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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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意见

尊敬审判长:

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武某的委托,指定我代理其与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现结合庭审的调查情况,综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就夫妻感情方面而言,武某与温某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首先,从双方的感情基础来看,武某与温某系通过网络相识,在恋爱期间,双方就多次因性格问题而分分合合,双方最终能够结合也仅是因原告的执着。但是强扭的爱情不甜,虽然双方结婚生子了,但终因感情不和在婚后的第五年即协议离婚。可见,双方感情基础非常薄弱。

其次,从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来看,武某与温某的相识是基于有共同的爱好-----玩网络游戏,这一点,在双方恋爱期间或许会增进双方的感情,但是,一旦结婚则会加速双方之间的裂痕。婚姻家庭是需要共同付出和维系的,一个家庭不仅是两个人的世界那么简单,特别是孩子的出现,需要双方牺牲自己的大部分时间和精力去陪伴照顾。温某的性格自由散漫,经常与三五好友来一次说走就走的远行,并且夜生活相对丰富,对家庭未能尽到应尽的责任,对孩子疏于照顾,对原告不仅缺乏体谅,而且还有感情上的伤害。

最后,原告与被告虽然在离婚后又复婚,但是复婚的原因仅是出于孩子尚幼,需要父母的共同关爱的考虑。离婚的经历并未能使被告增强对婚姻家庭生活的珍惜意识,这使得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在诉前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但均因财产分割问题遭到被告的拒绝,可见,被告坚持不离婚的原因并非是对夫妻感情的不舍,而仅仅是财产分割未能达到其要求。

综上,我方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已经不复存在,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判决双方离婚。

二、原告与被告之间无共同财产可进行分割,婚后购得的房产、汽车等财物应全部归原告所有。首先,结合庭审调查可知,虽然涉案的房产、汽车均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是鉴于在2014

年协议离婚时被告自愿放弃其份额部分,约定全部共同财产包括房产、汽车归原告所有,且双方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我方认为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离婚的事实已经履行法定的程序,依法应予确认。因而,在2014年的首次离婚前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均应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不应进行分割。

其次,原告与被告在复婚后并未产生其他夫妻共同财产,自然不存在财产分割的问题。虽然被告声称在复婚后原告尚有其他收入,但是事实上均已用于家庭生活,且被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共同可分割的财产的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

三、婚生女由原告直接抚养能最大限度保护婚生女的合法权益。

从物质条件来讲,原告具备更好的抚养条件。原告系自由工作人员,工作收入稳定且高,即使没有被告支付抚养费,也足以很好的给予婚生女更好的生活和教育等。

从精神层面将,原告的生活更积极健康,能够给予良好的言传身教,保证婚生女拥有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可见,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来看,原告更适合直接抚养婚生女。

综上,请求贵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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