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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基本规定担保是一种合同行为,旨在确保债务的履行。

担保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并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基本规定进行全面介绍。

一、担保的定义和种类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担保责任的性质,可以将担保分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多种形式。

担保可以为民事担保和商事担保,根据法律规定,担保的形式和方式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担保合同的要素1. 债权人和债务人:担保合同需要确定具体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2. 担保人: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3. 担保方式:担保方式是指担保合同采取的具体担保形式,如保证、抵押、质押等。

4. 担保期限:担保期限指担保合同的有效期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

5. 担保的范围和限制: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的范围,并约定担保责任的限制,以保护担保人的利益。

三、担保的效力和变更1. 担保的效力: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后,产生法律效力,并对相关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 担保的变更:担保合同一旦签订,在没有经过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变更。

四、担保的范围和责任1. 担保范围: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的范围,即具体的债务金额和债务种类等。

2. 担保责任: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担保合同的终止担保合同可以通过履行完毕、解除、变更、撤销等方式终止。

同时,担保合同也可以因为担保期限届满、主债务的终止等原因而自动终止。

六、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的过程中,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的债权凭证,同时也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担保人还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及时告知债务人相关担保事项。

七、违约和救济如果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有权请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同时,担保人可以行使追偿权,向债务人追索已履行的债务。

八、担保法的适用和解释担保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担保行为,对于涉外担保交易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

抵押规章制度

抵押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押行为,保障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抵押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

第三条抵押行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二章抵押物的范围和条件第四条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一)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二)动产,如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三)权利,如债权、股权等。

第五条抵押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争议;(二)价值稳定,能够充分覆盖债务本息;(三)易于评估,便于变现。

第六条抵押物不得包括以下财产:(一)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二)已被查封、扣押或者保全的财产;(三)已被抵押的财产。

第三章抵押合同的签订与登记第七条抵押合同应当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自愿签订,并明确约定抵押物的范围、价值、抵押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确保抵押权的公示和效力。

第九条抵押登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抵押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抵押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二)抵押登记应当载明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值、抵押期限等基本信息;(三)抵押登记应当予以公示。

第四章抵押权的实现与保全第十条抵押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抵押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实现抵押权。

第十一条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二)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拍卖、变卖抵押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三)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抵押物归其所有。

第十二条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保全,确保抵押物的价值不受侵害。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三条抵押人违反抵押合同约定,未按时履行债务或者擅自处分抵押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抵押权人违反抵押合同约定,未按时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或者未依法实现抵押权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担保法解释_规章制度_

担保法解释_规章制度_

担保法解释小编整理了担保法解析,欢迎大家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3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法全文

担保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6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第三节保证责任第三章抵押第一节抵押和抵押物第二节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第三节抵押的效力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第五节最高额抵押第四章质押第一节动产质押第二节权利质押第五章留置第六章定金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最新民法典中的担保法规定

最新民法典中的担保法规定

最新民法典中的担保法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担保法作为保障社会信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

本文将对最新民法典中的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全面解读。

一、担保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担保是指担保人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财产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一种民事行为。

担保法是以保护和促进经济活动为出发点,旨在维护合同权益,促进信用交易。

在最新民法典中,担保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合法合规、公平诚信、保护担保人以及合同效力等。

二、自然人和法人作为担保人的规定根据最新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作为担保人。

自然人作为担保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明确知晓其担保责任的性质和后果。

而法人作为担保人则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担保的方式和形式在最新民法典中,对于担保的方式和形式做出了明确规定。

担保可以采取合同担保、法定担保和信用担保等方式进行,其中合同担保是最为常见和典型的一种方式。

同时,在担保形式上,最新民法典规定了担保可以以质押、抵押、保证等形式进行。

四、担保的范围和限制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债权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以及应负担的费用等。

但在最新民法典中,也对担保范围进行了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在担保金融机构的债务时,对金额、期限和方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设立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五、担保的效力和履行在最新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担保的效力和履行方式。

担保的效力是以债权主张为前提的,即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才能使担保生效。

而担保的履行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并在债务履行期限之后,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六、担保的变更和解除最新民法典中还对担保的变更和解除等情况做出了详细规定。

在担保义务未履行完毕前,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协商一致进行担保的变更,但需要经过担保人的同意。

而当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或债务得到其他方式解决时,担保也将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文(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第三节保证责任第三章抵押第一节抵押和抵押物第二节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第三节抵押的效力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第五节最高额抵押第四章质押第一节动产质押第二节权利质押第五章留置第六章定金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指国家针对某些合同关系可能出现的债务履行风险,对担保权利、义务、利益等法律规则的总称,旨在加强担保制度的监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版」”则是针对现行担保法规存在的一些缺陷,形成的一种相对成功的创新型担保制度,下面就以此为主线展开分析。

一、担保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在担保制度中,债务人可以通过第三方提供担保物或者担保人的个人信用等方式来弥补自身信用风险,从而增加债权人的信任。

其中,担保物一般是债务人的财产,例如保证金、抵押物、赊销款项、存货、应收账款等,而担保人则是指财务状况较好的自然人或法人,其为债务人承担一定的担保责任,即担保人以自己的信用和财产为担保物,承担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和履行能力。

此外,还有其他种类的担保,如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函担保等。

从担保的基本原则来看,主要包括自愿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平等性原则、实效性原则。

其中,自愿性原则即指任何担保关系都必须建立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双方具有自由选择权。

公正性原则则是指担保行为必须公平、公正、合理、合法,担保费用、利率等应当合理,不得采取欺诈、强迫等不正当手段。

平等性原则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担保关系中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在订立担保协议时应都有独立的意愿。

实效性原则即指担保关系的成立应该能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需要考虑债务人的现实情况,具有一定的弹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版」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版」最大的特点是重视信用体系建设,鼓励自然人或法人作为担保人来提高企业信用度。

同时,也通过压缩稳健的金融生态环境,预防潜在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务合规进程。

1. 担保物要求细化在担保物要求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版」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应当具有实际、保值、流通、可分离的特点。

对于信用担保,要加强对担保人的信用评估,规定担保人应具备较好的个人信用记录和健康财务状况。

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管理制度(2024版)

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管理制度(2024版)

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管理制度(202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3.1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效益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担保的决策第四条决策机构4.1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决策。

第五条决策程序5.1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______%以上通过。

第三章担保的条件第六条被担保方的资格6.1 被担保方应具备良好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且与公司有合法的业务往来。

第七条担保额度7.1 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______%。

第八条担保期限8.1 担保期限应根据被担保方的还款能力和公司的经营计划合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______年。

第四章担保的审批第九条担保申请9.1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由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担保审批10.1 担保申请应提交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10.2 风险管理部门的评估意见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担保的执行第十一条担保合同11.1 公司对外担保应签订书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的范围、期限、方式、责任等条款。

第十二条担保登记12.1 公司对外担保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担保监督13.1 公司应加强对担保事项的监督,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合规。

第六章担保的风险管理第十四条风险评估14.1 公司应定期对担保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担保风险。

第十五条风险控制15.1 公司应建立担保风险控制机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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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新规章制度
一、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保证的方式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

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这种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连带保证仍具有一般保证的从属性。

(二)保证的期限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
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二、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

(一)抵押财产
1.可以抵押的财产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以上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不可抵押的财产
下列财产不可以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权人有权处分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登记
1.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述财产的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
当事人以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抵押的效力
除抵押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三、质押
质押也称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
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一)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权利质押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
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五、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
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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