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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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基本规定担保是一种合同行为,旨在确保债务的履行。

担保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并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基本规定进行全面介绍。

一、担保的定义和种类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担保责任的性质,可以将担保分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多种形式。

担保可以为民事担保和商事担保,根据法律规定,担保的形式和方式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担保合同的要素1. 债权人和债务人:担保合同需要确定具体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2. 担保人: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3. 担保方式:担保方式是指担保合同采取的具体担保形式,如保证、抵押、质押等。

4. 担保期限:担保期限指担保合同的有效期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

5. 担保的范围和限制: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的范围,并约定担保责任的限制,以保护担保人的利益。

三、担保的效力和变更1. 担保的效力: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后,产生法律效力,并对相关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 担保的变更:担保合同一旦签订,在没有经过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变更。

四、担保的范围和责任1. 担保范围: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的范围,即具体的债务金额和债务种类等。

2. 担保责任: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担保合同的终止担保合同可以通过履行完毕、解除、变更、撤销等方式终止。

同时,担保合同也可以因为担保期限届满、主债务的终止等原因而自动终止。

六、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的过程中,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的债权凭证,同时也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担保人还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及时告知债务人相关担保事项。

七、违约和救济如果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有权请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同时,担保人可以行使追偿权,向债务人追索已履行的债务。

八、担保法的适用和解释担保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担保行为,对于涉外担保交易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七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 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 人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期限内履行债务。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 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 双倍返还定金。
解读
恶意抵押行为:
抵押登记作为一种行政登记行为,具有权利推定效力,即推定记载在《他项权利证》上的抵押权人是真实的, 至于该记载实质上是否真实有效,则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作出司法判断。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不应成为民事诉讼 中对行政登记证书及所涉民事权利效力认定的障碍。
法院可撤销恶意抵押行为。
我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9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在 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 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此即恶 意抵押行为,人民法院可依民事诉讼程序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介绍
01 内容
03 废止日期
目录
02 解读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 1995年10月 1日起施行。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同时废止。

2022年担保法司法解释

2022年担保法司法解释

2022年担保法司法解释〔最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二○○○年十二月八日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八日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那么局部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局部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8日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4年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024年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024年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十五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2023年新的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2023年新的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2023年新的担保法)为保证债权的及时实现,在订立主合同时,往往会设立相应的抵押权。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达成一致,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由登记机关核发他项权证,即可证明抵押权的合法成立和存在。

现实中,可能存在他项权证上载明的债权数额和抵押合同中的债权数额不一致的情形。

在此情况下,如何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就存在一定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他项权证系办理抵押合同的最终凭证,而他项权证的源起就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达成的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记载了债权的数额、抵押的期限、实现抵押的方式等详细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抵押合同在抵押登记机关进行了备案,可以作为确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同时也依法具有对抗其他人的优先权。

因此,应当以抵押合同记载的数额为确定优先权的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他项权证属于抵押登记主管机关对抵押权进行登记后合法的权利凭证,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依法对任何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抵押合同与抵押权之间具有显着的区别。

债权人和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以债务人或担保人的不动产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担保进行协商,对主要内容意思表示一致,抵押合同成立。

而抵押权,是以抵押合同为基础,由登记机关对抵押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依法进行抵押权登记。

在经过登记之后,抵押权才成立或生效。

担保法对抵押权采取的是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无论是物权法,还是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对不动产抵押权均采取了登记生效主义,只有在进行登记之后,抵押权方为设立,始能发生抵押权的效果,产生法律意义上的优先受偿权,对抗抵押物的其他债权人。

第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数额确定的依据。

出现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约定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都是在出现了抵押权之外的其他债权,要求对抵押物主张权利才会发生纠纷。

否则,唯一债权人对不动产主张权利时,无论是否办理抵押,均不影响债权的实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担保法司法解释2000年全文

担保法司法解释2000年全文

担保法司法解释2000年全文(2000年5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为了正确审理担保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审理中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解释。

一、担保的定义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一定的支付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债务。

二、担保方式(一)保证担保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债务的履行行为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其向债权人承担一定的支付责任。

(二)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设定质押权利,作为其债务的担保。

(三)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交付债权人占有或者由其管理,并约定该动产由债权人依法处分,实现债权的担保。

三、担保的效力(一)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担保协议视为对债权人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满足法定形式,生效。

(二)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但债权人就债务提起诉讼时,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之前就债务进行了履行,其对债权人有代位请求权。

(三)担保人对债务人的担保权利由债务人与担保人约定或者依法委托债权人代表行使。

四、担保的变更和解除(一)担保的变更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二)担保的解除分为债务人、担保人和债权人三方协商一致解除和经债权人同意而解除。

(三)合同的变更、解除,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担保关系仍然存在。

五、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担保人有知情权,即担保人有权要求了解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及债务履行情况。

(二)担保人有权追索被担保的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权代位行使债权。

(三)担保人应当履行担保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债务人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债务。

六、担保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担保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但是,担保人对债权人不履行付款义务的诉讼时效自担保人代位行使债权时效开始计算。

最高法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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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担保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担保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担保法》对保证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其中有些是对原有规定作了修正,有些是对原来欠缺的部分作了补充。

担保行为不仅可以发生在民商事关系中,也可以发生在司法程序中,比如法院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担保,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及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也同样适用于执行中的担保行为。

但是,执行担保与民商事关系中的担保有很多不同之处,因此,两者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适用上也有各自的不同。

民商事关系中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由于司法程序的特殊性,留置与定金不能作为执行中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适用于执行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指导意见
第一条保险人为分期付款的商品买受人履行付款义务提供保证保险,而商品买受人没有履行付款义务,保险合同受益人请求法院判令保险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适用《保险法》的规定确定保险人责任。

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又向债权人出具有保证买受人履行债务内容的保证书,债权人要求保险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院可以适用保证的法律、法规确定保险人的民事责任。

第二条主债务人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与债权人重新达成还款协议的,除保证人明确表示继续提供保证外,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的,除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明确表示不再承担责任外,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在债权人催款通知书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应视为设立新的保证。

第五条保证人为履行期限届满的债务提供保证的,保证期间从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六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以公司资产或以公司名义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但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以公司资产或以公司名义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如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导致合同无效情形的,认定担保合同有效。

第八条《担保法》施行前订立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对房地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已将抵押财产的权利证书交由抵押权人持有的,该抵押合同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

担抵押权的行使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九条当事人以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经县级以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如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导致合同无效情形的,认定抵押合同有效。

第十条《担保法》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未生效。

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赔偿因不能行使抵押权造成损失的,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根据抵押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他人债务设定抵押的,可以认定抵押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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