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紧急情况”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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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站车道管理规定(3篇)

收费站车道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收费站车道管理,提高通行效率,确保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收费站的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收费站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收费站所有车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车道,是指收费站用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专用通道。

第四条收费站车道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车道设置与标识第五条收费站车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车辆通行安全、顺畅。

第六条收费站应根据车流量、车型、收费标准等因素合理设置不同类型的车道,包括:(一)ETC(电子收费)车道;(二)MTC(传统收费)车道;(三)绿色通道;(四)应急车道;(五)其他专用车道。

第七条各类车道的标识应当清晰、醒目,包括车道名称、收费标准、车型限制等信息。

第八条收费站应根据车流量变化,适时调整车道设置,确保车道畅通。

第三章车道通行规则第九条车辆进入收费站车道,应当遵守以下规则:(一)按照车道标识指引,选择合适的车道通行;(二)按照收费标准支付通行费;(三)服从收费人员的指挥,不得强行闯卡、堵塞车道;(四)不得在车道内随意停车、倒车、逆行;(五)不得在车道内进行与通行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车辆在ETC车道通行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一)车辆应当安装并正确使用ETC车载设备;(二)车辆在进入ETC车道前,应当确认ETC设备正常工作;(三)车辆在通过ETC车道时,应当减速慢行,确保安全;(四)ETC设备出现故障时,应选择MTC车道或其他车道通行。

第十一条车辆在MTC车道通行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一)按照收费人员的指示停车;(二)出示有效通行证件;(三)按照收费标准支付通行费;(四)不得在收费人员收费过程中离开车辆。

第十二条绿色通道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则:(一)持有绿色通道通行证的车辆,可优先通行绿色通道;(二)绿色通道车辆应当接受收费人员的查验;(三)绿色通道车辆不得在收费过程中离开车辆。

高速应急通行措施

高速应急通行措施

高速应急通行措施 一、引言 高速公路作为一种高效的交通工具,为人们提供了便捷快速的出行方式。然而,在高速公路上,由于车辆数量众多和天气等突发因素的影响,时常会发生交通事故或拥堵现象,给行车带来不便。为了应对此类情况,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应急通行措施,旨在保障道路通畅和驾驶者的安全。

二、应急车道的设置和使用 一般情况下,高速公路的右侧会设置一个应急车道,以应对紧急情况或拥堵情况的发生。在遇到紧急情况时,驾驶人应及时将车辆驶入应急车道,并开启双闪警示灯,以提醒后方车辆注意。这样可以保证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并减少拥堵的影响。

应急车道的使用原则如下: - 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应急车道,例如车辆故障、事故等; - 不得占用应急车道行驶或停车,以防止拥堵和给道路畅通带来隐患; - 在使用应急车道时,驾驶员应尽量远离车道左侧,以防被过往车辆侧击。

三、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流程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常见的情况,为了保障受事故影响的道路能够快速恢复通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制定了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流程。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流程: 1. 事故发生后,受影响的车辆应立即开启双闪警示灯,并驶入应急车道或者紧急停车带; 2. 驾驶员应第一时间拨打交警电话报警,并报告事故发生地点和具体情况; 3. 在等待交警到达的过程中,驾驶员应确保自身安全,及时向其他驾驶员提供互助和警示; 4. 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会进行现场勘查和事故责任认定; 5. 如果事故造成道路严重堵塞或交通管制,交警会尽快组织施救,并进行疏导工作。

四、道路拥堵时的通行措施 高速公路上的拥堵是难以避免的情况,然而如何在拥堵中保证车辆的通行和道路的通畅是一个关键问题。针对道路拥堵情况,高速公路管理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通行措施,以减少拥堵对行车的影响。

以下是常见的道路拥堵时的通行措施: 1.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会在道路上设置交通提示标志,指示拥堵路段和建议绕行路线,驾驶员应遵循标志指示; 2. 在道路拥堵时,驾驶员应主动保持车距,以避免车辆碰撞或造成拥堵进一步扩大; 3. 如果遇到临时堵塞,驾驶员应保持冷静,等待交通疏导或堵塞解除,切勿占用应急车道或逆行。

应急车道扣6分

应急车道扣6分

应急车道扣6分一、什么是应急车道?应急车道,又称应急停车带或紧急停车带,是指高速公路上为解决突发状况而设立的一条供故障车辆、事故车辆或其他特殊情况使用的通道。

应急车道通常位于高速公路的最右侧,与行车道之间有一条实线或虚线隔离。

二、应急车道的重要性1.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应急车道的存在可以有效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

当发生故障车辆或事故时,驾驶员可以将车辆移至应急车道上,避免阻塞行车道,保证其他车辆的通行。

这将极大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保护行车人员的生命安全。

2. 提供紧急救援的通道应急车道也是救援人员进行紧急救援的通道。

当需要医疗救援、火灾拯救、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发生时,救援车辆可以通过应急车道快速到达事故现场,及时救助被困人员,最大程度地减少伤亡。

3. 为路上行驶的车辆提供缓冲区应急车道能够为道路上行驶的车辆提供缓冲区。

在拥堵情况下,其他车辆可以借助应急车道避让事故或故障车辆,减少交通堵塞,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4. 方便车辆维修和拖移应急车道还为故障车辆提供了维修和拖移的便利。

一旦车辆发生故障,驾驶员可以将车辆移至应急车道上进行维修或拖移,避免造成更严重的交通障碍。

三、应急车道的使用规范为了保证应急车道的有效使用,我们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 应急车道只能供特定情况下的车辆使用应急车道只能供发生故障、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下的车辆使用,普通车辆不得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2. 仅在必要时才使用应急车道驾驶员只在必要时才能使用应急车道。

如果车辆故障或事故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且不能在短时间内解决,才可以将车辆移至应急车道。

3. 使用应急车道时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使用应急车道时,驾驶员需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打开双闪警示灯、设立警告标志、穿着反光衣等都是使用应急车道时的安全措施。

4. 不得滥用应急车道驾驶员不能滥用应急车道。

仅因遇到突发情况而临时借用应急车道是可以接受的,但不能为了躲避拥堵或赶时间而故意占用应急车道。

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设计研究

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设计研究

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设计研究人们在出行时不可避免要面对各种各样的不可预见的情况和问题,例如交通事故,车辆故障等。

这时候,应急车道就成为了人们解决这些问题的最重要的通道。

在高速公路中,应急车道的设计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本文将从应急车道的定义、功能、设计要素、施工标准、政策法规等角度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以期对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设计提供一些有效的建议和启示。

一、应急车道的定义及功能应急车道是高速公路上一条紧急通道,主要为其它车辆提供便利的救援和支援服务。

在一般的情况下,应急车道位于高速公路的右侧,紧挨着行车道。

应急车道的宽度一般不小于3米,通常设计有一个车道,但在某些场合下可以划分成多个通道。

应急车道是高速公路的一条重要附加设施,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疏通管道应急车道不仅可以为车辆提供紧急通道,同时也是重要的水平穿越的通道。

在高速公路上,如遇到排水系统的阻碍或起到了疏通管道防洪的效果,此时应急车道将有力的帮助车辆及时通行。

2、支援救援应急车道通常都在车辆行驶区域附近,故若车辆在行车中突发状况,人们可以上应急车道对车辆进行安全保障和及时救援,防止因为覆盖行车道导致交通拥堵。

3、紧急停车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出现故障时,应急车道也可以为司机们提供非常安全的紧急停车位置。

司机可以把故障车辆移到应急车道上,以免原本在行车道上的车辆造成不必要的交通堵塞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设计要素根据相关规定,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设计时需要考虑和遵守的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宽度应急车道的宽度不能小于3米,若车辆数量较多,则省际公路的应急车道可达到一般路段的4米或更宽。

此外,应急车道的宽度也需要配合公路线路的环境情况和条件进行合理的设计。

2、平稳度应急车道需要满足高速公路的平稳要求,以便于通行的舒适性和安全性。

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需要注意路面的平整度,否则会增加车辆在使用应急车道时的风险和不稳定系数。

3、路标标志路标和标志非常重要,不仅是应急车道十分重要的地标,同时也是路面信号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速路应急车道行驶扣几分罚多少钱

高速路应急车道行驶扣几分罚多少钱

高速路应急车道行驶扣几分罚多少钱高速路应急车道行驶扣几分罚多少钱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如果是非紧急情况下非运营车辆占用高速应急车道的,一般会扣六分,并且罚款两百元。

如果是运营车辆,则会扣十二分罚款两百元,对驾照降级。

一、走应急车道扣多少分法律常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扣6分,罚款200元。

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是指与右侧道路行车道相临,包括硬路肩在内的宽度3米以上,有效长度大于或者等于30米,可以满足机动车停靠需要的路面部分。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非紧急情况时不得在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在紧急的情况下,车辆可以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

紧急情况是指: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确需停车检查或救援时,可以临时停放在应急车道;2、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

如果确实遇到故障等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将车停在紧急停靠带内,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方150米处摆放警告标志,夜间、雨、雾等天气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尾灯和后雾灯;其他人员一定要撤到安全区域内,必要时及时拨打高速公路报警电子话,请求援助。

驾驶人车辆发生故障需停车排除时,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难以移动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并设置警告标志的,可以对驾驶人处以二百元罚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较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什么情况下使用应急车道才算合法?

什么情况下使用应急车道才算合法?

什么情况下使用应急车道才算合法?作者:胡砚鑫来源:《汽车与安全》2015年第10期起因:占用应急车道呗罚2013年4月4日,广西驾驶人李某驾驶车辆,从南宁图东琅收费站进入泉南高速公路,并在1449公里段占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驶,被交警部门罚款200元、记6分。

李某不服处罚,他认为,法律并不禁止在紧急情况下使用应急通道,所以自己在“紧急情况”下使用应急通道不构成违法。

李某遂提起行政复议。

在复议结果与自己的想法相左的情况下,他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五大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

李某称,在高速公路发生严重拥堵的情况下,他遇到紧急情况:车上的老人、小孩多次出现剧烈呕吐、头晕等症状,急需找服务区停留。

不得已,他才使用应急车道行驶。

一审李某败诉。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3年4月25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即维持交警对李某的行政处罚。

争议:“紧急情况”谁说了算李某认为他占用应急车道完全属于“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拥堵时,占用应急车道违法是执法“一刀切”的表现,交警错误地认为应急通道是“专属通道”和认定紧急情况的发生仅限于驾驶人自身。

广西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法宣科的黎科长认为,高速公路应急车道是在高速公路上设置的供通行车辆遇到紧急情况时临时停放、等待救援或者遇有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交通中断、保障交通警察、消防及救援车辆赶赴现场的应急通道。

应急车道在遇有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交通中断等情况时,对抢救伤员、快速处置事故现场、保证及时恢复通车发挥着重要作用,是高速公路的“生命通道”。

而驾驶人李某提出的紧急情况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阐述的情形。

李某认为,在法律目前未规定何为“紧急情况”的情况下,不管是客观、主观,只要出现了紧急情况,临时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符合法律的规定。

是否属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不应由交警自行判断,而应根据社会公众的感知、确信为判断。

服务区应急车道管理制度

服务区应急车道管理制度

服务区应急车道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交通拥堵问题日益凸显。

特别是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车辆进出频繁,需要有一套科学的应急车道管理制度,以保障车辆的通行安全和顺畅。

本文将就服务区应急车道管理制度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服务区应急车道的特点服务区应急车道是指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供紧急情况下车辆通行使用的车道。

服务区应急车道相较于一般车道有以下特点:1. 紧急性:服务区应急车道主要是为了解决紧急情况下的通行问题,因此需要有较高的响应速度和灵活性。

2. 安全性:紧急情况下的车辆往往需要快速通行,服务区应急车道的管理制度应保障通行安全。

3. 效益性:服务区应急车道的管理制度要兼顾通行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率。

在上述特点的基础上,我将从管理制度的建设、应急车道的设计、通行规则的制定等方面展开讨论。

三、服务区应急车道管理制度的建设1. 规范管理体制服务区应急车道管理制度的建设首先应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

可以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或者委托给第三方进行管理。

管理部门应能够协调各方资源,负责应急车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2. 人员培训管理部门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包括服务区员工、交通警察等。

培训内容应包括应急车道的使用规则、协调应急车辆通行、安全救援等知识。

3. 信息系统建设服务区应急车道管理制度需要依靠信息化系统来支撑。

可以建设车道监控系统、数据管理系统等,以实现对应急车道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同时,管理部门也应与其他相关机构、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便快速响应应急情况。

四、应急车道的设计1. 设计原则应急车道的设计应满足紧急情况下车辆快速通行的需求。

应急车道的设计原则包括紧凑、通畅、安全,同时要充分考虑应急车辆的特点,如救护车、消防车等。

2. 设施设置应急车道的设施设置可以包括指示标志、标线、划分设施等。

这些设施可以提醒驾驶员及时使用应急车道,保障通行安全。

同时,应急车道的设置还要考虑和一般车道的连接情况。

应急车道扣9分

应急车道扣9分

应急车道扣9分一、什么是应急车道?应急车道,又称紧急停车带,是高速公路上专门为紧急情况下车辆停放或行驶而设置的通道。

它位于高速公路两侧主线之间,是车辆发生故障、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避险和保护自身安全的重要空间。

二、为什么应急车道扣9分?应急车道在高速公路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保障紧急情况下车辆和人的安全的一个关键因素。

在紧急情况下,正确使用应急车道可以有效避免事故发生,并为救援车辆提供快速通道。

然而,很多驾驶员对于应急车道的认识和使用方法存在着诸多误区,导致了不少安全事故。

为了提高驾驶员对应急车道的重视和正确使用应急车道的意识,相关法规对于违反应急车道使用规定的行为实行强制扣分的处罚,9分的扣分是对违规行为的严厉惩罚。

三、应急车道的正确使用方法1. 进入应急车道需符合一定条件•当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时,首先需要判断是否可以继续行驶。

如果车辆无法继续行驶,应尽快将车辆移至应急车道停放。

•在车辆移至应急车道之前,应先打开双闪灯以示警告,并从乘车人员中寻找帮助,确保安全。

•如果车辆仍然可以行驶,应尽量停放在紧急停车带的最后端,避免阻碍其他车辆。

2. 使用应急车道需注意安全•当车辆停放在应急车道上时,驾驶员及乘车人员需迅速离开车辆,并尽量远离交通流量。

•在离开车辆之前,应在车后方50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以提醒其他车辆注意。

•驾驶员和乘车人员在应急车道上应保持高度警惕,随时注意周围的交通情况。

3. 紧急情况下行驶应急车道•在特定情况下,紧急情况车辆可以在应急车道上行驶,但需符合一定条件。

•只有具备特定权限的车辆,如救援车辆、消防车辆、警车等,才能在应急车道上行驶。

•一般的私家车辆不得在应急车道上行驶,除非有紧急情况下的严重威胁生命安全的情况下。

四、常见违规行为及其危害1. 违规停放在应急车道上•在高速公路上,一些驾驶员将应急车道作为停车位使用,使得警示和应急车辆难以通过,严重危及其他驾驶者和本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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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紧急情况”适用范围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紧急情况”适用范围应急车道不是想停车就可以停的,任性停车很有可能造成违法行为。

以下是店铺搜索整理的关于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紧急情况”适用范围,供参考阅读,希望对各位司机朋友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店铺!当前我国占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违法行为常见高发、形态多样,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明确何种情形属于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的“紧急情况”。

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修改建议稿建议增加机动车可以占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的三种具体情形,但仍未对需要临时占用应急车道的“其他发生紧急突发情况”予以明确。

因此,确定我国因“紧急情况”占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的判断标准,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研究背景及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又被称为“生命通道”,区别于普通行驶道路,其是在高速公路两侧专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或其他机动车在紧急情况下使用的特殊道路类型。

近年来,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的行为屡见不鲜。

据统计,仅2015年国庆长假的前6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查获了6万余起占用应急车道违法行为。

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紧急情况不得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但对于何为“紧急情况”却没有明确的定义。

由此使得一些人对“紧急情况”产生错误认识,实施了占用应急车道的违法行为。

二、我国地方性法规对因“紧急情况”占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的相关规定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为基础,我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时,对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紧急情况”的适用进行了不同范围的限定。

其具体分类和基本特点如下:(一)仅限定为机动车发生故障。

江西、湖南、广东规定,除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清障车等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之外,高速公路应急车道适用的具体情形仅为机动车发生故障。

(二)限定为机动车发生故障和交通事故。

北京、辽宁、江苏、浙江规定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紧急情况”的适用范围包括机动车发生故障和交通事故两种情形。

如《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35条将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的适用情形划分为两种:一是警车、消防车、抢险救援车以及其他从事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活动的车辆和设备执行交通治安管理、抢险救援等任务的;二是其他车辆发生故障、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的,并将交通堵塞排除出应急车道“紧急情况”的适用范围之外。

(三)明确其他“紧急情况”的情形。

除了机动车发生故障和交通事故外,一些地方还对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紧急情况”的适用情形进行了扩张性解释。

如《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3、44条规定,除执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或者交通事故处理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外,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仅适用于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遇有载运物遗洒、飘散和驾驶人、乘车人突发疾病等紧急情况。

该办法同时规定,交通阻塞、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不属于应急车道的适用情形。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第42、43条规定,除执行抢险救援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援车、救护车以及从事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活动的特种车辆外,其他车辆占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的“紧急情况”包括如下三种情形:一是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无法及时移至服务区或者收费站外的;二是驾驶人突发疾病影响驾驶安全的;三是发生危及交通安全的其他突发情形的。

(四)各地对“紧急情况”规定的特点。

一是明确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特定任务时,可以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驶或停车;二是除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车辆可以在发生故障和交通事故时占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之外,一些地方还进一步扩充了应急车道“紧急情况”的具体情形,如遇有载运物遗洒、飘散和驾驶人、乘车人突发疾病等;三是普遍将交通拥堵排除出“紧急情况”的适用范围,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等地明确予以规定。

三、境外国家和地区对因“紧急情况”占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的相关规定类似于我国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境外部分国家和地区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上建有硬路肩、路肩或紧急行(停)车道,供特种车辆在执行特定任务或其他机动车在紧急情况下使用,并在道路交通法律规范中对“紧急情况”的适用范围作出了限定。

(一)英国英国高速公路最左侧通常建有硬路肩,其功能类似于我国的应急车道。

根据《英国高速公路法案》的规定,英国硬路肩的使用包括如下三种情形:一是警车执法或者特种车辆应急救援的;二是其他社会车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硬路肩上停车。

这里的“紧急情况”是指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除了在硬路肩停车外没有其他选择。

但上厕所、使用移动电话、查看路线、进食等不属于“紧急情况”;三是交通拥堵时,硬路肩可供开放使用,但此时,高速公路将限速50英里/小时以下。

(二)意大利根据建造性质、技术性质和功能的不同,意大利将道路分为高速公路、主郊区公路、次郊区公路、城市立体交叉道、城市居民区道路、地方道路、自行车骑行人和行人的混用道路七类。

其中,高速公路建有独立或非独立车道及不可越过的分道线,每个车道至少有两个变速行车道,左侧设有自行车道和紧急行车道,或者右侧设有自行车道。

其中的紧急行车道发挥着与我国应急车道相同的功能。

《意大利交通法》第3条规定了紧急行车道的含义及两种使用情形:一是在出现紧急状况时,车辆停留或援救运输;二是在特殊情况下,在交通情况允许时,供行人行走。

同时,该法第176条对上述两种情形进行了细化和限定:一是警车及其他紧急救援车辆通行;二是在交通堵塞的情况下,在距离高速公路出口指示牌500米处,紧急行车道可以用于驶出高速公路;三是驾驶人身体不适或机动车发生性能故障。

(三)澳大利亚《澳大利亚道路规则》明确区分了紧急停车道和路肩的概念。

根据该规则第95条、第178条和第12条的规定,紧急停车道是指紧急停车专用车道标志适用的标示车道或标示车道的一部分,其功能类似于我国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而路肩是不用于机动车沿道路行驶所用的道路组成部分,包括石子路的石子部分和密封道路的未密封部分以及道路边线外的未密封部分。

在澳大利亚,紧急停车道的使用情形包括如下三种:一是驾驶人为避免碰撞需要在紧急停车道内行驶以便在该车道内停车的;二是车辆发生故障的;三是根据本司法管辖区其他法律的规定,准许驾驶人在紧急停车道内行驶的。

(四)日本日本在高速公路上建有路肩,其功能类似于我国的应急车道。

《日本道路交通法》将高速公路路肩的使用划分为通行和停车两种。

根据该法第75条补充之三的规定,高速公路路肩可以通行的情形有两种:一是由于道路的损坏、出现交通事故及其他状况,有可能在国家高速公路或者机动车专用道路上发生交通危险的;二是造成交通拥堵时,警察为了阻止在道路上发生危险,实现交通的安全与畅通而不得已的。

根据该法第75条补充之八的规定,高速公路路肩可以停车的情形为故障或其他理由而不得不临时停车或者停车的。

(五)韩国与日本类似,韩国在高速公路上也建有路肩。

《韩国道路交通法》第60条规定了可以在高速公路路肩行驶的两种情形:一是机动车辆发生故障等不得已的;二是紧急机动车辆和进行高速公路保修、维护等作业的车辆执行任务的。

此外,该法还在第64条规定了可以在高速公路路肩停驻的情形,即机动车发生故障或其他客观原因需要停车或驻车的。

(六)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快速公路上建有路肩,其起点有交通标志标明,边缘划有粗白线。

根据《香港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规则》的规定,除非发生车辆遇到紧急情况,否则既不能驶入路肩,也不能在路肩停车。

路肩的`使用包括如下三种情形:一是警车执法、工程车辆维护作业和特种车辆应急救援的;二是车辆故障,车辆缺乏燃油、电力、机油或者水、驾驶人疾病,或发生其他紧急事故的;三是一般车辆驾驶人乘客为了给予遇有紧急情况的其他人帮助的。

(七)中国台湾地区台湾地区高速公路和快速公路建有路肩,其功能与我国大陆应急车道相同。

根据《台湾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第2条的规定,路肩是设于车道外侧,路面边线与护栏或边沟间的部分。

该规则第12、15、17、19条规定了可供使用的情形和禁止使用的情形。

其中,可供使用的情形包括:一是救护车、消防车、警备车、工程车、救济车及经高速公路、快速公路管理机关核准的拖吊车辆执行任务的;二是遇有浓雾、浓烟、强风、大雨等特殊状况严重影响行车安全的;三是机动车在行驶途中,因机件故障或其他紧急情况无法继续行驶的;四是公路管理机关或警察机关为维护相关路段交通安全与畅通发布命令的。

禁止使用的情形主要为交通阻塞。

(八)境外国家和地区对“紧急情况”规定的特点一是普遍明确规定警车、紧急救援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特定职务时具有通行的权利,如英国、意大利、韩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

与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相一致。

二是普遍认可机动车发生故障和交通事故时具有紧急通行权,如英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

与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相一致。

三是对于交通拥堵是否属于“紧急情况”的适用范围,各国及地区规定的差异较大。

英国、意大利、日本规定特定条件下的交通拥堵属于“紧急情况”,而中国台湾地区则明确将交通拥堵排除出“紧急情况”的适用范围。

与台湾地区类似,我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普遍规定,交通拥堵不属于“紧急情况”的适用范围。

四是部分国家和地区对“紧急情况”的适用范围作出了其他补充性规定。

如意大利规定的驾驶人身体不适;澳大利亚规定的驾驶人为避免碰撞需要在紧急停车道内行驶以便停车;日本规定的道路损坏;中国台湾地区规定的浓雾、浓烟、强风、大雨等恶劣天气,均属于“紧急情况”的范畴。

四、对我国因“紧急情况”占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适用范围的判定(一)“紧急情况”的判定标准为确保紧急情况下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法律以牺牲通行效率为代价,将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作为特定情形下才能占用的“最后通道”,同时也对应急车道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最严格的限定。

一方面,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仅适用于“紧急情况”。

在非“紧急情况”下,除特种车辆之外,任何社会车辆均不能通行或停驻;另一方面,此种通行或停驻应当限于公民的生命权或健康权遭受损害或威胁的情形之下。

通行效率并不属于应急车道的预设目的和功能。

由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的内涵和特征所决定,判断某一特定情形是否属于合法占用应急车道的“紧急情况”,主要取决于该种情形是否具有紧迫性和客观性。

“紧迫性”是对判断标准的限定,指占用应急车道的迫切性是否已经达到危及道路交通参与者生命安全的程度;“客观性”是对判断主体的限定,指占用应急车道应当符合社会一般公民的认知水平和能力,而并非由驾驶人的主观意识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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