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广西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的各种政府收入。
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的管理,各级政府都制定了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以下是关于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概述。
一、非税收入管理的优点1. 提高政府收入的多元化:非税收入的来源不限于税收,包括制度性收费、国有财产经营性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捐赠收入以及其他各种收费收入等。
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政府为提供特定的行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通过对非税收入的科学管理,可以提高政府收入的多元化,减轻对税收的过度依赖。
2. 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合理的非税收入管理,可以调节不同经济主体的收支关系,加强资源配置。
同时,非税收入也可以用于投资社会公共事业,如交通建设、文化事业等。
这样也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社会投资效益。
3. 加强政府部门的自律性:在非税收入管理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必须按照规定收费、收入,不得乱收费或私吞收入。
这也有利于加强政府部门的自律性,防止出现一些贪污等问题。
二、非税收入管理的制度1. 收费标准制度:这是非税收入管理的基本制度。
政府部门必须根据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按照规定及时向财政进行上缴。
2. 收费管理制度:在非税收入管理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必须按照规定合理收费,不得乱收费,违反规定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3. 收费管理制度:非税收入要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财政部门上缴,不得拖欠。
4. 监督检查制度:财政、审计部门对非税收入进行监督检查,政府部门要按照规定配合检查及时提供有关信息。
三、非税收入管理的重点1. 政府部门要根据收费情况及时向财政部门进行上缴,不得挪用、窜改及隐瞒。
2. 政府部门要按照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乱收费或强迫收费。
3. 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保证收费合理、标准统一、公开透明。
4. 针对罚没收入的管理,要加强收入的监督、管理,避免出现滥用等问题。
四、非税收入管理的建议1.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非税收入的监督,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防止滥用非税收入导致不良后果出现。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5.29•【字号】桂财资[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资〔2013〕4号)区直各单位:为了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的规定,我厅制订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3年5月29日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征收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
以下统称区直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入,是指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担保收入,其他国有资产收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5.26•【字号】桂财办[2011]53号•【施行日期】2011.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桂财办[2011]53号)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各类账户管理加强财政专户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 ] 1 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我区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桂财库[2011 ] 4 号)要求,切实做好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对没有国务院、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财政厅四类有效文件依据开设的专户一律予以撤销,对同类性质多头开设的专户予以归并,对一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财政专户予以撤并。
各级财政部门要制订统一规范的财政专户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审批管理程序,对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的,要追究责任;要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委托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责、利等事项;各级财政部门的所有财政专户在2011 年底前要全部转归财政国库机构统一管理,并明确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财政专户管理的岗位设置及人员职责分工要符合内部控制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制定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金调度、资金运行内控管理、档案资料保管以及定期检查报告等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强财政专户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将财政专户纳入“金财工程”大平台系统管理,资金拨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旨在规范非税收入的收缴行为,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完整性和透明度。
适用于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非税收入的收缴过程中的行为。
2. 定义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的各类费用和收入。
3. 原则非税收入收缴应遵循合法、公开、透明、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1. 管理机构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2. 职责财政部门应制定非税收入收缴的具体办法,监督收缴行为,确保非税收入的合法、合规收缴。
第三章收缴程序1. 收费项目和标准所有非税收入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依法设定,并向社会公开。
2. 收缴方式非税收入的收缴应采取直接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方式,不得擅自设立其他收缴渠道。
3. 票据管理收缴非税收入时,必须出具统一的财政票据,确保收入的可追溯性。
第四章监督检查1. 监督检查机制财政部门应建立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收缴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2.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追缴违规收入、罚款、行政处分等。
第五章信息公开与服务1. 信息公开财政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开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 服务优化通过优化服务流程,提高非税收入收缴的效率和便民性。
第六章附则1.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2. 解释权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3. 修订本办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及时修订。
附件- 非税收入项目清单- 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图- 非税收入收缴违规行为处罚细则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包含更详细的规定和程序,并且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定制。
2024年广西财政非税收入问题及创新管理的路径选择

2024年广西财政非税收入问题及创新管理的路径选择广西作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和健康性对于地区乃至国家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在非税收入方面,广西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非税收入的使用效率,也制约了其对财政的积极贡献。
因此,本文旨在分析广西非税收入的现状,探讨其管理问题和挑战,提出创新管理的必要性,进而提出创新路径与策略,并为保障其实施提供建议和措施,最后展望未来的成效与影响。
一、非税收入现状分析近年来,广西的非税收入呈现出稳定增长的趋势,但其结构和质量却不尽如人意。
主要的问题在于非税收入的监管不到位,导致其使用效率不高,对财政的贡献有限。
一方面,部分非税收入项目存在收费不规范、管理不透明等问题,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另一方面,非税收入在预算和使用上缺乏有效监管,容易出现资金流失和浪费的情况。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非税收入本身的健康发展,也对广西的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二、管理问题与挑战广西非税收入管理面临的挑战主要来自于制度和管理层面。
首先,现有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和监管机制,导致非税收入的管理混乱无序。
其次,部分非税收入项目存在制度性缺陷,例如收费标准不明确、收费依据不充足等,使得非税收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受到质疑。
此外,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在预算管理上的不协调也是一大问题,容易导致资金的浪费和重复征收。
三、创新管理的必要性针对广西非税收入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创新管理显得尤为必要。
创新管理可以提高非税收入的使用效率,优化其结构,增强其对财政的贡献。
同时,创新管理也可以促进非税收入的规范化、透明化,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此外,创新管理还有助于协调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的关系,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创新路径与策略为了实现广西非税收入的创新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非税收入的征收、使用、监管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权利,确保非税收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广西非税缴费规章制度

广西非税缴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西地区的非税收入管理,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广西地区的财政收入,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广西地区的非税收入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没收收入、经营收入等各种形式的非税收入。
第三条广西地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调整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并按照法定程序公布,保证公众对非税收入的知情权。
第四条广西地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督检查,提高非税收入的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第五条广西地区的非税收入实行纳入预算管理、分类管理、专款管理、专报专用、专用专收、全口径管理等措施,确保收支两条线的统一。
第六条广西地区的非税收入应当依法合规收缴、依规规定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不得用于个人挪用、挥霍浪费。
第七条广西地区的非税收入应当依法公开、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众对非税收入的监督权,增强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度。
第八条广西地区的非税收入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征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收费职责,不得有敲诈勒索、乱收费等行为。
第九条广西地区的非税收入应当严格依法分户管理,不得随意挪用、挥霍浪费,确保收支两条线的明确分开,不得混淆。
第十条广西地区的非税收入应当依法纳入预算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编制预算、报告和决算,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章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十一条广西地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收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广西地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行政审批费、政府服务费、行政许可费、行政强制费、公益事业费等各种形式。
第十三条广西地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依法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审批、备案,并在政府网站等渠道公开,确保公众对收费标准的知情权。
第十四条广西地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征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收费职责,不得乱收费、超范围收费,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
广西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届第99号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7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公共服务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政府非税收入包括:(一)政府性基金收入;(二)专项收入;(三)彩票资金收入;(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五)罚没收入;(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于应当纳税范围的,依法纳税后缴纳政府非税收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政府非税收入。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征收、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为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的,应当将委托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收取行为实施监督,并对该征收、收取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收取。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外,由政府或相关机构收取的各种费用、罚款、代收款项等。
如何规范和管理非税收入,是政府部门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为此,制定一套科学的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一、非税收入分类与管理
1. 收费项目的分类
根据非税收入的性质和用途,可以将其分为行政事业收费、行政许可收费、行政经营性收费、行政执法处罚收费等几大类。
需要明确各类非税收入的收费依据、标准和计算方法。
2. 管理机构和责任
明确各收费项目的管理机构和责任单位,确保管理职责的明确化和责任人的落实。
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各单位收费行为的监督和检查,防止滥收费、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3. 收费项目的标准和调整
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
收费标准应公开透明,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二、非税收入管理流程
1. 收费项目的立项
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收费项目的申请,并经过相关审批程序,确保收费项目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2. 收费项目的公示
在确定收费项目后,应及时公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以方便纳税人或缴费人了解相关费用的计算方式和缴费方式。
3. 收费项目的核算和登记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收费核算和登记制度,确保各项收费款项的准确统计和登记,为后续的财务管理提供依据。
4. 收费款项的缴纳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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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广西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类别:国库管理文件标号:桂财库〔2002〕37号颁布时间:2002-10-28内容:区直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保证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且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壹、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本着“总体设计,预算内、外收入且举,分步实施”的原则,对区直单位和部门视不同情况,分期分批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
二、经研究决定,首批纳入改革试点的区直单位和部门为自治区林业局、旅游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水产畜牧局、建设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防办、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
三、实行改革试点的单位和部门,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壹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相应取消原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设立的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过渡户。
其余单位和部门仍按现行缴库办法执行。
四、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反馈情况。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和《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2〕37号)及关联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纳入试点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
包括:(壹)行政事业性收费。
指区直单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批准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共同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计委(物价部门)共同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含资金、附加)。
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三)主管部门(含代行政府职能的行业性组织)集中的收入。
指区直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下级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包括所属服务中心及下属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和其他资金。
(四)罚没收入。
指区直执收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的罚没收入。
(五)其他预算外收入。
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款以及其他应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等。
第三条区直单位分为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壹般是主管部门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
主管部门本级、有下属单位的各级执收单位,分别视同壹个执收单位管理。
第四条自治区财政厅是负责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区直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程序,且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包括国库单壹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和自治区财政厅为主管部门开设的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第六条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俩种方式。
直接缴库是由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壹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缴款,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国库单壹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集中汇缴是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所收款项按日汇总开具《非税收入壹般缴款书》,集中缴入国库单壹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第七条区直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且对所属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单壹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第八条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负有缴纳非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缴款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非税收入。
缴款人有权向执收单位了解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代理银行是指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进行资格认定后,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的代理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和自治区财政厅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的要求,办理开设区直单位非税收入账户、资金收缴、汇划清算以及信息反馈等业务。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对代理银行代理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清算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十壹条国库单壹账户是自治区财政厅于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
该账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收入账按政府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二条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是自治区财政厅于代理银行设立的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区直单位非税收入和支出活动的账户。
该账户按执收单位设置收入和支出分类账,收入账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该账户用于收缴区直单位非税收入,和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清算,向国库单壹账户缴款以及拨付区直单位预算外资金。
第十三条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是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于代理银行为区直主管部门设立,用于其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以及和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进行清算的银行账户;该账户用于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不得用于执收单位的支出。
所属执收单位级次多、分布广、情况复杂的主管部门,能够申请由自治区财政厅为其开设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第十四条自治区财政厅通过招投标确定三家代理银行,书面通知区直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
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区直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于这三家具备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中,自行选择其中壹家银行的营业网点作为开户银行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第十五条区直主管部门设立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必须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
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通知代理银行按规定为其配置账号。
代理银行应将拟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厅通知上述部门办理开户手续。
代理银行应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手续。
第十六条区直主管部门增加、变更、撤销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收入收缴第壹节壹般程序第十七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区直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应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壹监(印)制的票据,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多收、少收或不收。
第十八条执收单位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的收入范围或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方便缴款人缴款和有利于管理监督的要求确定。
无须当场执收的收入,可实行直接缴库;必须当场执收的收入,可实行集中汇缴。
第十九条代理银行负责将每日代收的资金实时划转国库单壹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收缴的资金,由代理银行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按日自动汇划国库单壹账户和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当日营业终了,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余额为零。
第二十条代理银行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应当统壹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行政事业性收入或罚款)专户核算,且于当日办理缴库。
当日来不及办理的,应于次日办理(节假日顺延),不得占压、挪用。
第二十壹条涉及到自治区和地(市)分成的收入,暂由区直单位负责按自治区和地(市)的分成比例或办法,将自治区本级的收入按旬分别填制《非税收入壹般缴款书》,缴入国库单壹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本级收入由地(市)单位代收的,暂由受托的地(市)单位按旬填制《非税收入壹般缴款书》,缴入自治区本级国库单壹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第二十三条缴款人缴款后,区直执收单位凭银行盖章且退回的《非税收入壹般缴款书》第壹联,据以登记收入台账。
区直主管部门凭代理银行报送的非税收入日报表,据以登记收入台账。
第二十四条办理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代理银行,应当按照和自治区财政厅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以及有关规定,按执收单位,分收入项目向自治区财政厅、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报送日(旬、月)报表(格式见附1)。
日报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旬报于每旬后2日内,月报于每月后4日内报送。
第二十五条代理银行应当按规定向区直单位反馈非税收入收缴信息,且和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对账。
自治区财政厅、主管部门、执收单位、代理银行要按月核对非税收入收缴信息,保持账务壹致。
第二节直接缴库第二十六条非税收入实行直接缴库的,由执收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款收据和缴款凭证合壹的《非税收入壹般缴款书》(格式见附2),由缴款人持《非税收入壹般缴款书》到有代理资格的银行营业网点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国库单壹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对于设有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的区直主管部门,由缴款人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第二十七条《非税收入壹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只用于向国库单壹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缴款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非税收入壹般缴款书》壹式五联。
第壹联:由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二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由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执收单位留存。
第二十八条缴款人缴款时,持《非税收入壹般缴款书》第壹至三联到代理银行网点缴款。
缴款人缴款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后的第壹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于第四联加盖印章后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且办理关联业务。
第二十九条实行直接缴库的,执收单位开具《非税收入壹般缴款书》后,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于《非税收入壹般缴款书》第二联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后采用转账方式办理缴款。
采取现金方式缴款的,《非税收入壹般缴款书》第二联不作为银行间凭证使用。
第三十条缴款人和执收单位不于同壹城市的,缴款人应当按规定通过银行汇兑结算方式将资金缴入国库单壹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代理银行收到款项后通知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负责开具《非税收入壹般缴款书》且送交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负责按规定录入关联财政信息,《非税收入壹般缴款书》第二联不作为银行间凭证使用。
第三节集中汇缴第三十壹条区直单位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汇缴的,由主管部门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壹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即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收据,以下简称票据),向缴款人收取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