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表现评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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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表现评价管理制度

(G H F D-10-02)

2003年10月

目录

1 目的 (1038)

2 适用范围 (1038)

3 引用标准及关联子系统 (1038)

4 专用术语定义 (1038)

5 执行程序 (1038)

6 职责 (1039)

7 检查与评价 (1040)

8 反馈 (1041)

附录 (1041)

附录1 系统流程图 (1042)

附录2 承包商表现评价报告 (1043)

附录3 承包商口头警告记录表 (1044)

附录4 《承包商表现评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表 (1045)

1 目的

本制度通过采用积分系统对承包商的表现情况,包括技术能力和对安全、健康和环保法规的遵守情况等进行评价,以达到加强对承包商工作的控制、并不断改进其履约能力,提高国华公司安健环及品质水平的目的。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说明了各发电公司和工程公司的承包商表现评价程序,该项评价工作与合同、订单等的服务价款无关。工期超过7天的承包商应进行评价。如果对承包商签发了重大意见书或警告书,即使工期少于或等于7天,现场负责人也应以承包商表现评价报告的形式向上一级做出汇报。

评价工作应在承包商服务结束时执行,如果是长期合同则应定期执行。根据每个承包商的惩罚积分采取相应的措施。

本制度适用于各发电公司的承包商和工程公司的承包商表现评价工作,工程公司作为发电公司的承包商也适用于本制度。承包商包括工程施工承包商、设备材料供货承包商、技术服务承包商。

3 引用标准及关联子系统

3.1风险管理子系统GHFD-02

3.2安全与健康管理子系统GHFD-03

3.3环境保护管理子系统GHFD-07

3.4工程项目管理子系统GHFD-12

3.5危险物品管理子系统GHFD-06

4 专用术语定义(无)

5 执行程序

5.1针对承包商的技术能力和对安全、健康和环保等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对所有的承包商服务表现进行评价。

5.2发电公司或工程公司的现场负责人以规定格式做出“承包商表现评价报告(附录2)”并给出惩罚积分。

5.3在服务结束后半个月内应完成承包商表现评价,如果是服务合同超过半年时则应每一个月进行一次。

5.4所有对承包商的口头警告都必须由现场负责人记录在规定的表单中。(承包商口头警告记录,附录3)。

5.5对承包商的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记录都应附在承包商表现评价报告中。

5.6完整的承包商表现评价报告与口头或书面警告记录一起提交给项目主管部门签字确认。

5.7项目主管部门将签注后的承包商评价报告,经发包方主管领导签字后提交给公司发电营运部作为公司系统内选择投标人的参考。

5.8根据承包商表现评价结果和履约期间对其签发的口头或书面警告次数,对承包商计算惩罚积分。

一次口头警告等于一个惩罚积分。

一次书面警告等于三个惩罚积分。

对于表现评价报告中承包商在技术表现(B部分)和安全、健康和环保表现情况(C部分)方面平均积分比较低时,给予减扣惩罚分。如下表:

5.9所有的罚分以年为周期进行记录,在满12个月后重新记分。

5.10在承包商被累计惩罚8分时,发包方将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管理部门发出告警通知。

5.11承包商在收到书面告警后,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整改措施并在48小时内把情况改善。若承包商未能在48小时内把情况改善,发包方可给予承包商以发包方主管部门的名义签发黄牌一张,并报公司发电营运部备案。

5.12在承包商被累计惩罚12分时,发包方可给予承包商以发包方总经理名义签发的黄牌一张,并报公司发电营运部备案,并且至少取消该承包商签订合同的资格6个月以上。在该承包商恢复投标资格前,应确认其已经采取了提高技术能力和改善安全、健康和环保表现的实际行动和措施。一年内在公司内部收到两张黄牌时将按照5.15条款处理。

5.13若承包商在服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包方应向承包商发出黄牌:

-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发生重要设备损坏事故时;

-污染物排放、泄漏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造成环保事故时;

-项目的主要质量未达到双方开工前同意的标准,且不能让步接受时;

- 工作进度因承包商自身原因未能按双方开工前同意的计划进行,且造成经济损失时。

5.14若在同一份合同内发包方向承包商发出了黄牌两张,发包方可给予承包商以发包方总经理名义签发的红牌一张,并报发电营运部备案。

5.15红牌发出后,发包方可按合同的进度及现场情况:

5.15.1停止现场施工,终止合同。发包方按承包商已完成的工作支付费用,并把此合同未完成部份进行公开招标。由此造成的损失从支付给承包商的费用中扣除。

5.15.2至少两年内不允许该承包商参与公司内部同类型服务的投标。

6 职责

6.1制度负责人

6.1.1 保证本制度有效版本的留存。

6.1.2定期检查本制度的有效性。

6.1.3监督执行各项已经批准的方案,包括本制度的改进。

6.2制度执行人:本制度执行人为各分/子公司主管生产部门负责人。

6.2.1负责收集对本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6.2.2协助本制度的负责人留存本制度的有效版本。

6.2.3 收集对本程序有效性的反馈意见。

6.2.4 监督本程序执行的有效性。

6.2.5 将本程序与监造工作的不适应方面汇报给管理部门。

6.2.6 按第7条要求定期进行捡查与评价。

6.2.7 按第8条要求的反馈信息及时完善本制度。

7 检查与评价

本制度的执行人将每月根据第5条所述,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具体检查项目包括:

(1) 抽查50%承包商表现评价报告,检查是否符合本制度的要求,包括评价时间、评价内容、上报时间。

(2) 承包商安健环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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