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全员普法系列)
国防动员普法责任清单

国防动员普法责任清单国防是一个国家的重要领域,保障国家的和平与安全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提高国民的国防观念和法制素养,国防动员普法工作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国防动员普法责任清单展开,详细介绍各项责任以及履行方式。
一、国防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国防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是国防动员普法的首要责任。
公民应当积极了解国家的国防政策和法律法规,并主动宣传普及。
例如,通过参加国防教育活动、组织座谈会,以及利用互联网、社交媒体等渠道传播相关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和国家安全观念。
二、保守国家机密的责任保守国家机密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
公民不得泄露国家的军事、经济和科技等重要机密信息。
在生活和工作中,公民要遵守保密规定,妥善保管保密文件和资料,确保国家安全机关的决策不受损害。
三、国防科研工作的支持与参与国防科研工作对于国家的发展和安全至关重要。
公民应积极参与国防科技创新,支持国防科研项目的开展。
例如,自觉加强学习,提高科学技术水平,为国防科研提供专业支持和建议。
四、参军入伍与预备役工作的履行国防力量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参军入伍是公民的光荣责任。
公民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服兵役的义务,积极参军入伍或履行预备役工作。
同时,在平时要关注军民融合发展,支持国防军事建设,为国家的军事实力增强做出贡献。
五、军事训练与应急演练的参与与支持军事训练和应急演练是提高国家安全应对能力的重要举措。
公民应积极参与相关训练和演练活动,增强自身战斗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通过参与训练,公民可提高自身的国家安全观念和国防意识。
六、关心关爱军队和军人家属军队是国家安全的中坚力量,军人和军人家属是军队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民应关心关爱军队和军人家属,支持军事家庭的稳定和发展。
例如,积极参与军人家属帮扶工作,提供必要的教育和医疗支持,为军人家属解决实际困难。
七、民兵预备役力量的建设与发展民兵预备役力量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至关重要。
《国防动员法》宣传册

《国防动员法》宣传册
《国防动员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加强国家的国防建设和动员准备工作。
宣传册是一种宣传材料,通常用于向公众介绍特定的法律法规或政策。
宣传册的目的是通过简洁清晰的文字和图片,向广大群众普及相关知识,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国家责任感。
在《国防动员法》宣传册中,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 法律法规概述,介绍《国防动员法》的背景、制定目的和重要性,以及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2. 国防动员制度,详细阐述国家的国防动员制度,包括国防动员的原则、内容、程序和组织实施。
3. 全民国防观念,强调全民国防观念的重要性,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国防建设和动员准备工作。
4. 法律责任和义务,明确规定公民在国防动员工作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包括配合国家的动员调遣和提供必要支持等。
5. 应急知识和技能,介绍应对突发情况和国家紧急状态下的应急知识和技能,提高公民的自救自护能力。
6. 政府支持和保障,说明政府在国防动员工作中的支持和保障措施,包括相关权益的保障和应急资源的调配。
宣传册通常采用图文并茂的形式,结合案例分析、条款解读等方式,以便于广大群众理解和接受。
同时,宣传册也可以通过举办讲座、宣讲会等形式进行现场宣传,以加深公众对《国防动员法》的认识和理解。
总的来说,《国防动员法》宣传册的目的是通过全面系统的宣传,提高公民的国防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国家的国防建设和动员准备工作。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5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2.12.03【实施日期】2013.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5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2年12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2月3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2012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第四章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第五章基础建设与物资保障第六章国防勤务第七章宣传教育第八章特别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建设,提高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质量,增强国防动员能力,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防动员的准备、实施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防动员建设应当建立健全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国防动员体系。
第四条国防动员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全民参与、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兼顾、有序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推动经济社会建设与国防动员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开展重大国防动员活动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予以专项保障。
第六条公民和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国防动员义务,开展国防动员活动,完成国防动员任务。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4.20•【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草案)》的说明--2009年4月2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梁光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草案)》作说明。
2000年8月,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成立国防动员法起草领导小组,在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多年的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协商协调,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军委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一、制定国防动员法的必要性国防动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确立的一项国防基本制度,是维护国家安全与发展的战略措施。
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动员法,依法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增强国防潜力,对于提升综合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国防动员法是填补国防动员立法的空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
随着我国立法工作的加速发展,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制定国防动员法,尽快建立起我国国防动员的基本制度,是实现国防动员工作有法可依的重要举措,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际步骤。
加强国防动员法律制度建设,也是世界主要国家的普遍做法。
中国作为一个大国,也应当有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动员法。
(二)制定国防动员法是提高国家平战转换能力,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
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的主题。
但世界并不安宁,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依然存在,局部冲突和热点问题此起彼伏,传统安全威胁与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国家安全面临诸多挑战,为此,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和国防观念。
国防动员法课件

国防动员法课件
国防动员法课件
国防动员法课件是一种教学工具,用于向学生介绍国防
动员法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性。
国防动员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旨在确保国家在面临战争或其他紧急情况时能够有效
地组织和调动全体公民和资源。
首先,国防动员法课件通常会介绍国防动员的概念和背景。
它会解释什么是国防动员,为什么需要进行国防动员
以及它对于国家安全的重要性。
通过这些内容,学生可以
了解到国家在面临威胁时如何调动全体公民和资源来保卫
国家。
其次,课件还会详细介绍国防动员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这包括组织原则、调度原则、资源保障原则等。
通过这些
内容,学生可以了解到如何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组织
方案、如何合理调度各类资源以及如何确保资源供应的稳
定性。
此外,课件还会介绍一些具体的实施措施和案例。
例如,它可能会介绍一些历史上的战争或紧急情况,以展示国防
动员法在实际中的应用。
这些案例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
解国防动员法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最后,国防动员法课件还可能包括一些互动环节,例如
小组讨论或案例分析。
通过这些活动,学生可以更深入地
理解国防动员法,并将其应用到实际情境中。
这有助于培
养学生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他们对国家安全的
认识和责任感。
总之,国防动员法课件是一种重要的教学工具,它通过
介绍国防动员法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性,帮助学生了解如何
在面临战争或紧急情况时有效地组织和调动全体公民和资源。
通过这样的教学方式,我们可以培养出更多有责任感、
有能力保卫国家安全的公民。
国防动员法规、安全规章制度

国防动员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国防动员法规是指国家为应对外部安全威胁和军事冲突而制定的法律法规,目的是调动国家全民资源、组织国民经济和社会资源,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国家的战略军事实力,并确保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国防动员法规的制定与执行涉及多个层面和方面,其中包括安全规章制度的内容。
首先,国防动员法规应当明确国家动员的目的、原则和范围。
动员目的是为了保卫国家的领土完整、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确保国家的安全。
动员原则是指在法律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依法统一、有序进行,并且与和平时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动员范围涵盖了全民,包括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而且涵盖的领域也涉及到国民经济、国防科技、战略资源等多个方面。
其次,国防动员法规应当明确国家动员的组织和管理机制。
动员组织是指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建立的一整套机构和部门,包括动员指挥机构、动员监察机构等。
动员管理是指国家设立的对动员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的制度和规章,包括领导责任制度、组织协调制度、信息报送制度等。
第三,国防动员法规应当明确国家动员的资源调动和利用。
动员资源包括军事资源、经济资源、社会资源等,需要明确如何调动和利用这些资源以支撑国家的战略需要。
例如,在经济资源方面,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调动国民经济的力量,保证军需物资的供应和战时经济的运行。
在社会资源方面,可以通过加强公民的军事训练、组建志愿军队等方式来动员社会资源。
最后,国防动员法规应当明确国家动员的权益和义务。
国家对于参与动员的公民和法人应当明确其权益和义务,保障其在动员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同时,国家对于拒绝参与动员或者有违法行为的个人和组织也应当明确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了国防动员法规,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也是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安全的重要内容。
这些规章制度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信息安全等多个领域,包括物理安全、网络安全、国土安全等方面。
例如,在物理安全方面,安全规章制度可以涉及建筑物和交通设施的安全设计、防止爆炸物品的非法携带和使用、安全检查和监控等。
中国国防法规PPT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于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三次会议通过。共14章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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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防法规的特性 二、国防法规体系 三、公民国防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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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国防权利
(1)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 (2)制止、检举危害国防行为的权利 (3)国防活动中经济损失补偿的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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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于1997年3月14日由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江泽民签署第八十四 号主席令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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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于1955年7月 3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 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修改后的《兵役法》 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重新颁布。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江泽民签署第三号主席令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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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民国防义务
(1)兵役义务 (2)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 (3)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 (4)保守国防秘密的义务 (5)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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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国防权利1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2制止检举危害国防行为的权利3国防活动中经济损失补偿的权利2021191兵役义务2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3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4保守国防秘密的义务5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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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法规是调整国防和武装 力量建设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国防法规的特性
二、国防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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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性方面来说,国防法规还有着区别于 其他法规的特殊性质。一是调整对象的军 事性。二是公开程度的有限性。三是司法
国防动员法宣传

国防动员法宣传
国防动员法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是为了加强国家安全和保卫我们的祖国而制定的。
国防动员法的宣传工作对于提高全民的国防意识,增强国家的整体抵御能力非常重要。
国防动员法宣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通过宣传国防动员法,向广大人民群众
传达爱国主义精神,强调国家安全至关重要,每个人都应当为祖国的安全和发展做出贡献。
2.培养国防观念:向公众普及国防动员法的相关知识,加强对
国家安全形势的认识。
提醒人们不仅要有爱国情怀,还要了解国防建设的基本概念,知道如何在关键时刻为国家作出贡献。
3.强化国防意识:通过宣传国防动员法,加强全民的国防观念,引导人们积极参与国防教育和国防建设。
强调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每个人都应当具备相应的国防意识。
4.普及防护知识:在国防动员法宣传中,可以重点普及一些基
本的防护知识,如防空、防灾等,让公众了解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巧,提高应对各种突发情况的能力。
5.推动国防建设:国防动员法的宣传不仅要提高公众的国防意识,还应当引导人们积极参与国防建设,包括支持国防产业,积极参军等。
国防动员法宣传需要广泛的媒体支持,可以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同时也可以组织一些宣传活动,如国防知识讲座、国防教育培训等,让更多的人了解国防动员法、关注国家安全、积极为国家的安全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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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全员普法系列)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 第三章 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 第四章 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 第五章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 第六章 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 第七章 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 第八章 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 第九章 国防勤务 第十章 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 第十一章 宣传教育 第十二章 特别措施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完善国防动员制度,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防动员的准备、实施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建立健全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国防动员体系,增强国防动员能力。 第四条 国防动员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全民参与、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兼顾、有序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和组织在和平时期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 第六条 国家保障国防动员所需经费。国防动员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 第七条 国家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 第八条 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 第九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制定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实施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的议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国防动员的实施。 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直接威胁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时,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采取本法规定的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同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和执行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国防动员任务,组织本行政区域国防动员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国防动员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议定的事项,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 第十三条 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有关的国防动员职责。 第十四条 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的威胁消除后,应当按照决定实施国防动员的权限和程序解除国防动员的实施措施。
第三章 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国防动员计划、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和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六条 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根据国防动员的方针和原则、国防动员潜力状况和军事需求编制。军事需求由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 国防动员实施预案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当在指挥、力量使用、信息和保障等方面相互衔接。 第十七条 各级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的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将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纳入战备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落实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准确及时地向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提供有关统计资料。提供的统计资料不能满足需要时,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执行情况的评估检查制度。
第四章 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贯彻国防要求,具备国防功能。 第二十二条 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目录,由国务院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拟定,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其军事需求由军队有关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重要产品设计定型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贯彻国防要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生产、施工、监理和验收,保证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参与投资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建设或者重要产品研究、开发、制造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贯彻国防要求工作给予指导和政策扶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预备役人员储备制度。 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按照规模适度、结构科学、布局合理的原则,储备所需的预备役人员。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决定预备役人员储备的规模、种类和方式。 第二十七条 预备役人员按照专业对口、便于动员的原则,采取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或者其他形式进行储备。 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建立预备役专业技术兵员储备区。 国家为预备役人员训练、储备提供条件和保障。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训练。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预备役人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人员储备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根据上级的命令,迅速向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下达征召通知。 接到征召通知的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三十一条 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人员的征召工作。 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优先运送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十二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预定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未经其预备役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预备役登记地;已经离开预备役登记地的,接到兵役机关通知后,应当立即返回或者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六章 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适应国防动员需要的战略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 战略物资储备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储备物资进行保管和维护,定期调整更换,保证储备物资的使用效能和安全。 国家按照有关规定对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给予补贴。 第三十五条 战略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用。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战略物资的调用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国防动员所需的其他物资的储备和调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动员体系,根据战时军队订货和装备保障的需要,储备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 本法所称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物资以及专用生产设备、器材等。 第三十八条 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储备的种类、布局和规模,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所担负的国防动员任务,储备所需的设备、材料、配套产品、技术,建立所需的专业技术队伍,制定和完善预案与措施。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帮助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的单位开发和应用先进的军民两用技术,推广军民通用的技术标准,提高转产、扩大生产军品的综合保障能力。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重大的跨地区、跨行业的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的实施进行协调,并给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军事订货合同和转产、扩大生产的要求,组织军品科研、生产,保证军品质量,按时交付订货,协助军队完成维修保障任务。为转产、扩大生产军品提供能源、材料、设备和配套产品的单位,应当优先满足转产、扩大生产军品的需要。 国家对因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单位给予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