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农业法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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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技推广法解读》 5

《新农技推广法解读》 5

七是专门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共有
5个条款,明确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法律
责任 .
修改的重点内容
(一)关于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性质和职责
新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规定: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
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1.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 、示范; 2.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 和预防;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
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 人员,其业务考核、岗位聘用以及晋升,应当充分 听取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服 务对象的意见。”
第一是加强对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履行职 能管理。 第二是农技人员责任制度的建立。 第三是考评制度的建立。
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 、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 ,强迫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
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八条明确截留或者挪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的 责任。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截留或者挪用用
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
(五)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 (六)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 (七)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 术; (八)其他农业新技术。
农业技术推广的定义
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 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 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 的活动。

土地管理法修改 2019新旧对照

土地管理法修改 2019新旧对照

土地管理法修改 2019新旧对照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和保护的基本法律,对于土地的管理、使用、征收和保护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适应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2019年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

下面是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改前后的对照内容:一、关于土地出让和征收方面的修改:修改前:第十四条: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所有,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耕地、建设用地和风景名胜区等特定用地。

修改后:第十四条: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所有,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耕地、建设用地、风景名胜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等特定用地。

通过此条修改,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了统一所有的范围,进一步增强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二、关于土地利用和保护方面的修改:修改前:第二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国土规模、结构布局和功能区划,制定的统一的、综合的、长远的土地利用方针。

修改后:第二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国土规模、结构布局和功能区划,制定的统一的、综合的、长远的土地利用方针以及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要求。

通过此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考虑到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的要求,强调了土地利用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进行。

三、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面的修改:修改前:第四十九条: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委托经营权的有关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修改后:第四十九条:乡村振兴战略要统筹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和流转等改革,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支持农业农村发展。

通过此条修改,将乡村振兴战略纳入了土地管理法,强调了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要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并支持农业农村的发展。

四、关于土地资源管理方面的修改:修改前:第五十条:土地利用计划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

修改后:第五十条:土地利用计划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也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管理的基本依据。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是我国农业领域的一部基础性法律法规,旨在加强农业管理,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本文将对该法的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进行解读。

一、农业法的主要内容1. 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农业法明确了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即农民以个体经营为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形式。

法律规定,农民有权自愿选择农业经营形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经营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

2. 农业生产经营者权益保护农业法强调保护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这包括落实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农民对土地的经营使用权;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农药、化肥的使用;确保农业生产运行的公平、公正,禁止非法收购农产品。

3. 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农业法鼓励农村科技创新与进步,促进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

法律规定了农业科技创新、新品种培育、农业机械化推广等方面的支持和保护措施,为农业现代化进程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4. 农业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农业法对农业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法律规定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保护土壤资源和水资源;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农业污染;推动农村可持续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绿色化。

5. 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民收入保障农业法强调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民收入保障的重要性。

法律规定鼓励发展农村产业,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加强农村金融支持,提供农村信贷和金融服务;加强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保障农民基本社会权益。

二、农业法的适用范围农业法适用于我国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具体包括:1. 农田土地的使用与管理;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变更和终止;3. 农产品生产与销售的质量安全监管;4. 农田水利建设与水资源管理;5. 农村产权交易与转让;6. 农村金融服务与支持;7. 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8. 农民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9.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三、农业法的意义与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农业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1. 保障农民权益,促进乡村振兴。

新旧《种子法》的区别

新旧《种子法》的区别

新旧《种子法》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对比从整体来看,新种子法共十章94条,旧种子法(2004年版)共十一章78条。

新种子法新增新品种保护和扶持措施两章,并将旧种子法中的种子生产、种子经营、种子使用、种子质量四章合并为种子生产经营、种子监督管理,旧种子法中的“种子行政管理”章节名在新种子法目录中没有出现。

它们有多少不同之处,听瞬间来做对比。

新旧种子法对比要点(以新种子法目录为顺序)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变化:个别条款进行充实,变化率约10%(农财君所用的变化率,即预估不同之处篇幅占新种子法的比率,仅供参考)与旧种子法相比,新种子法明显加了一句话“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并且对第十一条内容进行了充实。

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变化:全新的表达方式,变化率约70%本章新种子法共13条,旧种子法共9条,仅末尾2条款文字较为雷同。

在品种审定方面,新种子法新要求:附则中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在品种登记方面,新种子法新要求:实行品种登记的农作物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并根据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的原则确定。

登记目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对已登记品种存在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该品种登记,并将该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已登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登记,并发布公告,停止推广。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章新品种保护变化:增加的内容,变化率约100%共6条。

第五章+第六章种子生产经营、种子监督管理变化:看着相同,实则不同,变化率约50%新种子法两章共26条,旧种子法四章共29条。

修订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以前区别

修订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以前区别

修订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以前区别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通过和实施时间
2.新修订的法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全过程监管
3.新修订的法律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
4.新修订的法律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消费环节的规定
5.新修订的法律的实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
正文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这一法律将从明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

新修订的法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了全过程的监管,从生产环节到加工、消费环节,实现了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监管。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进行了衔接,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新修订的法律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消费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

新修订的法律对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规定主要包括: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化学物质使用、农业投入品的管理、生产环境的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在农产品加工环节,新修订的法律规定了加工企业的卫生标准、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农产品在加工过程中不会受到污染。

在农产品消费环节,新修订的法律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农产品时应注意的事项,以及如何正确保存和食用农产品等方面的知识。

此外,新修订的法律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机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
了详细的规定。

总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了全过程的监管,从生产环节到加工、消费环节,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确保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美国新农业法案的主要内容、国内争议与借鉴意义

美国新农业法案的主要内容、国内争议与借鉴意义

1 引 言
2014年美 国 农 业 法 案 于 2018 年 到 期, 不 同 的 条款将会依据作物年度、财政年度和日历年度到期. 因此,2018年农业法 案 加 速 了 立 法 进 程.2018 年 6 月21日,众议院以 微 弱 多 数 (213 票 对 211 票) 通 过了 «2018 年 农 业 与 营 养 法 案» (Agricultureand Nutriti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nActof2018)[1].6 月 28 日, 参 议 院 以 多 数 (86票对11票)通过了 «2018 年农业提升法案» (AgricultureImprovementActof2018)[2]. 仅 从 名 称上看,众议 院 版 本 更 多 地 把 “民 生 意 愿” 体 现 在 纸面上,更大程度上追求公平;而参议院更加倾向 于产业,更 大 程 度 上 追 求 效 率.6 月 之 后 长 达 半 年
收 稿 日 期 :2018G12G17. 作者简介: 彭 超 (1982—), 男, 山 东 莱 州 人, 副 研 究 员, 研 究 方 向 : 农 业 补 贴 、 美 国 农 工 业 政 策 ,EGmail:cpeng_ rcre@126������com.
World Agriculture
2019郾01(总 477)
2014年农业法案中, 农 场 主 可 以 在 价 格 损 失 保 障 补 贴、 县 平 均 水 平 农 业 风 险 保 障 补 贴 (AgricultureRiskCoverage,ARC) 和 个 体 农 场 水 平 ARC 补贴中选择一个.众议院提出,取消个体农 场水平上的农业风险保障补贴这一选择,并将价格 损失保障 补 贴 作 为 默 认 选 项; 参 议 院 则 提 出,3 种 补贴都保留,并将县平均水平的农业风险保障补贴 作为默认选项.参众两院 都 同 意 农 场 主 可 以 选 择 2019—2023年的补贴项 目, 但 参 议 院 建 议 允 许 农 业 生 产 者 在 2021 年 再 做 一 次 选 择 , 众 议 院 则 支 持 农 场 主 签 署 一 次 性 到 2023 年 的 选 择 合 同 . 最 终 法 案 版 本 综合了双方的建议,即保留现有的 PLC 和 ARC,农 场主可以在 2021 年 及 以 后 每 年 自 由 选 择 PLC 或 是 ARC,以 PLC 作为默认选项. 2������1������3 调 整 基 础 单 产 和 基 础 面 积

新旧农村的区别

新旧农村的区别
社会主义新农村概念与以往区别
第一,改变了过去的单纯经济观点,第二,改变了过去单纯地、片面地强调加快城市化进程的观念,第三,更需要重视的是,如何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如何让广大农民参与进来,如何让农民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得到实惠、得到好处。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
受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体制影响,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仍然比较落后。从总体上来说,农村面貌没有根本改变,环境脏、乱、差,使得城乡差距表现得更明显、更突出。而中央“一号文件”专门提出了要在科学规划的指导下进行新农村建设。 某些地区农村建设规划的误区 目前,各地建设新农村的群众积极性不断升高,地方政府也在全力推动,主流情况是好的,但是有两种思想倾向值得注意。一种倾向是中央决定新农村建设后,有的地方没有能够正确地理解和把握中央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目标与要求,缺乏对农村基层的调查,没有形成有针对性地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步骤,简单地将新农村建设理解为搞工程建设,盲目地搞运动,有能力要干、没有能力也要干。另一种倾向是惧怕做农民工作,怕接触农村的工作,担心矛盾复杂、政策性强、不易把握,担心没有钱不好做事、做不好事,不愿意负责任。
新旧农村的区别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是一个新概念,上世纪50年代以来曾多次使用过类似提法,但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更为深远的意义和更加全面的要求。新农村建设是在我国总体上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新阶段后面临的崭新课题,是时代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难点在农村,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没有农村的小康,就没有全社会的小康;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工业化有了一定发展基础之后都采取了工业支持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战略。目前,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已由农业转变为非农产业,经济增长的动力主要来自非农产业,根据国际经验,我国现在已经跨入工业反哺农业的新阶段。因此,我国新农村建设重大战略性举措的实施正当其时。

新旧种子法区别

新旧种子法区别

这次《种子法》修订是由全国人大主导,历时3年,在充分调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本着推进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原则,按照简政放权、明确主体责任的思路进行修订的。

认真对比新旧《种子法》后,我认为主要有三大变化。

鼓励创新,推进种业体制改革一是提升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地位。

增设新品种保护一章,将原《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内容上升为法。

加大了基层农业主管部门对侵权假冒的执法力度,大幅提高了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民事赔偿标准和行政处罚力度,赔偿额由原来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1倍提到3倍;对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难以确定的,最高赔偿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同时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罚款金额由货值的1~5倍提升到5~10倍。

二是明确种业扶持改革政策。

将2011年以来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鼓励种业创新、深化种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

明确科研分工,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维护科技人员科研成果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为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开辟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对于达到审定标准的,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

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简化政府的职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作用,主要体现在“三减三取消一下放”:三减减少审定作物数量,由28种到5种;减少行政许可,将种子生产和经营两项许可合并;简化引种程序,将同意改为备案。

三取消取消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对资金的要求,取消先证后照的规定,取消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

一下放将“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由农业部下放到省级。

保护农民利益,强化主体责任按照将转变政府职能、明确主体责任的思路,强化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的监管。

一是加强执法监管。

将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管、惩处侵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由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明确农林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和种子管理机构是种子的执法主体;赋予农林执法主体行政强制权,对从事种子生产经营但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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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农业法》有9章66条,修订后的《农业法》共有13章99条,增加了4章33条。

新《农业法》保留了原《农业法》7个章节;修改了原《农业法》2个章节的章名,将第四章“农产品流通”改为“农产品流通与加工”、第六章“农业投入”改为“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新增了粮食安全、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经济发展、执法监督4个章节。

修订后的《农业法》保留了现行《农业法》的大部分条款,但对其内容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充实和完善;增加了一些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新的条款;删除了少数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和已有新的法律规定的条款。

同时,新《农业法》还考虑了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衔接的问题,并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它主要是体现了农业一体化发展的原则,除了农林牧渔之外,把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的内容也写进了农业法,包括信息服务和农产品加工,把“三农”作为一个整体写进了农业法。

新《农业法》增加了“粮食安全”“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经济发展”和“执法监督”四章。

现行《农业法》是1993年7月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起施行的。

农业法修订草案除保留了现行农业法的大部分条款外,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新增加了粮食安全,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经济发展,执法监督四章;修改增加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内容。

为了解决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结构不合理的矛盾,修订草案新增加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国家引导和支持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种植业应当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调整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

同时还规定了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为此,修订草案规定,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发展多种形式的产业化经营;引导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带动农业发展;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等。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

为了提高我国人民生活质量和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修订草案增加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内容。

草案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制定保障消费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农产品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国家支持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加强对农产品加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等。

为实现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确保粮食供求基本平衡的目标,新增加“粮食安全”一章。

修订草案规定,保护粮食生产能力,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对部分粮食品种可以实行保护价制度;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和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及粮食风险基金。

依法保护农民权益,事关农业与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修订草案新增加“农民权益保护”一章,在现行《农业法》对保护农民权益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禁止非法收费、罚款、摊派;不得向农民集资;不得非法在农村进行达标、升级、验收活动;不得以平摊税款及其他非法方法向农民征税;农村中小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
家规定以外的费用,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也不得通过学校向农民收费;土地征用应当保护农民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提供各种有偿服务,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不得强迫。

农产品的收购单位不得向农民“打白条”,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非法扣缴任何费用等。

此外,修订草案还新增加“农村经济发展”一章,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的方针,扶持农村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调整农村经济结构。

促进乡镇企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有序流动,不得为农民进城务工设置障碍。

国家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发展和公共设施建设,国家要采取措施健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体系。

增加扶贫资金投入,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不少地方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这种新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农民自愿组成的,是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对农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的创新,在当前发展进程中有些问题需要加以引导和规范。

修订草案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原则等问题作了规定。

修订草案同时加大了执法监督的力度,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综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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