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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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第3章 宏观调控法概述

经济法学第3章  宏观调控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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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曾经指出,国家权力对经济发展的反作 用可以有三种:①它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 这种情况下就会发展得比较快;②它可以沿着相反 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像现在每个大民族的 情况那样,它经过一定的时期都要崩溃;③它可以 阻止经济发展沿着既定的方向走,而给它规定另外 的方向,这种情况归根结底可归结为前两种情况中 的一种。很明显,在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下,政府 权力会给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损害,并造成人力、 物力的大量浪费。防止政府行为从相反的方向对经 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有必要运用一定的规则来约 束和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对政府干预经济的权限 程序、措施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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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宏观调控法的特征 1.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 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的典型代表,它充分体现 了经济法社会本位的特征。国家进行经济的宏观调 控是为了保持国民经济的总量平衡,促进经济增长 和社会进步,宏观调控法就是为保障这一目标的充 分实现而存在的。一方面,尽管宏观调控法的有关 规定必然涉及市场上个体的利益和政府权力的行使 ,但其调整的不是平等个体之间的交易关系,也不 是权力者与相对人之间的命令与服从关系,而是市 场活动中主体之间的总体性的、结构性的、公共性 的权利义务关系。 9
2.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宏观经济运行的范围 和方式 政府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唯一主体,宏观经 济调控的过程就是政府干预宏观经济运行的过程, 因此宏观调控法就是政府宏观经济干预法。宏观调 控法对政府干预行为的作用反映在相互联系的两个 方面一方面,宏观调控法确认政府干预宏观经济运 行的范围和权威。另一方面,宏观调控法规范政府 在干预宏观经济过程中的行为,约束政府权力的行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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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调整方法的综合性 归纳起来,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可以分为三 种不同的种类:引导、规制、监督。引导是指国家 通过经济利益或计划指导这类经济手段来影响各种 生产要素的配置和组合。通过经济利益的引导,就 是国家通过制定经济法规来确定价格、利率、税率 、汇率及工资标准等经济参数,对经济生活进行调 节;通过计划指导的引导,就是国家按照计划法确 立的原则和程序,通过制定和修改经济计划指标来 引导经济行为。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宏观调控是指政府在经济运行过程中通过采取一系列的经济政策手段,来调节经济总量的规模和结构,以达到宏观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宏观调控法作为现代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其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保持经济稳定。

宏观调控的首要目标是保持经济稳定,防止经济出现过热或陷入衰退的局面。

因此,有效的宏观调控必须在维持经济稳定方面起到根本的作用。

政府应通过逆周期调控等措施,防范经济周期波动和风险,实现经济平稳可持续发展。

第二,促进经济增长。

宏观调控的目的并不是防止经济增长,而在于促进经济增长,让经济保持平稳、健康的发展态势。

为此,政府应通过建立适宜的宏观经济政策框架,精确制定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计划,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内需等手段,推动经济高速增长。

第三,协调发展。

宏观调控的另一大目标是协调发展,达到各方面发展的平衡,特别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平衡。

政府应该采取一系列综合性的政策措施,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领域协调健康发展,避免过度依赖单一领域的发展,促进社会各领域的均衡发展。

第四,依法合规。

宏观调控应该以法律为基础,遵循市场规律和政府法律宏观调控的双重逻辑。

政府对市场的管理要有法律的约束,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擅自进行干预。

同时,也要根据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采取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规划的调控措施,保障宏观调控效果的实现。

第五,科学决策。

宏观调控必须具有科学性和针对性,即根据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和数据,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

政府应该通过科学调研和专家论证等形式,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以确保宏观调控决策的正确性和针对性,切实提高宏观调控的效果和水平。

综上所述,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持经济稳定,促进经济增长,协调发展,依法合规,科学决策。

只有遵循这些原则,才能有效地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张守文《经济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四章 经济法规范论——第六章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四章 经济法规范论——第六章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第四章经济法规范论一、主体理论1.经济法主体的界定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2.经济法主体的分类(1)依据对调整对象的二元划分,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或称承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2)经济法主体还可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

其中,调制主体即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调制受体即依法接受调制的主体,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居民等(第三部门如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属之)。

3.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1)经济法的主体组合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具体又包括“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这两类主体组合。

(2)主体组合中的主体差异在经济法的主体组合中,存在着主体的差异性,这是经济法特殊性的一种表现。

4.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与特殊性(1)资格取得的多维性①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并且,具体的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依据。

②调制主体的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或称体制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调制受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并且,其资格取得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①经济法作为高层次的法,必然同基础性的部门法有密切的联系,这在主体资格取得方面也有体现。

②虽然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政性法律,但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还是有所不同,特别是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③虽然调制受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5.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经济法主体的构成体现为一种“二元结构”,即可以分为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并可以进一步分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

第十一章 计划调控法律制度 (《经济法学》PPT课件)

第十一章  计划调控法律制度  (《经济法学》PPT课件)

第二节 计划调控法的主要制度
一、计划调控实体法律制度 二、计划调控程序法律制度 三、产业调控法律制度 四、投资调控法律制度 五、区域规划法律制度 六、对外贸易调控法律制度
一、计划调控实体法律制度
(一)确认政府计划调控机关法律地位的组 织法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控法
• 国家计划调控任务制度 • 国家计划调控体系制度 • 国家计划调控指标体系制度
(二)产业调控法的概念和特点
• 综合性和协调性 • 政策性与灵活性
(三)产业调控法的主要内容
• 国家产业结构发展的长期措施,对战略产业保护和扶持的措施,对 衰退产业的调整和援助等;需要重点扶持或重点限制的产业的具体 方法,不同产业的管理方针和措施等。
• 产业组织法、产业结构调控法、产业布局调控法、产业技术政策法
(三)对外贸易预警应急制度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我国《对外贸易法》第49条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 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的预警应急机制,应对对外 贸易中的突发和异常情况,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四)中国“一带一路”愿景与行动规划
“一带一路” 1、投资贸易合作是“一带一路”建设规划的 愿景与行动 重点内容
内容
• 基础设施整合,着重解决重复建设和资源 共享问题。
• 空间结构优化,明确空间发展方向和重点, 特别是城镇空间布局的方向和重点,解决 区域内部特别是跨行政区的协调发展问题。
• 产业结构、经济结构的优化,主要是从全 国甚至全球视角,解决区域在全国发展格 局中的职能分工和定位问题。
• 土地、水和其他重要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生 态环境保护,使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 协调起来。通过提出支撑规划实施的政策 措施,协调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 关系。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都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二者存在区别与联系,本文将从多角度论述二者的区别。

1、含义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理论基础市场规制法的理论基础是产业组织理论体系。

这一一门以微观经济学和交易费用理论为基础的理论体系,以市场经济体系中特定组织结构下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为考察重点。

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是间接干预理论,在市场自由发展的基础上,因其自身固有的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等特征,政府需要适度调控,运用宏观调控手段间接影响经济状况3、调整性质市场规制法调整性质为国家行为。

市场规制法的立法权源自全国人大常委,由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执行。

宏观调控法调整性质为政府行为。

因为其规范的是政府在经济活动方面的行为。

4、宗旨、原则在二者的宗旨原则上,有很多相同之处,如讲究公平、监管与调控都是法定的、合理范围内追求绩效等原则。

但是相比之下,市场规制法更强调效率优先,讲究监管适度。

宏观调控法更强调公平至上。

5、调整对象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规制市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规制关系、是具体的市场竞争、市场秩序、市场行为等法律规范。

主要分布于微观经济领域。

规范的是企业实施经济决策实施的活动。

比如垄断行为的主体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监管行为最主要的受动者。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

以整体经济发展位调整对象。

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影响的是企业的经济决策。

比如财政、税收、金融、计划等在内的宏观调控行为。

这些行为依法对市场主体的行为有引导或强制的作用,能够影响宏观经济因素,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运行。

6、调整方式市场规制法主要通过行政命令、规章制度等等来对市场的直接干预,从而来实现其职能。

简述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简述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简述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宏观调控法是指国家通过采取一系列经济政策手段来调节宏观
经济运行状况,以达到稳定经济增长、保持物价稳定、促进就业和改善收入分配的目标。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稳定性原则:宏观调控的首要原则是维护经济的稳定。

稳定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和就业稳定是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

通过调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手段,以控制通货膨胀、失业率等指标,使经济运行平稳。

2. 均衡性原则:宏观调控的另一个原则是保持经济运行的均衡。

均衡是指经济各个领域之间的协调发展,包括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等。

通过适度调节政策,避免经济出现过热或过冷的局面,保持各个领域之间的相对平衡。

3. 灵活性原则:宏观调控需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及时调整政策措施以适应经济运行的变化。

经济环境是复杂多变的,政府需要密切关注经济数据的变化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政策方向和措施,以确保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4. 可持续发展原则:宏观调控的目标之一是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指在满足当前需求的同时,不损害未来世代满足其需求
的能力。

宏观调控需要考虑生态环境、资源利用和社会稳定等因素,推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社会公平之间的协调发展。

除了以上原则,宏观调控还需要遵循科学性原则,即依据科学的经济理论和实证研究结果来进行决策和制定政策。

同时,宏观调控还需要注意政策的稳定性、透明性和可预测性,以引导市场预期和增强市场信心。

对宏观调控法的理解

对宏观调控法的理解

对宏观调控法的理解宏观调控是指国家通过采取各种经济政策手段,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总量调控和结构调整的一种经济管理方式。

它的目的是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实现经济增长、就业、物价稳定和外汇收支平衡等宏观经济目标。

宏观调控的方法和手段主要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等。

其中,财政政策是指通过调整政府支出和税收收入来影响经济活动的政策。

在经济下行周期时,可以适当增加财政支出,刺激经济增长;而在经济过热时,可以减少财政支出,抑制通胀压力。

货币政策则是指通过调整货币供应量和利率等手段来影响经济运行的政策。

通过适度扩大或收缩货币供应量,调整利率水平,可以对经济进行调控,以实现稳定的增长和物价稳定。

产业政策则是指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和促进产业发展等手段,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

在宏观调控中,需要根据经济形势和目标来选择合适的政策组合和措施。

例如,在经济下行周期时,可以采取扩大财政支出、降低税收负担、降低利率等措施来刺激经济增长;而在经济过热时,可以采取减少财政支出、提高税收负担、提高利率等措施来抑制通胀压力。

此外,还可以通过加强金融监管、推动结构性改革、鼓励创新创业等手段来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

宏观调控的实施需要政府具备科学决策、有效监管和灵活应对的能力。

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的决策体系和执行机制,加强宏观经济分析和预测能力,及时调整政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与各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共识,凝聚共同力量,推动宏观调控工作的顺利实施。

宏观调控的实施还需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的内外环境。

国际经济形势、国内经济结构、产业发展阶段等因素都会对宏观调控的效果产生影响。

因此,政府需要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动态,及时调整政策,做出正确决策。

同时,政府还需要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国际合作伙伴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保护国家利益。

宏观调控是一种重要的经济管理方式,对于实现经济平稳发展和宏观经济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课件:宏观调控法

经济法课件:宏观调控法
计划法:调整在制定和实施国家计划的过程中发生 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统计:是指对于某个事务有关的数据进行搜集、 整理、计算和分析等活动的总称。(信息、服务 和监督功能)
统计法:调整在统计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产业、投资法律制度
产业法:
调整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 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产业结构法、产业组织法、 产业技术法、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
投资:
经济主体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垫付货币 或其他资源,并进而转化为实物资产或 金融资产的活动。
投资法:
调整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投资主体 的直接投资活动进行调控和规范过程发生 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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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法的基本制度:
投资主体制度——即政府依法确立、约束 和规范投资主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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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宏观调控基本法的立法——
发改委希望把宏观调控作为系统工程考虑, 有一部能统筹、协调与整合全部宏观调控法 规的一部基本法律。“这是一个总揽宏观经 济全局的法。是个牵头的法。”参加讨论的 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王保树强调。目 前已有《银行法》、《预算法》、《价格 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单项经济法律
投资管理制度——政府依法通过经济和 行政手段的综合作用对投资活动形成制 约关系,从而使投资主体的活动符合计 划要求的内在调控机制。
投资责任制度和投资程序制度 ; 涉外投资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境外投资管理制度; 涉外投资鼓励和保护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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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国有资产:
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财产
《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家出资企业—— 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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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结构 “市场——政府”二元结构 “市场构 案例: A、兴业银行——中国首家赤道银行 B、美国的贷款人环境责任制度 讨论问题:社会中间层(组织)在经济发 展中起到的作用(利和弊)
3、政府各职能部门 在美国,其从事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管理机构 及组织包括:白宫办公厅,行政管理和预算局,经 济顾问委员会,政策发展办公室,商务部,财政部 等;德国从事国家宏观调控的行政机构及组织包括: 联邦经济部、财政部、经济合作部、联邦经济信息 总署、联邦银行等,还有大量的咨询与研究机构; 日本的大藏省、通商产业省、农业水产局、经济企 划厅等机构及组织也主要从事宏观调控。 我国从事宏观调控的经济管理机关主要包括从事经 济计划、财税、货币、内外贸易等国家核心经济事 务的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等。它们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各自的地位、 职能、权力以及责任如何,关键是要运用法律形式 长期地、相对稳定地固定下来,不因领导人主观意 志的变化而随意变化。

经济法学中,“宏观调控”则与“市场规
制”并列。 宏观调控是指调控主体从社会公共利 益出发,为了实现宏观经济变量的基本平 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 健康、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所进行的总 体调节和控制。
(一)尊重市场原则 宏观调控的存在价值是弥补市场失灵,它应当 以市场调节为基础,作为市场调节的补充手段而存 在,决不能反客为主。这就决定了宏观调控必须尊 重、符合并善于利用市场规律:(1)尊重和符合 公平竞争、自由竞争的市场规律,为市场主体创造 一个安全、有序、宽松的经济环境和市场秩序; (2)善于利用利润平均化的规律; (3)善于运用“经济人”规律调控市场行为。换 言之,宏观调控必须建立在完善的市场体系基础上。 舍此,不但市场经济的建成与运行要大打折扣,宏 观调控也会因失去微观基础而难以收效。

(2)依宏观调控行为的实施时间,分为事前
调控、事中调控和事后调控。事前调控如编 制经济计划、制定产业政策、决定税率、利 率、汇率及信贷投资规模等;事中调控包括 各种重要的审批行为,对大型国有企业的兼 并、改组,发布经济信息和情报,动用国库 资金收购重要物资,动用国家控制的重要物 资投放市场,平抑市场物价等。事后调控包 括对重大经济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出口退 税,失业救助等。概言之,事前调控和事中 调控具有指导性,事后调控具有补救性、奖 惩性。
宏观调控法原理
宪法》(1993年修正)第15条规定,“国家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 完善宏观调控。”可见,作为我国经济体制 改革之目标模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指 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 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
一、宏观调控的法学界定 在中国,“宏观调控”是经济体制改革中 新出现的一个概念。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 不叫宏观调控,类似的提法是“国民经济 综合平衡。” “宏观调控”作为经济学的范畴和作为经 济法学的范畴,内涵有所不同。在经济学 中,“宏观调控”几乎可与“国家干预”、 “政府调节”等通用,政府为弥补市场缺 陷对国民经济进行“调节”(adjustment) 和“控制”(control)的各种措施都可归 纳为“宏观调控”,其中包括经济法学中 所称的“市场规制”。

二、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二)社会公益原则(利益取向的原则)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以及中国的宏观调控实践, 宏观调控对象大都集中于物价、就业、经济增长 速度以及国际收支等四方面,它们均服从于一个 最高的原则,即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是物质上的 公共利益,一般不涉及行为和精神财富,而且这 种公共利益是高层级或者说是全体国民的公共利 益,其目标是物价稳定、充分就业、经济适度增 长和国际收支平衡。 这里的社会公共利益包容了组成这个社会的所有 成员的利益,而不是否认个人利益的所谓“社会 公共利益” 。这条原则禁止政府在确定调控目标 时受集团利益左右,禁止政府从自身特殊利益出 发作出决策,例如政府为掩盖自身的非法开支所 造成的赤字而加大货币投放量等等。

体系与结构




1、由众多经济法律规范 组成的 2、主要表现为国家通过 经济政策间接影响市场主 体经济行为选择的法律手 段 3、调整对象:宏观调控 关系 财政关系 金融调控关系 国家计划关系 产业关系 固定资产投资关系等
宏观调控法
财 政 法
税 法
金 融 法
计划法、 产业结构 与布局规 划法、固 定资产投 资法等
2、政府与社会中间层 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 为政府干预市场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 用的主体,如工商业者团体、消费者团体、劳动者 团体、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商业银行、政策银行、 资产评估机构、交易中介机构、质量检验机构等。 它们实施宏观调控的资格由有关国家机关专门确认。 这类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具有公益性和较高公信力, 利用其进行宏观调控,符合政府职能“非行政化”和 社会化的潮流。 政府与社会中间层的配合,在实践中已经有了许多表 现,如中央银行通过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进行价值 调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通过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决定 国有资产的宏观布局,进行结构调控;财政部门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政府采购中心、社 团等社会中间层,运用经济参数调控;等等。





案例、渤海银行受处罚(2010) 日前,监管层终于铁腕管理,渤海银行北京分行及支行的房贷 业务被全面叫停。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查处渤海银行体现 了监管部门对银行房贷业务违规“零容忍”的态度,对其他银 行违规放贷是一次警告。 去年以来,面对异常火热的房市以及银行超额放贷所带来的 隐忧,监管层已陆续出台对于房贷的相关措施。其中,对于首 次及第二套购房都有了严格的规定,如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 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成,或是利率按基准利率1.1倍,而渤海 银行就是因为没有严格执行而遭到处罚。这也被市场各方看 作监管部门落实地产调控政策、控制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风险 的具体措施。 北京市银监局人士日前表示,由于银监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 渤海银行北京分行在发放二套房房贷时存在违规操作,其中包 括首付比例和利率都未能按规执行等,渤海银行北京分行及支 行的房贷业务早在今年3月就被全面叫停。 据了解,由于渤海银行个人房贷业务仍在整改过程中,其北京 分行何时能恢复个人房贷尚不确定。
(3)依宏观调控行为的对象是否具体或特定,
分为对象不确定的概括调控和对象特定的具 体调控。前者如调整利率、税率、控制货币、 信贷规模、实施外汇管制,制定经济计划、 产业政策等;后者如市场准入的审批,大型 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监管,政府向外国购买的 审批,对违反利率、汇率、动用国有企业资 金进入证券市场从事证券买卖的处罚,以及 对大型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免,对钢铁、煤炭、粮食、棉花 等特定行业或企业生产规模的限制;等等。

(四)经济民主原则(体制的原则) 它强调宏观调控权力层次配置的完善和内部结构 的协调 1、在市场限于国内范围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 政府与社会中间层、政府各职能部对于宏观调控权力 有一种民主的配置,以便在实施宏观调控的过程中达 成均衡博弈。 2、在市场扩展至世界范围,宏观调控呈现出明显的 国际性时,经济民主原则还涉及到本国主权和它国主 权配置宏观调控权力的民主。我国加入WTO后,传统 宏观调控手段如高额关税、数量限制、许可证制度、 政府补贴和限制投资领域和投资比例等,都受到世界 贸易组织的严格限制。在开放的国际经济中,我国除 采用财政和货币手段外,还需采取保障宏观经济目标 实现和宏观经济关系协调的新手段,如我国外经贸部 在2000年12月18日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 锈钢冷轧薄板开始征收反倾销税。
(四)法律责任 1、调控主体责任和受控主体责任 A、企业作为经济行政相对人所承担的法律责 任,除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外,都属于行政责任。 较之一般行政责任,它有下述特征:(1)不仅要 以《行政处罚法》等行政责任规范为依据,还要以 经济法规范为依据。即只有在依据经济法规范认定 企业违法的基础上,才能依据行政责任规范追究企 业的行政责任。(2)主要为经济性内容。即企业 所承担的行政责任中,大多为给付一定财产(如罚 款、没收等)或丧失一定生产经营资格(吊销营业 执照、许可证等)的法律责任。(3)主要由经济 行政部门实施。即追究企业的行政责任,大多为经 济行政部门的职权。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目标原则) 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 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其中, 生态持续是基础,经济持续是条件,社会持续是 目的。这种理念突破了当代时间维度,以代际资 源公平分配为其视野,要求最大程度地为人类未 来的发展留有资源空间,进一步强化了宏观调控 法的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它促使经济体制和经济 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重视在国家宏观调 控下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提高资源 利用效率,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有学者指 出,现行税制中的效率和公平观与可持续发展理 念中的效率观和公平观是有矛盾的,因而现行以 经济增长为核心的税制也必将按可持续发展观逐 步进行调整,逐渐建立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生 态税制,使税收重点从劳动、资本向自然资源、 能源和污染转移。

(二)调控对象 宏观调控主要是通过运用经济手段调节 利益结构,进而诱导地区、行业(产业)和 市场主体的行为,从而配置经济资源。因而, 宏观调控的对象有利益、行为和经济资源三 个层次。

(三)调控方式 1)依宏观调控是否利用市场因素,分为直接调控 和间接调控。市场经济应以间接调控为主,但并不 能认为在各个领域中政府调控都应以间接调控为主。 在市场经济中,不同领域所适用的调控方式是存在 差别的。有些领域应该完全适用直接调控,如对 “非市场品”与“有害物品”的生产和消费,对那 些外部负效应强烈的经济活动,政府就必须采取以 法律和行政手段完全禁绝的直接调控。在大多数领 域应当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并用,选择何种方式为 主,取决于调控所要达到的目标、时效和不同方式 的效力、成本。在目标和时效一定的条件下,应选 择效力大、成本低的调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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