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的创新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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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物权法》对担保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刍议《物权法》对担保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作者简介 : 黄志萍( 1 9 7 5 . 8 一) , 女, 回族 , 湖 南 常德 人 , 硕士 , 湖 南警 察 学院 ( 湖 南长 沙 4 1 0 1 3 8) 法 律 系讲 师 , 研 究方 向 为 民
商法 学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5 —2 3
我 国第 十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 高票 数 通 过 了经
已经结 束 时 , 抵 押权 人 没有 收 到 清偿 , 抵 押人 和抵 押 权 人可 以进行 协商 .并按 照协 议 依法 对 抵 押物 进 行 变 卖或 者 拍卖 以完 成 全部 债务 清 偿 。一 旦 双方 协 商 没 有达 到共 识 , 唯一 的途 径就 是通 过诉 讼解 决 ] 。但 是依据《 物权法》 规定 : 当抵 押 人 和抵 押 权 人 没 有 达 成有关 抵 押权 实 现方 式 的协议 时 ,抵押 权 人 有权 请 求 人 民法 院对 所抵 押 的财产进 行变 卖或拍 卖 。在《 担 保法》 中, 当抵押 人 和抵 押权 人 没有 达 成有 关 债 务清
例来说 , 在进 行 银行 合 同签 订 时 , 银 行 可 以依 照 法律
在 抵 押合 同中 约定 : 当债 务 人 未遵 从 约定 , 没 有 按期
支 付 首付 款 或使 贷 款用 途 发生 了改 变 或对 抵 押 物 没 有 进 行保 险 时 ,银 行可 依 照法 律规 定 对 债务 人 有 权 要求 其 对全 部 债务 清偿 ; 反之 , 可 以对 抵 押权 直 接 实 现 。这项 规定 是 意思 自治原则 的具 体体 现 , 只起 着 重 要 的作 用 , 有 效 地保 障 了债 权人 合法 权益 。 ( 二) 我国《 担保 法 》 第5 3条规 定 : 当债 务履 行 期

融资担保业务的创新

融资担保业务的创新

融资担保业务的创新(孙铭)第一章浅释担保行业现状现阶段我国的专业担保公司已呈现股份多元化特点,担保公司在运作过程中都要求实行企业化的管理,作为政府出资成立的担保公司同时又要体现政府的政策意图,选择的扶持对象为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和产业。

运作模式采用为项目提供信用担保的形式,反担保措施多为抵押、质押、信用反担保等。

目前我国担保业已达成共识,担保企业增长过快,担保业务具有高风险低收益,风险与收益不配比的特点。

一、担保业务收益低贷款担保的高风险,很大程度上是相对于其低收益而言的。

目前我国担保公司承担了借款企业的大部分甚至是全部借款的风险,且由于要体现政府的政策意图,尽量做到不增加企业的负担,担保费率不可能制订的过高,实际中所收取的保费仅为担保额的2%左右,收入与所承担的风险明显不相匹配。

这就造成了担保机构担保业务规模做的越大,承担的风险越大,出现代偿损失的可能性越大,而相应的保费收入可能仅能满足日常正常开支的需要。

如担保项目出现代偿,往往要出现损失资本金的情况。

二、面对的客户群体有缺陷,抗风险的能力低对于企业来讲,通过担保公司融资是要增加融资成本的,所以担保公司所面对的客户群体多为有一定缺陷,银行所不认可的企业;也就是通过正常渠道无法获得资金的企业。

这类企业有以下几个特点:1、自身的资产实力有限,基本没有可供抵押的有效资产;2、是大多数企业处于初创阶段,从事的是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面对的是新市场,技术、市场和政策性风险很大;3、是许多企业为民营企业,股东自身的实力有限,出现问题时难于获得外部力量的支持。

三、业务开展的外部环境条件还不完善担保行业是一种金融中介业务,它服务的是企业和金融机构,执行的是政府的产业政策,担保业务能得到顺利开展,离不开完善的政策和法律环境。

从目前来看,融资担保业务开展的环境还不是很完善。

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1、国家政策变化、经济发展策略的调整对担保业可能产生的风险。

2、与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行业管理与业务规则的立法几乎处于空白状态。

浅析《民法典》担保物权新规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

浅析《民法典》担保物权新规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

经营管理浅析《民法典》担保物权新规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 杨晓宁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民法典》许多新原则、新概念和新规则,对银行信贷业务有着直接和深远影响。

本文围绕《民法典》担保物权中抵押财产范围、抵押与租赁关系、动产抵押效力、抵押财产处分、担保物权优先顺位等新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等,分析了对银行信贷业务发展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一、法定抵押财产范围有了新拓展《民法典》第395条明确7类财产可以抵押,第399条明确了6类财产不得抵押。

与《物权法》相比,变化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将海域使用权列入可抵押财产范围,删除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取而代之的是《民法典》第342条对土地经营权抵押的规定。

二是明确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禁止作抵押人。

银行在信贷押品准入上要把握好两个方面:一是银行在处理海域使用权、土地经营权等特殊抵押时,应关注政府主管部门政策、规范性文件要求,综合考虑抵押手续及抵押登记效力问题。

二是银行对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不得接受其担保;对登记为营利法人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审慎接受其提供的担保;对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以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其自身在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提供的担保,可以接受。

二、“抵押不破租赁”有了新变化《民法典》第405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民法典》区别于《物权法》的变化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将租赁关系的设立时间由“订立抵押合同前”变更为“抵押权设立前”,对于不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到办理抵押登记前这一时段,仍然适用抵押不破租赁规则。

二是增加了“转移占有”条件,有利于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调查。

银行作为抵押权人要从两方面做好应对:一是签订抵押合同后尽快办理登记,避免抵押人在登记前恶意出租并交付抵押物。

存货质押的难点与突破:聊城案例

存货质押的难点与突破:聊城案例

存货质押的难点与突破:聊城案例张维建;王兵【摘要】动产质押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推动金融创新、改善融资担保结构、提高商业银行竞争力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本文以华夏银行聊城支行为例,分析了开展存货质押贷款所需要满足的基础和条件,以期为基层银行开展动产质押贷款提供借鉴.【期刊名称】《金融发展研究》【年(卷),期】2010(000)010【总页数】5页(P30-34)【关键词】融资制度;中小企业;存货质押【作者】张维建;王兵【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山东,聊城,252000;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山东,聊城,252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0.33贷款满足率低一直是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形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银行对中小企业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而,抵押和担保成为银行发放贷款的重要前提。

但在目前状况下,中小企业信用级别低、可抵押固定资产普遍较少、难以得到大企业提供的担保,因此要获得银行提供的融资服务仍然很难。

有专家测算,动产抵质押贷款市场需求量为5万亿-7万亿元。

但受配套制度、风险防范技术等因素的制约,我国动产抵质押一直没有形成一定的规模(童天水,2009)。

本文以华夏银行聊城支行为例,对该银行不同时期的动产质押贷款实施情况进行了案例研究,以期对基层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担保方式提供借鉴。

(一)抵押担保与保证担保早期文献对融资担保的探讨并没有深究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的区别,主要关注了它们在银行做出贷款决策时的作用与角色,只有在研究信贷配给问题时有所涉及。

但自Bar ro(1976)年以后,更多的学者开始关注融资担保问题。

Pozzolo (2004),Becchet ti和Garcia(2008)认为,就银行业而言,抵押是一种实物担保(Real Guarantee),保证是一种私人担保(Personal Guarantee)。

但抵押和保证在贷款合约中有着不同的作用,抵押多是内部的(internal),主要是为特定债权人提供一种优先受偿权,较少作为一种激励机制来解决借款人的道德风险问题;而保证多是外部的(External),主要作为一种激励机制来应对借款人的道德风险问题。

浅析《民法典》担保物权规则变化下商业银行应对策略

浅析《民法典》担保物权规则变化下商业银行应对策略

经营管理摘要:本文以《民法典》担保物权变化的规则解读为切入点,从商业银行经营实际出发分析应对策略,防范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以牢牢把握风险防控主动权,更好推进依法治行工作。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表决通过,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开启了全新征程。

《民法典》对我国担保物权规则作出重大修改,以信贷业务为主体业务的商业银行如何顺应时代发展要求,遵循《民法典》最新法律规定,控制法律风险、规范信贷投放、保障主体权益、维护金融秩序成为商业银行尤为重要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担保物权规则变化的背景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其不动产、动产或财产权利上设定的,当发生特定情形时,债权人可就该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物权。

简言之,就是以物担保债权以达到债权保全之目的。

担保物权与债权相比,具有优越于债权不确定性的明显优势,可以更加有效地保证债权人自身权利的实现,防止债权难以全部受偿的风险。

担保物权规则的产生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

早期的商品交换多数采用以物易物的现货交易模式,交易结构比较简单,一方交钱一方交货,交易流程往往即刻完成。

卖方不用因为钱货交易所产生的时间差而担心债权无法实现,也就没有进行债权担保的必要。

但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进步,商品的交易结构日趋复杂,买卖双方交钱和交货的行为之间出现明显时间差、地域差,如何保证后履行一方的债权得以实现就成为了摆在交易双方面前的难题。

在这个基础上,现代担保方式应运而生,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了得到绝大多数债权人认可并运用的重要制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担保的范围和类型不断创新,商业银行愈加重视采用抵押、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将其作为控制风险、信贷审核的重要部分。

同时,不同于银行业的社会融资担保类公司大量涌现,担保业务发展迅猛,宏观上对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担保触及的业务范围更加普遍,在交易中的作用更加突出,为不同经济主体提供便捷,在消费、融资、进出口等各个环节都施展出重要作用。

探索农村房屋抵押创新之路

探索农村房屋抵押创新之路
依据 大 多 是 当地 政 府 或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出台 的规 范性 文件 。 从启 动该 项 改革较 早 的温州 市 与宣城 市 的抵 押情 况看 , 当地 农房 抵 押 融资 市场 已十分
金额 不 仅包 含 了房 子 本身 的价 值 , 包含 了宅基 还
地 的价值 。另 外 , 国在 处理城 市房地 抵 押 关系 我 时 , 求 二者 一并 抵 押 , 据“ 地 同时 走 ” 法 要 根 房 立
的 ,其 占用 范 围 内的建 设用 地 使用 权一 并 抵押 。
《 房屋 登记 办 法》 8 第 8条 规 定 , 乡镇 、 企业 厂 房 村 等 建筑 物 可 以设 定抵 押 。可 见 , 现行 法律 法 规 仅 承 认 了乡镇 、 企 业 厂 房 抵 押 的 合法 性 , 农 村 村 对 住 房抵 押 不置 可 否 , 但若 结合 宅 基地 使 用权 抵 押
Ci elEtt h aR a s e n a
讲 是 否 公 平 , 毕竟 集 体 建 设 用地 有 土 地 使用 年
限 , 期 后需 重 新 通 过 出让 取 得 , 宅 基 地 却 是 到 而
集 体经 济组 织无 偿划 拨 的, 没有 年 限限制 。 2农 房抵 押 融资仅 允 许 向金 融机构 申请 , . 面 向市场 其他 主体 的大 门仍 未打 开 城市 房屋 可作 为 向任 何主 体贷 款 的抵 押物 ,
权 禁止 抵 押 的法 律 规定 ; 一 步 明确不 得 抵押 的 进
情 形 ;赋 予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及 其 成 员 的优 先 购 买
的禁 止 性规 定 , 推 之 , 律 实 际上 对 农 村 私 有 可 法 住宅 抵押 是 持否 定态 度 的 。

使用保证金法律规定(3篇)

使用保证金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保证金,是指当事人为保证债务履行或者担保债权实现,依法向对方交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保证金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如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

本文将从保证金法律规定概述、保证金的法律特征、保证金的法律效力、保证金的使用规则、保证金纠纷的处理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保证金法律规定概述1.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请求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请求其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但不得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2. 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规定:“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或者权利为担保,保证债务履行或者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行为。

”3. 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应当依法优先偿还债务本金、利息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保证金的法律特征1. 有偿性保证金是当事人为保证债务履行或者担保债权实现,自愿向对方交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有偿性是指保证金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有偿交易,一方交付保证金,另一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2. 期限性保证金具有期限性,即保证金在一定期限内有效。

超过期限,保证金失效,担保关系解除。

3. 质押性保证金具有质押性,即保证金在债务履行或者债权实现之前,视为质押物。

当事人可以依法将保证金进行抵押、质押、出质等法律行为。

4. 不可分割性保证金具有不可分割性,即保证金在债务履行或者债权实现之前,不得分割、转让或者抵消。

三、保证金的法律效力1. 保证金作为担保物,具有担保债务履行或者债权实现的法律效力。

2. 当事人可以依法将保证金进行抵押、质押、出质等法律行为,增加担保力度。

3.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金的使用范围,如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4. 保证金在债务履行或者债权实现之前,具有优先受偿权。

《物权法》中担保规定对银企双方融资创新业务的影响

《物权法》中担保规定对银企双方融资创新业务的影响
(.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海南省分行 , 海南 海 口 5 00 ;. 7 2 32海南大学 , 海南 海 口 50 2 ) 7 2 8
摘 要: 刚施行 的《 物权 法》 完善 了担保 物权制度 , 扩大 了抵押质押 财产的范 围, 设立 了许 多与《 担保 法》 司法解 及
释 不 同的规 定 。 别是 设 立 了两种 新 的担 保 方 式— — 动 产 浮 动 抵押 和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 些制 度 的设 立 , 特 这 为银 企 双 方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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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8年 第 6期 总第 2 5期 3
南纰
N 6. 0 8 O, 2 0 S r l .3 ei 2 5 a No
HAI NAN I F NANCE
《 物权法》 中担保规定对银企双方融资创新业务的影响
文 博 陈彦 婷 ;
权 , 括 了 “ 路 、 梁 ” 收 费 权 。【 包 公 桥 等 1 ]
善 了担保物权制度 , 扩大 了抵押 质押财产的范围 , 设立 了
许 多 与《 保 法 》 司法 解 释 不 同 的 规 定 。特 别 是 为 适 应 担 及 市 场 经济 发 展 , 足 融 资 实 践 的 需 要 ,物 权 法 》 立 了两 满 《 设
融 资提 供 了 广 阔的 前 景 。 文就 是 以 此 为研 究主 题 , 试 将 物 权 法相 关 担 保 制 度 应 用 于银 企 双 方 融 资 业务 创 新 实践 . 本 尝 并提 出 了相 应 的风 险 防 范措 施 。
关 键 词 : 权 法 ; 保 ; 产 浮 动 抵 押 ; 收 账 款 质押 : 资 业 务 创 新 物 担 动 应 融
产 品做 抵 押 。 比如 企 业 以现 有 的 以及 未 来 可 能 购 进 的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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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的创新之作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担保法在法律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国的担保法得到了多方面的创新,为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当事人利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本文将从立法创新、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三个方面分析担保法的创新之处。

一、立法创新
近年来,我国的担保法在立法方面出现了一系列创新举措。

我国于2019年颁布了新的《担保法》,对原有的担保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新《担保法》将信用证担保、互联网担保等新业态纳入了监管范围,明确了新型担保的法律地位和监管要求,为保障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新《担保法》还规定了担保合同的违约责任、担保清偿责任等方面的具体内容,为当事人在担保纠纷解决过程中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途径和保障措施。

新《担保法》还规定了担保人的豁免权和抗辩权等权利,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和选择空间。

新《担保法》在监管新型担保、规范担保合同、保障当事人权益等方面都进行了创新,为我国的担保法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和活力。

二、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方面,我国的担保法也出现了一些创新的案例和做法。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担保案件时,坚持依法公正裁判,努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信用证担保纠纷案件时,法院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充分考虑担保人的实际能力和责任,依法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和清偿,切实维护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互联网担保纠纷案件时,法院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和先进理念,依法保护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权益,促进互联网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这些案例和做法,我国的司法实践为担保法的适用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参考。

三、学术研究
在学术研究方面,我国的担保法也迎来了创新的机遇和挑战。

学术界对于担保法的理论研究和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和探索,为我国的担保法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和学术支持。

近年来,学术界对于新型担保、互联网担保、信用证担保等新业态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许多新的理论观点和实践建议,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支持。

近年来,我国的担保法在立法创新、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三个方面都出现了一些创新之处。

新《担保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的担保法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和活力。

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的创新成果,为担保法的适用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支持。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担保法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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