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水利、林业、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基本农田划定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程,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在规划文本和图件中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和位臵。
第六条全省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控制指标。
第七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面积未达到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下列农用地划入基本农田:(一)土地开发、整理后新增加的集中连片、水利设施条件较好,土壤肥力较高的耕地;(二)原来是耕地,农业结构调整中用于畜牧养殖和水产养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可以还耕的;(三)原来是耕地,农业结构调整中改种林木、果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可以还耕的。
第八条下列耕地不得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耕地;(二)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需要退耕还林、还草、还湖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划定第三章保护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练习题(一)及答案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练习题(一)及答案单选题(共60题)1、2017-7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法律定义及范围,()不属于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A.港口、码头B.人工鱼礁工程C.造船厂、修船厂D.滨海石油勘探开发工程项目【答案】 B2、某设区的市级海域开发利用规划中包括围填海等可能造成水生生物不良影响的工程,依据《规划环评条例》和环发【2013】86号文件内容《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评管理的通知》的内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规划应当编制规划环评报告书并综合评估水生物种资源的损失和长期影响B.该规划应当编制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并综合评估水生物种资源的损失和长期影响C.该规划应当编制规划环评报告书并全面评估对洄游性水生生物和种群结构的影响D.该规划应当编制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并全面评估对洄游性水生生物和种群结构的影响【答案】 B3、某市区一居民住宅小区旁新建一商业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按照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要求,错误的是()A.按照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要求,采取了相应的降噪措施B.在商业楼基础连续浇铸夜间施工作业经批准后,向附近居民住宅小区进行公告C.除商业楼基础连续浇铸外,夜间不进行未经批准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D.针对其可能产生的噪声污染及采取的防治措施,在工程开工同时,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答案】 D4、2013-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
A.生态用水B.景观用水C.农业用水D.饮用水水源【答案】 D5、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对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排放总量控制。
A.氨氮B.化学需氧量C.化学需氧量和氨氮D.化学需氧量、氨氮、生化需氧量【答案】 C6、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下列不属于应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的是()。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29•【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现将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7年11月29日附件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国家土地局、第93号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布2 关于印发《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71号3 对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0〕238号4 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582号5 关于严禁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36号6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7 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8号8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17号9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关于印发《关于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土地和矿产资源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91号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振兴东北办联合发布10 关于灾后重建及灾毁土地涉及基本农田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460号11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12 关于重申矿业企业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11号13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14 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15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1号16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7号17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1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6号19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质钻(坑)探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398号20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矿产地储备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28号2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通过实施统一配号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65 号22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23 关于从严控制海域建筑用砂勘查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53号24 关于开展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勘查开采年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8号25 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00号26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7号27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文化部能源局民航局关于切实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用地保障和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98号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文化部、能源局、民航局联合发布28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9号2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144号3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准安徽省9个地勘基金项目申请探矿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734号3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4号3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33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34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页岩气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35国土资发〔2012〕159号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的通36国土资发〔2013〕3号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关于项目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的15个问答

导读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我国专门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那么,光伏用地占用农用地可否在基本农田上开展?高速公路建设可以临时占用基本农田吗?铁路建设临时用地是否允许占用基本农田?因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部分基本农田可以吗……近日,本文整理了关于基本农田的热点问题。
详情见下文。
1、问:高速公路建设可以临时占用基本农田吗?因基本农田密度较大,高速公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引道、拌料站、弃土场等确实无法避免的需要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的,可否由有关市、县统一报省厅批准,并报部备案,临时用地使用完成后,组织复垦,复垦好土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答:建设项目应合理优化工程设计,尽量减少或避免因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对于经充分论证、无法避让确需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考虑到国家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为严格基本农田占用的监督管理,需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并报原国土资源部(现自然资源部)备案。
临时用地使用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及时组织复垦,确保被压占破坏土地恢复原土地使用现状。
2、问:铁路建设临时用地是否允许占用基本农田?铁路建设临时用地是否允许占用基本农田?若允许占用基本农田,临时用地手续由哪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办理批准手续时有什么要求?答:第一,铁路等重点建设项目应合理优化工程设计,尽量减少或避免因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对于经充分论证确需临时用地的,要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监督审核建设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安排土地复垦经费,并切实做好对农民的补偿。
第二,临时用地无法避让确需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考虑到国家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为严格基本农田占用的监督管理,原则上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第三,临时用地使用完成后,应按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及时组织复垦,确保被压占破坏土地恢复原土地使用现状。
3、问:基本农田是否可以种植花卉发展旅游?我是一名基层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我所在的地区为国家级贫困县,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部里也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大力支持农村发展,该通知第六条中规定:鼓励土地复合利用。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文档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文档Basic farmland protection regulations (revised in 2020)编订:JinTai College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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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XX年1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文件全文编辑(1998年12月27日x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除和修改部份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1] 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增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延续发展,根据《x农业法》和《x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2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照1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根据土地利用整体计划肯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根据土地利用整体计划和依照法定程序肯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3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计划、公道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4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1项内容,并由上1级人民政府监督实行。
第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背本条例的行动。
第6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7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获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嘉奖。
[1] 第2章划定第8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整体计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计划的1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整体计划应当肯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9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整体计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10条以下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肯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行改造计划和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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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
(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XX年1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划定
第三章保护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
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十二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保护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六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
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第十九条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
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
规定。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第二十五条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六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
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其他农业生产用地划为保护区。
保护区内的其他农业生产用地的保护和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