速发展,有科技背景的人才进入金融市场,金融科技时代的监管会变得更加困难,为了提高监管效率,我们应该要利用好监管科技建立更完善的监管体系。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办法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办法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办法作者:曹雨舟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6年第33期摘要:近年来,在中国随着互联网与金融行业的不断融合与渗透,传统金融行业逐渐地向互联网金融模式转变,开发出越来越多的业务领域与服务模式。

然而,互联网金融在不断改变更新金融模式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风险与问题。

就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中国当前互联网金融问题的建议与办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现状;问题;解决办法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33-0162-02一、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在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推动下,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中国迅速崛起,先后出现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大数据金融、众筹和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等六种模式,展现出强有力的创新力和生命力,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金融在对传统金融渠道进行变革的基础上,全面融入零售银行、支付、保险、财富管理、借贷、交易结算等六大金融领域,颠覆了人们工作和生活的预期;二是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各类创新资产不断涌现,给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投资渠道。

互联网金融相对于传统金融(包括银行、保险等)来说,主要的区别不仅是业务展开所使用的媒介、技术有所不同,更在于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的融合。

而且,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金融企业在经营管理方式上也有较大的不同,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为工具来实现具体的业务,使得传统金融业务使用更加方便、收益性更好、交易成本更低、透明度更高等。

其实,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出现已经将近二十年了,早在1998年,招商银行就推出了中国的第一家网上银行。

发展至今,中国传统金融业也开始向互联网化发展,诸如网上银行、网络保险、网上证券交易等已经相对比较普及,并且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更新,大数据、云计算和社交网络以及电子商务、移动支付的不断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空间更加广阔。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文献综述)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文献综述)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文献综述)国外研究现状:国外早已出现了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由此也就自然导致了国外很早就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讨论。

早在1983年,Hirshleifer(1983)就发表了一篇文章,明确把第三方支付界定为“俱乐部商品”。

他以一个形象的故事说明了这一点:假定有一个处于低地地带的“拓荒地”,经常有海水倒灌风险,所以,每家都需要筑一段堤坝,而整块“拓荒地”的整体安全程度,并不等于每家为筑坝所付出努力之总和,而是取决于堤坝最薄弱那家所付出的努力。

Varian(2004)则进一步把这个模型向前推进了一步,由于每家在拓荒地的身家多少不同,这就会造成每家投入筑坝的努力不一样,比如,一贫如洗的光棍可能就没有动力去认真修堤坝。

那么,这个光棍的行为就构成了整个“拓荒地”安全的威胁,在每家各管一段的无政府状态下,最终这个“拓荒地”就会有灭顶之灾。

这个时候,就需要有人充当监管者,确保这个光棍的堤坝必须达到最低的安全标准。

他们的研究,奠定了对互联网金融有必要进行监管的理论基础。

在互联网金融的现实发展及学者们的理论研究之后不久,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就进入到了美国监管者们的视野之中。

2008年9月,波士顿联储和亚特兰大联储写了一篇名为《理解新型零售支付中的风险》的文章,该文认识到零售支付正在从纸质交易向非现金(noncash)支付转变,由此带来不少新型零售支付业态的出现(PayPal已明确进入了本文的视野),这会带来五类风险,即欺诈风险(Fraud)、操作风险(Operational)、法律风险(Legal)、清算风险(Settlement)、系统性风险(Systemic)。

其中,与其他传统支付相比,移动支付因其匿名性、基于公共网络而使得数据安全(未经授权的修改、损坏和数据泄露)和非法使用(洗钱、资助恐怖主义、购买非法商品和服务)问题显得尤其突出。

虽然截止到2012年,美联储仍认为,移动支付并非全新支付体系,而不过是一些借助新的通讯工具接入传统平台的新方式而已,将现有对ATM、信用卡等的监管规则扩展并覆盖它们即可,暂时尚无需全新立法。

解读大数据时代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方法

解读大数据时代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方法

2019年第25期(总第241期)经济纵横解读大数据时代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方法苏士伟(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河北石家庄050010)摘要:近年来,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行业也随之崛起,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但与此同时,也增加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信用问题以及网络安全问题等都会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我们有必要分析大数据时代互联网金融风险,并就具体的防控措施进行探究,进而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一、大数据时代互联网金融风险(一)信息安全风险大数据时代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创造了十分有利的环境,但也增加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一方面有助于金融企业的发展,使其能够通过对大数据分析与判断,了解客户的各方面信息情况,进而可以为网络客户指定出更加优质的服务,进而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这时大数据所带来的优势。

但大数据时代也使得社会信息的管理更加外向化,进而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并且会造成客户的巨大经济损失,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

除此之外,部分金融企业的风险管控能力较弱,这使得其对金融风险的管理不到位,也很容易导致金融安全问题的发生。

(二)平台风险互联网金融需要以网络交易平台为基础,网络交易平台的学则会直接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如果品台选择不当,很容易造成安全风险。

如果网络交易出现完全问题,便会直接影响到互联网金融。

例如,网络交易平台受到网络病毒或者网络黑客的攻击等,会影响平台的正常运行,导致平台遭受安全威胁。

(三)信用风险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没能形成统一、完整的征信体系和信用评价标准,这会使得互联网金融品台难以对客户做出正确、全面的评价,无法掌握用户的征信情况,造成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贷款活动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容易贷款给还款能力弱或者没有还款能力的客户,一旦发生类似情况,便会导致资金无法回收,造成互联网金融风险。

(四)监管风险近年来,互联金融行业发展十分迅速,而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发展相对较慢,没能跟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进而使得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进而给监管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难度。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详解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详解下面是CN人才网精心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详解,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5年7月19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下称《指导意见》)。

对互联网金融给于正面的鼓励和支持,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监管部门,并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和市场监管提出比较概括的建议。

综合《指导意见》,通过三个部分:第一、从金融管理的宏观层面给互联网金融正名分、确定支持态度;第二、从监管的分区划片、条线上明确管理部门和权利、责任;第三、从宏观管理、行业管理、企业建设方面提出管理框架的规制。

第一部分解读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定位,对互联网金融的积极作用给于明确的肯定,并以非常明确的鼓励、支持态度,对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的创新融合、合作提出多种方面的具体支持,包括对互联网金融的融资支持(产业投资、上市融资)、管理支持、财税支持、信用基础建设支持、相关行业支持。

从《指导意见》的支持表态和支持方式看,可谓不遗余力,寄托了对建立完善、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的要求,并进而对互联网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就业寄予厚望。

从第一部分反映的政策信息看,监管层延续了对互联网金融的支持态度,并对新生的互联网金融业态给于了宽松监管的明确态度,并呼吁相关管理部门、相关行业协同支持互联网金融机构。

这应该是符合中国金融改革和完善的总体规划,以比较合理、温和姿态支持金融新业态的发展创新。

当然支持并不是无原则的,整顿主观上有恶意、客观上有恶果的行业不良应在情理之中,但持洗牌之说的陈词评论没有根据!1、明确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位、肯定互联网金融的积极作用:1.1互联网金融对现有金融体系的意义:对现有金融业态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产生深刻影响,客观上实现了弥补传统金融覆盖领域的不足、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了多层次金融体系的构建;1.2肯定互联网金融的积极作用:互联网金融通过弥补现有金融对小微企业覆盖面不足,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并进一步在目前政府大力倡导的的创新、就业、发展中发挥金融支持作用;2、积极鼓励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创新融合:2.1支持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2.2支持互联网企业、电子商务+金融: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3、鼓励、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3.1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3.2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3.3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保险+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研究国内外文献综述》2700字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研究国内外文献综述(一)国外研究概况随着新时代的到来,人们更加注重自己的想法,倾向于将个性和个人利益进行融合。

因为传统银行带来的服务并非完全没有变化的,所以无法满足不同人的不同需求。

金融产品比较多的时候会让人感觉杂乱无章,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为客户制定对应的产品策略。

Hsien Tang Tsai,Leo Huang,Qmng Gee Lin(2005)的观点是,每个年龄的群体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推动力在程度上是不同的。

其发展受人们对于计算机的使用熟练度以及对网络银行理解度的制约[1]。

Mark Gertler & Nobuhiro Kiyotaki(2011)的观点是在网络金融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科学技术及信息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网络银行也只有跨行也行,网络银行的风险要比之前的金融风险更高,而且并不是受到市场价格波动。

这个单一因素的影响,还受到网络银行硬件设施,相关技术以及设备安全的综合作用[2]。

Dilip K. Patro & Min Qi & Xian SunS(2012)认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网络银行的兴起,为金融业与其他行业的混合经营提供了一个较大的发展平台,这对目前的传统银行业经营模式产生了不小冲击,金融业的三驾马车: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推动下又产生了新的合作方式,而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对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下存在的一些问题没有顺手可用的应对措施,这就导致面临各种问题,金融行业的监管难度不断上升[3]。

(二)国内研究概况马仲康(2018)的观点是随着互联网走进千家万户,且用户数量的增加,为了满足客户多方面的需求,很多传统银行纷纷在网上开设自己的网络银行,这给用户带来了极大地便利,不用到银行也可以办理业务,在我看来比较满意的是跨行转账可以实时到账,并且没有手续费。

而且可以在网上银行进行理财。

虽然网上银行有很多优势,但由于其发展速度过快。

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能源行业网络安全政策
能源行业网络安全政策重点在于保障能源基础设施安全和能源数据安全 ,如《能源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等。
企业网络安全政策解读
企业网络安全政策概述
企业网络安全政策是企业为保障自身数据安全和业务连续性而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
企业数据安全政策
企业数据安全政策主要关注敏感数据的保护,包括员工个人信息、客户数据、商业秘密等 ,要求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保障数据不被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披露或损坏。
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目录
• 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概述 • 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解读 • 国际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解读 • 网络信息安全政策解读 • 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实践与挑

规的制定与实施
制定过程
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通 常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和利益相关 方的参与,以确保法规的全面性
主要内容
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原则,确立了网络安全基本制度,加强 了对网络基础设施、网络信息及数据安全的保护,强化了网 络运行安全,同时对维护国家安全、网络违法犯罪等行为进 行了严厉打击。
《个人信息保护法》解读
立法目的
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
主要内容
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和处理原则,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和权利,强 化了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同时对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进行了法律制裁 。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解读
目的和意义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旨在保护欧盟境内个人数据的隐私 和安全,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施以重罚 ,为全球数据保护设定了高标准。
主要内容
GDPR规定了个人数据处理的原则、 数据主体的权利、数据控制者和处理 者的义务等内容,加强了对跨境数据 流动的监管。

国内外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国内外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国内外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一:概述本章节简要介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背景及意义。

二: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1.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1.1 互联网金融的定义1.2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1.3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2. 国内互联网金融市场规模2.1 总体规模2.2 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规模对比2.3 市场发展趋势分析3. 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环境3.1 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及职责3.2 监管政策与法规3.3 监管措施及效果评估4. 国内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分析 4.1 网络借贷4.2 互联网支付4.3 互联网保险4.4 互联网证券4.5 其他业务模式细分三:国外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1. 国外互联网金融市场概况1.1 主要发展国家及地区1.2 市场规模1.3 市场发展趋势2. 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环境2.1 监管机构及职责2.2 监管政策与法规2.3 监管措施及效果评估3. 国外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分析3.1 网络借贷3.2 互联网支付3.3 互联网保险3.4 互联网证券3.5 其他业务模式细分四:国内外互联网金融发展对比及启示1. 市场规模对比2. 监管环境对比3. 业务模式对比4. 启示及经验总结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统计数据、图表、法规文件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 互联网金融: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金融业务活动的形式。

2. 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Peer-to-Peer Lending),是指个体和实体通过借贷平台进行的直接交流和借贷行为,借款人和出借人通过借贷平台进行信息交流、信用评价、利率协商以及还款等全过程的借贷活动。

3. 互联网支付:指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的支付方式,包括网银支付、第三方支付等形式。

4. 互联网保险:即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和管理保险产品及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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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内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环境
对互联网金融六大模式详细分析以及风险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相比较互联网金融开足马力的前进速度,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环境略显滞后与僵硬。

六大模式发展进程不一,存在大量法律空白
在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大数据金融、信息化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金融门户六大模式中,第三方支付模式因其发展时间较长,产业模式发展相对成熟,配套法律相对齐全。

中国人民银行相继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以及《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三项法律文件,文件中将第三方机构定性为非金融机构,并对第三方金融机构进行牌照化管理。

但2005年就在中国诞生P2P网贷模式,虽然近年来“跑路”、“倒闭”丑闻不断,但至今法律定位不明、监管主体未定,更无从提起配套法规。

对大数据金融、信息化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规定更多的是援引《刑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此类或具有普遍适用性或专门针对互联网、电信、传统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

目前,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新兴业态的法律定位、监管主体、准入机制、业务运转流程监控、个人及企业的隐私保护措施以及沉淀资金及其孳息的监管处理方式等问题的法律法规存在大量的空白。

部分实行债权转让模式的P2P网贷平台以及实行股权制的众筹平台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有些甚至已经触碰了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的法律底线。

现有法律位阶较低,效力覆盖范围有限
一方面,现行的对于互联网金融业态适用性较强的法律多数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如《征信业管理条例》以及由中央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

另外还有一些中央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上海、杭州等地出台的地方政策性文件。

总体说来,上述法律法规位阶较低、效力有限,不稳定性较强。

另一方面很多法律仅仅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产业中某一特定行业,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可以为网络中的个人电子信息提供保护,《征信业管理条例》可以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产生的个人隐私进行保护,但是如何对这些已规定的少数领域之外的个人隐私进行有效保护也是大数据金融模式面对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宪法及民法中已经提及对公民隐私权保护,但对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惩罚措施却难觅踪迹。

若对侵犯权利行为无相应的保护措施,那么法律对这项权利的保护也是薄弱的。

针对行业适用性较强法律位阶较低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辩证来看。

法律位阶相对较低虽然会带来法律稳定性较弱、不同区域监管规则存在差异等问题,但是这种现状也是与互联网金融目前的发展阶段存在联系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立法者无法在一种新兴业态尚未发展成熟的时候就为行业制定出监管完善的法律,在互联网金融产业尚未发展成熟的状态下,对行业的法律监管也必然是不完善的。

在新兴产业发展的初期采用位阶较低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一
方面因为此类法律立法程序相对简化,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立法以便及时对行业发展中出现的严重问题进行规制;另一方面位阶较低的法律修改程序也相对简化,修改难度较小,可以随着新兴产业的不断发展不断调整,以便更好的适应产业的发展需求。

部分法律僵硬滞后,不适应产业发展需求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领域的一个新兴业态,势必会在诸多方面对传统金融模式进行突破,而在突破的时候难免步子迈大走入法律的禁区。

但是如果极其严格的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创新,此种创新又难免力度有限,此时部分法律严重的滞后性及僵硬性便凸显。

如我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两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部分股权制、凭证制众筹项目以及P2P网贷中的债权转让在募集资金过程中毫无疑问是面对不特定对象,且人数很有可能超过两百人,极易触犯《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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