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气象部门实施中央预算单位
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16〕1661号附件11)(2016年7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管好用好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质量,及时发挥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气象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遵循符合规划、程序完备、进度可控的原则。
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气象基础设施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划要求,项目前期工作完善,审批要件齐备,并已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年度投资规模符合批准的建设工期,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可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按月调度。
第四条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发展改革部门、气象主管部门的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规划衔接平衡、限额以上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综合监督等工作。
省级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管工作。
中国气象局作为气象基础设施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落实投资监管主体责任,负责做好规划编制、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工程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和运行维护等工作。
省级气象局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五条根据气象事业发展规划或国务院批准的相关规划,中国气象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气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专项规划,确定建设目标、规划布局、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做好与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平衡,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地方和专家的意见,并采取适当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六条由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中国气象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后印发的气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专项规划,与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其他相关规划作为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要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10•【文号】发改农经规〔2022〕392号•【施行日期】2022.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预算、决算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2〕392号中国气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气象基础设施专项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3月10日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管理,及时发挥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气象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气象卫星、人工影响天气、海洋气象综合保障、气象雷达、信息化、观测站网、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基层台站等工程,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第三条本专项管理遵循符合规划、程序完备、进度可控的原则。
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气象基础设施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划要求,项目前期工作完善,审批要件齐备,已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调度和监管。
第四条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安排项目。
第五条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气发2007137号

中国气象局文件气发…2007‟137号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气象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各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7号)有关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情况,制定了《气象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气象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2.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 1 —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7号)二○○七年五月九日— 2 —附件1气象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气象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进气象部门预算管理改革,使气象部门基本支出管理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结合气象部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中国气象局现行管理体制,与中国气象局发生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各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
第四条各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以及维持气象业务运转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五条基本支出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单位其他各项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 3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
财力安排要优先保障各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单位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定额管理的原则。
基本支出预算原则上实行定额管理。
少数比较特殊不宜实行定额管理或暂不具备定额管理条件的基本支出,实行单项核定管理。
单项核定参照《气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另行下发)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管理。
气象部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意见

气象部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气象部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就加强气象部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气象部门推荐“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程序与条件(一)气象部门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均可通过各级预算单位公开征集和推荐、专家推荐或本人自我推荐,申请“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候选资格。
候选人资格需逐级审核,由各二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中国气象局,计划财务司会同相关职能机构复审后,报财政部审核登记。
(二)气象部门申请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候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2.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3.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4.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5.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6.政府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不完全具备上述第2条所列条件的人员,如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评审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也可以申请“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三)对具备申请条件的人员,各级预算单位申报评审专家人选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个人学历证书复印件;2.专业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4.《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推荐表》(见附件1)。
各二级预算单位负责上述各条所列申报材料的核实。
二、气象部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的抽取(一)各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含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所需评审专家,都应当从政府主管部门的专家库中抽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10.21•【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13年10月2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吉炳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监督工作计划,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贯彻实施,今年8月至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气象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次执法检查高度重视,张德江委员长做出重要批示:“认真开展气象法执法检查,总结经验,剖析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检查建议,推动气象法的有效实施。
”根据常委会确定的检查要点,检查组重点检查了气象灾害防御、气象资源开发利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制度落实情况,气象法配套法律法规制定情况,基层气象防灾减灾和公共气象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双重计划财务体制落实情况等。
8月30日,检查组听取了中国气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气象法情况的汇报。
随后,由陈昌智、张宝文副委员长和我带队,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以及部分人大代表组成3个小组,分别赴黑龙江、湖南、江苏、安徽、福建五省进行了检查。
期间,检查组听取了各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法律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召开了有基层干部和气象工作者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实地走访各级气象局、气象台站、基层气象服务站、人工影响天气标准化作业点等,广泛听取意见。
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委托其余26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法实施情况自行检查。
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一、贯彻实施气象法的成效和主要工作气象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坚持把贯彻落实气象法律法规作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把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列入工作重点,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建设、强化气象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努力提升气象观测、预报和服务能力,不断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确保气象法的全面实施,促进气象事业依法发展、科学发展,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农业防灾减灾发挥了重要作用。
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09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和规范气象部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气象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工作,包括气象部门中央预算管理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各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部门政府采购,是指各级预算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各级预算单位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中国气象局统一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单位自行采购也称分散采购,是指各级预算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达到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中国气象局计划财务司(以下简称计划财务司)是气象部门政府采购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气象部门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中国气象局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行政管理局)是气象部门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负责气象部门集中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
各级预算单位是采购人,负责本级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
上级预算单位应同时负责对下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活动的组织协调。
中国气象局计财司关于反馈《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

中国气象局计财司关于反馈《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方式及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函
【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气计函[2016]112号
【发布部门】中国气象局
【发布日期】2016.07.12
【实施日期】2016.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气象局计财司关于反馈《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方式及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气计函〔2016〕11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财政部国库司:
我局收到《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方式及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认为此次养老保险缴费方式及账户有关问题的确定是机关事业单位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
我局对此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对该办法进行了认真研读,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有如下修改意见,请参考:
1.第三条“严禁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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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科研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科研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4.12.05•【文号】气发〔2014〕113号•【施行日期】2014.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部门科研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气发〔2014〕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精神,加强气象部门科研经费管理,健全内部监管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创新驱动现代气象业务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组织制定了《气象部门科研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认真落实,遵照执行。
中国气象局2014年12月5日气象部门科研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文件精神,加强气象部门科研经费管理,健全部门内部监管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创新驱动现代气象业务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监督是指气象部门对所管理或协助有关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课题)和自主设立科研项目(课题)(以下统称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的工作。
第三条实施科研经费监督旨在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行为,帮助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实现关口前移、预防为主,为扎实推进科技创新驱动现代气象业务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服务。
第四条科研经费监督的执行主体是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各省(区、市)气象局(以下简称监督主体)。
科研经费监督的主要对象(以下简称监督对象)是气象部门管理或协助相关部门管理的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及其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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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气象部门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有关事宜的通知
市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现将省局计财处《关于气象部门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有关事宜的通知》(气计函[2011]104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本单位人员认真学习,并按文件要求规范使用公务卡。
从2012年1月1日起,使用现金购物、住宿等,不按文件要求使用公务卡的,财务部门将不予报销,请市局各单位将文件传达到本单位所有人员。
在公务支出活动中,如有不明白之处可直接咨询市局财务核算中心。
市局办公室
2012年1月4日
山东省气象局计划财务处
气计函…2011‟104号关于气象部门实施中央预算单位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气象部门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
卡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现
金的提取和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
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及中国气象局
相关要求,结合我省气象部门实际情况,现将实施中央预算
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重要性
我省气象部门从2008年开始,按照“先试点,后扩面”
的思路,分批、分期推进公务卡制度。
公务卡制度的推行,
深化了气象部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规范了财政资金管理,强化了财政动态监督力度,提高了预算单位财务透明度,
减少了预算单位现金支付结算,规范公务支出的政策效应逐
步显现。
但同时也存在着公务卡使用范围偏窄,不少单位和
个人办公务卡积极性不高,公务卡使用率偏低等问题,“有
卡不用”现象较为普遍。
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严格规
定预算单位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利于提高公务卡使用率,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也有利于进一步加强
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
气象部门各级预算单位要从党风廉政
建设和从源头预防腐败的高度,切实提高对推行公务卡制度、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做好落实各项工作。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一)气象部门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气象部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见附件)。
(二)目录中规定的公务项目支出,下列情况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必须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三)凡目录中涉及的公务支出项目,除上述(二)规定的情况外,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除此之外的支出,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四)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公务卡而使用现金结算的,报销人应提供收款方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加盖收款方印章)或在发票背面注明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原因(加盖收款方印章),经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报销。
无法取得上述证明材料的,报销人应在发票背面注明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原因,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报销。
(五)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时,在信用额度范围内,原则上不再设定单笔消费的上限。
(六)持卡人在使用公务卡进行5000元(含)以上大额消费前,应事前告知所在单位财务部门。
预算单位有事前审批规定的,还应事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持卡人因网上消费无法取得POS消费凭条或消费凭条丢失时,对于已出账单的支出,可依据持卡人提供的对账单交易明细进行报账;对于未出账单的支出,可依据持卡人提供载有公务卡卡号(或持卡人姓名)、消费日期和消费金额等要素的纸质交易明细进行报账。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明确审批程序。
纳入改革范围的各级预算单位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
各级财务核算中心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公务卡结算财务审批、报销程序,对现金支出进行从严控制。
(二)巩固改革成果。
已纳入改革范围的各级预算单位要及时办理公务卡开通、硬件设备配置、网络连接等相关工作。
各级财务核算中心主动与代理银行沟通,解决公务卡支持系统存在的问题,为公务卡的正常使用提供保证。
(三)加强宣传培训。
各级预算单位要加强公务卡管理政策的培训,使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相关内容和要求。
单位财务人员要加强公务卡宣传,使预算单位和持卡人了解、接受和掌握公务卡的使用方法和有关规定,逐步转变观念,在本单位形成主动办卡、及时开卡、自觉用卡的良好氛围。
(四)加大改革力度。
2012年气象部门将继续深化公务
卡制度改革,实施范围将扩大到四级预算单位。
2012年4月开始进行推介宣传、业务培训、签订相关协议、申办公务卡、调试公务卡支持系统、配置硬件设备和开通网络等前期准备工作。
7月1日开始正式运行。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气象部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公务卡△实施通知
抄送:沈建国副局长,省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31日印发
山东省气象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