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财综发〔200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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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29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29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29号)各市、州、县财政局,省直各行政单位:为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清廉透明、高效节约的服务型行政机关,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地各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湖北省财政厅2014年5月28日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明确财务主体责任,规范财务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清廉透明、高效节约的服务型行政机关。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行政单位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是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主体。

行政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就应对纳税人负责,独立承担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

行政单位应当承担的财务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单位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责任;执行国家政策,规范支出行为、维护财经纪律的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的主体责任;及时、完整、细化单位预决算及“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费)公开的主体责任;以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工作效率为先导的项目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职权分离、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监督有力的内部控制主体责任。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统一使用《湖北省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缴款书》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统一使用《湖北省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缴款书》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统一使用《湖北省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缴款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4.26•【字号】鄂财综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统一使用《湖北省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缴款书》的通知(鄂财综发[2009]14号)省直各单位:根据财政改革的需要,原预算外资金上缴省级财政使用的《预算外资金专用缴款书〈收据〉》不能满足现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需要,不能细化到项目,不能满足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

为了规范省直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后上缴省级国库或财政专户时使用《缴款书》的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6]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决定将原《预算外资金专用缴款书〈收据〉》更换为《湖北省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款书》的使用范围。

《缴款书》适用于省直执收执罚单位在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后,向省级财政上缴政府非税收入时的缴款凭证,不作为单位及个人报销凭证。

二、《缴款书》的规格及联次。

本《缴款书》的规格为205mm×101.6mm,为机开滚筒票据,共5联。

第一联(黑色):由银行收款盖章后交缴款单位存执;第二联(红色):由付款单位开户行作支付凭证;第三联(绿色):由收款单位开户行作收入凭证;第四联(蓝色):由收款银行收款盖章后送省财政厅国库处;第五联(棕色):由收款银行收款盖章后送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三、《缴款书》的印制、购领。

《缴款书》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套印“湖北省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部监制),由省直执收执罚单位凭《财政票据购领证》到省财政厅领取。

四、《缴款书》的管理。

财政部关于修订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修订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修订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7.26•【文号】财预[2006]401号•【施行日期】2006.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修订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06]40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预算管理的实际需要,现对《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作如下修订:一、收入分类(一)在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下增设45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科目说明为“中央收入科目。

反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

(二)在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下增设11项“国家留成油上缴收入”,科目说明为“中央收入科目。

反映销售国家留成油上缴的收入”。

(三)对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作如下调整:1.将28项“科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目“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目级科目代码修改为51。

2.在42项“交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增加04目“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科目说明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3.将44项“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60目“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目级科目代码修改为19。

4.将99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目“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02目“其他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代码分别修改为50和99。

(四)在110类“转移性收入”01款“返还性收入”下增设99项“其他税收返还收入”,科目说明为“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其他税收返还收入”;将02款“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01项“原体制补助收入”科目名称修改为“体制补助收入”,说明修改为“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体制补助收入”;将09项“体制上解收入”说明修改为“反映上级政府收到的下级政府的体制上解收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15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1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湖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

(二)将省国家税务局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三)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健全工作机制,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财政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制度体系,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缩小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4]2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4]2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4]2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4年起改革现行省管市、市管县(市)的财政体制,在全省实行省管县(市)的财政体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省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的必要性1994年国家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我省逐步实行了省管市、市管县(市)的财政体制,有效调动了市、县(市)增收节支、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换,迫切需要对现行财政体制进行改革。

一是财政部明确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要求;二是目前县(市)财权与事权不对称,财政供养人员过多,县乡政府债务沉重,资金调度困难,绝大部分县(市)依靠省财政转移支付才能保证国家规定工资和津补贴的正常发放;三是部分市由于自身财政比较困难,不同程度地集中县(市)财力,导致省对县(市)财政的一些政策扶持、资金补助等难以及时落实到位;四是省对县(市)财政信息缺失,难以有效加强对县(市)财政的监管。

因此,实行省管县(市)的财政体制,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调动省、市、县(市)加快发展的积极性;有利于掌握县(市)财政实际状况,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县(市)财政支持力度,指导县(市)提高管理水平;有利于增强县(市)对经济社会事务的调控能力,推动市级财政改革创新,加快城市和县域经济发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
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4.10
•【字号】鄂政办发[2007]37号
•【施行日期】2007.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
税额标准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3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一并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日附件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09年全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鄂财综发[2010]23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09年全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鄂财综发[2010]23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09年全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09年全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鄂财综发[2010]23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政府性基金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2009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0]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编制了《湖北省2009年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金目录》中所列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是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在我省范围内截止2009年12月31日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

不包括财政预算安排支出方式设立的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捐赠、赞助设立的基金项目;基金会募集设立的基金项目;通过社会统筹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项目以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立的基金项目。

二、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管理方式和征收期限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所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凡未列入本《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缴。

四、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9]90号)规定,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从2010年1月1日起停征。

国家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九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贾志杰一九九四年一月三日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单位,为实施社会、经济等方面的特定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的收费。

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补偿性收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物价、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县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审计、监察部门以及其它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物价、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监督。

第五条设立行政性收费项目,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审批;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

本省范围内,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凡行政性收费额超过三千万元、事业性收费额超过五千万元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上述限额以下的,由省物价、财政部门按本条一款的规定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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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财政部门贯彻落实<湖北省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7年4月7日鄂财综发〔2007〕11号)
各市州、县(市)、林区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分配秩序,深化财政改革,省财政厅制定了《全省财政部门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全省财政部门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全省财政部门贯彻落实
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分配秩序,深化财政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办法》确定的管理原则和管理要求,结合全省财政部门、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办法》,提高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认识。

非税收入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对于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促进地方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

《办法》是当前全省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明确了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改变了现行分散征收、自主使用的非税收入征管办法,确立了“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非税收入管理模式,建立了全方位的非税收入监管机制。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都要深刻认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意义,认真学习和理解《办法》的各项规定,把思想统一到《办法》上来,抓住有利时机,积极推动本地非税收入管理改革。

二、财政部门内部要加强分工与合作,建立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资金管理、分配使用的“三段式”管理机制。

《办法》中规定了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资金管理和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消除内部多头管理和职责不明的现象,根据《办法》确定的原则理顺财政部门内部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责,合理进行内部分工,形成非税收入管理合力。

原则上财政综合和非税收入管理负责非税收入的政策和征收管理,国库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后的资金管理,预算和业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分配和使用。

三、规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运作。

设立“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是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是非税收入管理的专用账户,各级财政部门要统一按照《办法》的规定单独设置。

“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只负责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除向国库、财政专户划款和办理退付业务外,不能发生其他的支出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账户和资金的安全。

四、各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要积极向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转变。

《办法》规定财政部门所属的非税收入征管机构负责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具体工作。

已经成立了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地方,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职责。

暂时没有成立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地方,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要尽快实现从预算外资金管理向非税收入管理的转变,切实担负起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责任。

同时,要积极向同级政府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汇报,尽快将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更名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尽快制定本辖区的实施细则。

《办法》虽然规定了舍省非税收入管理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有许多具体的操作性规定需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明确。

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办法》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尽快代拟本辖区的《办法》实施细则,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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